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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应对研究

原文作者:杜音

  摘 要 我国作为外汇储备第一大国,作为全球经济规模第二大国,“走出去”已经成为全球化战略中的一个必然选择。十六大以来,虽然我国的对外投资合作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即规模迅速扩大、方式不断创新、领域逐步拓宽、质量进一步提高、对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日益凸显。
   关键词 海外投资 外汇储备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杜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89-03
  但面对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如何做好准备、如何形成一个防范体系、如何来完善企业在境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风险防范链条等,对于我国近年来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海外投资项目来说至关重要。海外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本文主要论及商业风险。笔者将探讨我国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一、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种类
  (一)企业形态选择风险
  1.在海外设立独资企业的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法人出资兴办的,归该法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是由个人独立出资、由个人单独经营且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我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独资企业主要是以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形式存在。
   由于独资子公司是单独经营的一人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遭遇经济纠纷必然会对自身利益造成巨大影响。虽然独资子公司拥有东道国的合法法人权利,但是由于其投资者是外国人,很可能会被歧视。WwW.11665.Com同时独资子公司在经营方面,相对于合资企业来说,很难适应东道国的法律文化,也有可能因此而遭遇法律风险。另外作为分支机构,并无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一旦发生经济纠纷,远在投资国的总公司便要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在海外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风险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态。合作经营企业,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以上两种形态的企业虽然可以避免独资企业所遇到的诸如法律环境不适应的风险,却对企业重大问题决定权等造成了威胁,甚至可能危害到自身的商业秘密,因为在合营企业中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等重要权利与各方出资比例相挂钩。一旦出现所持比例相对较少的局面,即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会利用立法来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多数股份,就使得本国企业能够控制合营公司。 [论文网]
   (二)合同风险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明示法律关系的协议的行为。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确定违约责任中,所有的细节和程序都将通过合同行为来确认和生效。
   1.合同签订风险
  合同的效力发生是以合同的签订为依据的——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正因为如此,东道国在签订合同时,会抓住我国企业对其法律环境不熟悉,利用本国法律庇护制定对其有利的合同条款,使得中方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就处于不利地位。
   2.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发生效力后,双方就要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目前国内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非常多的不规范,许多企业并没有认真履行合同,而是以情势变更为由随意解释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国外,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尊重合同效力是不变的原则——对于像情势变更这样的情况更是嗤之以鼻。
   (三)其他主要法律风险
  1.反垄断法风险
  由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导致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在反垄断法上有着显著差距。东道国面对国外资本的进入,会采取更严格的审查措施。尤其是针对中方经营理念中非常普遍的“薄利多销”,极有可能被定义为低价倾销。同时,为了防止外资控制东道国市场,反垄断法会对外资企业征收非常高的企业所得税。
   2.劳工法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很多企业甚至相当一部分经济学人士错误地认为廉价劳动力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一大成本优势。而许多国家的劳工法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雇佣本国劳工或者本国劳工在企业所占比例,这就会对中方企业在劳工成本上的预算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我国所谓的“廉价劳动力优势”也就荡然无存。许多数据都表明近年来中方在国外的劳动纠纷与劳工成本上的预算不够息息相关。
   3.环境法风险
  联合国国际法院对环境的权威解释为:“环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代表了包括未出生的人在内的、人类的生活空间、生活质量健康。国家总体上负有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的范围之内尊重他国环境或超出本国控制以外的环境的义务,这一点已经成为了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法规范的一部分。”但在国际投资中,资本输出难免会带来污染的移植。在我国企业步入国际市场时,切忌为了追求利润而无视国外的环境法规定。当年雪孚龙被指证在厄瓜多尔倾倒污水,赔偿十亿美元。而发生在墨西哥湾的英国石油公司钻井平台漏油事件把国际社会对跨国环境保护的关注推向了高潮。 这些都是海外投资史上由于忽略环境法风险所导致的惨痛失败的经典案例。
   (四)法律变化风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即便处处小心、面面俱到,也无法预测法律的变化。以中国外汇规制法律为例,从1989年到2009年,前前后后就更替了八次,其中2005年和2009年两年均两次更替。虽然法律体系自身总在不断完善,这对法律进步起到积极作用,却无法给企业提供法律确定性保障。再加上法本身的滞后性,又使得法律无法绝对稳定的保留。法律变化风险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得企业在参考法律时会出现非常多的不确定性。
   二、产生海外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国际投资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与其目标的选择
  国际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在既定的投资环境下,其投资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而一个将要实行国际贸易投资的公司,其经营管理水平,笔者认为,生产资源占有量、生产能力以及核心技术掌握能力这“投资性三驾马车”将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综合三个硬实力来说,做好充分准备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
   同时,盲目的唯盈利论让很多企业的海外投资心态浮躁且自负。往往非常片面地看待国际投资市场,制定出非常不切实际的投资目标。这样就使得投资运行的结果和预定的相差甚远。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有关企业必须提高“投资性三驾马车”的硬实力,同时通过缜密的研究和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并且运用科学的管理使投资活动获得最

