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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程序正义在劳动教养执法规范化中的价值
作者:黄明星
  摘 要 当前劳教场所的执法程序价值普遍不受重视,程序正义缺失,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到执法规范化可以从实体上、程序上分别进行规范,而程序上如果能做到执法依据透明、事实认定程序化、严格按照流程和权限履行职责、加强内外监督,那么程序正义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价值就会很好的得以实现。
  关键词 程序正义 执法规范化 缺失和完善
  作者简介:黄明星,江苏省句东劳教所,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行政法、证据法学、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有限型、服务型政府等众多思潮影响下,依法行政也给行政机关带来很大的挑战。作为执行劳动教养的劳教机关,如何做好规范化管理,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将通过本文,试着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
  一、程序正义是依法行政对劳动教养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法执行的基本要求,是执法的最核心原则,如何规范劳动教养执法工作,可以在此寻求答案。依法行政要求:(1)执法主体要合法。(2)执法内容要合法。(3)执法程序要合法。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行法律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步骤,并在法定的时限内做出。�豍
  程序合法是程序正义价值在行政执法中的一种体现,是考量是否依法行政的标准之一,是使程序正义的价值成为看的见得价值的方式。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WWw.11665.coM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劳动教养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程序价值的体现同样决定了规范化建设的质量,也同样应是规范化建设的应有之意。
  二、程序正义价值在现实劳动教养执法中的缺失
  (一)劳动教养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公示的不充分
  我国是成文的国家,有着公布成文法的法律传统,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就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铸刑书”。�豏法的公布是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第一步,相对人了解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才能得到他们的信服,否则谈不上程序的正义。
  第一,向社会公开的不够充分。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全国还有部分省级劳动教养管理机构没有建立自己的网站,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建立自己面向社会的、独立的网站的少之又少,网站都没有建立从何谈起向社会和公民公示其执法工作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笔者任职的省份所有劳教所都没建立面向社会的网站,只有省劳教局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政策法规栏目中公布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普法空间三个部分,但是对于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奖惩等这些涉及到主要权益的规章制度仍然是空白。
  第二,向劳教人员亲属公示的不充分。据笔者了解,现行的公示模式是通过发送告劳教人员亲属书、所务公开宣传栏、会见询问等形式,而这几种形式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和受执行不力的影响,没有充分的发挥公示规章制度的作用。 [论文网]
  第三,向劳教人员公示的不充分。按照严格的规定,对于与劳教人员相关的规范,有必要系统的、全面的给予讲解、学习,在入所阶段让他们明白自己应遵守的规定、管理考核的方法、权利义务、对权利的维护渠道和方式等等,而不是不讲,或者只讲义务,不讲权利,甚至有的制度都是由民警说了算,劳教人员根本就不了解民警管理所执行的规范制度。
  (二)民警执法程序意识淡薄,随意性太大
  劳教所民警执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对劳教学员的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执法应该严格按照事实认定、适应法律和得出法律结论的“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模式。事实认定要全面、真实,给劳教学员陈述事实、申辩的机会,不能一味的武断;适应规定要正确,经的起推敲和监督,不能主观臆断,正是很多民警认为,劳教一般不敢不服民警的管理,同时很多劳教学员根本就不知道规章制度如何规定,所以也无从不服,造成了民警的恣意。如对劳教学员的计分考核、等级审核不让其签字、不公示普遍存在;如在对劳教人员进行集训、禁闭处理时,不但没有讯问笔录、旁证材料等事实认定、程序的材料,而且没有所政管理机构、劳教所的审批表,没有执行劳教人员等级管理及处遇实施办法中关于等级降低的审核手续,这仿佛就犹如没有得到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就逮捕犯罪嫌疑人,行政执法人员还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对相对人进行了罚款、拘留,这种情况下何谈程序正义、程序合法;�豐如对于学员的所外试工审批中,没有按照从开放级学员中择优、分管民警推荐、中队大队研究、考核小组研究、公示等步骤,都是已确定某个劳教学员要所外试工之后,再把材料在形式上补齐,完全是先定结论再补材料。当然民警执法不规范还有很多形式,在次不一一累述了。
  (三)执法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缺少救济的渠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第一,执法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对于劳教所执法工作来说,内部监督可以有来自作为执法对象、具体执法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劳教学员的监督,可以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所政管理机构、纪律监察机构的监督,而在现实的执法程序上,来自学员的监督是不可能,他们作为执法的相对人,并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所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纪律监察机构的监督都流于制度形式上的设计,根本没有体现出一个审核、监督的程序的价值。实践中,一个执法文书会一路绿灯,经过中队、大队、所政管理机构和劳教所的审核,而无论其内容是否存在瑕疵,是不是经得起推敲。
