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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物权法》颁布实施对银行担保融资业务的影响探讨

  论文摘要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适应了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袄,对传统担保物权理论予以修正,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方面做出调整等。凡此种种变化必将给银行信贷担保业务的发展带来崭新契机,但同时也将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我们需要运用辨证的眼光,在研究并探讨其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才能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从而进一步促进金融业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物权法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重大突破,并论述在新物权法框架下以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推动动产担保的发展是非常重要。

  论文关键词 物权法 法律问题 风险防范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逐年显现,但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能提供足额的合格的可抵押资产,在原物权法框架下,金融机构很难向其提供贷款。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尝试开展了一些动产担保业务,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和存货质押担保,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保护,一旦出现违约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不愿做、不敢做动产担保的主要原因。因而造成了中小企业得不到有效的信贷支持,使得其发展举步维艰。由此可见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推动动产担保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而物权法草案在经过长达13年的酝酿和讨论后最终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将“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动产担保”写入《物权法》,这项规定将有利于解决多年困扰几百万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为他们的资产主要以存货和应收账款形式存在。WwW.11665.CoM它的出台使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他们现在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料、产成品、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也使银行业拓宽信贷融资领域。本文主要介绍物权法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重大突破,并论述在新物权法框架下以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一、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上的突破及其对银行担保融资业务的深远影响

  由于我国传统担保方式已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同时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此次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上实现了以下重大突破及进步:
  第一,担保物权几乎可以在所有种类的财产上设定,充分利用各类财产的交换价值,举凡存货、应收账款、将来取得的财产、集合物等,均不例外。
  第二,担保物权的设定比以前迅速、简单,降低了融资成本,同时在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中,担保人不丧失对担保物的占有,可以充分利用担保物,从而实现担保物的价值。
  第三,担保物权能以比以前更为有效的方法予以公示,对移转占有型担保而言,占有事实本身即足以公示,对非移转占有型担保而言,采取登记方法以使第三人知悉担保物权的存在。
  第四,明确了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高了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可预见性;
  第五,制定了更为有效、迅速的担保物权实行程序。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物权人实现权利的成本。
  《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生活发展,也会对我国经济金融尤其是银行动产担保融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价值上万亿的存货、应收账款等担保资源将得以充分利用。经济增长离不开信贷支持,绝大多数融资行为和金融产品离不开担保,现在如果没有担保,银行一般会拒绝贷款,因此,担保物几乎和资金同等重要。在原担保法律框架下,动产担保制度不完善,动产担保的范围太窄,导致动产担保资源不能被充分利用。通过法律修改,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使现行的担保制度造成的金融资源浪费有根本性的改变。
  第二,有助于减少原担保制度用不动产担保产生的金融风险。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中国原来的融资担保过分地依赖于不动产担保,产生了一系列不利于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结果,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加紧张,另外,金融过分依赖房地产,房地产成为银行主要的抵押资产,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上述问题,减少金融风险。
  第三,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减小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担保法》没有提供适合中小企业采用的切实可行的担保制度,是目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障碍之一。很多中小企业缺乏不动产,对大部分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存货、应收账款、设备、知识产权是它们实际拥有的担保资源。《物权法》针对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的需要,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在操作层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
  第四,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金融创新。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例,新《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担保,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应收账款担保融资能够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连接起来,有利于促进商业信用的流通,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实施推动银行业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创新

  所谓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取得信贷支持。在国外它又被称作资产支持融资,即由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品进行融资。而我国的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的需求,经过不断的摸索研究,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抵押等动产担保方面也取得重大的创新与突破。
  首先,深圳发展银行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和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银行基于货权控制、物流与资金流封闭运作给予企业授信支持,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性的物流金融服务,打造了一条“供应链金融”:对任何一个物流供应链节点企业,都可以从“预付类”、“应收类”和“存货类”三个路径选择合适的融资产品。

  同时,国有四大银行也加快了动产质押担保方式下的产品创新步伐。其中建设银行率先推出了《国际贸易货押授信》融资产品,它是在贸易融资领域对传统授信模式的创新,通过对货权/动产质押、储运保险、货物监管、资金监管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使银行在掌控货权、监控货款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三、以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物权法》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担保物权登记和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
  首先对于存货抵押《物权法》规定如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规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办理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同时规定存货登记将采用概括性描述,也就是只是锁定一个价值即可,而非具体性描述.这样企业不必每天跑到登记机关去登记,,贷款银行可以把整个库房的价值进行合计,锁定一个价值,而不管每天存货进出多少,银行定期盘库即可.存货概括性的描述不但提高了效率,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抵押担保环境。其次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这样描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然而,虽然动产登记制度已经明确,但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仍有待于完善。《物权法》虽然纳入了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担保,但仅此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必须随之修改完善。否则,银行的放贷不能正常地收回,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不能得到规范,《物权法》这一趋势性的规定带来的将不仅仅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希望,更是无休止的纠纷。因此,应收账款、存货担保制度能否确立并不完全取决《物权法》本身是否作规定,而在于我们的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是否有比较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二)银行必须对担保品的价值进行密切监控,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但是我国现阶段债权信用较差,应收账款、存货风险较高,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是否会增加银行的呆坏账比例?笔者认为应收账款及存货的价值问题和变现可能性应由债权银行自行掌握。在风险防范措施上加强对对抵、质押产品的选择和市值评估及监管。而对于应收账款,银行应严格考查账期,拒绝较长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对于有些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需确定较低的质押率;同时防止提前开票、虚假账龄、现金转移、欺诈应收款等方面的贷款风险。
  (三)加强对应收账款与存货的风险评级
  应收账款与存货质量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这就使银行以上述动产最为担保物时面临很大风险。因为应收账款与存货都是短期、流动性的,具有不稳定性,在没有弄清其质量、可信度以及企业资信情况的前提下,银行是不敢贸然发放贷款的。否则,银行将面临高风险与高成本。加强对应收账款与存货的风险评级,有效合理评估担保物价值是债权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该领域尚属空白,债权银行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完善风险评级系统。
  综上所述《物权法》虽然在上述动产担保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就动产担保操作层面而言,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导致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

  四、结语

  任何制度都具有两面性,《物权法》也不例外,其为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与完善带来巨大的机遇的同时,也使银行业务的运营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对于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如果我们对此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担保物权制度有赖于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理念和市场环境。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信用环境存在一些与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的问题,现阶段企业信用(特别是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信用)的缺失已是不容忽视的事实。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信贷业务时应注意贷前评估与贷后跟踪,对抵押人的资金和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控,防止抵押人恶意转移、抽逃财产,致使抵押权人面临抵押财产减少、抵押权难以实现的巨大风险。《物权法》对于我国担保法律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然而其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大多是框架性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尚较为欠缺,这一方面需要实际经验的积累,有赖于实践者对于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另一方面亦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梳理和补充,以使我国担保物权法律体系在整体上更加协调完善。因此,在《物权法》上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予以创新并非一劳永逸,相反给我国的法律制定、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带来的更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直面这些问题并积极审慎地探索化解途径,为担保物权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以使担保物权制度真正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强大的助推作用,并最终实现物权法的法律宗旨与价值理念。《物权法》的颁布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提高了可担保财产的使用效率。对企业来说,拓宽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化解了企业融资难、落实担保难等问题;对商业银行来说,尽管上述新型融资担保方式仍存在诸多问题,但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它拓宽了银行信贷业务市场,丰富了信贷融资品种。《物权法》已经为我们打开一扇通往动产担保融资的大门,它必将为我国信贷融资业务带来无限新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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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高兆伟 [标签: 物权 融资业务 物权 司法解释 物权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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