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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正在经历一个历史转型时期,各种利益主体之间、新旧体制和新旧观念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发的势态,本文结合我国国情从社会结构转型、利益主体冲突、政府决策失误、利益表达机制、法制观念淡薄等方面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为解决我国群体性事件创造前提。

  论文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利益诉求 法治传统

  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具有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全面综合的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1)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益和结构调整引发的矛盾冲突;(2)社会保障滞后和就业矛盾的问题相对突出;(3)不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4)基层组织软弱涣散;(5)有的领导干部政策水平不高;(6)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严重;(7)有的群众思想观念陈旧僵化;(8)法治建设相对滞后;(9)社会缺乏自我调控机制;(10)敌对势力的插手、煽动和操纵。�豍但结合我国国情从社会结构转型、利益主体冲突、政府决策失误、利益表达机制、法制观念淡薄等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结构发展转型是群体事件产生的基本原因

  根据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表明:当一国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一方面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各种矛盾的凸现期,容易陷入所谓的“中等发达国家陷阱”。WWW.11665.Com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上述历史发展阶段,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社会结构失衡、收入分配不公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经济发展与政治、社会发展脱节,造成新旧思想、观念、文化之间的冲突,引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了基于不同利益阶层、群体、组织之间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收入分配不均加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的保障机制缺失、民主机制建设停滞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了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鸿沟不断拉大;同时,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维权意识的加强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成为导致群体事件频频发生的基础性原因。

  二、法治传统缺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重要原因

  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我国形成了强大的“人治”传统,法律制度建设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许多问题在法律框架内难以找到相关的解决依据,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各级政府也习惯依靠政治、经济、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法律被认为是解决问题的工具之一,而没有从“依法治国”的政治高度去考虑问题,造成法律制度缺失进而成为引发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原因。
  1.保障公民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保障法律缺失,导致在改革中,下岗、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土地征用补偿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出现了大量不仅失地、而且失业失保者,造成了城市拆迁改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
  2.政府部门决策不当,甚至违法行政,损害群众利益。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执法时,为了政府短期利益或者执政者的个人政绩,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漠不关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违法行政。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豎
  3.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有限,司法途径解决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矛盾有限,针对因政府部门的不当决策而引发的矛盾,现有的司法体制受地方影响较大,不能很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成本较高,导致了我国的信访方式不断激烈化、信访数量连年上升,通过聚会、示威等形式施压,使很多原本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个体性矛盾慢慢演化成了群体性事件;同时,现实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导致了人们出现“司法信任危机”,进一步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我国长期以来具有“人治”超越“法治”的错误法治观念,群众也存在朴素的“清官情节”,随着社会发展,权利、民主意识逐步增强,但民主参政、维权意识与需要以法治作为前提和基础,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群众具有维护自身权利的需求,却不懂、不会运用法律武器和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认为法律途径“耗时耗力”,而是选择相对较为有效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方式,通过引起党委、政府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很多人还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心理。

  三、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我国现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已经进入了难以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全部兼顾的阶段。但与此同时,整个社会又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当渠道,特别是当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受损时,就容易出现政府广场静坐、集体上访、聚众阻碍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集体性施压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我国目前对于公民参与正常的利益表达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主要是根据1990年由公安部制定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执行:“对公民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对于合法合理的申请,要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原则,从严掌握。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坚持劝阻、疏导的方针,尽力说服申请人撤消申请,或者通过其他民主渠道解决问题。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事先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的制度,尤其是对一些敏感的问题或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党委政府决定。”�豏但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出于对政府和社会承受能力出发,担心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审批限制,客观上就把绝大部分的不损害公众利益、也非暴力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都进行了抑制,但是情绪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宣泄,如果正常的渠道不能充分表达其意愿,必然转向其他的渠道,这也是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激增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我国群体形式事件的发展趋势

  但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特别是在目前处于金融危机和网络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应当对群体性的未来发展趋势有着清晰的认识,我国群体性事件正处于量变向质变转变的关键时期。
  1.群体性事件自身具有不断向上发展,上升到政治、价值追求的必然趋势。从近十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上看,从具体的经济利益诉求到抽象不满情绪的“无直接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近期以“乌坎事件”为代表的个别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诉求明显体现了“选举”等具有政治意义的诉求,部分还有可能会上升到更高层面的价值追求,成为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理念的冲突因素。
  2.网络社会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改变,使事件的影响加大并吸引更多参与者,并使国内外各种力量参与其中,各利益群体的诉求具有蔓延和结合的趋势,引起不同阶层和政治群体甚至国外舆论的参与,导致部分群体性事件性质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3.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回落,各种深层次矛盾集中爆发;群体性事件开始向全国扩散,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公权力与私权的矛盾,也表现在私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广东新塘事件”中展现出的本地户籍常住居民与外来人口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已经不仅仅是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生存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劳资纠纷,而是外来农民工迟迟不能融入城市之后,被歧视和被剥夺的情绪综合爆发,本地人与外地人矛盾有时候甚至超越了劳资矛盾,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的引起重视和解决,将有可能导致问题的深化和矛盾的爆发,导致整个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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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范小军 [标签: 群体 突发事件 趋势分析 群体 事件 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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