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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番禺区人民检察院2003—2011年法医文证审查工作分析

  论文摘要 法医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法医运用专业知识,配合检察业务部门,依法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法医检验鉴定书进行书面审核、复查,以确保鉴定结论正确、合法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医文证审查就是对法医鉴定结论这一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属实、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番禺检察院的法医文证审查已成为该院法医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刑检部门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法医文证 检察机关 证据

  一、历年法医文证审查概况

  2003年至2011年,该院技术科共受理刑检部门书面委托的法医文证审查2357件,经审查发现:鉴定结论错误10件(不包含保外就医),鉴定依据不足9件,适用条款错误18件,其他瑕疵85件。经与原鉴定人沟通,影响诉讼质量的错误鉴定书均得到修正,实现了文证审查的法律监督效果。

  二、文证审查质疑、纠错原因分析

  1.鉴定人医学基础知识不牢固,对“轻重伤”条文理解不准确。如将轻伤标准的“矫正视力”等同于“裸眼视力”;将腹膜后积血混同于腹腔积血;将重伤条款中“损伤后,一眼盲”(指损伤后最好视力低于0.05)错误理解为包含最好视力为0.05的情形;将颅内少量出血等同于重伤条款中的颅内血肿等。
  2.对重伤鉴定释疑学习不够。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发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同时,关于其实施和操作出台了重伤释义,基本上对每一条文都有详细的说明与解释。Www.11665.cOm医学诊断标准与法医学诊断存在一定差距,如损伤性失血,临床医生常根据接诊时血压作出失血性休克的诊断,而法医在鉴定时除考虑失血量以外,亦要考虑失血速度,且后者更为重要,它决定机体对失血的代偿能力,法医学认定失血性休克在重伤释疑中有血压、脉搏、呼吸、肢体末梢循环、神志情况等许多条件的限制。
  3.鉴定人对条款不熟悉,适用错误导致鉴定依据不足。如颅脑闭合性损伤引起的单纯颅骨骨折误用轻伤第六条;肢体重要神经损伤影响功能误用重伤第八条第十四款;脑挫伤伴神经系统症状体征、硬膜外血肿的重伤鉴定误用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检验未见损伤痕迹,而鉴定结论却表述为轻微伤。
  4.责任心不强,适用轻重伤条文缺陷或不当。对复合性损伤应该引用的多款条文只引用其中的部分条款,如因皮肤肌肉裂伤可以构成轻伤,同时存在骨折的鉴定,只引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第二十一条,而漏掉第二十五条;肢体重要神经损伤所致肢体大关节运动功能严重障碍不引用重伤第八条第二十款,反而用了第八条中的其他条款。
  5.鉴定人对法医学基础知识牢固,对鉴定时机把握不当。对许多存在肌腱、神经损伤的情况,往往需经临床治疗终结方能明确功能恢复情况,进而明确伤情。实际鉴定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肌腱、神经损伤数天后即依据功能障碍情况进行鉴定,眼部外伤1个月即进行补充鉴定等。同时也存在可以直接明确伤情的,反而滥用补充鉴定,如远离关节部位的四肢长骨骨折;除拇指外的一指或两指肌腱损伤等。
  6.鉴定人医学知识薄弱、过分依赖医疗诊断,导致错误鉴定。简单相信病历资料,对事实真相不予甑辨。被鉴定人受伤后由于存在补偿心理,往往夸大病情,甚至通过关系搞一些虚假病历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欺骗鉴定人员,而鉴定人员轻信医院诊断、不认真审查病历、不认真分析事实真相,导致错误鉴定。如陈某涉嫌伤害案中,根据医院对梁某某“右第6、7前肋骨折”的诊断,原鉴定人鉴定其伤情属轻伤,文证审查时阅读x光片发现其右第7肋骨折可疑,后经相关医学专家会诊后证实右第7肋骨折不成立,从而否定了轻伤结论。
  7.病历摘录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鉴定依据不足。如对颅脑损伤病人,未摘录相关神经系统症状体征、颅内出血量等,仅依据脑挫伤、颅内出血的医疗诊断直接做出重伤鉴定;又如对b超显示“可疑右肾下极挫裂伤”的肾切除病人,在未查阅其手术记录(术中见肾脏完好)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其肾破裂并据此鉴定为重伤。对胸部损伤后引起的气胸、血气胸等,未记载伤后是否出现呼吸困难而直接定轻伤等。
  8.鉴定人或侦查员粗心导致鉴定书形式上的瑕疵。文书制作未加盖公章、鉴定人未签名或仅有一名鉴定人签名、鉴定文号错误、检验日期早于案发日期、鉴定书签发日期早于检验日期、鉴定书依据的医疗资料日期早于案发日期,以及鉴定书标题格式错误导致对同一伤者存在结论不同、文号不同的两份鉴定;又如鉴定书中记录的损伤与照片显示的损伤不一致;鉴定书遗漏对重要损伤的描述;病历摘录不全导致条款适用不完整;损伤检验未使用专业医学或法医学术语;对关节功能检查未记载各功能位的活动度,仅表述为“各大关节未见严重功能障碍”等。
  9.验伤时鉴定人无法详细占有有关案情资料,验伤时间远远滞后于损伤时间,验伤时没有受伤当时的照片,或者受治疗因素影响不能直接查视损伤情况,以至于不能准确推断损伤工具。

