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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目录学之沿革及对研究法律史的重要意义

古典目录学之沿革及对研究法律史的重要意义

  初学中国法制史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面对浩瀚的法制古籍该从何着手,读哪些书?即使从事古代法学研究的学者,也要思考自己研究的课题应当参考那些书,前人在哪些问题上已经作了研究,研究到了什么水平?如何准确、快速的找到自己所需的文献资料,以及某一类文献的渊源流派、学术价值如何,这些都是读书治学所要解决的第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学习一些中国法制史籍目录学方面的知识,掌握一般目录学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一、古典目录学的创立与发展
  目录是目和录的合称。目是指篇名或书名。篇名也称细名、小名或小题;书名也称总名、大名或大题。录是对目的说明和编次,也称序录或书录。它可以作为包括目在内的简称。把一批篇名或书名与说明编次在一起就是目录。目录由一书的目录和群书的目录之分。
  一部书的目录是指把一本书的篇名和说明加以编排、汇集后的成品。一书的目录,对于检读一本书很方便游泳,但是要了解某类典籍有哪些书,某些书的大致情况如何以及如何找到自己需要的书等问题,就必须求助于群书的目录。
  我国古代正式的目录学,当自西汉时刘向父子的《别录》、《七略》始,但是把目录称学,却是从宋代开始的。什么是目录学呢?古今中外有许多讲法,结合中国古籍的特点,姚名达的讲法更符合中国古籍目录学的实际。他认为目录学的任务是对文献分类、编目、提要,目的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而所起的作用在于使读者能够“即类求书”,进而“因书就学”。Www.11665.coM即一书目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它不仅要对众多的书籍提要、编目,同时要做出科学的分类,透过这种分类的表层,要能使读者了解各类学科的面貌及其学术上的渊源流变,还要解决人们对某一学科或某个专题的文献迫切需要。
  古典目录学是目录学的一部分,它的时间断限是从目录事业兴起的西汉开始,直至近代图书目录学的逐渐兴起。它的历程大体上和中国封建社会相始终。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目录事业、目录工作和目录学研究状况便成为古典目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一)创立
  1.《别录》与《七略》
  汉成帝时我国第一次有领导、大规模的、较全面地整理和编制群书目录的工作,由刘向负责,按照图书的内容和性质进行的,其工作程序分四步:
  第一步是广泛搜集公私所藏各种版本图书互相对校,校正书中讹误,对杂乱无章的古籍“以类相从,一一条别篇目”。
  第二步是补阙除复,不足者参校别本补足,重复着予以删除。
  第三步是确定书名。
  以上各个步骤,刘向称之为“校雠”。校雠工作完成以后,方可缮写清本,并编辑叙录。叙录大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校对的篇目;第二,校定的过程,其中包括所据的本子、书本的来源、篇数、文句差谬脱误的情况等;第三,提要,其中包括著者生平、时代背景、真伪、全书大意、学术源流等等。这种写法后人称之为叙录体。当初这些书的叙录都是“载在本书”,尔后又“别集众录”,把各书的叙录汇集一书,是为《别录》。该书成为综合性群书目录的开创著作,它开创了目录学史上的图书叙录的体例,后来的“书录解题”、“书目提要”、“书评”、“出版说明”等就是它的发展。其后他的儿子刘歆在《别录》的基础上已较快的速度撰成一部比较正规的综合性目录《七略》。这两部书标志着我国古典目录学的正式成立,集我国上古目录学工作一切优良方法和经验之大成,不但系统著录、揭示了公元前一世纪以前的重要文化典籍,还反映了当时的学术思想体系和流派,对于指导阅读,评论图书,指导后学以门径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汉书·艺文志》
  东汉初年,班固将《七略》“删其要以备篇籍”,改写成《文艺志》列入了《汉书》成为现存最早的一部综合性群书目录,使人可以略窥《七略》之遗,而《文艺志》的体裁有开创了史志目录的新体裁,创立了群书目录的一个新类别。
  (二)“四分法”与“七分法”
  1.《晋中经簿》与《晋元帝书目》
  图书不断增加,以图书为研究对象的目录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七略》中,书分六类,到魏晋,出现了图书的四分法。
  2.《七志》与《七录》
  春秋之前,学在官府,其后私人藏书得到普遍发展。到南朝时私人藏书目录无论从收录图书的数量上,还是分类编次的翻新方面大大超过了官修目录。王俭的《七志》、阮孝绪的《七录》就是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两部私家目录专著。