  而来自外部的驻所检察室的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可谓无从谈起。因为这些执法活动作为劳教所的内部所政管理内容,根本就排除了他们监督的机会,他们也无从知晓。就算驻所检察室有监督的权限,但是他们现在对很多的执法内容都没有摄入,仍然局限于违反《刑法》的虐待被监管人员、伤害、违规使用警械具、渎职贪污腐败等内容,而大量的、低一层次的、实实在在影响劳教学员权益的执法活动没有受到监督。
  第二,缺少救济程序。在现有的劳动教养规章制度中,对劳教所的内部管理行为没有赋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赋予劳教学员申诉、复核的程序设计也是少之又少,就算有申诉、复核的制度,被执行的更少。很多仅仅局限于有了规章制度就行了,而不在于体现它的适用价值。 
  第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在劳动教养场所,由于执法监督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不充分,就造成了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苍白无力。漠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严重背离“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执法被监督”的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的。
  三、实现程序正义必须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一)做好劳动教养规章制度的公示工作
  第一,各级劳动教养管理、执行机关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的网站。建立网站是一个可行的方法。通过网站向社会和公民公布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使执法所依据的规定透明化,从源头上解决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透明的缺

陷,使规范化执法走好第一步,解决程序上的瑕疵。
  第二,通过多种渠道向劳教亲属公示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在原有的告劳教亲属书要加入劳教所的管理制度,使亲属明白自己亲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会见室设置专人解答劳教人员亲属、朋友的咨询和投诉,并对所有来会见的人发放印有劳教所管理制度的不涉密的书、册,并把已有的大队长接待日、所长接待日切实的执行起来,建立便民的开放窗口。同时不但在原有的所务公开栏内公示主要的制度,而且通过电脑、书籍供亲属查阅相关规定。
  第三,通过入所教育,让所有劳教学员了解民警执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可以编辑关于劳动教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教材,供劳教学员在入所教育阶段使用,不能避重就轻,只讲义务不讲权利,让劳教学员知晓自己的权利。同时,印发劳教人员入所指南书,供劳教学员自学,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完善内外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开放的网站接受投诉,公布执法权限、流程和执法文书,供社会公众、劳教亲属和法律专家监督;(2)不定期邀请人大、检察机关、劳教亲属等主体来所参观,针对执法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3)赋予驻所检察室对影响劳教人员权益的奖惩、处罚、等级评定晋升降级、计分考核、处遇兑现、所外执行等重要执法内容的监督权力,提供可行的检察监督渠道、方式,提高检察监督的分量;(4)对作为执法相对人的劳教学员赋予一定的监督权利,让他们在看的见得情况下,完成执法程序,让他们发挥执法民主的作用。
  第二,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执法程序价值。具体措施如下:(1)突出业务部门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对所政管理机构、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所外执行鉴定小组等重要机构的重要执法内容、环节做好监督;(2)全面推行“透明化”机制,把执法民警、执法流程始终置于所政管理机构、纪律监察部门之下,确保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流程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3)建立证据体系。如通过视频记录谈话、民主测评、告知、申诉复核等执法流程。如用相机固定现场、劳教学员违法违规行为等方式,使事实认定环节没有瑕疵可寻。
  第三,通过完备的监督规定完善执法程序。(1)结合劳教执法实际,制定科学的内部执法监督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2)不定期的开展执法程序规范化检查。可以由劳教所自己开展,也可以由省级劳教管理机关、司法厅局开展,甚至联合检察机关开展。(3)细化纪律监察部分的监督内容、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机制,使内部监督硬起来。
  (三)提高民警执法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救济渠道
  第一,做好劳教人民警察的法律素养的培养。对于新招录的民警,要在新任职培训中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形成规范化执法的素质和意识;在已参加工作的民警中开展规范化执法的专题培训,对不合程序的执法行为一律不审核通过。
  第二,梳理现行的执法程序缺陷,发布规范的执法案例,供民警学习和参考。同时针对不同的执法内容做好程序上的规定,作为制度供民警学习执行。
  第三,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渠道,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及到劳教人员奖惩、处罚、等级评定、晋升和降低、计分考核等影响其权益的执法行为,在执行中要做到给学员陈述、辩解的程序,严格按照权限、步骤执行,法律文书、证据齐全,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再适应法律;在执行后要告知本人或进行公示,给一定的时间、制度保障学员可以申请复核、聆询或者申诉。
  对于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要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在一个执法活动中,一级对一级负责,不同的级别主体有不同的权限,使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明确,有利于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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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条例 程序正义 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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