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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

清代私盐难禁之法律缘由考析

  私盐与缉私,是封建盐业法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私盐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课收入,左树珍曾说:“国之大利在盐,盐之大害在私。”而且私盐还威胁和影响了封建的统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私盐问题给统治者带来很大的困扰,他们企图加强禁私法律以禁私盐,但任何一代封建政权都没有真正禁绝过私盐。清代的私盐活动,由于各种社会因素而更加突出,其“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区域之广,危害之烈,第积历代盐弊渊蔽”。清代四川更随着社会经济的复苏,“生齿日繁,盐销亦多,税复加重,小民贪其利,争贩私盐不可胜禁”。清代统治者为了查禁私盐,制定了相当严密的法律,从生产、运销到缉私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制,但私盐仍无法禁绝。对私盐形成的缘由,从近代到现代,有众多的学者进行了探究,但大多数学者是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只有少数学者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探究。而针对某一盐区,从禁私法律导致私盐形成的角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尚未见到,本文拟就从清代四川井盐中的灶私、邻私、枭私等的存在人手,对私盐形成的法律缘由进行考析,以补其缺。
  一、灶私
  灶私是井盐生产领域中形成的私盐,是私盐的来源。两浙盐课监察御史卫执蒲曾说:“场舍为产盐之所,灶户乃煎办之人,除此而外,盐无他出,故宫引之配销不足,枭徒之肆横行私,皆场灶多煎卖之所致。”说明灶私为食盐运销的中的私盐提供了来源。
  灶私在各大盐场中均已存在,但川盐的灶私却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WWW.11665.COM四川巡抚罗森在康熙十一年(1672年)正月题为恭报盐课税事中称:“蜀省食盐,固不能比于浙江煮海之人力,亦难同于秦晋盐池之地利,始则穿山裂石而开淘,盐井有深至数十丈者,有深至百余丈者,万一泉脉不通,则人力工本已尽费矣!如开凿一井,其井眼仅容竹筒,于数十丈之下汲水煎盐,是所费之资本甚多,而所出之盐斤有限。且每开一井眼即报纳课银,每年造册题报在案,或遇泉脉乾断,或遇灶户贫乏无力开淘,则井虽废弃而课额难除,不在包赔之累。此盐课之万难于论增者也。”上述题报虽说的是盐税,但也表明了四川井盐不同于海盐、池盐生产的特点。正是由于井盐生产的特殊性,其灶私也有自身的特点:其一,井盐产地分散,私盐易于隐避。四川井灶散漫,盐场比较分散,属川南者七,属川西者二,属川北者九,属川东者八,“州县有盐场者,不下三十余处。逼近盐场者,更属不少,各盐场自行票盐,伏卖私盐,借行归丁州县,任意四处充塞,几于无处不私,无岸不滞。”其二,零星私盐禁缉闲难。零星灶户所出劣盐,每日每灶不过煎熬一二十斤,多至数十斤,官厅既未禁止,公垣又不收买,不得不迫而售私。其三,在盐场的捆盐之匠也夹带盐斤,而灶户为免其挑别,不敢明言。其四,商人雇用的在盐场和灶户进行具体交易的秤手,也多利用交易之便,克扣灶户和盐商的食盐,卖出即为私盐。如光绪三年,南川盐务分局秤手傅春珊利用盐局发商时,需索行商食盐。
