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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虫草诉讼”看中药使用之乱

原文作者:胡静娜、郭敬波

食品屡陷中药“添加门”
  
  近日,北京市李先生将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其原因是李先生在被告的超市购买的营养液中含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药品“冬虫夏草”。在诉状中,李先生要求退还货款525元,并对其进行10倍赔偿。李先生的代理人称,今年8月30日,李先生在旺市百利超市五棵松店购买了5盒“乌鸡虫草”营养液,服用之后便感觉身体不舒服,后来发现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含有“冬虫夏草”。对此,旺市百利公司的代理人称,他们已尽到审查义务,即使构成违约,李先生也没有理由讨要10倍赔偿。
   这已不是食品陷入中药“添加门”的第一起纠纷了,在此之前,就有名凉茶品牌王老吉添加中药材“夏枯草”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质疑,杭州、重庆都曾有消费者因为饮用王老吉凉茶后出现不适而起诉王老吉,但最终都被驳回。后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情况的说明》,对王老吉的原料备案过程进行了解释,并称王老吉凉茶是“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
   官方的回应让消费者稍得宽慰,但也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如果夏枯草确实可以药食两用,卫生部应该尽快将其添加到相应的目录中,赋予其新的“合法身份”,而不应以个案的方式做出“说明”。[论文网] 
   
  “全民皆医”背后的危险
  
  中医药无疑可以称得上是我国的“国粹”,特别是中药所具有的预防、保健和对慢性病、老年病的调理作用,不但使其在临床上得到了广泛应用,在食品、饮料、洗浴等方面也都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和使用。www.11665.CoM但其间也暴露出来一些中药使用之乱像,特别是在“偏方治大病”的民间中医理念下,一些民间偏方、验方被口口相传或者其他方式传播,造就了“全民皆医”的局面。
   前几年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案子:河南省邓州市西城办事处三里桥居委会退休干部张克勤的妻子患胆结石症,虽多方治疗仍不能根除。张克勤在翻看一本《老人春秋》杂志时,无意间看到一则专治胆结石的“小验方”。张克勤立即赶到邓州市医药总公司同盛堂药店按该方购回了五剂中药。当晚其妻服下一碗中药便出现中毒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药方剂不但超量使用有毒中药火硝和硼砂,并且用药方法违反两种药物仅入丸、散或化水分次服用的原则,其中还含有使用有配伍禁忌之药品组方。
   一般人往往认为,中药的毒性要小于西药,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中药的毒副作用也可以引起较强的人体不良反应,包括过敏反应和消化、呼吸、心血管、造血、泌尿系统等的损害。据临床统计,中药引起的肝损害甚至已超过了抗生素类药物所致的肝损害。规范的炮制可减轻或消除药物的毒性、烈性,减轻或消除药物的不良反应,尤其一些含有毒性成分的药物,在用药前必须经过严格规范的炮制。
   在非正当的传播方式下,中药的药用效果被放大,毒副作用却被忽视,比如许多人都知道人参具有滋补药效,但却不知道如果长期大剂量服用,可引起造血系统损害的不良反应甚至导致死亡。
   
  谁来为中药用药“把脉”
  
  在医院,中药房药师的职责,绝不只是“按方抓药”,而是要对中医师开出的处方进行审查,即所谓的“审方”。如果审查出医生开出的处方存在中药配伍禁忌,或者超过剂量可能引起中药药源性损害的话,中药师有权利将处方退回让医师修改。
   对于在食品中添加中药来说,显然缺少了这道必要的关口。很多添加中药的食品、饮品,是生化专业的人员研发出来的,其研发的目的和追求的效果在于食品的风味、色泽、口感等,而所谓的“保健功能”只是对所含中药药效的生硬“移植”,比如菊花药性具有散风清热等功能,含有菊花的食品上就会被贯之以散风清热的保健功效。
   中药多采用复方,讲究君、臣、佐、使,药物归经,辨证论治,而对于添加中药的食品或饮品来说,所采用的正交试验等方法,也只是为追求色、香、味的搭配进行配比,并不是中医所谓的“辨证论治”。
   中医讲究个性化诊治,即使是同一种病也因证而异,而对于添加中药的食品或者饮品来说,似乎永远是“老少皆宜”、“谁喝都管用”。事实上,比如市场上最常见的凉茶类饮料一般都是由清热解毒的中草药制成,这些中草药偏寒性,并非人人都适宜喝,尤其是脾胃虚寒、老人、小孩、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即使是健康人,过度饮用凉茶,也会诱发胃肠道疾病。
   对于中药药理作用不太清楚的食品添加中药研配者和一般消费者来说,使用中药安全性的把握主要是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食药两用”和“可用于保健食品”名录。2002年,卫生部曾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附加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以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而事实上,这些名单只是从中药药性常规而言的,比如“人参”也在“可用于保健食品”之列,但大量食用仍然可能引起机体损害。
   
  中药的“告知义务”盲区
  
  是药三分毒。基于中药的毒性而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侵袭,消费者得到充分的告知,才是其正确选择使用中药或者含中药制品的关键。因此,这几年在医疗领域,“告知义务”被广泛提及,因医生违反“告知义务”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对于不属医疗领域的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分。按照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也应当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然而,关于中药毒副作用方面的告知义务,即便是在医疗界做的也是非常欠缺。比如在中成药的说明书上,药品生产厂家不完整列出药物组成,使医师和药师无从得知这种中成药所含成分是否和其他药物有配伍禁忌。最为严重的是,中成药说明书中很少提及不良反应及禁忌症,有人调查了56份中成药说明书,其中只有3份有不良反应说明,仅占5.35%,只有2份有禁忌症说明。而对于含中药添加成分的食品,则几乎看不到副作用或者注意事项的说明。
   中药配方知识产权是有关生产企业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挡箭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和有关药品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中药配方知识产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成了含中药产品毒副作用被消费者知情的“瓶颈”。长期的“暗箱操作”与“单面宣传”,导致消费者对中药只知其用而不知其害,才会出现“因补伤身”这样适得其反的事情。上述事件中的李先生只是食用后“身体不舒服”,相对于那些中药对机体造成器质性损害的后果来说,有点微不足道,但李先生又一次敲响了中药安全使用的警钟。从这方面来说,本次诉讼的意义已在胜败之外了。
   我国是中医、中药的发源地,讲究“药食同源”,在食品中添加中药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该很好的发扬。但是我们也应该对专属的人群、不同的病患、特定的体质进行市场细分,更应该在中药使用上尽全面的、通俗的、真实的告知义务,还消费者知情与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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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诉讼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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