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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南海问题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适用于南海问题吗?

 在最近的黄岩岛主权纠纷中,菲律宾政府不仅一再声称其领土的主张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简称《公约》),并叫嚷要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这引起了人们对于《公约》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关注。《世界博览》就此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黄金荣先生,就此问题做出一些解答。
  w为《世界博览》,h为黄金荣。
  w:菲律宾声称将纠纷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决,黄先生怎么看这个问题。《公约》究竟是什么样的国际公约呢?
  
  h: 从法律的角度言之,这实际上完全是菲律宾政府演出的一出拙劣法律闹剧。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开始致力于制定有关海洋法方面的国际条约。为此,联合国自1958年以来先后主持召开了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始致力于制定一部“处理一切有关海洋法的问题”的公约。由于争议较大,这次会议一共持续了9年,直到1982年12月10日,这个由167个国家参与的会议才通过了《公约》。该公约通过后将近12年后,也就是1994年11月16日才正式生效,到2011年6月3日止,已经有162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的决定,由此成为世界上第92个《公约》缔约国。《公约》由一个序言和17个部分组成,共有320条,另有9个附件。它不仅篇幅巨大,而且内容包罗万象,因此可以称得上是一部“海洋法大宪章”。wWW.11665.coM《公约》几乎涉及了海洋法的所有方面的问题。
  w: 《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家有哪些权利?
  h: 首先,《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有权确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宽度,对于领海、领海上空及海床和底土享有等同陆地领土的主权;沿海国也有权在毗连其领海的区域建立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12海里的毗连区, 并在毗连区内有权为实施其领土或领海内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进行必要的管制。
  其次,《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可以建立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可以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
  第三,《公约》也确认沿海国对于大陆架的权利。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大陆架可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如果超过,论文联盟http://则大陆架一般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活动。
  此外,《公约》也确认各国在公海享有航行自由、飞跃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自由、建立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以及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同时还确认国际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的原则。
  w:能不能谈一谈,如果根据《公约》的话,现在的南海问题能够有什么解决的方法?
  h:有一些国家为了获取本国最大的利益无视适用《公约》的一些前提条件,而片面地理解、甚至故意曲解《公约》的规定。南海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某些国家不顾南海作为半封闭海域以及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事实,企图以《公约》有关沿海国有权设立专属经济区以及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的规定,作为其占领相关海域岛屿的借口。这次菲律宾挑起的黄岩岛事件的借口就在于,黄岩岛在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因此它应该属于菲律宾的领土。
  然而,依据《公约》的规定,无论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都是以边界的划定为基础,一个国家只有拥有了大陆或者岛屿的主权,才有可能享有该陆地或岛屿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目前《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只是适用于解决海域划界争端,而不适用于解决岛屿归属争端。那种认为可以通过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方式,将原属他国的岛屿领土归为己有的观点,在《公约》中找不到任何依据。
  对于各国可能出现的海洋权益争议,《公约》规定了一种复杂而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公约》首先明确争端各方有权选择解决海洋争端的和平方法,提倡争端解决方式的极大灵活性。这种由争端国家决定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的方法是《公约》为海洋法争端提出的首要方法。
  其次,如果用和平方法得不到解决时,《公约》又规定,如果争端是属于《公约》第297条所限制的类型或者争端已由当事方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决的强制程序的声明,那么争端应交由《公约》附件五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解决。但这也有一个重要例外:《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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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那些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职务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第三,如果争端不属于《公约》第297条所限制的类型或者当事方未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排除强制程序声明,则适用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性程序,这些强制性程序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特别仲裁法庭。除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早就成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外,其他机构都是根据《公约》设立论文联盟http://的海洋法纠纷解决机制。
  w:既然《公约》中有规定纠纷的解决机制,那么在领海争端问题上,中国采取过行动吗?
  h:《公约》规定的海洋权益纠纷解决机制是非常多元的,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灵活选择最能保护本国权益的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政府依据《公约》第298条规定,已于2006年8月25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针对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排除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书面声明,据此《公约》规定的强制性纠纷解决程序都无法处理我国与他国发生的主权争议问题。在涉及主权争议的问题上,这是很多国家的共同选择,要将黄岩岛争议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菲律宾自身在加入《公约》时也声明,《公约》不适用于领土争议。在明知国际海洋法法庭对黄岩岛主权争议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菲律宾还不断声称要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只能说明这是一个试图混淆视听的法律闹剧。菲律宾还试图拉美国来狐假虎威,但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美国在国际上完全是一个按照强权逻辑行事的国家,它甚至连《公约》缔约国都不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如何能为菲律宾的法律主张撑腰?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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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 权利 海洋 联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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