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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经济学思考

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经济学思考

  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循环经济的实施,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把资源节约、经济质量、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保证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
  一、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背景分析
  (一)循环经济的立法背景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对物质闭环流动性经济的简称。在法治社会,循环经济的推行和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也需要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随着发展循环经济实践的推进,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政策也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落实。
  (二)循环经济的立法状况
  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均对污染预防作了相应规定。2007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部从2005年7月启动立法程序,历时两年多充分调研、认真讨论和反复研究论证才成型的法律草案,以建立基本管理制度为核心,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做出了相关制度安排,成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二、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考量
  (一)我国立法的非经济性
  传统的法律观念注重的是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秩序、公平、正义、自由、安全等法的基本价值。Www.11665.coM我国法学界对循环经济立法研究缺少成本、效益的比较和研究。由于缺乏对立法问题成本和效益严谨科学的分析,立法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也增加了许多无效的或者无意义的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导致严重的权利滥用和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出现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危机,这就是立法的非经济性。
  (二)经济学领域的成本——效益分析是通过比较项目的全部成本和效益来评估项目价值的一种方法
  成本——效益分析作为一种经济决策方法,将成本费用分析法运用于政府部门的计划决策之中,以寻求在投资决策上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循环经济立法的成本分析
  循环经济立法既要考虑立法过程的成本,也要考虑该项立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本,还要考虑立法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并与可能获得的效益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
  1.立法成本
  循环经济法的立法成本是指循环经济法立法过程中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主要有:(1)为循环经济法立法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循环经济法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办公用品以及维持其进行立法活动所必须的其他费用;(2)为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3)法律文本的费用。间接成本主要有:(1)为预备该法的实施所支付的全部费用;(2)为宣传、解释法律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3)法律教育费用;(4)法律传播费用。通过上述对循环经济立法成本的构成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直接成本是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必要成本,属于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的“不变成本”,即使循环经济法的效益为零,其必要成本仍然必不可少。而间接成本的支出并不是制定循环经济法必要的费用,它属于循环经济立法的非必要成本,是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的“可变成本”。我们要降低循环经济法立法成本,主要应对“可变成本”进行可能的必需性分析。
  2.机会成本。法律的机会成本,也叫选择成本。是在特定的时空领域对某种社会关系运用某种法律手段或运用某种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放弃使用其它法律手段或法律规范而产生的效益差别和得失。借助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的比较,反映着法律的科学合理性,影响法律的实施成本和运行效率。通常,若违法的机会成本(法者放弃的守法收益)高,则法律易于实施;守法的机会成本(守法者放弃的违法收益)高,则法律难以实施。
  3.边际成本。立法的边际成本是指法律投入在那些关键点上能达到的最小社会投入而获得最大的收益。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即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效益递减。这一规律也可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制定中,按照边际成本规律,法律的供给在达到社会需求饱和状态之前,每增加制定和实施一项新的法律时,由于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及相互支持,其边际成本呈递减趋势。
  (四)循环经济法运行的效益分析
  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伦理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不同的性质、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效益,循环经济法在运行实践中主要可以带来如下几个方面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1.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一个宏观概念,笔者认为法律的经济效益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内容:一指立法实施以后所带来的法律本身的经济效果,它是可以度量的;二指通过法律运行所带来的经济系统各项发展指标的积极变化。分析立法的经济效益的意义在于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一个行为规则,减少投机取巧等机会主义行为;消除或减少经济活动中的“搭便车”行为保证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一致,提高经济效率;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增加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发生积极变化的可能性。
  2.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是指为社会发展所作出的投入与努力和它们所产生的社会效能、利益之比。与经济效益相对应,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人民生活稳定、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平等这些方面。
  3.生态效益。生态效益是从生态平衡的角度来衡量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是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在某项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可以是正值或负值。最常见的情况是,为了更多地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此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正值,而生态效益却是负值。生态效益的好坏,涉及到全局和长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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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路径思考
  (一)改革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体制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活动而言,要实现科学立法,必须有相应的体制保障。第一,明确各级立法主体的权限。避免以部门为单位确定立法主体的模式,而应根据具体立法项目的需要,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立法。第二,改革现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起草模式。在立法过程中重视发挥专家和学者的作用,他们在立法活动中所保持的中立性,有助于克服立法者对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无限追求,有效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社会效益。
  (二)科学运用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效益
  科学安排循环经济立法项目,优化立法资源配置。从国内外环境立法情况看,立法的扩张很大程度上是环境保护和经济管理机关希望运用立法手段解决市场失灵、加强干预的结果。实践表明,这往往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使循环经济立法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因此倡导立法的谦抑性非常必要。
  把握立法时机,增进立法效益。在确定重大立法项目时,必须先对制定和执行这部法律所花费用和可能得到的效益进行分析,比较预期法律成本和立法效益,当预期法律成本高于法律效益时,应暂缓立法;当预期法律成本低于立法效益时,宜于立法。
  (三)引入循环经济立法成本控制机制
  在循环经济立法活动中应坚持以下标准,以达到控制立法成本的目的。
  第一,坚持法律统一原则。在确定立法项目时,立法者应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整理,考察其实施效果,对制定新法的必要性及其与现有法律规范衔接进行充分论证,对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不统一现象及时上报立法监督机构处理。
  第二,确定合理的调控目标和规制范围。法律不是免费的“午餐”,可以无限量提供而不考虑其成本和效益。循环经济法在调控广度上,要解决与其相关法律尤其是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界限。总体上说来,循环经济法的运行成本要高于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运行成本,因此循环经济法过多地干涉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内容,必然导致法律运行社会成本的增加。
  第三,强化成本控制措施。要降低循环经济立法成本,主要应围绕“可变成本”做文章,如何选择科学合理的立法方案和表决方式,如何采取恰当的法律渊源作为循环经济法律规范的载体,如何优化循环经济立法资源的配置,将是降低循环经济立法可变成本的关键环节,应该成为我们开展节约循环经济立法成本工作的突破口。机会成本过高,必然增加获得收益的难度,风险也就越大。因此,势必要降低循环经济法的机会成本,使人们不受制于这份成本的压力而被拒之于法律之外。
  立法本质上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分配,分配得当,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分配不当,将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法的建立必须要充分考虑立法工作的各项成本,在实施和运行过程中也要树立必要的效益意识,在人们社会生产活动中力求做到以最合理的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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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蔡川子 [标签: 循环 立法 经济学 中国 法经济学 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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