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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国际法正义原则的探究

自然国际法正义原则的探究

  在当今国际法领域内,自然法与实在法已然相互结合。且国际法的本体也是由自然法与实在法两个方面构成的。由于当代国际关系纷繁复杂,单纯的自然法学或者单纯的实在法学都无法解决一些国际难题。因此,不能片面的认为国际法只是自然法或者国际法只是实在法。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已经是国际法律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一、自然法的探究
  (一)西方自然法传统探究
  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在当时,自然法被定义为“理性”,自然法实质就是理性法。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对末世希腊产生了重要影响。该学派的创始人芝诺的学说指出“其中心意旨是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用理性来解释;每一个行为都必须以理性来证实”。而在中世纪,自然法思想承接了古希腊自然法“理性”思想的学说,并且将其与神法等同起来,使得理性和信仰具有同等的价值地位,从而使自然法披上了神秘的面纱。笔者认为,自然法和基督教的结合,虽然在当时的目的是让自然法为天主教的政治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人类自然理性到宗教信仰的一种回归。
  而格劳秀斯为自然法所下的定义是:“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表明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理性的本性,而具有一种道德上可鄙的或必然的品质,因而这种行为也就为自然的创始者,即上帝所禁止或命令。”在他的论述中,国际法是由渊源于神意的自然法和渊源于人意的万民法所构成的。WwW.11665.COm但自然法仍然是占有重要地位的,服从万国法的义务仍然是来自于自然法。其后的自然法学派是作为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正义明确成为自然法的标准。而作为“极端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普芬道夫,他的观点深受格劳秀斯的影响,但又不同于格劳秀斯,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正当理性的来源,普芬道夫强调自然法来源于人性,人性论的自然法成为其特色。他对理性的依靠和对平等的注重,为自然法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二)探究后再重构
  沿着自然法传统中那些先辈们的足迹,可以对自然法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自然法应当时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一种自然规则,它通过自然理性发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性的价值理念,即正义。而这种以正义为核心的自然法就成为了一切制定法的基础规则。且作为一种指导性规范,所有的社会行为的参照标准,自然法应当是永恒不变的。这种永恒不变的性质可以从阿奎那四分法中找到根据并印证之。这种无论处于何处都具有相同权威,并通过理性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作为评价实在法优劣的参照,应当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
  因此,笔者认为,融合前人的自然法思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提炼出自然法的核心,即理性正义。自然法实质是一种正义,并且这种正义是理性的。也就是说,这种理性正义具有抽象的正确性。它虽然是实现社会目的所必需的规则,但是它并非象实在法那样本质上是经由人的意志被制定出来的,而是人类充分运用智慧去不断认识,不断挖掘,最终找到的指导社会内在和谐最本质的规则。
  二、自然国际法的探究
  (一)自然国际法
  自然国际法作为自然法的一个分支,是自然法在国际法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国际法与自然法在本质上相同。如果说自然法的核心是正义,那么自然国际法的核心就是国际正义。这种存在具有抽象的正确性,是指导实在国际法的普遍规则。而且这种存在是必然性的,如果某些实在国际法规则违背了自然国际法的,那应当是无效的。自然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抽象的强制力量。
  (二)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自然法’所尽的最伟大职能是产生了现代‘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自然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具体体现:作为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由苏阿勒兹从普遍道德中演绎而得,此后成为了自然法的规范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法和人道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而目前国际法的人权观则被认为是从近代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理论中引申而来的,实质上与斯多葛学派所持的人的内在精神平等的自然法普遍理性观念是一样的;其他如主权国家平等原则则和自然法的平等精神相一致。还有对现代国际法中的外交豁免、战争规则的论述,都可以从近代自然法中找到其根据。因此,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都充满了自然法学派学者的理性和智慧。
  三、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综合以上对自然法以及自然国际法的论述,笔者认为自然国际法应该处于比实在国际法更为重要的地位,而不是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因此,作为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更是重中之重,自然国际法作为“法”而非单纯的指导实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工具,应当有着它自己独立的原则,即正义。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被重新定义和总结并正确反映自然国际法。
  (一)正义的概念
  1.中国传统正义观
  正义,历来就是一个众说纷纭,各执一词的价值观念。在未产生法律之前,正义就是人类社会中所推崇与追寻的美德和理想境界。在产生法律之后,正义就成为了一切法的制定标准和永恒价值追求。因此在研究国际正义时,需要对自然法中普遍的正义观念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再去认识国际正义。

