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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森林的保护看环境法与民法领域的差异
失去了原有的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功能,就不在是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森林不管是砍伐前还是砍伐后,均是民法作为树木或者木材所有者的物权加以保护的对象。
  某些条件下,环境法保护的对象与民法上的物会有所交叉(比如森林)。但是森林也是基于不同的标准而作为这两个法律部门的权利客体,对它的保护方式会因为环境法和民法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环境法的产生对原有的民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法理念以及价值追求目标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笔者认为它们之间其实不存在直接的逻辑上的联系。一个作为私法领域里调整人与人之间纠纷的私法规范,一个作为在公法领域内对人与人因为环境保护所产生的问题的公法或者说社会法领域。二者其实并没有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有着很深的交集。民法如果要在保障权利主体权利实现的同时兼顾对森林生态效益的保护只有将民法纳入公法领域内才有可能实现。
  三、结语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环境法与民法在对森林的保护上虽然存在着交叉或者说某种程度上的共性,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异还是巨大的。来源:www.11665.COM 。
我们要能够从各个不同的法学领域出发,完整而全面的保护到每一种法律所能折射到的利益,从而实现对私人利益、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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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砚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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