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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摘要: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形态、承担方式四个主要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加强对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对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本文结合《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样态及承担方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www.11665.cOm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一)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其优点: 
  1.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从而保证合同的严肃性。 
  3.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 
  (二)违约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我国《合同法》在坚持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同时,规定了过错归责原则。这符合我国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贯的内容和精神,可以说是对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总结:1.《合同法》总则对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责任免除(第53条)、预期违约责任(第108条)、加害给付责任(第112条)等;2.《合同法》分则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 
  三、违约责任的形态 
  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源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具体类型。这两种类型均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

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即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违约案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解决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根据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是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方式,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它强调的是对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继续履行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适用:第一,前提是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并且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第二,要求履行的合同义务在法律上能够履行或者适合于履行。第三,违约方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并且继续履行在经济上合理可行。如果违约方没有能力履约,继续履行就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和效益原则。 
  2.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 
  继续履行最主要表现形式是限期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即给与违约方一定的宽限期。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方式。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形式。 
  一般认为,法定的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必须有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其次,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是解决损害赔偿的关键。目前,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原则和方法主要有如下两种。首先是《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就是完全赔偿原则,该原则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次是根据我国《合同法》113条规定,对于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等履行利益的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务。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了违约金的违约承担方式。违约金常见的分类有两种。一种是从性质上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另一种是从形式上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具有强制性,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方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约定违约金是指支付的数额及条件均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违约金被视为当事人对事后发生损失的预先估算,因此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与实际损失有些出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减或适当减少。如果没有实际损失的发生,或可以适用损益相抵规则,而违约方主观上又非故意,则可以免除违约金责任。惩罚性的违约金只是例外,只有在违约方主观上迟延履行的情形下才不可免除。 
  (四)定金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定金也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我国学者认为定金是一种违约定金。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条内容,法律使用的是“不履行”,指债的履行期已到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此是违约定金而非解约定金。而定金的证约作用是定金的天然具有的功能,不宜认定为性质。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二者只能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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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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