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法律保护对策研究
  作者简介:李叶林、潘军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 新世纪初,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野生生物物种繁杂性以及物种安全的保护日益增加。大陆存留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日益增加,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生物物种特别是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性法律出台,虽然各自然保护区均有一定的政策制度,但全国面上法律框架的欠缺,给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境,所以着实应当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构方面对其加以探讨研究,以促进相应法律保障机制的建构及完善。做到在保护我国等野生生物物种资源领域,有法可依。
  关键词 野生生物物种保护 法治保障 运行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14-02
  时下环保领域,生物物种资源的安全已经占据相当大的篇幅和内容,成为研究者们重点探讨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它不仅涉及生物物种安全保护,更是整个社会层面安全框架建构的重要的组成部件之一。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由其天然性所决定,破坏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生命链条,往往带来不可逆的破坏性摧残,是人类所犯下的重要罪行,并将直接阻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建构和完善。
  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十分丰富,但较之于国家人口数量的迅猛发展、对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其他地区动植物物种的入侵、国内外相关主体的狂采滥盗、生态总体水平的下降等诸多因素,野生生物物种资源面临异常严峻的毁损。www.11665.com无论中央政府还是各地机关,都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因应举措,但这些孤立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抵消时下野生生物物种的破坏所带来的毁损。对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最后只能落在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予以保障和解决。分析探讨西欧、北美等地区对其野生生物物种资源法律保障体系机制,同时参照相关国际间的协同保护的有效事例和经验,本文拟以建构及完善我国在野生生物物种保护方面的法律保障机制角度,探讨相关保护的路径,以期为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
  一、野生生物物种资源概述
  (一)生物多样性及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概念
  针对生物多样性的界定,学界存留有诸多不同的版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界定为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f.a.bisby教授对其做如下界定,即地球上存在的生物的多样性乃至变异性的概念。其中包括物种的多样性、遗传基因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那力教授认为其包含三方面界定:物种遗传的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以及地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笔者认同那力教授观点。对于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内涵,笔者认为主要应由野生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动植物及微生物)及其遗传边缘物种组成。
  (二)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
  生态环境的安全保障,已经成为我们整个社会体制框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国家、社会及个人层面的安全保障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没有生态环境的安全,其他安全是没有资格提及的,因为生态环境起着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当然,该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现在仍然处于一个新兴阶段,但其重要意义已经为人们所共知且认可。生态环境的不受侵害以及经济发展的足够保障,是我们国家整体安全的重要基础性因素。
  学者将自然价值界定为文化价值、历史象征、性格养成、科学支撑、生命审美等诸多类型,具有多样性、辩证性等,亦即其带有某种先天根本元素,萦绕于周遭,以维系环境秩序。笔者认为,野生生物物种价值,不仅可以通过某类物种直接被工农业所吸收而通过后续的经济形式予以表现,同时还可通过维系生态和促成环境稳定发展提供相因应的选择性价值表现,如调控气候、维系进化、发展旅游、促进科研等。
  二、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基本情况
  中国是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大国,但同时又因为巨大的人口基数和密度等原因,人均而言,相对其他国家则较为贫乏。人口发展的高速度,加之对于环境开发的高强度,以及其他如其他地区物种的入侵、环境生态破坏等原因,我国目前的野生生物物种基本面不尽如人意。
  从法律的建构方面而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中,最高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国家的资源配备以及利用保护做出了提纲挈领的规定,同时又通过其他具体的部门法规,对其加以细化性规定,相对而言,具有相应的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细则》等。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建构,已经在大体框架上有了一个雏形,对评价环境、保护自然区域、许可制度、免疫制度等方面有了较为分门别类的规定,较为初步的建立了法制化的轨道。
  在相应的具体举措方面,主要有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及规范和转变开发方式等方针措施。
  1.建立各种自然环境的保护性区域,就地或异地保护濒危野生生物物种。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有以下三类: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到本世纪初,共计有1700余个,约13300万公顷,面积占到了我国总面积的约13%。
  2.规范和转变开发方式,以提升野生生物物种的繁殖功能。自本世纪初科学发展观提后之后,以人为本,建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我国建立和完善相应保护性区域的指导方针,同时,在其引领和要求下,通过各种法律和举措的贯彻实施,相应保护区域内部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得到了综合性和整体性的恢复,繁殖功能得到增强。
