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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

原文作者:李叶

  摘 要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个人的本质和尊严为参照而享有的相应的权利,它注重人的生存和发展,以自由和平等作为本质特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探索过程,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机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12年修正的新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中,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详细化并入法律条文当中,真正意义上地使得人权有了法律依靠和保障,实现了保障人权与惩罚并重。本文将从介绍新刑诉法修正情况入手,叙述新刑诉法中关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创新点,之后在提出新刑诉法中对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最后再提出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几条措施。
   关键词 新刑诉法 被害人权益 研究
  作者简介:李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颜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2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于1997年7月1日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并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经历了两次修正,第一次是在1996年3月17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第二次则是在2012年3月14日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WWw.11665.COm第二次的修正在原来的《刑诉法》的基础上增加了65条条款,不仅仅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内容,还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的修改,并增加了相应的程序。整体而言,新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进行了强化,制订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来维护被害人的基本经济权益。虽说,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原则进行了坚定的维护,但是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得过于全面和深入,这样的话就会进一步地加大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之间权益的失衡,被害人的权益就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样的状况急需得到改善。
   一、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一)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给予了相关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增加了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中规定被害人有权回避参与案件办理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相关的人员,且对于申请回避的决定有驳回的权利,也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对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新刑诉法中增加了诉讼代理人的回避权利,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的权利,使得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更完善。第二,强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往往会忽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陈述这一程序或是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陈述但是没有将其意见记录下来,致使检察院与被害者之间产生摩擦,不利于案件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新刑诉法中规定在进行案件的审查时,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进行意见的陈述,对于口头陈述的,相关人员必须记录下来并存档,对于书面陈述的,必须附卷。第三,新刑诉法强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的相关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收集的证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若是怀疑其证据不合理,可提出异议,申请法庭派出专业人员对证据实行鉴定,且对鉴定人员的鉴定成果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第四,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中规定法院有义务在宣告判决后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因为这样或是那样的原因致使判决书送达到被害者手中的日期超过规定的期限,导致被害人错过请求抗诉权等权利的使用期限,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新刑诉法中规定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判决书交于被害人手中,并给予其诉讼代理人一份,这样的话就能够较好地避免上述的问题。第五,在实际的生活中,被害人可能会被限定其活动范围,这就需要被害人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代被害人行驶一些权利,往往很多时候在诉讼代理人行驶权利期间会遭受到司法机关的阻碍,不利于诉讼代理人相关权利的使用。新刑诉法中规定,若是诉讼代理人在行驶相关权利的时候遇到司法机关的阻扰,有权向同级或是上一级的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 [论文网]
   (二)确立了多条措施以保证被害人的经济赔偿
  新刑诉法不仅仅是完善了查封、扣押、冻结加害人相关资产的措施,更是增设了一系列的财产保全措施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加害人涉及到的资产法院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加害人卷款潜逃,保证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同时附加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也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者的资产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一附加措施是第一次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借用民法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重大意义。此外,对于那些重大犯罪案件,若是犯罪嫌疑人在逃匿一年后依旧没有捉拿归案的,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申请。
   (三)确立了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的原则
  新刑诉法将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和解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单独设立出来,规定在加害人和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型犯罪被害人与加害人可以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直接达成经济赔偿协议。
   二、新刑诉法关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缺陷
  虽说新刑诉法进行了再一次的修正,但是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得不够全面
  新刑诉法中对于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并没有做出是否都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的规定。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中规定对于有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对于物质损害的规定只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及涉案财物本身毁损所产生的物质损失。新刑诉法并没有将范围扩大,依旧沿袭了以往的法律规定表述,这就限制了绝大多数的被害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此外,没有增加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新刑诉法依旧沿用了之前的《刑诉法》中的规定,对于被害者而言,不能将精神损失赔偿列入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中。

 (二)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者之间权益的失衡
  新刑诉法中增加了相关的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第一次确立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机制。例如,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却没有对被害人确立相应的诉讼权利,这就会扩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者之间权益的失衡,使得被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1996年修正的《刑诉法》中将辩护律师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开始,辩

护律师就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案件的发生情况,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法律援助。新刑诉法沿袭了这一制度,但是,却没有将诉讼代理人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诉讼代理人依旧不能够参与到案件的侦查阶段,这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都不公平,会造成诉讼代理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失衡,进而影响到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益。
   (三)没有充分地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
  新刑诉法没有充分地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这里的法律文书主要是包括了起诉书和判决书。对于起诉书而言,新刑诉法中规定要讲起诉书送达当事人手中。当事人不仅仅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还应该包括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能够收到起诉书,起诉书只是会被送至严重暴力犯罪中的被害人手中,对于财产型犯罪中的被害人很少收到起诉书。对于判决书而言,若是被害人发生了死亡、失踪或是迁徙住所的情况,其诉讼代理人或是家属很难收到来自法院的判决书,司法部门在执行的力度上存在很大的缺陷。
   三、完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应该改变新刑诉法中只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及涉案财物本身毁损所产生的物质损失的规定,要将所有的受到物质损害的被害人都纳入到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中去。与此同时,还应该增加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权利,以进一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二)完善被害人获得法律的援助机制
  适当地给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援助,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审查起诉阶段也相应地提前到侦查阶段。被害人若是要起诉相关部门就必须得上交查阅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对这些查阅案卷资料进行极为仔细和谨慎的审查,若这些查阅案卷资料涉及到国家的机密,那么严谨给予公开,并拒绝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审查要求。对于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也要严格按照程序来决定对于申请人是否可阅卷的问题。同时,对于新刑诉法中有关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权益的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即给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定的法律援助。让被害人更充分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去,以改变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失衡状态,促使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以及做到公平公正。
   (三)完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获得法律文书的规定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获得判决书是明文规定了的,必需执行,而对于起诉书,虽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因此,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应该收到起诉书。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印制足够多的法律文书,以防止出现文书不够的情况。其次,对于以死亡、失踪或是迁徙住所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应该将起诉书和判决书交于诉讼代理人或是其家属,或是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该留下其具体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结语
  新刑诉法的修正是以我国刑事诉讼法既有的规定和格局作为视角和立足点的,不仅仅适应了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也适应了新时期下的司法体制的改革需求,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起着积极的意义。但以国外的刑事诉讼角度来看的话,我国的新刑诉法依旧存在不足之处,这些空白之处需要得到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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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刘晓琳.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理论研讨.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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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刑诉 被害人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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