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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是经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依据。具体指的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所蕴含的对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起到根本性指导作用的思想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这一点在经济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然而,对于经济法的原则具体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结构,学界尚未有统一观点,学者们各持己见。本文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依据在于经济法有什么样的价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价值二者密切相连,相互决定。经济法能够给这个社会带来何种益处,以及人们对经济法寄寓了怎样的厚望,希望经济法解决人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什么问题,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而经济法的价值又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显然,合理妥善解决经济法的目的、方向问题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该价值又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只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得以确立,才能保障经济法价值的顺利实现,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其价值的具体化。只有建立完善的经济法规范系统,且严格贯彻经济法基本原则,才能实现人们对经济法寄寓的厚望,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由此可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
  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时候应该注意一下基本问题: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应体现经济法作为法的特征,而不能超越法的范畴以其他学科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原则。经济发展原则以及政治经济学原则并不是法的更远,更不可能是经济法的原则,在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时候应时刻注意这一点,不能将不同学科的原则混淆。WWw.11665.CoM其次,经济法和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都是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在于他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各有特色。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经济法的特色,而非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所应共同遵循的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嫁接”给经济法。再次,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知道整部经济法的思想准备,它的针对性体现为整部经济法,而非经济法中的某个部分。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贯穿整部经济法,具有全面性,而非狭隘的。最后、经济法是法,要与作为调整人们内心世界的道德区分开,切忌将我们熟知的道德准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其一为“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其二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正是因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方可保证经济有条不紊的发展,即使遇到突发事件,最终也会风平浪静。在贯彻执行“国家协调运行”这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家不能随意的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必须有据可依,而这个依据便是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必须建立在法有明文规定的基础上,国家不可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否则我国法律将被架空,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第二,资源配置最主要的形式是市场的自我调节,市场自发的进行调节是资源配置的最主要的力量,国家只是在市场自发调节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而对经济进行协调的,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不可凌驾于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第三,正是由于市场利益分配机制能够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创造性、积极性,所以市场的自发调节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因此,国家在对市场经济进行协调时不能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进行打压,一旦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遭遇打压,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便不能成为市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后果不堪设想。
  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将会伸出一只无形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协调。然而,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主要途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权力的行使。然而,我国有那么多行政区划,每个行政区划又分为不同的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往往本着为本行政区划谋利益的私心,很难做到公平公正。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时,都是按照早已制定好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而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因此,行政效率低下在所难免,更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由此可见,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是存在种种弊端的。鉴于此,必须对“国家”这只手进行适当的限制,才能使得国家宏观调控在市场无法发挥自我调节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严格遵循经济法基本原则,严格限制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权,从大局出发,维护社会各阶层利益,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二)最大限度的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国民经济
  现代市场经济中多种经济主体并存,每一种经济主体都在追求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且每一中经济主体在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都以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这也是人之常情。在市场经济中,这些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且按照平等、公平、自愿等原则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民法和商法这两部部门法为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制定了相应的原则,以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科技的出现,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过分追求,已采用各种手段打破了资源之间的平等分配,原本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已不再平等。垄断、倾销、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屡禁不止。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而原本为调整市场经济在民商法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得苍白无力,违约侵权等也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当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且范围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当解决纠纷成本过高的时候,民商法的保护功能就显得更加微不足道。而经济法的出现便能很好的克服私法保护力度不足的缺点,坚持和贯彻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要求国家从保护社会各阶层经济利益,保障社会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出发,建立一套与民商法齐驱但又不同于民商法的保护机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双重调节。实现市场各主体的实质公平,尤其注意对市场主体中相对弱小者的保护。由此可见,坚持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可持续道路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二、如何在经济建设中坚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经济管理主体进行创新
  对经济管理主体进行创新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在设置经济管理主体是进行创新;第二,对经济管理主体的调控手段进行创新;第三,对经济管理主体的问责机制进行创新。下面将具体进行介绍。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国家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且由于行政区划的原因,不同行政区划的行政机关不得相互干预。然而,行政人员在对经济进行管理时具有很大的职业习惯性,也有很多弊端,这些在文章的前半部分也有所涉及。本文建议在贯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应设置一批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主体,以维护市场经济协调发展,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本文建议应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跨越不同行政区划的经济管理行政机关,培养高素质行政管理人员,加强不同行政区划的沟通交流,互相取长补短。同时,同一行政区划的不同级政府之间应加强沟通,同时,下级政府在服从上级政府的同时,也应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根据符合自己管理地区的地点,制定适合自己地区发展的政策,在设置上也不一定要完全与上级政府部门职能部门吻合。且政府各部分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应注意调控手段的创新,该严惩严惩,该鼓励鼓励,各种手段综合运用,以期达到最好的调控效果。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专门成立监管部门,对政府的不适当行为及时给予指导与批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不滥用行政执法权,才能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所谓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主要指的是对市场经济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的主体。造成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地位不公平的因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我国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掌握先进技术的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源占有量越来越多,有些市场经济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对市场资源进行掠夺。在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中,消费者的市场经济地位相对较弱。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好,则会引发社会诸多问题。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市场经济主体中“弱势群体”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体来说,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压以保护其他小型经营者的利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鼓励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运用国家宏观调控等手段平衡市场资源的分配。近些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矛盾日益激化,消费者维权事件频频发生,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对我国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行政管理人员应着重解决此类问题,尤其是在司法执法方面进行创新,为消费者提供多种解决纠纷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服务。使得消费者不至于诉讼无门,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否顺利发展,既要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也要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因为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总是会有失灵的时候,这时国家的宏观调控就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并不能肆意而为,必须遵循经济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市场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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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一术 [标签: 经济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经济法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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