  统治者十分清楚,要禁绝私盐,必须从生产领域开始,因此,缉拿灶私是禁绝私盐之源。在缉拿灶私方面,四川有如下的法律规制:一是实行保甲法。雍正七年(1729年)四川驿盐道刘应鼎云:“查川省盐井茶园,多产于深山密箐,人迹罕至,官吏莫能稽察,是以奸民任意行私,匿不报课增引。现今檄行各州县于境内有井灶者,按灶户编为盐保甲。每十家为一甲,每甲立诚实甲长一名,责令逐户细查保甲,将甲内井眼若干,该灶若干,每日煎盐斤若干,据实首报,概免从前隐匿之罪。如编保甲以后,仍复欺隐,以多报少,图利私售等弊,一家有犯,九家连坐。如地方官不实稽察,保甲内仍有隐匿,一经发觉,将地方官照徇庇失察例详请参处。”㈣乾隆十六年(1751年)和道光十七年(1837年)又重申了保甲法。二是对余盐货卖作了较具体的规定。雍正十一年(1733年)四川巡抚宪德奏云:“川省地处边隅,盐井灶户住居零落,其灶户之中,或能逐日煎烧凑成一引货卖者,亦或有不能凑成一引日煎日卖者。商贩执引赴井配盐,灶户惟见引卖盐,而此引已经零量买过盐斤若干,在灶户茫然无知,以致商人领引一张,于赵甲处配二百斤,再于钱乙处配三百斤,又于孙丙处配四百斤。如陆引一张,只应配正耗盐四百六十斤,而已配至九百斤。究其灶所卖之盐分布计之,尚不敷应配正耗之数,合而执之,夹带私盐四百余斤。迨至隘口盘出余盐,禀官究治,讯其灶户,则见引货卖,其中受奸商之愚弄,委不知情者固有,而通同卖私,串供混赖,亦难必其竞无。再四思维,查阅部引墨匡内外有空白之处,嗣后商人领引赴厂零量买配者,如再向赵甲买配盐二百斤,即令该灶户于空处注明某日灶户某人卖盐若千斤,陆引一张至四百六十斤而止,水引五千七百五十斤而止。如有多余,即究后卖人之罪。如此,在商人既不能多买,而灶户亦不能多卖。”部复:“如议。”该措施对抑制余盐私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四川盐井地理形势特殊,“川省北接汉中,南通滇黔,东流水路下楚,西抵西藏松炉,关隘甚多而设船验之处甚少,是以私贩夹带,肆行无忌。”这种复杂的地理环境,虽为缉私带来了困难,却为私盐提供了有利条件。“由于井灶散处山野深谷,僻壤穷乡;运输兼有车装船载,人挑马驮;运道遍及大江小河,山道险路;销区分布内地市镇,边陲村寨,加之一省之内。产制不同,品种各异,市场分割,价格紊乱。故私盐问题,历来甚为严重。”林振翰在《川盐纪要》中就说道:“四川盐务,形势散漫,计楚滇黔,水陆兼运,耳目难周,缉私之难,为各省最。”巴县档案材料中也记载,“江、巴两岸壁合昆连,处处犬牙,进私盐隘口共有二十余路,私盐每多搀越”,致使该地方私贩充塞,官盐不畅。江巴局“遵照局价发售济食,历无违误,由巴属引岸地面辽阔,唯这里昆连壁邑归丁州县一百五十余里,屡遭壁邑私盐充塞”。“巴县老关口地方山高路窄,系渝城咽喉重地。”私贩常常由此贩盐。
  余盐增多,为私盐提供了来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盐的产量就会增多,多生产的盐就会成为在法律调控之外的余盐。而生产技术的提高则导致法律难以调控的余盐成为私盐,这在清代四川最具代表性。与海盐、池盐相比,井盐生产的生产技术要求最高。而到了清代,四川凿井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完善。如在凿井方面,以小口深井为特征的工艺取代了宋明以来的卓筒井工艺,创造了包括凿井、修井、打捞井中杂物等专用工具37种;以木代替楠竹为导管作井壁,增大了承受力,阻止四周淡水掺入。凿井技术工艺的提高,使得一大批深井被陆续开凿出来。道光十五年(1835年),在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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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盐区,首次钻成世界上第一口超过千米的深井——粲海井。生产技术发展,产盐量增多,余盐也随之增多,如雍正年间,简州盐井余盐约368000斤,富顺县每年所产余盐达8970000斤。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至四十三年(1778年),犍为县计产余盐达9700990斤。如此众多的余盐必然成为私盐的后备军。因此,生产力及生产技术的提高所导致的盐产量提高,打破了盐法所规制的生产与食盐量之间的平衡,从而使得余盐变为私盐,这是盐法所难以调控的,是私盐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邻私