  王俭撰《七志》是依据《七略》。其前六志大致相当于《七略》中的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数术、方技六略,同时新增《图谱志》一类,记地域及图谱,又附佛经、道经二类,总共实际是九类。《七录》与《七志》相距不远。该书分内外两篇。内篇五录,外篇两录,较之《七志》,他不仅著录图书较为完备,更重要的是把史籍提到独立的部类上,在部类之下又分细类,推动了分类学的发展,对后世的分类也有重要影响。部类的分合、名称更为明细,即使图书更准确地归类,同时便于读者检索,还继承了目录学辨章学术的优良传统。《七录》确立了七分法,对后世目录学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在中国古代目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史志目录
  1.《隋书·经籍志》
  从《汉书》开设《艺文志》以来,史志目录并未得到多少发展,这种情况一直到初唐才得以改革。能够代表史志目录发展到新阶段的是我国现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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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最古的综合目录《隋书.经籍志》。这部书按经、史、子,集分为四大部(附佛、道二部),四十类。
  较之以往的目录学专著,《隋志》有如下长处:首先《隋志》分部废弃甲乙丙丁,而用经史子集之名。这较为符合古代图书发展的情况,至此确立了四部分类法,尔后一千三百多年,为公私目录效法,延及今日古籍,也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多按四部分类。其次从著录情况来看,《隋志》以著录当时藏书为主要内容。第三,《隋志》继承刘《略》班《志》的优良传统,序分总、大、小三种,对各个部类的图书的内容、意义、沿革及其学术发展史的关系都作了简要的分析和理论上的阐述,这对于辨章学术是非常有意义的。它是我国中古时期一部划时代的全国综合性图书目录。

  2.唐、宋、明史的《艺文志》
  在魏征《隋志》的示范作用下,我国在古后期的史志目录进入发达时期,全部二十四史,仅六史有艺文(经籍)志,这一时期便占了四史,除《隋志》外,那便是《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和《宋史.艺文志》。
  (四)官修目录
  官修目录是由政府主持对国家收藏的图书进行整理后所编的书目,也就是国家图书目录,自西汉《别录》、《七略》始,历代官修目录甚多,但亡佚也多。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群书四部录》、《古今书录》;《崇文总录》、《中兴馆阁书目》;《文渊阁书目》、《内阁藏书目录》;《天禄琳琅书目》;《四库全书总目》。
  其中《四库全书总目》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后而且最巨大的一部官修目录。它在我国古代目录学史上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目录的分类编排上,编写提要的方法、方式上,还是在指导后人的阅读上,都发生了极大的影响。它总结了中国古代目录学的方法和经验,重新建立了系统分类的体系,在图书的参考方面具有很大价值,对于图书的使用提供了很多的便利,时至今日,仍不失为一部极为有用的目录。
  二、法制古籍目录学的特点及其学习的意义
  综上所述,可知法制古籍目录学是一门既古老,又新兴的学科。说它古老,因为至少它伴随着传统目录学在西汉时就产生;说它新兴,是因为它一直包括在传统目录学中,直到本世纪三十年代以后才逐渐独立出来。
  法制古籍的范围应当包括历代立法、司法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等制度,各种规章律令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理论著述和实际施行、运作的记录等书籍。而法制古籍目录学作为中国古代目录学的一个分支,它所做的工作不仅要介绍中国古代目录学的发展历史,同时要对法制古籍分类、编目、提要、提示历代各种律令规章、立法、司法等等制度及法制思想的源流沿革,进而反映历代法制概貌,为一般读者及从事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人员提供工具。
  (一)法制古籍目录学的特点
  纵观从商周至清末众多的法制古籍,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从目录学的角度看,中国古代书籍基本上是按七分法或经、史、子、集四部分类的,法制古籍散存于各部之中,这样就使中国法制古籍带有零散性的特点。
  第二,由于古代立法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文法从战国时李悝著《法经》到《大清律例》,历代代表性的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因而中国法制古籍就很难按照今天的部门法来分类。
  第三,从法制古籍的体裁来说,有正史、别史、杂史、编年史、纪事本末、载记传记、诏令秦议、史评、史抄、政书、类书、政牍、公牍、语录、对话、案例故事等多种体裁,因而中国法制古籍具有类型多样化的特点。
