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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问题

摘要:法学教育理念落后、法学教育体制缺乏创新、法学人才培养缺乏地方特色等是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必须进行反思,在反思中进行改革与创新,通过具体举措来提高自身的法学教育水平,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发展。  

 

关键词:新建本科院校 法学教育 改革与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强,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更是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但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尤其是作为法学教育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甚至面临着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局面,因此必须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现状进行深刻反思,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 
  一、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现状的反思 
  1.法学教育理念陈旧落后,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在理念上陈旧落后,盲目地跟着一些老资格的高等院校学。在培养目标上,依然坚持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所有法学专业课统统开设,即使没有高素质的任课教师,也只管照着课本进行“填鸭式”教学,最终只是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也仅仅起到了“法律扫盲”的效果:大学四年,什么样的法律都学了,法律理论、法律条文也都背得滚瓜烂熟,但走出校门后却发现面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法律问题只能按图索骥,在僵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遇到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也只能手足无措、无所适从。wWw.11665.cOM而社会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才也是多加指责,认为他们“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好而办事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新建本科院校为了提高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花费大力气鼓励和培养学生考研,而学生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也纷纷选择通过考研来延缓就业,同时也期望学历提高之后能够更加顺利地就业,于是继续苦读法学理论,继续提高自己的法学研究能力,而不是着重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而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依然是缺乏的。 
  2.法学教育体制缺乏特色,缺乏创新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在摸索中不断前行,但是由于忽略了自身特色的培养,与那些老资格的重点高校相比,在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上、在教学硬件上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多是照搬照学,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新建本科院校应当认识到,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高校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和定位适当地向职业型发展,以满足社会的需求。理工科大学创办文科专业应当遵循“文理渗透、综合创新”的思路,着重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依托理工科的优势学科资源,以理工科的专业作为法学建设的特色,将法学建设成为新的学科增长点。 
  3.法学人才培养闭门造车,忽略社会需求,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新建本科院校多是地方院校,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但是很多新建本科院校却忽略了这一点,没有深入社会实际去调查学校所在地区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也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他高校开设什么课程,自己就开设什么课程;其他高校在专业上设置什么模块,自己就在选修课程上设置什么模块。 
  新建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还存在教学方式因循守旧的问题,即使有些院校采取了案例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方式,也并没有多少创新:案例教学法仅仅是举出案例让学生分析,教师进行归纳总结,而且举出的案例也多是与社会相脱节的;多媒体教学只是把以往要写在黑板上的教案放在了计算机上而已。这些教学方式把法学学生封闭在校园中,与社会相脱节,缺乏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实践机会,所学到的法律理论无法通过实践转化为自身的法律素质,毕业后无法适应社会需求。 
  二、积极推进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1.更新教学理念,改变单一的法学教学体制,确立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既不是单纯地培养专业法学研究人才,也不是培养律师。实践性、职业性与学术性、精英化相结合是法学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学会像律师那样去实践和学会像学者那样去研究,其实并不矛盾,相反它们往往并行不悖,大量的理论研究课程尤其是法哲学和法律理论问题探讨,给法学精英教育提供了知识养分。但是,精英教育并不等于纯粹的学问探究和科学研究,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能力定位