  (二)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制定指导方式的误差。在我国保护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法律法规之制定上,现行法律坚持野生生物物种的可循环理论,亦即其拥有不断长成与繁殖等能力,进而保障其自身的更新循环。但是,该论点与生物物种资源多样性的特点不相符合,进而催生出法律制定领域里对一部分生物物种予以保护,而对另一部分则没有规定的漏洞,这种加之权衡的理念,不利于整体综合保护野生生物物种资源,是对环境因素相互影响的忽视。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事物之间都有其内在的联系性,故在野生生物物种之间,这种关联性也是存在,并不断发挥相应功用的。前述理念存留的误差,在马克思主义理论面前,就是片面的。据此制定的相应保护性法律架构,很可能由于“蝴蝶效应”的连锁反应,而最终引发影响面超乎寻常的巨大连动式反应,对于整体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而言,其破坏能力是明显巨大的。同时这种理念也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有着不良的指导作用,这种“保大头、舍小头”的方式,对于法律调节的实际功用,也是有不好的影响。 
  2.体制运转领域的不足。保护野生生物物种的体制机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多层政府部门。而我国时下采用的是综合引领、分门管控的方式

,其固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运转协调上,存在较为明显的界定不足,使得整体而言缺乏应有的协调性。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不仅成本巨大,而且效果不明显,往往还会出现管控的矛盾,效率低下。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再考虑到相关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法律理念的不统一,最终造成该管控体系在具体应用领域的巨大缺陷和不足。
  三、对我国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法律体系建构方面的思索
  (一)完善立法体系 http://
  必须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其予以认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着力从生物多样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领域,全局立法,整合各种规划或通知,提升相应规定的规格。从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物种的意志出发,不仅从理念上转化现行立法,同时从实际行动中完善现有法律。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战略高度的理论支持,很多立法将是无本之木,很多制度、机制以及措施都将难以顺利推行,公众在这方面的保护意识也不会得到确立和强化,因此,我国亟须出台和实施生物多样性抑或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国家战略。
  (二)完善现有的野生物种登记制度
  目前对于国内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登记制度,其推广面仅仅及于很少一部分,还有相当多的物种没有列入登记目录。这对于总体的保护、科研、运用相关资源是十分落后的。更不用提及某些(类)生物物种业已被他国(地区)予以抢注的现实。故,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等级保护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境内现有的各类(种)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予以登记造册,为日后的科学研究、产业发展、保护区的建立和完善等提供基础性的指标。同时对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在职能分配、操作规程、程序设计等方面,予以明确界定。
  (三)构建完善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利益补偿机制
  《宪法》规定,国家是境内野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所有权拥有者。该规定必然引起权益不平衡的问题。国家不能面面俱到的予以处处保护,故必然存在个人非法利益同公共利益的竞合,而最终受损害的也必然是野生生物物种资源本身。 只有构建完善的国家生物物种资源的利益补偿机制,使得相关利益主体在保护资源方面有共同取向,受损害方的补偿转化才能够成为可能和现实,最终有利于调动各个主体的保护积极性。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向开发主体征收相关税收或者费用的方式,藉此建立相关利益补偿机制。当然,这种征收的种类、数量等具体规定性还是需要依赖法律的明文表述。
  四、小结
  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属于人类共有,对其的保护,国家必须建立统一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唯有如此方可建构和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和谐社会,也对人类的开发、利用自然予以规制,共同保护我们现有的野生物种资源。本文侧重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领域,提出了肤浅的认知,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功用。为保护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繁衍生息的生态环境尽绵薄之力。
  注释:
  [日]中川淳司.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际法上的技术规限.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夏季号.
  那力.国际环境法.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版.
  韩广,杨兴,陈维春,等.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胡嘉滨,毕波,郭伟.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重构.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2(2).第63页.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佚名 [标签: 法律 对策 野生生物 基金会 生物种 农业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我国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探究
    试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
    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应对研究
    CISG中的异议期限制度与我国相关立法的比较…
    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构建研究
    浅析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完善
    浅析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创新
    法学视角下我国自助旅游者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浅析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的基本原…
    行政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与发展趋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