 三、文证审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提出“精准、慎审”工作原则。主管领导和上级院法医多次对法医工作思路进行部署和指导,明确法医要“医”、“法”兼修,立足于证据的准确度和证明力,提出“精准、慎审”原则,确保审查意见精准并得到经办人采纳和同行认可。
  2.密切配合,全面形成“捕、诉、技”协作机制。技术部门严格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规定,主动配合,形成了“捕、诉、技”的全面协作办案机制,凡办理的重伤害案件、有异议的轻伤害案件及非法行医案件均提交法医审查,针对批捕、起诉案件办案期限不同,法医审查后分别给予口头和书面意见。对于有伤亡发生的疑难案件,法医可应邀参与案件讨论,就相关法医学问题(如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损伤原因等)予以分析说明。

  3.建立联系会商制度,建立与公安法医的良好沟通机制。主动加强与区公安法医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将文证审查中发现的鉴定错误或瑕疵问题予以反馈,并就涉及的鉴定依据、条款适用等问题从诉讼证据角度进行讨论,力求明晰问题、达成共识、提高鉴定书质量、确保法医技术证据证明力的目的。
  4.建立疑难案件的“二级审查”和专家咨询制度。审查中发现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条款适用存在争议,有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量刑的情况,初审后及时提交上级技术部门法医予以复核,共同研究论证后联合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学术争议或特别疑难的问题,邀请中山大学法医学或医学专家会诊,充分咨询专家意见,为出具准确的审查意见提供坚实的技术后盾。
  5.角色换位,实现“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转变。技术证据只有在查证属实,得到确认时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此,法医在进行文证审查时,坚持换位思考,从纯粹的技术人员角色解脱出来,首先站在技术检察监督者的高度审视证据的对与错,其次站在辩护人角度发掘证据的瑕疵之处,最后以法官的视角排除其合理怀疑,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原鉴定人沟通、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修正完善鉴定书,为庭审胜诉提供有效技术证据保障。

  四、对完善文证审查工作机制的建议

  1.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文证审查职能,保障技术鉴定证据质量。要提高对法医文证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意识到这项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技术的工作,也关系到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要建立与办案部门间的文证审查工作制度,着力加大对侦查监督、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逐步把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的各个环节,做到涉及技术性证据实行文证审查全履盖,使文证审查工作作为“侦、捕、诉、技”协调办案机制的重要载体。通过完善技术协作制度,确保审查过程中提出对鉴定书的合理化修改建议得到有效采纳,保障案件证据质量,体现出司法的公平正义。
  2.加强程序管理,从流程上来保障文证审查工件的全面开展。建议从案件管理中心着手,抓源头管理。对公安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可首先筛选出需进行文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卷,经技术部门审查后再分发到承办部门,这样的“一案两送”制度不仅能够在程序上保证技术证据文证审查的全覆盖,利于技术工作发展,而且利于问题的早发现、早修正和缩短办案时间。同时,对因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致冤、假、错案发生后,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案件的责任划分。
  3.完善考核体系,保持文证审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目前,在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体系中,文证审查仅作为技术部门的考核指标,而在相关业务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尚未对文证审查工作进行相应考核,导致该项工作长期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直接影响其开展状况,建议完善目标考核体制,引入“技术协作率”这一量化指标,即将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技术协助数、文证审查率”纳入批捕、起诉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有效提高文证审查率,促使该项工作得以可持续发展。
  4.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审查能力。目前,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受到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的限制,通常只有一名技术人员从事文证审查工作,而且身兼检验鉴定、视听技术、信息调研、综合实务等数职。理论、经验、培训等方面长短不一,与技术发展很难同步,难以在实践中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无误。因此,要立足于检察技术长远发展,强化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交流,在根本上提升技术审查监督能力,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鉴定,切实发挥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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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邢浩伟 [标签: 广州市 番禺区 番禺区 检察院 广州 番禺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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