  第四,就一部法制古籍而言,它包含的内容往往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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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比如《周礼》,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家庭婚姻、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各方面典章制度、行为规范和礼节仪式,也包含着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方面的内容,因而中国法制古籍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第五,中国历史上有过多次毁灭文化、焚烧书籍的事例,法制古籍也不免其难,加上流传过程中的散失,就使中国法制古籍带有不完备的特点。
  因此必须对这些包罗万象的古籍进行分类、整理,找出对自己的研究有用的资料就想得特别重要。这就决定了要更好的研究法制史就必须掌握法制古籍目录学的基本知识。
  (二)学习法制古籍目录学的意义
  1.以古为鉴,以古为师
  历史是有连续性的,在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中,批判地吸收古代法制文化遗产中有价值的而创造发展起来的。因此,学习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的首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利用这个工具,充分地发掘古代法制文献,从而借鉴古人经验,为加强和完善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2.辨章学术,考镜源流
  从作学问的角度讲,学习法制古籍目录学的意义更为明显。中国古代目录学专著从《别录》、《七略》到《书目答问》,基本上是按不同学术性质,将众多古籍分类,编目、提要,并述每一类书的渊源流派、学术价值,因此要了解某书在哪一类、某类有些什么书,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目录学知识。
  另外,作为一个经常要和古籍打交道的研究者,还应当能够考辨古籍,而要考辨古籍,目录学是重要依据。余嘉锡先生曾总结了它的六种作用:(1)以目录著录之有无,断书之真伪;(2)用目录书考古书篇目之分合;(3)以目录著录之部次,定古书性质;(4)因目录访求缺佚;(5)以目录考亡佚之书;(6)以目录书所载姓名卷数,考古书之真伪。以上是多就传统目录学总体而言的。因为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与它是种属关系,是它的分支,所以,上述目录学的意义也就当然适用于我们所讲的法制古籍目录学了。
  3.指示门径,辅导读书
  要学习和研究一门学问,光知道某书在哪一类、某类有哪些书。虽然可以依此究学,但常常因同类书籍数量太多,难以在短时间内把所有书读完,加之古籍有优有劣、有深有浅,同一部书还常常有节本、全本、误本、善本等等,治学如果不分优劣、主次、缓急,往往会走弯路,事倍而功半,费力多而收效低。要避免这种现象,能够选择主要的、关键的、最恰当的文献资料,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目录学知识。
  从事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及各部门法等学科的研究工作者,从选题到撰写,必须较为详细地占有资料,全面了解该门学科的历史,了解哪些问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哪些问题是前人研究到了什么水平等等,否则,就可能成为无多大意义的重复劳动,至少是不能站在前人研究已达到的高度上看问题,如果具备法制古籍目录学的知识,就可以避免这种现象,从而等于是延长了研究工作时间,提高了研究工作效率。
  最后,学习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还要把读目录学专著和读法制古籍结合起来。要把宏观的把握牢固地建立在微观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中国法制古籍目录学是打开古代法制古籍研究大门的一把钥匙,同时又是读者的向导和顾问,它具有工作性质,这个工具运用得好,可以大大节省读者和研究者的时间与精力。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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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晓峰 [标签: 目录学 重要意义 目录学 目录学 目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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