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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自首成立的必要要件

摘要:根据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一般自首,其成立要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准确的把握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内容,仅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表现形式进行叙述并对自首的认定进行完善。
关键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第1款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的认定
    自动投案,理论上有很多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编辑:www.11665.com 。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与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被动归案是无法相容的。WWW.11665.coM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罪行,或为坦白,或为供认,不能认定为自首。何为自动投案?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最高法院《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是典型的自动投案行为,另外《解释》的第3款和第4款还规定了7种视为自动投案的行为,也可称之为“准自动投案行为”。《解释》所概括列举的种种自动投案的情形,较好地把握了刑法典设立自首制度,鼓励犯罪人认罪悔过、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旨。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自首本质的要求,我们对自动投案界定如下: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根据上述界定,对自动投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1投案时间的限定性
    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自动投案的时间跨度大,既可以在犯罪被发觉之前投案,也可以在犯罪被发觉之后投案。但其前提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在下列情形下投案,均可成立自动投案: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自动投案;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三是犯罪事实己被司法机关发觉,而司法机关出于种种考虑,暂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况下投案;四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五是司法机关正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这种情况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其一,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准备投案的心理活动,而且要有准备投案的行为表现;其二,在去投案途中被捕时,能提供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是去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其三,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准备投案的事实,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1.2投案行为的自动性
    这是自动投案的实质性条件。从两个方面理解投案的自动性。首先,通常情况下,“自动”可以体现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基于自由意志选择而实施的行为——归案;而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不论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还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后,或是经亲友主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被送去归案,都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亲友欺骗或强迫、麻醉一同投案的,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其次,“自动”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将自己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以信电投案,处于他乡尚不能立即归案,还要告知自己的处所,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criminallaw/201209/135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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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自首 合同成立 自首 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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