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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折衷:论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
    [论文关键词]密尔  个人自由  政府干预
    [论文摘要]密尔不仅明确地提出了关于自由的原则,而且将自由主义的原则和功利主义的原则成功地融合在一起。他一方面极力维护自由主义的一般放任原则,主张社会事务最好由私人自愿去做;另一方面又提出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伟大的善”,应对经济事务和个人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干涉。密尔在新旧自由主义之间采取了调和折中的方式,提出了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这使他的自由主义思想蒙上了浓厚的折中主义色彩。
    英国思想家密尔继承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坚持个人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认为一般情况下社会事务应由个人自愿去做,政府应奉行不干预政策。但同时,他根据社会现实情况,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认为为了增加快乐,免除痛苦,政府必须进行适度干预,积极地为人民提供更多的获得自由的机会。
    一、政府千预的基础:保证个人自由
    与以往的传统自由主义者不同,密尔是从更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探讨个人自由的,把过去仅限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政治自由扩展到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密尔已经不仅仅是从政治权利方面论述自由问题,而且要从人们的社会生活方面进行考察,要在社会生活中为个人自由划出一个范围。密尔对个人自由进行了独到的阐述,他在给斯特林的信中说:“自由主义要使每个人成为他自己的指导者和主权者,要让每个人为自己去思索。WwW.11665.CoM只按对自己最有利的判断去做,允许其他人以言之有据的道理说服他。”川他一生坚定不移地捍卫个人自由,这成为他整个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密尔主张:“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该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到达他们的目的。}}f21(psa2)所以“无论我们信奉什么样的社会联合理论,也无论我们生活在什么制度下,每个人都享有一活动范围,这一范围是政府不应加以侵犯的,……只要稍许尊重人类自由和尊严的人都不会怀疑,人类生活中确实应该有这样一种受到保护的、不受干预的神圣空间”[2](pssi>。密尔在他的名著《论自由》一开篇就指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个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3](pl)对于来自个人自由的威胁,密尔最担心的不是政府,而是来自社会习俗和舆论压力的强制因素。他认为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即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人时,它就是实行了一种社会暴虐。“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渗入生活细节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3](pa)密尔深刻感受到这种社会暴虐的危险,所以他着力探讨社会所能合法给予于个人权力的性质与限度。
    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到:“本文的目的是主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3](p9-10)可见,密尔所关}l}的问题是防止社会权力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他的自由观属于“免于……自由”基调的消极自由观。不过,密尔同时又把功利主义引入他的自由观之中,提出了著名的“群己权界论”。为了寻找个人自由的合理范围,他把人的全部行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行为只涉及本人,另一部分行为会涉及他人。他说:“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3](p13)所以,是否危害他人,就是“群己权界”的“界”之所在,也是社会与个人的权力之界。密尔认为,无论社会对个人的强制手段是法律的物质力量还是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此为界,这是一条绝对的原则。他通过确定“群己权界”原则,一方面维护了个人自由的空间,保障了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对个人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维护了社会利益。密尔正是以折中的方式调和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的利益冲突,使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达到了相对的统一。这样既可以保证个人幸福的实现,又可以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按照密尔的观点,个人自由的领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思想意识的内在领域的自由,如良心自由、思想情感的自由,对所有论题持有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以及表达、发表它们的自由;二是个体情趣和追求的自由,构成适合于自己特征的生活计划,并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去做的自由;三是与任何其他人结交、联合的自由。密尔说:“没有一个在其中这些自由在整体上不被尊重的社会会是自由的,不管它的政府形式是什么。没有一个在其中这些自由并不绝对地无条件地存在的社会会是完全自由的。”又说:“配称得上那个名字的仅有的自由就是以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己的善的那种自由,只要我们并不企图剥夺其他人的善,或不阻碍他们获得它的努力。}}[3](p102)自由思想是密尔全部政治著作中所表达的最重要的、最突出的信念。他提出的社会自由的观点受到西方学者广泛的赞誉,认为他最充分最完美地表达了自由主义者的信仰,而《论自由》这一著作则是自由主义的经典声明。

    密尔的自由思想比其自由主义先辈们更完善、更合理,他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想的典型代表。他提出的“自由是按照自己的道路追求自己的好处”这一思想主张,成为由传统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过渡的桥梁。
    二、政府干预的必要:为了“伟大的善”
    功利主义是近代西方的政治伦理学说,由18世纪英国思想家边沁创立,至密尔达到鼎盛。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说:“功利主义的道德标准肯定地承认为他人利益而作出的自我牺牲是善的,因为功利主义判断行为的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不是行动者自身的幸福而是公众的幸福。行动者必须和客观而仁爱的旁观者一样,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爱邻如己’,这两条原则便能构成理想的功利主义道德圆满状态。”[’]正是以这种功利原则为基础,密尔对传统自由主义的放任原则进行了修正。他认为尽管放任原则是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的实施并不是毫无限度的。在某种限度下,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政府干涉,发挥政府的积极功能。他提出,这个限度就是一种“伟大的善”或“伟大的利益”( great good )。正如20世纪英国政治家哈罗德·拉斯基指出的:“象所有功利主义者一样,他懂得制度对受它控制下的社会的极大重要性。他知道制度是由人的努力造成的,因此他也重视立法的重要性。密尔绝不是政治上的虚无主义者,他赞成强迫教育、立法限制劳动时间、国家资助科学研究、政府控制公共事业、政府帮助贫民。他在实际经验中得出教训,漫无止境地为私人利益竞争不可能产生秩序井然的国家。;[5](p6)所以,密尔认为,为了“伟大的善”,即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多的获得自由幸福的机会,在保证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必须实行政府的有限干预。