大的收益。
   (二)东道国投资环境的影响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调节和政府干预是维持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在国际经济领域中贸易保护盛行。而且,“走出去”战略是企业将投资活动开展在东道国的界域之内,东道国的自然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文化等都会对投资造成影响。这样对于我国企业来说,现阶段国际政治经济格局以及大多数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具有很高的不可控性。
   (三)我国相关法律存在局限性
  由于海外投资是一种涉及因素多、管理跨度大、宏观调控性强的复杂的高层次投资与经营活动,法制化是对外投资自身跨国性、控制性、实体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的基本要求。我国在对外投资立法上,一直都是落后于实践的,这和吸引外资立法先于实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国内层面,我国目前也并没有关于对外投资的基本法,综合法律文件或者单行法,调整当前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出自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立法层级低而且分散,不利于合力发挥政策导向性作用。同时,我国对外投资战略长期以来更多的是倾向于国有企业,却没有给予民营企业足够的鼓励和引导。
   综上所述,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我们所需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提高“投资型三驾马车”的经济推动力,更重要的是应该树立严谨的风险意识。近些年,我国各类企业出征海外市场大都铩羽而归,再次证明了我国海外投资项目极高的风险性。
   三、案例分析:中铁局在波兰的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风险
  由于波兰和乌克兰将于2012年联合举办欧洲杯,波兰方面推出了a2高速公路项目的竞标,一共分为五段,其中中铁局(中海外联合体)仅以13亿玆罗提的价格(约3亿欧元)的低价优势取得了a段和c段、总和49公里的项目竞标。但在2011年,由于波兰的各类建筑成本较2009年大幅增长,使得中海外联合体不得不要求波兰政府额外支付约2.5亿欧元的价款,而波兰政府则按合同拒绝支付,并于当年6月13日终止了与中海外联合体的合作合同。
   正所谓欲速则不达,一开始,中铁局就已经输在了操之过急的心态上。波兰政府原定标的为28亿玆罗提(约9.33亿美元),中方的报价却只有13亿玆罗提(约4.33亿美元)。 但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都证明当时签订的合同对投资商极其不利。比如原本认定的8000米的桥梁打入桩,实际操作却达到了六万米(合同签订风险)。尤其是波兰法律中明文规定外商在本国进行投资时必须雇佣本国劳动者,这项条款一下就击溃了中方价格牌的基础——廉价劳动力。这就使得中方由于忽视了东道国的法律对引进项目的劳动法要求,在一开始便输得干干净净(劳工法风险)。
   其次,由于铁路建设是一项耗时很长的工程,会有季节环境上的变化。结果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大量特种生物雨蛙迁徙的情况,而波兰法律又规定雨蛙为保护动物,这就导致建设工人必须腾出两周的时间来帮助雨蛙迁徙从而加快进度,让中铁局一下亏损了近亿(环境法风险)。诺大的一个企业联合体,居然败给了小小的青蛙,这看似不可思议的同时也正是忽视前期准备的复杂性且操之过急而导致的必然。由此,公司的资金开始周转不畅,中方企业开始拖欠波兰工人的工资,导致大量的波兰工人后来参与到了集体罢工的示威之中,给该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
   在此期间,我国又爆出了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腐败案,这更增加了波兰政府对中铁局的不信任。而中方幻想用两国政治关系来要求波兰政府出面支持联合体也成了纸上谈兵。由于波兰经济复苏以及2012年欧洲杯所带来的建筑业热潮,波兰国内一些原材料价格和大型机械租赁费上涨超过5倍 ,而中铁方面又无法申请更多的资金支持(合同履行风险)。至此,该项目的投资以失败告终,并使得广州柳工收购波兰建筑商hsw的项目也因此搁浅,甚至连波兰总理图斯克在秋季大选中也因此项目遭到了反对党的攻击。
   事后,对于中铁局的惨败而归,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毕竟,作为一个在国内具有足够实力的大型企业,一败涂地的结局的确是与其强大的国内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就说明相对于国内市场竞争机制,国际市场竞争体制存在着更大的风险。中铁局以“中式打法”企图拿下项目,就必然会忽略了大量的风险分析防范工作。不合理的合同签订预示着违约责任存在的必然性,劳工雇用问题也违反了东道国有关的劳工机制,没有实地勘察则是为触犯环境法规埋下了隐患,而层出不穷的政治问题也带来了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海外投资项目所形成的风险意识,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和法律人才需要关注的重点。笔者认为,形成严谨的对外可持续投资性发展观,才是最大化规避投资风险的重中之重。所谓的对外可持续投资性发展观,是指:兼顾经济效益和法律成本,有保障地发展海外经济投资;兼顾自身发展和国际市场,建立经济集约型和尊重国际型市场;兼顾自身生产方式和当地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在人文方面和环境方面做到统筹兼顾,在自身需求和国际市场上做到利益平衡。
   (一)企业形态选择