  邻私是邻区之盐违例越界兴贩,出现在销盐引岸的交界之处,故日“邻私”。邻私最严重的是两淮引岸与其他引岸接壤的地区。四川与淮盐销区接壤的地区是楚岸。川盐与淮盐相比:其一,课赋比淮盐轻。两淮的盐课是每引八钱一分四厘零至一两一钱七分二厘不等(每引400斤),四川水引每引三两四钱五厘零(每引5000斤),陆引二钱七分一厘零(每引400斤)。同是陆引,每引都是400斤,课赋却相差4倍多。其二,川盐运往楚岸,路程近,运费少。四川引地的川东云阳、大宁等县,“下至一二百里即是湖北地方,……每斤价止四五厘。”㈤而两淮引地的鄂西“道州、巴东等属,地处万山,自汉口至彼,水陆间关二千余里,合算脚价非三四分莫办”,盐价相差达数倍。对买食盐斤者而言,会因为私盐价格低廉而不顾法律的约束买食邻私盐;贩卖邻私者,则因利而趋之:“私载盐包,雇觅熟识水性之人,乘夜逸去者有之。或由山崖曲径,巡查不及之处,背负偷越者亦有之。”即使是合法的盐商,也设法“借官引之名而行邻私”。
  邻私的产生,尽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利益,因私盐有利可图,不管是贩私者还是消费者都愿意接受,但邻私的产生与清代盐法所划分的食盐销区的不合理是有直接关系的。引岸的划分,本应以产与销之距离较近、运输较便为依据,但清代盐区划分并非如此。不合理的引岸划分,给清代食盐的运销造成了如下问题:一是离引岸销区远的地区运本增加。据《两淮盐法志》记载,淮盐自仪征进入长江上溯九江,进湖口,过青山,抵达江西南昌府,里程为1460里。若转运建昌府,还要途经章江、滁仪、柘林、池港、抚州等地,里程为1820里。转运吉安府、袁州府等地,路程均在2000里以上。淮盐运至湖北的汉口,自仪征出江计算,里程已达1600里,再由汉口转运湖北和湖南各府州县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路途更是遥远。而运程越远,运费就越高,因为食盐远销,“系按道里分别加增运费”,长途远运增加了成本。二是盐销区划分不合理导致盐引积压。在边远引地盐商不愿前往,形成了食盐“难销之区”,这类情况在与四川夔州相邻的楚岸较为突出。四川夔关监督佛保就曾在奏折中指出:“夔州府属云阳、大宁二县,素产食盐,……下至一二百里即是湖北地方,又不敢越境贩卖,所以盐斤现在壅积,每斤价止四、五厘(按:与相邻的销淮盐的归、巴等地,盐价几差十倍)尚有难销之处。……莫若以归、巴两州县应销淮盐之额改拔川省报销征课。一转移间,则川省云阳、大宁之井盐不难顺水而下,使归、巴两州县之民不致有淡食之虑,而淮盐亦可免重费脚价、逆流冒险之虞矣!”
  可见,引岸划分的弊端十分明显,却不能轻易更改,乾隆帝在1791年的一篇《上谕》中道出了引岸划分的目的,表明其不能更改之缘由:
  一是行盐地界的划分是为了防止引界的争端。正如《上谕》中所说,唯恐“无知小民,唯利是图,得尺则尺,得寸则寸”,引发新的争端,不如干脆维持现状。吴炜在《四川盐政史》中提到四川的情况时也说:“当古代川盐尚未发达时,或由官煎官卖,或令民煎而官收买,随所需而运销之尚无有所分别。迨后盐场日多,盐之优劣不等,税之轻重有差,遂有划分引岸之举。则此之盐不能销之彼岸,此岸之道不能运行彼岸之盐。即或必需经过,亦必多方监督考查,使难洒卖。”“产盐之地谓之场,销盐之地谓之岸。盐虽民食必需,亦与百货等耳,奚必为岸以分之。盖盐质有优劣,成本有轻重,运道有难易,地方有远近,不为之制,则有争竞之累,有趋避之患,小厂不能存,远者不得盐也。川盐井灶大小各别,盐本贵贱迥悬,故以场配岸,界限尤严,屡破而屡踬。直至现在,仍为分厂分岸之制。一闻破岸,则井灶为之变色,其势使然也。”吴炜所描述的四川的具体情况与乾隆皇帝《上谕》表述是一致的。
  二是引岸划分可藉天然地势以阻缉邻私。乾隆二年(1737年),河南巡抚尹会一就曾解释说:“各省行盐纲地,其初原按场灶产盐多寡酌派营销,并就各处地方画界分守,以严侵越。其中有舍近销远,未能概从民便者,实限于地势使然。”这说明,统治者在考虑运销时,地势防范的功能是很重要的,至于销盐的便利与否在划分销区时是处于次要地位的,因为即使销区较远,增加运本,负担是直接由民众承担的,与利用关津要塞堵击私盐相比,后者更为重要。
