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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行政法治理模式浅谈

群体性事件行政法治理模式浅谈

  根据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状况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上的经验和教训,一种全新的,科学的治理模式的产生将势在必行,即“回应型”治理模式。该模式以行政法“平衡论”为理论基础,通过行政相对人的有序参与最终平和,理性的解决争端,以达到社会的“韧性稳定”,不光是在表面上解决了社会大众的争议冲突,更是在深层次上有效的缓解了社会矛盾,解决的争议冲突。为了将“回应型”治理模式合法化,实践化,需要行政法在理论层面进行精确的设计和务实的规制,而如何构建行政相对人有序参与的程序性制度将是核心问题。
  一、典型案件回顾及启示
  2012年7月1日起发生在四川省什邡市的一宗群体性事件,起因系什邡市动工建设“宏达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这个项目被曝有极大的负面环境影响,导致大量群众集会游行,以示抗议。什邡市政府当局派出大量警察、武警、特警官兵前来维稳的行动,引起了严重的警民冲突,并导致多人受伤,当局已经决定停止建设此项目,并否认有人在事件中死亡。7月3日,什邡公安局发出措辞严厉的通告,其勒令“凡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打砸抢的人员,三天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首”。7月4日凌晨,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通告,称为平息事件,公安机关依法对27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予以强制带离。WwW.11665.coM事后,什邡市政府表示将不再建设钼铜项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影响重大民生问题的项目引进只有政府和当事企业的参与,而民众却毫不知情,这样的做法势必迎来民意的讨伐,继而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而政府前期在处理该事件时的强硬手段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是进一步使事件恶化,进而出现了一些不理性的肢体冲突,最后该项目在汹涌的民意中夭折。缺乏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导致了抗议的出现,而政府“压制型”的治理模式却没能有效的解决纠纷,而是让冲突愈演愈烈,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显然该模式是不合理的,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二、“压制型”治理模式分析
  我国地方政府之所以习惯动用强制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传统的行政管理论思维的影响。“管理论”主要从行政权力角度建构国家的行政法制,强调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单方管理,强调行政机关职权与职责之重要性,而较少关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说,群体性事件的“压制型”治理模式与“管理论”一脉相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对群体性事件定性上,往往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负面现象,没有认识到它的正面意义。实际上,群体性行动仍然是我国公众表达权利诉求的一种正当方式,是社会压力的一种释放渠道。二是在治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有时采用暴力的、压制性的手段,以达到维护“刚性稳定”的目的,冷漠对待公众的正当权利诉求。
  三、“回应型”治理模式的行政法构建
  行政法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建构行政相对人有序参与的程序和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改革。
  (一)建立健全团体性诉求表达机制
  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表现形式来看,公众在万般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聚众请愿、示威、抗议,甚至采取触犯法律的非理性行为和暴力抗争。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安全阀”机制,即通过各类型社会中介组织(亦称第三部门)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建立联系,为社会提供内容广泛的服务,并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二)完善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相对人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过程离不开信息公开。尤其是在关涉广大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处置上,信息公开制度与相对人知情权保障制度不可或缺。但是,目前我国许多重要的公共信息不够透明。因此,建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就显得迫在眉睫。
  (三)完善以保障相对人有序参与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责任制度
  行政法制度设计还需要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制度,特别是行政机关对群体性利益诉求的回应或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的共识,是否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实施与解决的责任制度。应建立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处理过程为目标的担保机制。
  总之,今后要从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整个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全过程的角度来设计行政责任制度,要追溯事件发展的整个过程,开展责任倒查,并进一步明确追责部门、责任主体、追责事由,完善责任追究程序,避免过去那种因责任体系弹性过大、责任单纯集中于结果,造成问责不当和问责失效的情况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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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巩固 [标签: 行政法 瓮安 群体 事件 煤矿 四川 什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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