   密尔以个人的自由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为前提,主张自由放任原则,他着重强调了反对政府干涉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第二种,“有许多事情,虽然由一些个人来办未必能象政府官吏办得那样好,但是仍宜让个人来办而不要由政府来办;因为作为对于他们个人的精神教育的手段和方式来说,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悉的知识,’;“第三种理由也即最有力的理由乃是说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隐患。;[3](pll“一’20)在政府包办一切的情况下,那么公民会失去进取心,庞大的官僚机构必然会成为社会的沉重包袱,社会的改革和进步就成为不可能。由于以上三种情况,密尔总结:“总之,一般应实行自由放任原则,除非某种巨大利益要求违背这一原则,否则,违背这一哪j必然会带来弊害。
    密尔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与i8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不同,他们将政府视为“守夜人”,认为国家源于人性的缺陷,是免不了的祸害。它只有消极的工具性价值和职能,往往把政府的职能定位在保证个人生命、财产与自由不受侵犯,对于国家持冷漠和怀疑的态度。密尔曾经形象地描绘过这些人对政府的态度:“政府完全被视为一个魔鬼,被要求隐藏起来,让人们尽可能不要感受到其存在。人们的呼声不是‘帮助我们’,‘指引我们’……是‘别管我们’。}}[6](p147)0他非常反感这种政府完全不干涉理论,宣称政府不仅保护个人自由及财产安全,也有积极目的:.r 1.使谋生的手段对每一个人都更容易;2.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有希望改善自己的状况或自己后代的状况;3.发展对他的人类属性有重要意义的才能,即他的理性和道德存在。}}[6](p169)密尔认为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因为自由放任原则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原因在于:第一,自由放任原则不适应不具有判断和行为能力的人;第二,自由放任原则不能自然地实施一些人们对自身利益作出的最好判断;第三,自由放任原则不能自然地实行利他行为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7i。密尔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五篇“论政府的一般职能”中,首先肯定“在许多情况下,政府承担责任,行使职能之所以受到普遍欢迎,不是由于别的什么原因,而只是由于这样一个简单的原则,即它这样做有助于增进普遍的便利”[2](p371)。密尔认为政府应该干预的事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益于社会利益的事个人没有能力而不愿做的;另一类是有利于社会的事由于个人得不到相应的报酬而不愿做的。这两类事情构成了政府干预的基本原则。他首先把政府干预分为“命令式的”和“非命令式的”两种,并且倾向于政府用“非命令式的”干预方式,即“政府不发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给予劝告和传播信息,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不干预他们,但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去做,而是也设立自己的机构来做同样的事情”。正如他所说的:“同非命令式的政府干预相比,命令式的政府干预所具有的正当活动范围要小得多。;[2](p530-531)他指出“自由放任有许多例外”,“不干预原则在一些情况下不一定适用,或不一定普遍适用”[2](p543)。具体而言,密尔认为政府应该干涉的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向人民提供教育。教育关系到一个民族素质的长远利益,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自发调节,所以政府必须进行干预。第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利。密尔主张以法律维护妇女权利,赋予妇女选举权和参政权,提高妇女素质。儿童尚没有能力对自身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禁止雇佣他们做过于繁重的工作,禁止虐待他们。第三,政府应干预垄断,维护公众利益。密尔认识到,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仍然无法阻止某些私人公司实际的垄断,所以提出“政府应从一般利益着想,使这些领域中的经营活动遵守合理的规定,或保留控制这类经营活动的权力,以使公众能享有垄断利润带来的好处’,[2](153)。第四,公共救济。政府所进行的干预包含着一定程度的“利他行为”即“政府所要干预的不是个人为自己自身利益采取的行动,而是为他人利益采取的行动,这特别包括公共救济这一十分重要而又引起很多争论的间题”[2](p558)。密尔主张政府制定济贫法,以保障公共救济这一利他事业顺利进行下去。

    通过对政府有限干预的规定,密尔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对传统自由主义的放任原则进行了修正。他深刻认识到,在新的社会现实情况下,完全放任是行不通的,只能是有限度地放任,政府对经济事务、对个人活动都应进行一定程度的干涉。密尔提出的“为了伟大的善”可以实行政府干预的主张,是他的自由原则在国家间题上的表现。密尔为了他所主张的“伟大的善”,认为政府可以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对社会事务进行有限的干涉,这样做的目的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反而是从更大程度上扩大人们自由的范围,增进人们的幸福。密尔对传统自由主义进行的有限修正,反映了在新的时期,原先那种消极的国家的“守夜人”角色已经开始不能适应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国家的作用,完全的放任主义原则在新时期已经失去原有的号召力。
    很明显,密尔根据个人自由至上原则和功利主义理论,在新旧自由主义之间采取了调和折中的方式,提出了政府有限干预的理论,这使他的自由主义思想蒙上了浓厚的折中主义色彩。正如西方研究者所认为的那样:密尔是伟大的多元主义者,他将昔日所有理论中的真理带人和谐之境,将所有虚假和证明为误的东西尽行抛弃,并示范一个美好社会如何能够建立在一些相互对立的观点上,这是密尔非凡的目标,从他开始其工作的那一天起,始终谨记在心[lel。也许正因为这种多元和折衷的特点,使密尔既赢得了世人无数的称赞,又遭致了别人的误解和垢病。然而无论是褒是贬,密尔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地位和贡献都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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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王秋梅 [标签: 密尔 自由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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