  三是引岸划分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课税收入。在引界争端中涉及最多的是两淮销区,但淮盐税重课多,如若变更了引岸,淮盐的销区必然受到冲击,从而影响朝廷的盐课收入。早在雍正十一年,湖广总督迈柱在遵旨论及川楚引界时就曾作过比较:“查川淮税银,轻重悬殊。归、兴、巴三州县,每年额设淮引共1760引,每引销盐344斤,课征银一两一钱一分一厘,共课征银1955两零;而四川每引销盐460斤,课征银二钱七分二厘。以三州县计算,川引仅改拔引1316引,征课银356两零,是现缺淮税1599两零,当有余剩淮引444引竟无以销(售)地面。”因此得出结论:引界“毋庸更议”。
  在清代盐法的规制下,销区的划分是固定的,即便不合理也不能轻易改变。销区划分不合理对淮盐和川盐接壤的楚岸影响最大。川楚连界,有长江航运之便,但根据清代盐法,却出现了“近淮者反食浙盐,近川岸者必用淮引”的畸形供求关系。由于舍近求远,运本高昂,食盐价贵,楚民饱受淡食之苦,“因淮盐从长江至汉口,由彝陵州人南津关抵归、巴等处,川江峡口,滩高水险,逆流而上,运载艰难,每不能随时接济,且盘脚重大,价至三四分一斤不等,穷民度日不给,无力买盐,致多淡食”。而另一方面,川盐私犯人楚,一直是令管理者犯难的问题,楚省与“川、粤、黔引地处处昆连,各处盐课皆轻,而准盐独重;各处盐本皆贱,而淮盐独贵;各处运盐皆顺流而下,而淮盐独逆流而上,故邻私无不越疆占卖”。
  在盐的运销过程中,盐商的合法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完成政府的课税任务来买得贩盐资格;另一方面商人须遵照程序,完成购盐、运盐、售盐的手续,要“请引”、“按单配运、掣验”等,否则合法的盐商也可能变成私盐贩。这些程序在不同的地区繁简不一。如在淮南地区要经过捆运、出场、到所、掣、挚子、截验六关,且程序繁杂,加重了商人的负担。康熙九年席特纳、徐旭龄曾联合上疏描述了这种繁复的程序:“两淮积弊相沿,大苦有六:其一为输纳之苦。其二为过桥之苦。其三为过所之苦。其四为开江之苦。其五为关津之苦。其六为口岸之苦。”商人运盐行销的每一道手续,通过的每一个关口,都充斥着官吏胥役的盘剥,这不仅意味着商人的困苦,也增加了运盐的成本。但对商人来说,如不按这些繁复的程序运销,则被认定为私盐,“若将引盐不由正路,越过批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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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而不经官掣挚,及引上未曾印盖关防者,杖九十。仍押回批验所盘验,如盘有余盐,亦从私盐法论。”此外还规定盐商必须在规定的引地销售,若“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以防止邻私。
  从清代的盐法规定中可以看到,法定行盐的程序如此复杂,食盐的销售更是一张严密的法网,其后果是将更多盐的经营活动规定为非法,从而产生更多的私盐。
  三、枭私
  枭私是有一定组织的武装走私。清代四川的枭私有两大特点:其一,对封建盐法和官盐制度进行武装挑衅;其二,在政治上构成了对清王朝政权的威胁。四川私枭在进行经济斗争的同时,与各地会党紧密联系,晚清时,全川“私枭数十万”,被视为蜀中两大“匪患”,因此成为四川缉私的重点。
  枭私在四川各地非常猖獗。在南川、涪州、马边、屏山、宜宾、泸州、清溪等地,盐枭纷起。“纠集码头”,“烧会结盟”。光绪间更“阻挠官运,结党横行,目无法纪”,致使官运难以推行,川引各岸“商等畏难歇业”。还有的盐枭与官府分庭抗礼,自封官名,招徕私贩,抽收盐厘,再“以抽收之费制备洋枪利刃,以资拒捕。凡遇外来匪徒,住宿有资,送迎有费”,“半系著名巨枭”。[弼同治以来,各路盐枭建立据点,对抗官兵。如在富顺县,“同治初年,私盐贩黄金三等倡率党羽,斩关夺门,抗不纳厘。由自流井运盐至牛腹渡,顺流而下,船经城外,子弹飞落城中。后逾猖獗,劫掠富户,掳取财物,官兵不敢过问。”
