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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史名家简介

国际法学史名家简介

  世之文明传播,如水之流动,无不以高就低,以多就少。黄河流域乃中华文明之核心,秦汉时期,即向外辐射,西由丝路通西域天竺,东经海上达朝鲜扶桑,受者众也。及至隋唐,与大食,大秦,波斯互通有无,商贾使节,往来参差,东西文化,融会贯通,汉风之纯已无如秦汉。近世,则欧罗巴取而代之,西学东渐,亦情理中事,然鸦片战争后,国事衰微,外受列强之辱,劣药之害,内存国体之变,群雄之争,内忧外患,雪霜交加,有识之士,扼腕叹息。当此之时,国际法传入中国,其史亦悠久,现选取闻人若干,志其平生。
  
  一、francisco de victoria(1480?-1546) 维多利亚
  
  西班牙所谓黄金时代活跃过的著名神学家,为当代国际法学奠定初步基础的学者。生年生地不详,入黑袍教,在巴黎大学习圣托马斯的《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l),回国后,初执教于巴利亚多里德大学,1526年任萨拉曼卡大学神学教授,讲《神学大全》至逝世,是当时西班牙首屈一指的神学家,该国学术和文化的中心人物,推动西班牙第二期经院哲学全盛时期形成的中流砥柱。其讲义死后出版,冠名为《神学感想录》(relectiones theologicae),其中有两篇讲义即《关于最近发现的美国印第安人》(de indis recenter inventis)和《关于西班牙人对野蛮人的战争法》(de jure belli hispanorum in barbaros)是受到人们重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视的宝贵的古典国际法。Www.11665.Com两者均提出了“印第安人问题”,即保护印第安人,使其免受西班牙殖民者的迫害问题,并根据道德神学的立场进行了论述,成为今天国际法的基本观念和出发点。
  
  二、francisco suarez(1548-1617) 苏亚利兹
  
  新教的先驱者,西班牙的伟大神学家。生于格拉纳达,曾在萨拉曼卡大学攻读神学、哲学、教会法,并在塞哥维亚、巴利亚多里德、阿尔卡拉等地大学教授神学和哲学,间中在罗马耶酥会学院讲学,后应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的邀请到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学任神学教授,死后留下数量巨大的著作。他在学术界最负盛名的著作是《形而上学质疑》,阐述亚里斯多德——托马斯哲学的优秀权威著作,多年来被欧洲多个大学用做教科书。有关国际法的重要文献如下。
  1.《法律及神为立法者论》第2卷第17-20章的《万民法》(ius gentium) 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性质,分析了万民法的概念,将其分成各民族之间的法和各民族内部的法,严格的讲前者才是本来意义上的万民法,是由自然法发展起来的实在法。
  2.《论神学上的三德——信仰、希望和爱》第三编《论爱》(de charitate)中的《论战争》(de bello) 根据经院式的正义战争论观点进行论述,特点在于认为正义战争是对非正义侵犯所行使的惩罚权。
  
  三、hugo grotius(1583-1645) 格老秀斯
  
  著名荷兰法学家,誉为“国际法之父”。生于代尔夫特的名人之家,幼称神童,8岁能以拉丁文为诗,年12入来顿大学,15岁随使赴法,法王亨利四世称其为“荷兰的奇迹”,归途获博士学位于奥尔良大学,16岁为著名律师。后从政,历任荷兰州与西弗里斯兰州历史编纂官,荷兰、泽兰、西弗里斯兰最高法务官等职。1618年因卷入政教纷争被捕,囚于卢夫斯坦城,后籍妻助越狱,于巴黎政治避难,路易13庇护10年,1634年任瑞典驻法大使,1645年至斯德哥尔摩觐见克里斯蒂娜女王,辞职,殁于归途。有关国际法的著作如下。
  1.《捕获法》(de jure praedae) 遗稿,1868年出版,论述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捕获竞争对手葡萄牙商船卡特里娜号案,格氏关于国际法学说的最基本文献。
  2.《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 把《捕获法》第12章改动后于1609年单独出版,阐明海洋自由原则而闻名,
  3.《对威廉•威尔伍德批驳海洋自由论第5章的辩解》(defensio capitis quinti maris liberi oppugnati a guilielmo welwodo) 与《海洋自由论》有密切关联,原书未出版,1872作为穆拉《闭海论》(mare clausum) 的附录发表。
  4.《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根据《捕获法》第3-10章阐述的正义战争的基本理论假如此后的研究结果而成,主张禁止和限制战争,基本上形成了今天的国际法学体系,是国际法学上最重要的文献,多次再版,广为流传。
  