始终被放在法学教育的首要位置。因此,法学教育不能是单一的,而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我们的社会需要能够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的精神原理、制度体系和操作技术,且富有法律智慧的法学家,培养研究型人才在法学教育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于那些毕业后想继续深造的学生,培养目标应当是研究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应当侧重于强化和深化所开设课程的学科理论,拓展学生的思路,开阔学生的法律思维。而对于那些无意于法学研究、只想在毕业后马上就业的学生,培养目标就应当是应用型人才,这些学生应当占比非常大,因此在培养上就应面向市场,注重法律实务操作和技能培养,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尽快进入职业角色,适应社会需求。 
  为了达到这样的培养目标,学校就要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法学选修课。设置法学选修课的目的不是让学生修完学分,而是要与最终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联系起来。一些新建本科院校在实施学分制以后不断扩充法学选修课的数量,学生面对数量众多的选修课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在选择课程时缺乏必要的引导,无法与自己的未来设计联系起来,只是盲目地选择那些看起来容易过关的课程以获得学分。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学校在设置选修课程时就要与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联系起来。力争满足不同毕业意项学生的需求,给那些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选择空间,使学生通过选修课学习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尽快融入现实法治社会。 
  2.法学人才培养应面向社会,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院校特色 
  地方院校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应当与地方社会需求紧密联系,以培养出本地区急需的法律人才,因此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宜小不宜大。新建本科院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大多不够充分,在这种状况下去奢谈要培养出面向未来、面向全球的国际型、复合型法学人才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新建本科院校作为地方院校,应着眼于本地区及周边地区,深入实际认真调查本地区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清楚地了解本地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不仅如此,地方院校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也要注重与本地区企业实行横向联系,密切关注本地区企业的需求,从而使自己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毕业后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很多新建本科院校都具有很强的专业特色,如农业院校、林业院校、财经院校等,这些颇具特色的院校在法学扩招的热潮中大多相继设置了法学专业,因此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上就应当注重结合本校的专业特色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 
  3.在教学改革上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大学四年的本科教育不可能将所有法律知识全部教授给学生,即使加上硕士生和博士生教育,任何一个法学学生也不敢说自己已经掌握了全部的法学知识。法学研究是无止境的,社会法治生活也是千变万化的,想通过单纯的课堂和实践教学就掌握所有的法学理论、适应社会需求是不可能的。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改革中关注教学技能的提高,关注课程设置改革,关注实践课程的设置,却恰恰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当前的法学教育多是以教师为主体,以教师的讲授为主体,学生在课堂上完全是被动的。教师满足于对现有法律的讲解和注释,学生则养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陋习,即使教师采用案例教学,学生也只是等着教师最终来分析问题、给出一个标准答案,而不愿积极思考。具有自主思考能力的法律家不可能通过以讲义为中心的教育方法培养出来,我们的社会需要的并不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宣传者,而是能够面对各种具体问题作出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法学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局限于对法律理论和法学条文的解释和说明,而应当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大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使学生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概念、正确确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在离开校园、离开教师的指导之后,面对各种复杂法律问题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思维不断自我学习和自我更新,不断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进而不断适应社会的需求。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是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的,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在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时要注重对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对话、讨论、判例研究方法以及写作训练等教学方法的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一旦学生具备了自我学习的能力,很多法律条文就完全可以通过自我学习来掌握,而不需要教师在课堂上花费大量的口舌解释说明,进而可以把节省下来的课堂时间用于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还可以进行课堂模拟训练,以学生为主体开展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思考法律、事实、社会和法律伦理等一系列问题,指导学生尽快将抽象的法律理论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和实例之中。 
  这样的培养目标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法律

实务实践经验的教师是无法胜任这样的教学改革的,因此高校应当注重教师队伍建设。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支持和鼓励教师在课余时间代理法律事务,通过自己在实践中积累的法律实践知识和技能来指导法学学生的社会实践。高校也可以通过法学教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双向交流来建构多层次的教师队伍,一方面,可以选派骨干教师到法院、检察院参与实际法律事务,使教师更加深入法律实践一线去了解社会的法制现状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聘请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使法学教师能够随时把握法律实践第一线的学术信息和动向,使学生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实践。 
  综上所述,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目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法学教师应在困境中不断反思,在反思中不断前进,通过调整法学教育理念来改革旧的、单一的培养模式,着眼于本地区的社会实际,发挥自身特色,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满足社会需求。 
   
  参考文献: 
  [1]王淑华,丛培卿.浅议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中国成人教育,2009,(16). 
  [2]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10,(1). 
  [3]郝耀武.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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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法学 新建 法学 新建 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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