  正义的英文表述为justice,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被定义为法律应努力达到的目的和道德价值;正义要求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受法律拘束;正义是法律上的善良和行为标准尺度或准则,可以根据正义对行为进行评论或评价。在中国古代,正义之“义”为“宜”(合宜),正义就是不偏不倚的裁制事物使之合宜,以此使之符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正义更多的指的是一种道德修养,并且是没有个人之私的一种近乎圣的一种美德,并没有作为评价指导制度,规则的价值内涵,鸦片战争以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有关正义的评价才开始设计到制度的层面。因此,正义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导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导向的正当性。
  正义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应当时可变的,但正义作为自然法最核心的内涵,应当具有其稳定不变的内容,也就是说正义有一个不变的底线,这个底线可以认为是人类社会发展文明中所共同具有的,在当代社会关系中,文明社会正义的底线应当是权利。
  2.西方传统正义观
  柏拉图作为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将正义作为他的终极追求。其代表作《理想国》讨论的正是正义折翼永恒主题。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是“以善报友,以恶报敌,给每个人恰如其分的报答”。但他对这种定义其实并不满意,他认为:人们如果与坏人作为朋友,那么正义也可能是在助恶损善,以恶报敌是在伤害别人,对别人的伤害难道也算是一种正义吗?柏拉图的疑问所反驳的正是一种用功利化的视角来追寻正义。柏拉图认为,从功利化出发无法论证正义就是善的,也无法达成正义。而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论述比较全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正义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法律本身与否也体现着正义。
  普芬道夫认为正义通常被界定为一种经常性的、不可被取消的、让人各得其所的意愿;正义就是指在对待他人时候的举止得当。而著名思想家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当代最有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在当时以功利主义为主导的西方正义理论中所阐述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罗尔斯深深的批判了这种学说。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
  (二)正义之重构
  上述关于正义的概念,可以说都是一种理性思考的结果。正义是一种自然的匹配,而不是合法和约定出来的,它本身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人们只需要通过理性去认识它,并将其指导于人类社会中。正义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衡量社会的规则或者制度是否公正和合理。
  笔者认为,正义是符合绝大多数利益的行为,真正的正义是不存在的,当正义绝对化以后,正义就必须对每个人的利益负责,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某个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被处以死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因为他是恶的,是非正义的,因此惩治他就是正义的。但是对于被判处极刑的人来说自己的人权被剥夺,对他来说是非正义的,这存在一种视角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很难将正义的标准达成一致。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变成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疑惑”。这一论述不仅说明了正义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而且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体现出正义的研究需要一定的视角。
  (三)正义在当代国际法律中的体现和延伸
  前面对于正义的理论研究应当成为当代国际正义理论研究的基础。在国际关系中,实现国际正义是维持国际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国际正义的价值应当成为指导实在国际法制定和实施的标准。张文显教授在其《法理学》指出,正义存在一个底线,这种底线在当代社会中表现为人权,因此,如果说正义是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一种权利,那么国际正义就是符合全世界人民利益的权利,它的基本内容是国家主权。
  国际正义是国际社会中对国际法律的永恒价值追求。"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社会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当今许多国家,都在其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自由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正义在国家母法中的重要地位。此外,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的出现更是推进了正义在国际法中的发展。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撕破了国家面纱,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责任的先例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了正义在国际法中的重要地位。
  四、结语
  正像著名法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所论述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此,当人类社会出现以后,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探寻和追求。在推进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程中,国际法律不仅仅具有确认保护和发展对世界有利的国际关系和秩序的价值,而且还具有其本身的正义价值。因此,正义是我们国际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随着学者们越来越意识到,国际法的实证主义传统无法充分应对人道主义干涉等诸多国际法问题,正义以及国际正义将在未来的国际关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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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郜璐 [标签: 国际法 正义 正义 国际法 正义 引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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