  四、albericus gentilis(1552-1608) 真提利斯
  
  格氏的先驱,国际法学史上之重要学者。生于北意大利

的圣•几内西奥,毕业于佩鲁贾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后从事律师,新教教徒,避难英国,后任牛津大学罗马法女王讲座的教授(regius professor of civil law)。有关的国际法著作如下。
  1.《外交使节论》(de legationibus) 以门多萨案件为基础,即西班牙公使煽动反叛英女王伊丽莎白事件,论述了外交使节起源、接受方法、特权和使节资格等。
  2.《战争法》(de jure belli) 以《战争法注释》(de jure belli commentatio)第1-3篇为基础,共2卷,论述了战争的正当主体和原因、战争的正当方法、战争的正当结束,即胜利者的权利及媾和条约。强调在战争中依然贯穿着法的支配。特点是从纯粹法律理论角度论述,还列举了许多文件和历史事实,用归纳和实证的方法进行论证,格氏在撰写《战争与和平法》时曾主要参考此书。
  3.《西班牙辩护论》(advocationis hispanicae) 。1605年任西班牙公使馆律师时,就西班牙与荷兰间于战争中发生的拿捕案件,在英国高等海事法院(high court of admiralty)诉讼的辩护笔记,死后由其弟出版,在论述国家对沿岸毗连海域的管辖权方面有重要意义。
  
  五、samuel pufendorf(1632-1694)普芬道夫
  
  继格氏后的国际法创始人之一,是所谓启蒙时期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生于萨克森,父为路德教牧师,先于莱比锡大学修哲学、历史和法律学,后于耶拿大学师从昂格尔习笛卡儿哲学及其论证方法,以及欧几里德方法在道德学和法律学上的运用。1658年因丹瑞战争牵连入狱,撰写了《普遍法学原理》(elementorum iurisprudentiae universalis),运用了独特的论证方法即欧几里德的数学论方法,是一部论述法哲学的重要著作,1660年出版后获好评,1661年应聘任海德尔贝格大学新设立的“自然法与万民法讲座”教授。1670年任瑞典隆德大学教授,撰写了《自然法与万民法》(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详细论述了自然法的本质及其体系,其中多处章节涉及到国际法。1677年任瑞典史料编纂官、枢密院顾问,1688年任勃兰登堡史料编纂官,逝于柏林。其著作还有《自然法上的人和公民的义务》(de offocoos hominis et civis),是将前书压缩而成的,流传甚广。其学说的最大特点是认为国际法只能是自然法。
  
  六、emmerich de vattel(1714-1767) 瓦特尔
  
  生于瑞士纳沙特尔的库贝,父为改革派牧师。曾于巴塞尔大学学习古典文学和哲学,1741年出版《维护莱布尼斯体系》(defense du systeme leibnitzien),表现出对哲学和文学的浓厚兴趣。1746年在居波兰王位的萨克森选帝侯下任外交官,1749年任驻瑞士全权公使派往伯尔尼。1758年返德累斯顿,任外交顾问。1767年于纳沙特尔病逝。主要著作《国际法》(le droit desgens;ou,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a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深受沃尔夫观点的影响,以外交官实际经验为基础,是第一次用当代语言转学国际法的书籍,其流传之广超过以往任何一本关于国际法的著作。该书的基调是启蒙时期自然法思想的政治自由主张。他的国际法理论以国家的自由和独立即主权为出发点,系统的阐明了唯意志主义的国际法观,主张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一次清楚的阐述了包括自保全在内的国际基本权利思想,为美国独立战争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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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易琪 [标签: 国际法 名家 中国国际 法学 国际法 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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