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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学“大课堂”的构建

“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学“大课堂”的构建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告:“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此背景下法律实施已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这一新的历史使命也对当前高等学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1论文联盟http://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旨在通过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我国建设现代法治强国提供充足的人才支持。在此双重背景下,西南政法大学审时度势、积极筹划,于2011年12月30日在其应用法学院设立了国内首个应用法学学科,成为该校自主设置目录外的法学二级学科。应用法学这一新兴法学学科的诞生,标志着中国法学界对当前法学教育教学的反思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始从理论反思与构建走向真正的实践探索与教学改革,从而有望为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出一条可行的路径,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wWW.11665.CoM为此,笔者从“应用法学”这一全新的学科视野出发,从其基本概念、教学理念、教学模式三个方面,就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趋势和路径略陈己见,以期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能有所裨益。
  一关于“应用法学”的概念阐释
  在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中,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历史法学、边缘法学相并列而成为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都成为其重要构成,而在这些部门法下面,每个部门法又由大量的部门法理论和具体制度构成。即使就某一具体部门法的教学和研究而言,主要也是以相关部门法理论知识的传授和理论问题的研究为主,而对于相关部门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仍缺乏应有的关注。由此可见,应用法学这一概念虽早已存在,但是事实上其所涵括的内容与这一概念并不相符。古人云名正言顺,名不正则言不顺。这告诉我们,在认识和研究事物时要做到“名实相符”。因此,今天我们重提“应用法学”这一概念绝非老调重弹,亦非拾人牙慧,而是回到现实,正本清源,回归法学教育教学的本质———法律应用。因此,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然形成、“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横空出世、“应用法学”学科破壳而出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应用法学当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为助力中国法治建设再立新功。因此,本文所说的“应用法学”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应时代发展和法治变革的现实需要,直面中国法学教育教学的历史流弊,打破传统部门法和法学二级学科划分的壁垒限制,坚持问题导向、应用中心,以职业法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法律服务人员(政府法务人员、政党法务人员、企业法务人员等)、普通社会大众应用法律的现象与问题为研究对象,总结、提炼、探索上述人员应用法律的原则、方法和技巧及其法律应用的基本规律,以此促进法律的正确应用和有效实施的一门法学二级学科。
  二“应用法学”的教学理念:实践与理论并重
  应用法学应该秉持一种什么样的教学理念,这与我们经常所谈到的法学教学理念难道有什么不同,按理说这二者之间应该没有什么不同。然而,从法学教学实践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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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这二者还真有所不同。就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的现状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的法学教育教学过分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法律实践知识的传授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即法律应用技能的培养,明显不够重视甚至忽视,以致我们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走入社会之后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由此导致部分法科学子陷入“就业难”的尴尬境地,屡次被国家有关部门亮红牌警示,以致当前的法学教育和教学被社会各界广为诟病。这一问题的凸显,既有现有的教学理念没有得到全面贯彻的原因,然而更重要的是现有教学理念的偏差从根本上造就了今天的这一局面。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学仍然秉持一种理论化的教学理念,认为法学教育和教学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学生传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至于法律应用技能的培养只要略知一二即可,甚至认为那是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相关实务部门的事。正是这种狭隘的、封闭的、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理念,导致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教学走入了一个死胡同。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首先从根本上革新法学教育和教学的基本理念,从应用法学这一全新的学科视野出发,树立实践与理论并重、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新型教学理念,回归法学教育的本真———应用性。因为法学本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应用性学科,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而应用法学自身的学科定位决定了其必须秉持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学理念,坚持以法律职业为导向,高度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法律实践技能的传授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而这正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和核心任务。
  三“应用法学”的教学模式:“大课堂”
  教学模式是对教学理念的一种结构设计,良好的教学理念需要科学的教学模式设计才能得以贯彻落实。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以教师课堂讲授为核心,基本上沿袭了“满堂灌”这样一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讲教师的,学生干学生的,各不相干,缺乏积极地交流和充分地互动。特别是在高校扩展、法学招生人数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常常是“上面讲的口干舌燥,下面睡倒一片。”这一说法虽有点夸张,但却也是事实。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前高等教育普遍存在的体制问题,也有法学教育自身的特殊性问题,诸如因教师法律实践经验的欠缺导致课堂教学止于理论宣讲和法条解释,这种枯燥乏味的课堂教学自然提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不用说在当前社会氛围极度浮躁的整体环境下大学生整体学习动力明显不足,除了吃喝玩乐对任何事物都提不起兴趣的“生活疲劳”状态下,“学生睡倒一片”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因此,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应该对当前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大胆革新,通过构建“大课堂”模式,将学生从当前的“疲劳状态”中解放出来,让他们走出教室,到更广阔的天地中去自由地呼吸新鲜空气,去发现生活中的法律,从鲜活的生命体验和生活实践中领悟法律的真谛,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用有所思、思有发现,进而达到完善法制、改造社会、服务人民的根本目的。那么,应用法学视野下的“大课堂”模式究竟是怎样的呢?首先,“大课堂”模式以“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社会”为理论基础。这一模式教学生学会动手,学会做事做人,学会与他人合作共处。只有将教育与生活相结合,打通学校与社会之间的隔阂,使学生在法律学习中了解社会、学会适应社会,才能真正为学生的职业生涯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其次,“大课堂”模式不拘泥于教室,将整个课堂教学延伸到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基地,扩展到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着力构建形式多样、层次多元、内容丰富的立体化多维互动教学模式。最后,“大课堂”模式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每一位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学生从参与中体验学习的乐趣,从“做中学”,从行动中获取成就感和法律实践能力。
  总之,应用法学回应了当前社会各界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不满和期待,从系统科学和大学科的宽广视野出发,就我国的法律应用问题进行综合研究,突破原有部门法之间的学科壁垒,促进整个法学教育、教学和研究的革命,为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正确应用,助力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简而言之,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学“大课堂”的构建,旨在使法学教育和教学“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发现生活中的“活法”,从生活和社会大视野出发认知法律、研习法律、改造法律,进而厉行法治、彰显社会正义。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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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法学 有效 劳动法 中国 应用 法学 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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