  在《巴县档案》中,记载了很多巴县私枭的案例。乾隆六十年(1795年),据盐商徐树滋禀称:巴县“本月初七日,在恩治走马岗拿获私贩王姓、陈二,窝主陈宗文等私盐三担,讵恶役陈宗文等统领数十余人,各持禁刀,悉将盐抢去,反将商巡刘俸等……受伤,险遭毙命”。道光十五年(1835年)巴县“毛家场陶客长窝囤私盐被捕,惯贩金老么等五、六十人,各执矛杆火枪拦路,将人、盐夺回,打伤巡役袁贵等”。道光十七年巴县“悦来场惯贩胡五、李狡猾、胡麻杆、周四娘勾结前打炮火张老二、张老大、……二十余人,用大舡装私盐约计一百五十余包,……硬过临江门水卡,经兵差知觉呐喊,被贩等放禁枪,枪伤恩差袁贵等”。道光二十三年巴县商人称:“今年私枭拥众率领咽噜,各执枪炮,数百余人大伙兴贩,霸踞引岸,敢与弁兵迎敌,全无顾忌,商曷敢相较。”光绪三年(1877年)四川总督丁宝桢的奏称也与巴县档案相印证:“川省川东一带,水陆冲烦,私枭最伙。近年来勾结益众,到处横行,又复烧香结盟,与各路会匪通气,抗官拒捕,其势渐不可制,亟须及早歼除,以遏后患。查著名巨枭,重庆以下以江大烟杆、罗贵兴、谭登心、杨海亭为最。泸州以下,以谭二疯王、任韦驮、任长蛮为最。而谭二疯王、江大烟杆又系著名会匪。该匪等纠众贩私已十余年,谭、任各匪则盘踞于泸、合、江、永一带;江、罗各匪则出没于巴、江、涪、合、夔、万一带,动辄号召一、二千人或数百人,均置有枪、炮、器械、船,拒敌官兵。”这些私枭有较严密的组织和武装,不但影响着清代食盐的运销和征课,还对清廷的封建统治产生了威胁。另一方面,私枭也为川盐市场的开辟提供了条件,更为川盐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机。
  为了查缉枭私,四川组织了庞大的缉私机构。清代以前,四川并无专门的查缉私盐的机构,全由地方盐官兼管。清代后期改办官运后,缉拿私盐的机构才陆续成立,并渐至完备。在陆路设立安定保安营勇,以缉拿越境侵销私盐;于水路设水师驳船以缉拿大宗结伙贩私盐;于水陆要隘处设批验所,检验商运引盐以清除盐商夹带私盐;各厂设票厘局验卡,以杜绝井灶生产者贩私盐。到官运后期,机构更加庞大。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计岸创办官运以后,又在成都设计岸官运总局,下设富、乐、射、简4厂局和成华、新津、灌县、雅安、夹峨、江口、邓关、江巴、广安、达县、南川等11个岸局和重庆转运局等。为了缉查枭私,官运局还下设缉私武装力量,计有安定营勇5营约3000人和水师3营、炮船42艘600余人。计岸开办官运后,又增设保定营3营,计1200多人。
  庞大的官运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经费支出。创办官运之初,因设置官运总分各局,岁约支银14万两、公费银195456两,盐官签验费银1万两、安定勇饷银14万两、炮船银9600两和商引底银约3万两,以及清初所定盐务机构常年经费25338两,每年共银550431两。到清末,随着官运机构的继续增加,每年所需经费也急剧增加为817836两。这些庞大的经费支出,则通常计人盐税摊入盐本之中,其结果必然增加盐的成本,导致官盐价格增高,致使百姓买食私盐。
  枭私在清代的猖獗严重损害了政府的盐税收入,并对统治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缉拿枭私的法律规制也更加严密。
  一是对枭徒贩私的重处。清廷先后颁布有《豪强贩私律》、《武装贩私律》等,枭徒贩私一经捕获,非斩即绞。如《豪强贩私律》规定:“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者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不曾下手者,仍以为从论。”乾隆四十三年又经奏准:“大伙枭徒拒捕伤役之案,一经审究得实,将得赃包庇之兵役问拟斩候;私售之灶丁及窝顿之匪犯,一体拟发伊犁、乌鲁木齐为奴。”从而将对枭贩的惩治与得赃包庇的兵役、售私灶丁以及窝主的惩治结合起来。
