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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岭幼师颜艳红虐童案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网络舆情

原文作者:苏本茂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4日,一张反映浙江省温岭市某幼儿园老师双手拎一男童耳朵,致其双脚离地的照片在互联网迅速窜红,随即当地警方介入调查。2012年10月25日,该当事老师颜艳红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该案一时引发社会舆情强烈关注,要求严惩案件当事人颜艳红的呼声甚高。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颜艳红被警方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温岭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颜艳红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或其他犯罪,作出“暂不批捕”决定,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后经警方侦查,认为颜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该刑事案件,11月16日,颜艳红被依法释放。此案强烈刺激了民众的神经,有人在网上谴责颜艳红的同时,怀疑司法部门徇私枉法办案,有人则认为对待颜艳红应该变通和灵活适用刑法来严惩。
  随着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舆情的触角伸入进社会的方方面面,它以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为普罗大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与宣泄情绪的空间。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的新格局下,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网络舆情更是以敏锐而火辣的眼光紧盯着司法的一举一动。面对汹涌的网络舆情,如何保持清醒的司法理性,如何化解纷繁复杂的舆论质疑,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公信力,对每个检察人员而言是全新的考验,必然会引起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手段的全面改进。
  一、网络舆情关注检察机关的办案是正常且有必要的
  网络舆论作为社会民情民意的最原始、最直观、最快捷的代表,日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一环。WWW.11665.cOM网络开创了“全时性的新闻报道与评论”,打开网站页面,信息就会扑面而来,且不断更新,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这种广度和力度都是传统的舆论监督无法企及的,开辟了民主监督的新时代。此外,网络发展所带来的“面对面的交流”,不仅创造了新的监督模式,而且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会监督的效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社会监督。实践中,很多司法个案经网络的全面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网友的不断爆料和深入挖掘而显现,真相得以大白,个案的公正也得以维护。有些案件因网络舆情的影响甚至引起法学专家和国家的立法机关的重视,最终可能对不完善或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改或废除,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法治的发展与进步。
  二、网络舆情关注司法个案不一定带来公正
  不可否认,网络舆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的公正,遏制了司法腐败,一幕幕悲喜剧也见证了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的博弈,但是,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一种体现,它是零散的、杂乱的、盲目性,具有较强的自发性、非理性和变动性等特征。网络媒体在报道有关案件的时候,可能会出于自身的目的进行筛选或者放大;网络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有关法制事件时,可能会有自己的主观倾向;网民因价值观的不同与利益的选择,可能也会对案件进行歪曲评论;因此,互联网络所形成的舆论氛围绝不是“人民的普遍愿望”。另外,我们现阶段的网络舆情在监管上还是很不完善的,舆论监督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之上,由于网民不代表全体公众,网名的意见不一定做到客观、公正、理性,加之网络上存在的民粹主义倾向、仇官、仇富等情绪浓厚,少数网民会将案件的某种“标签”无限放大。因此,对良莠不齐的网络舆论,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网络舆情对司法的过份渲染与关注,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有时甚至影响司法公正。 [论文网]
  三、正视与引导好网络舆论,努力化解其对执法办案的消极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关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既不能回避与无视,也不能为其左右与控制,而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理性对待它,并努力引导它、规范它。首先,高度重视网络舆情。要及时收集网上涉政法的信息,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做出客观评论,用正确的导向防止和消除各种杂音和噪音的干扰,用真实的声音挤占谣言的传播空间,引导网民正确思考,努力还原事实真相。其次,合理引导网络舆论。用主流、权威及真实可信的声音占领论坛,在与网友的讨论中,整合、梳理论坛上杂乱无章的信息,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互动中引导舆论,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赢得网民的信任,使网络媒体与主流媒体良性互动。最后,理性规范网络舆论。要推动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的养成,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同时制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实践证明,只要正视与引导好网络舆情,才能有效化解舆论对司法过程中的质疑,从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如我院1997年办理的一宗贪污案,事隔十几年之久,有自称“段某”的人通过网络“博客”发布不实信息,大肆攻击检察机关,指责检法两家炮制“冤案”,煽动网民炒作。该院立即启动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积极发挥“网络正义卫士”评论员队伍的作用,通过网络“博客”、网上回帖等形式正面回应网民提出的疑问,反驳“段某”的不实之辞,及时、适时、准确、公开发布权威信息。事实真相披露后,网民对“段某”故意歪曲事实的做法予以谴责,迫于舆情,“段某”删去博文,声称“休博”。
  四、不受网络舆情左右,严格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与公民安全的基线
  网络舆情的自身特点与局限性决定着它不可能成为司法公正的“保障器”,它日益强势反而会妨碍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司法权,有损司法公正。司法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司法官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在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网络舆论的过分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构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其对案件某些情节的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往往对司法人员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司法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顶住舆论压力,严格依法办案。法律是立法机关经过严格规范的程序制订出来的,具有稳定性、安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为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公民实施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属于违法的行为,最终却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民众就会在日常生活中处于不安全感。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其重要职责就是要通过执法办案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保证每个公民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害。检察人员在具体的办案中,也只有尊重立法宗旨与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不受任何舆论的左右与干涉,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与公民安全。
  总之,网络舆论与司法已是如影相随,二者各自所体现出来的言论自由价值与公平正义价值原本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遵循独立的司法往往绕不过以强大民意为后盾的舆论监督,在汹汹民意面前,检察机关只有秉承公开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在释法、释疑的过程中将司法决策的理由公之于众,及时向社会传递现代法治文化,培育公民理性的法治思维,才能筑牢公正司法的大夏。另一方面,网络舆情也只有要落足到基本国情的现实土壤上,经过法治的过滤,才能结出理性的民主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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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温岭 温岭 温岭 温岭 浙江 温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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