  一般而言,我国企业应该用一个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或者新设立的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签约主体以防止母公司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特殊目的公司本身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这样一个公司的名义所参与的投资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母公司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不过在建立spv时,母公司为了保险起见应当咨询有关的国际会计事务所了解有关税法的规定。同时,若spv最终退出东道国市场,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最大化地减少损失。
   (二)劳工聘用选择
  海外投资企业应充分了解东道国的劳动法规,避免可能发生的劳动法风险。在计算劳动力成本时也应谨慎,要留出足够的资金来弥补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作为海外投资的主体,对东道国劳工聘用要求必须认真地研究,计算劳动成本,尤其是对规定只能使用本国劳动力的国家更应该仔细研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从而影响投资。
   (三)法律环境变化风险及其他法律风险的规避
  对于投资项目而言,投资者应当了解当地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机制、对资源类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法律规定。 但现实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并不了解,尤其像秘鲁这类的国家,法律体系不是很透明,会对我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增加不小的难度。另外,诸如像掌握波兰语等小语种的人才,在我国非常的稀缺,这就需要我国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对当地的法律环境做出足够了解,甚至应当选择规避这样的高法律环境风险的国家。
   相对来说,法律变化风险是比较具有可控性和可操作性的。毕竟法律本身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出现争议后的法律适用作出约定加入“稳定条款”或者类似的条款,约定使用现行法律以对抗可能存在的不稳定性。
   (四)合同风险的防范
  在合同签订完毕、履行的期间,出现最多的便是违约责任。我国企业在

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自身违约的风险,更应当注意对方违约责任出现的可能。最常见的就是明明一方利益遭到了损失,在实际判例中却无法计算的,此时相关企业必须要承担有关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加强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海外投资政策支持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国内立法、全面的政策体系以及多层次的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考虑到我国现在的具体国情和海外投资发展状况,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大多数国家使用的分散型立法方式。以美国为例,通过对外投资基本法《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确立了融资、担保与保险制度,同时也间接规定其他投资问题。
   我国现阶段应当在国内法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基础上,建立《对外投资管理条例》等单行法规,同时颁布和实行有关的法规政策,引导和完善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国际层面上,我国除了积极参与区域投资协定的谈判,更要努力地去和有被投资潜力的东道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从立法的角度帮助“走出去”的企业规避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六)建立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估机构
  海外投资法律风险评估机构是以对国际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法律机构,是要把法律管理嵌入到海外投资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流程,确保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境外投资尽职调查、立项决策、谈判签约和运营管理,形成依法决策、防范风险、高效运转的境外项目管理团队。同时系统梳理企业转型升级的各类法律要求,选准开展法律管理的切入点,超前介入、及时跟进,研究把握产业转型升级的法律环境,积极参与有关立法,并提出立法建议。
   五、结语
  在海外投资中,我国企业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大量的风险。其中,以合同风险、劳工法风险和环境法风险等为代表的法律风险最需警惕。面对海外市场诸多不定因素,我国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设立专业的法律风险评估机构的必要性和树立对外可持续投资性发展观的重要性,以足够的能力和充分的准备来规避和化解海外投资的各种风险。
   注释:
  冷新宇.对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国际环境法思考.江海学刊.2010(5).
  新世纪,财经网.央企海外投资屡失败,中国打法为何海外总失灵.
  21世纪经济报道.波兰公路局详解中海外项目的始末.
  张利宾.对中国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研究.中国知网.
  钱卫清.央企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http://business.sotho.com/20120831/n352001539. shtum.
  沈四宝、彭景.我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支持体系的路径探析.中国知网.
  唐怡.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加剧,国资委支招央企.http://www.eeo.com.c/2011/ 0923/212277.shtu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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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余劲松主编,周成新副主编.国际投资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樊秀峰,薛新国主编.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梁开银主编.中国海外投资立法论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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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海外投资 法律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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