  二是对查缉枭私实行奖惩结合以激励官吏缉查枭私。在缉查枭私考成则例方面,康熙十五年(1676年),首次制定了考成则例,规定:“凡旗人、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失于觉察者,将失事地方专管军革职,兼辖官降二级,皆留任,限一年缉拿,获一半以上者,复还官级,若不获者,照此例革职、降级。该督抚、巡盐御吏如有失察官员,徇庇不行题考,照徇庇例议处。专管官一年内拿获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大伙私贩一次者,纪录一次;二次者,纪录二次;三次者,加一级;四次者,加二级;五次者,不论俸满即升。兼辖官一年内拿获三次者,纪录一次:六次者,纪录二次;九次者,加一级。拿获次数多者,均照此数纪录、加级。”该规定将“专管官”和“兼辖官”的考成分别对待,奖惩分明。如果将缉拿枭私与缉拿小伙贩私的考成相比较,更能看出清廷对缉拿枭私的重奖和严惩了。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题准的小伙贩私考成则例称:“小伙兴贩私盐,该管吏目、典史、知州、知县等官,失察一次者,降职二级;失察二次者,降职四级,皆留任,戴罪缉拿,,一年限满无获,罚俸一年,各带原降之级缉拿。如又年限已满不获,仍罚俸一年,各带所降之级缉拿,拿获私盐之日,皆准其开复。失察三次者,革职。道府、直隶州知州等官,失察一次者,降职一级:失察二次者,降职二级;失察三次者,降职三级,皆留任,戴罪缉拿。一年限满无获,罚俸六月,各带原降之级缉拿。命获私盐之日,皆准其开复。失察四次者,降三级调用。”缉拿小伙贩私考成的处罚显然要比缉拿武装贩私考成轻得多,而且缉拿小伙贩私考成也没有奖叙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鼓励鞭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策官兵巡役首先缉拿大伙私枭。“向来匪类,大半出于盐枭,”盐枭的武装走私,不仅影响着食盐的运销和征课,也对清廷的封建统治产生着威胁,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是各级盐官负有对枭私的查缉之责。如果查缉失职,或伙同枭私一同货卖者,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大清律例》规定:“凡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巡禁私盐,若有偷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留职役。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赎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会典事例》还规定:“地方武职遇盐枭入境兴贩及有拒捕情事,专管官故为疏纵,不即擒拿者,照例议处,兼辖统辖各官失于查察或徇庇不行揭报或已经揭报而督抚提镇徇庇不行题参者,均照例分别复议,总督巡抚交吏部议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漏查私枭官吏的处罚也是极为严厉的。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四川夔州知府穆克登布奏报,五月初三黄昏,有三只私盐船停泊在该管河道,因当时天下着大雨,他们就等到第二天一早去查问。结果这三只私盐船连夜偷越至湖北境内,被湖北境内的官兵拿获。吏部处分例规定,“查私贩盐枭,地方各官理应立时严擒究办,勿使偷越邻省”。此案三只私盐船停泊在夔州府河干,该州知府穆克登布不速即擒获,应照“不实稽查降三级调用”;四川总督李世儏照“不据实查办降一级调用”。沿途经过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并查处。
  尽管盐法对查辑私枭有严密的规制,但查缉私盐的官兵并不都是奉公遵法之人,甚至有的是以缉私之名,行包庇纵私之实。正如道光三十年(1850年)四川总督徐泽醇奏言:“川省盐务之弊,甲于各省。不惟吏胥暗中侵蚀,即各处关隘设立官员,明为稽察,暗则私放,只知自饱囊橐。私盐则贪贿纵放,引盐则多勒索陋规,其间种种各目,不一而足。……牛华溪水运有引之盐,又复夹带私盐者,名为有引夹带,除正引外,每私盐一百包,估作四十包,每包取银一钱。如纯系私盐,每一百包估作三十包,每包取银一钱。嘉定批验所运有引夹带,每私盐一百包,估作四十包,每包取银一钱二分。正阳关运有引夹带,每引一张,约取银一两四、五钱。如纯系私盐,每十包取银多则一两,少则八钱。石佛关、姜家关,运有引夹带,每引一张取银一两或八钱。如纯系私盐,视所载轻重取钱,或二两、五两,钱成四千、五千不等。”
