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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中货值金额的理解和认定

摘要:从司法实践来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犯罪金额大多依赖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但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繁杂,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导致法律实施的不统一和不公正。本文认为,以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具有相对的公正性、稳定性、可操作性。 

 

关键词:假冒伪劣商品 货值金额 计算方法


  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来看,销售金额是该罪的法定构成要素,该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销售金额;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数个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均与销售金额有关。由此可见,对于伪劣商品销售金额的探讨意义重大。本文基于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剖析存在的问题,遵循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司法实务规律,为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求解。 
  一、货值金额探讨的价值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中,“所得违法收入”一旦可以查清,则简单易算。但是,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缴获的往往是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到案的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往往辩解刚刚销售、少量销售,甚至辩解未曾销售。对于伪劣产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往往无帐可查、无价可询,无据可证。司法机关最终往往只能依据缴获的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定罪量刑。从办案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定罪量刑都以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作为认定标准,并依照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定罪量刑。wWW.11665.cOm至此,需要我们对尚未销售伪劣商品的货值金额加以认定。从现有“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来看,看似井井有条,排列有序,却标准繁多,相互交叉,难以抉择,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不同的涉案金额;最终影响具体罪名的认定和具体的量刑。 
  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沿革和存在的问题 
  (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沿革 
  1997年刑法并没有“货值金额“的相关规定,直至两高2001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关于货值金额的规定,以货值金额计算方法的方式引入“货值金额”,借以评价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的金额。“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标价——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 
  上述这一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2003烟草纪要”)中得以确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改变了2001年规定的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提出“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 
  “2003烟草纪要”对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中一罪与数罪问题亦做出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等对上述规定进一步予以确认。由此,我们必须对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中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研究探讨。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制发的《关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

计算方法的意见》(沪检发[2007]18号)规定:“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标价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一致的,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行为人不能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的,或者行为人提出具体查证实际销售价格线索,但司法机关查证后不予认定的,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也就是说,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次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标价——正品市场中间价。 
  (二)货值金额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综上,货值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多样的,有标价、实际销售价、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评估价。依据一般社会常识和生活经验,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一般与标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正品市场中间价之间差异较大。所以,由于货值金额计算方式的不同,导致同样数量的伪劣产品,认定货值金额可能(远)大于实际销售金额,进而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产生较大影响。 
  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标价既不反映商品本身的价值,也不代表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用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方法本身就缺乏正当性。其次,在价格认定方面,标价一则缺乏稳定性,更改随意性较大,二则缺乏确定性,难以有其他可采性强的证据予以印证。两高摒弃标价计算货值金额的做法,正是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不合理方法的最好注脚。 
  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作法也存在相应问题。首先,虽然司法解释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应该是伪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优先于市场中间价,但是已销售伪劣产品销售价格侦查工作量大、侦查面临诸多困难;即使收集到相关证据,同样存在证据认定难的问题。因此,不管从证据收集角度,还是打击刑事犯罪角度,侦查机关都不会积极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所以,实践中实际销售价格很难成为货值金额计算的依据。其次,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作法导致实际销售价格越高,相应商品的货值金额越高,应处刑罚越重。但对以不同价格销售同一伪劣产品而言,其实际销售价格与社会危害程度并不成正比,如假冒程度高导致实际成本高,则实际销售价格相对较高,但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却较小。实际上,同一伪劣产品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是相同的,以实际销售价格评价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亦有欠妥当。 
  司法实务中正品市场中间价、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一般并不是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的,而是交由相关价格评估机构,通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形式认定货值金额。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一般趋同与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和正品市场中间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较多的反而是“评估价”。 
  三、货值金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非常复杂,有的只是单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有的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有的是以成本的投入决定具体的销售金额;有的是直接按照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进行销售;还有的则是以明显低于其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进行恶意倾销。 货值金额的计算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障计算方法的可操作性。二是要保证处罚结果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以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具有相对的公正性、稳定性、可操作性。首先,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在一定时间段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以伪劣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标价的随意变化而变化;既具有稳定性,又能体现产品自身价值。其次,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便于查证确定,且具有公开性和公信力,可先由国家相关部门(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价格证明,再由物价部门出具相关鉴定结论;相比较而言,更符合司法实践规律。再次,同类合格产品或者正品的市场中间价是统一的,同一伪劣产品,即使实际销售价不同,最终计算出的货值金额相同;避免了假冒程度越高(高仿)的伪劣产品相应货值金额越高,应处刑罚越重的尴尬。具体而言:(1)对于没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2)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注释: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发的公通字[2008]36号《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亦予以认定. 
   聂慧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金额问题的研究.政治与法律.2010(11).第50页. 
   史

卫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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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假冒 商品 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 商品 假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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