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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一、民间法的概念
  马克思社会主义观点认为,法律是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规范,这里的法律就是国家法。因此,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现,因显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民间法是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这些逐渐制度化规则通常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视为法律,但又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它们甚至不是通过国家正式或非正式授权产生,在某种意义上,人们称之为民间法。民间法不仅包括个人方面,也包括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因而它绝非单纯、狭隘的日用伦常,而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一)国家法的特性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的例子很多。比如,在一些落后的乡土社会中在结婚和离婚方面,有早婚、抢婚,包办婚,买卖婚,妇女无继承权,离婚也较随便,这显然是与国家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原则与规定是大相径庭的,是国家法所不容许的。
  (二)国家法的宪政原则与民间法的冲突
  现代法治的实质是依法而治,宪政是法治的核心,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其他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无效。法的国家属性要求它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法制的统一,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要求是: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权力和效力,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wwW.11665.COm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加以追究。
  (三)国家法的依法治国原则与民间法的冲突
  现在我国奉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要求执法统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以国家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禁止恣意执法,或将法律束之高阁。除了法律允许变通有特殊规定者外,任何地方的执法部门不得因地区的特殊性或地方的利益,在执法活动中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另搞一套,破坏国家法律的统一遵守与执行。但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见一些违规、违法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符合当地的习惯(民间法)。这令很多执法人员感到束手无策。
  三、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解决方法
  (一)调整宪法遗留的空隙
  宪法是一个可以包含多元法律秩序的制度机制。如我国宪法中容纳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度,以及规定的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权利等等方面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不乏许多民间的或自治的制度。所以,通过宪法给民间法遗留一定的空间或间隙,来保障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统一,进而制定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来达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融合。
  (二)通过法律继承使国家法与民间法整合
  法律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氏族习惯阶段,氏族习惯是法之源,法是氏族习惯之流,但法毕竟不是氏族习惯的简单延续,它是氏族习惯的继承和发展;第二阶段,民族的习惯法阶段,习惯法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习惯法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便上升为法律;第三阶段立法阶段,到此阶段,国家已经成立,法律是经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严格的程序、遵循约定的条件颁布的规范。合理的、合法的民间法受到国家机关的认可,从而获得法律效力。一种民间法一旦上升为法律,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就会大大增强,遵守这种民间法不仅是人们的民间义务,而且是人们的法律义务。
  (三)加强普法工作 论文联盟http://
  普法是让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接受国家法的有效途径,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是我国法治进步、社会进步的标志。随着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既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救治意识,自觉地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从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看,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和谐状况,基础在其公民对民主法治普遍信仰的程度。
  因此,要把对广大人民群众普法作为重点,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普及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司法、执法机关应当鼓励人民群众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积极主动地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通过严格、公正、规范的司法、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执法活动的信任和维护法治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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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罗丹 [标签: 冲突 军事冲突 军事冲突 民间法 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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