  在缉拿枭私的实践中还出现缉私官兵置真正的枭贩于不顾,而对“不在禁约之列”的贩盐贫民却大肆缉拿的情形。如四川巡抚蔡埏伙同甘肃巡抚石文焯庇纵“夔州知府如丝自贩私盐,而捕楚民之贩私者,枪毙甚众”。当事发被参劾,蔡因贿“得如丝银六万六千,金九百”,反奏“保治行第一。……上命免如丝罪,且擢为四川按察使”。对此类情况,清廷亦有所觉察,并于康熙五十年(1711年)议准:“如有不肖官员贪图纪录,将贫难军民、肩挑背负易米度日之人,及外省来贸易之平民,滥作私贩查拿,私用非刑,害人致死者,将该员照诬良为盗例革职,如未经致死者,将该员降一级调用。”乾隆皇帝针对该情况也曾谕示:“官捕业已繁多,而商人又添私雇之盐捕,水路又添巡盐之船只。州县毗连之界,四路密布。此种无赖之徒,藐法生事,何所不为!凡遇奸商夹带、大枭私贩,公然受贿纵放,而穷民担负无几,辄行抱执、或乡民市买食盐一二十斤者,并以售私拿获、有司即具文通详,照拟杖徒。又因此互相攀染、牵连贻害。此弊直省皆然。”这也道出缉私中官吏对枭私考成奖惩结合不能禁绝的缘由了。
  四、结语
  综上,尽管清代四川对井盐的生产、运销和缉私进行着严密的监控,但私盐仍不可禁绝,最根本的原因是私盐的利益所在。封建统治者榷盐的目的在于通过征税来保证国家的财政,但对食盐征税必然导致官盐价格高昂。由于价格直接影响生产与消费,关系着各种经济利益,有五种利益主体会在其中博弈。首先,对国家来说,实行禁榷的目的就是要从盐业流通中攫取食盐消费间接税,以获取丰厚盐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其次,对官吏来说,要从盐业流通中得到各种外快和实惠;再次,对盐商来说,要从专卖中获取丰厚的商业利润。因此在制定盐的垄断价格中,各个利益集团的诉求是不同的,而这些势力之间利益的争斗错综复杂,致使私盐的产生不可避免。在关于垄断食盐价格的争斗中,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的主体:消费者和走私集团参与博弈。消费者对国家垄断食盐所形成的高价往往以两种方式来抗争,一是“淡食”;二是买“私盐”。“私盐”由于没有税赋,较之“官盐”要便宜得多,民众当然愿意买食。正如包世臣所说:“枭私价贱,色净,秤足。凡商之百计病民者,皆为枭作利市。……出费愈轻,则卖价愈贱,私愈畅,官愈滞。”各类走私团体为了各自利益所进行的走私,对食盐的价格也会造成影响。官盐价格高昂,运销中存在着高额垄断利润,有权经营食盐贸易的人很容易积累财富,这就吸引了其他人加入到走私私盐活动中。盐法多是按各地区的人口数量和经济状况来安排盐的生产和运销,但这些因素都是不确定的,各地区对食盐的需求是变动的,盐法的定制不能适应实际需求的变化,食盐市场上供求之间的矛盾就吸引了非法经营者从中获利。
  总而言之,“利之所在,人必争之。”在井盐的产、运、销各个环节“井灶利于价而售私,工匠利于夹带而漏私,小民利于食贱而买私”,而川盐缉私“外观似已皆备,但有治法无治人,舞弊营私,重照偷漏,所在皆有”。因此,私盐在禁榷制度下是不可能禁绝的,即使法律作了严密的规制,电不可能阻挡各种利益主体对私盐利益的追逐,而且法律规制本身,如前所述的引岸制、征税制、缉私制等,都可能成为私盐产生的缘由。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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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洪林 [标签: 清代 法律 张飞 贩私 清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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