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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书·刑法志》看班固的刑法思想

从《汉书·刑法志》看班固的刑法思想

  东汉时期著名史学家班固,在其著述的《汉书》一书中,创作了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律史著作——《刑法志》,开创了中国法制史之先河。《汉书·刑法志》叙述了自远古至西汉刑法制度的演变,对刑法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它第一次系统的叙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沿革和一些具体律令的规定,论述了刑法对治理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
  《汉书·刑法志》开篇班固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强调人的“五常之性”即仁、义、礼、智、信。班固认为君上制作礼义,应从天道的角度为刑法追溯根源。是故“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故曰: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 i 《汉书·刑法志》中,班固注重兵法与礼仪的关系。并强调礼义教化胜过纯粹的治兵策略,礼义优先。汉朝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汉朝建国在春秋以降五百年长期战争之后,再加以秦朝的暴虐,楚汉的纷争,人民身处水深火热之中,汉武帝摆黜百家独尊儒术。所以,儒家思想成为《汉书·刑法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志》的指导思想,认为“刑为政、礼为本。刑之所去,礼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德主刑辅是其思想主线。
  《汉书·刑法志》的刑法思想:
  1、班固对酷刑持否定态度,赞赏轻刑,但又不赞同刑罚过轻,主张轻重适宜
  他在《汉书·刑法志》中叙述了先秦至汉代的刑罚,指出,西周实行五刑。Www.11665.cOm战国时期,韩国任用申不害、秦国任用商鞅实行连坐法,刑罚越来越重。到了秦始皇时期,刑罚更加残酷。班固对秦朝实行酷刑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鞭挞。班固描述到,“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ii秦国刑罚残酷所导致的结果是邪恶不正的人都出现了,犯罪的人塞满道路,牢狱多如市场,天下的人都忧愁怨恨,纷纷反叛倾国。汉朝建立以后,逐步减轻刑罚。汉高祖入关,尽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章,班固十分赞赏,指出“兆民大悦”。但其后又说“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iii三条法令不足以防止邪恶的人,于是相国萧何在秦国的法令中选取合乎时宜的,制定了九章法律。以上可以看出,班固反对酷刑,赞赏轻刑。他在《汉书·刑法志》中对秦始皇和汉武帝实行酷刑持否定态度,对汉文帝废除肉刑以后刑罚仍然很重也不满意。但又不赞同刑罚过轻,主张轻重适宜。
  2、班固主张根据形势不同,制定适合国情的法律
  秦朝实行苛法,律文逐渐繁杂,显得累赘。当年汉高祖入关,“顺民心作三章之约”。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说,汉高祖减化法律,“兆民大悦”。这三章约法,对在秦朝遭受长久暴行苛法的百姓来说可谓“久旱逢甘霖”,以此安慰、收揽民心,实际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班固又指出,“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iv这是认为,这之后,四方少数民族没有归附,兵事没有停止,三条法令过于简略,不足以稳定局势。当萧何重新“作律九章”,适应了西汉初年社会发展的需要,班固赞赏。但是,到了汉武帝时,律令又开始多起来,达三百五十九章,仅大辟之罪就有上千款。班固说,“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v孝武帝时期的法律过于繁琐,法律条文装满几件房子,治狱官吏无法通看一遍,费时又无多大实用性。即使是刑法条款如此之多,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vi繁密的刑罚不可避免的会带来坏处和恶果,所以在当时奸吏为市,钻法律不一致的空子,任意出入人罪,收受贿赂,自己从中渔利,致使受冤枉的子民越来越多。班固引用《尚书》中,“刑罚世重世轻”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根据国家现在的具体形势,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法律,而不是一味的追求重刑或者轻刑,刑罚应当随着时代有重有轻。
  3、班固认为,治理国家应当礼法并用,缺失任何一边都不利于治国
  他说,“礼乐政刑四达而不孛,则王道备矣”,意思是说礼乐政刑都不可缺少。他认为“文德者,帝王之利器;威武者,文德之辅助也”,即应该以礼教为主,以刑法为辅。同时在《汉书·刑法志》中,班固为佐证自己的观点,引孔子的话,“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 vii孔子认为,用道德来诱导人民,用礼教来整顿人民,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用政令来诱导人民,用刑罚来整顿人民,人民只是暂时地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礼乐制度不兴起,刑罚就不会得当;刑罚不得当,百姓就连手脚都不知道摆在哪里比较好。从而得出结论,“刑为政、礼为本。刑之所去,礼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他又引用刘向的话说,“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进一步强调了他的礼主刑辅的观点。对“刑”与“礼”的地位有着明确的划分,强调“本末有序”,坚持“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法律在当时社会仅被看作是辅助礼制的工具。班固所强调的礼,不仅是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的礼,而是指适用于整个社会的维护社会发展等级秩序的思想和道德。他认为,社会上的人,包括“庶人”都应该懂礼,并且应当接受礼乐的教化。但是同时他又不认同礼乐是万能的。
  东汉时期,社会政治由稳定向外戚、宦官交替当政的动荡局面发展,社会政治不稳定。那个时代的学者著书立说的目的,大部分都是期望极力维护和巩固封建的专制统治,稳定好当前的局势,维系人心。班固的《汉书》作为官方编著的史书,必然要打上时代的烙印,反应出统治者的意志,力图维护统治阶级的江山稳固。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班固《汉书·刑法志》当中刑轻律简的思想,他刑法思想的先进性一直反映在隋唐宋明立法的基本准则当中。班固所著的《汉书》,开创了纪传体断代史的先河,成为了继《史记》之后的又一部史学巨著。史学编撰体例,也为后世史家所采用,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注释:
  i 《汉书·刑法志》。
  ii 《汉书·刑法志》。
  iii 《汉书·刑法志》。
  iv 《汉书·刑法志》。
  v 《汉书·刑法志》。
  vi 《汉书·刑法志》。
  vii 《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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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汉书 刑法 班固 汉书 晋书 刑法 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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