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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民特征、地位与存在形式
作者介绍:
  朱启臻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农村社会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启臻教授长期从事农民、农业与农村问题研究,他是我国“三农”问题专家,是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家组成员,先后主持国家和省部级有关“三农”研究课题20多项,发表论文和调查报告90余篇,对农业社会学、农民组织和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均有独到见解。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各地方形成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热潮,但是人们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理解差异甚大,如有人把新型职业农民理解为“农业工人”,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在农业公司当“雇员”,或者就是专事农业服务,因此,把农场打工者,农机服务、农业科技服务、甚至化肥、农药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人都作为职业农民。这是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误解。我们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就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素质,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简单地说新型职业农民就是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由于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的复杂性,需要对这个定义作以下说明。
  第一,新型职业农民是农民不是工人。所谓农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社区,并凭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一般认为农民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他们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生产性耕地;他们大部分时间从事农业劳动;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收入;农民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这是农民的一般特征,新型职业农民也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区别于非农民。农场工人、农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农业服务人员,一般不占有土地,可以不居住在农村,他们的收入是工资收入,或劳务收入,或农业服务的营业收入。WwW.11665.COm因此,在理论上,他们不属于新型职业农民的范畴。
  第二,新型职业农民有新的特征。新型职业农民到底“新”在哪里,我们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征:
  1. 相对传统农民而言,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传统农民追求的是维持生计,以自给自足为特征;而新型职业农民则充分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这也是吸引人们做新型职业农民的基础条件。
  2. 相对兼业农民而言,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新型职业农民不仅要把务农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稳定性是农业特点对从业者的基本要求,农业生产是依赖经验的活动,只有稳定才能不断积累和丰富农业生产经营经验;也只有稳定,农民才能形成长远预期,这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稳定性可以避免对农业的短期行为,是新型职业农民区别于兼业农民和资本承包土地的重要方面。
  3. 从责任范围来说,新型职业农民具有更大的责任范围。与传统农民、兼业农民、工商资本等经营的农业相比,新型职业农民具有更自觉的责任意识和更广泛责任要求。传统农民的责任范围局限在自己的家庭,农业的责任就是满足家庭成员的需要;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责任是满足市场的需求,对消费者负有责任。新型职业农民与兼业农民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决定了其对土地态度的不同。兼业农民,特别是以打工为主的兼业农民,因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是打工收入,农业沦为家庭“副业”,兼业农民往往对种地收入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种地的目的甚至仅仅是“够自己吃就行”,影响了农业的产品贡献,弱化了农业的社会责任;新型职业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因此,重视农业的产出和市场价值,注重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和较高的生产效率,负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新型职业农民与工商资本的区别在于对生态、土地的影响,工商资本和一些短期的承包户,看中的是土地的眼前产出,往往为了眼前利益追求高投入高产出,掠夺地力,造成地力丧失、环境污染而使农业发展不可持续。新型职业农民更重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对生产负责,也对生态负责,不仅对当前负责,也充分考虑对后代负责,给子孙后代留下可以永续利用的土地。所以新型职业农民社会责任范围和现代农业观念远远超过其他农业群体。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具有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的意识。
  第三,新型职业农民来源的多元化。新型职业农民的农民不再是一个身份概念,而是一个职业概念,凡是从事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者都可以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也就是说新型职业农民的

来源是多元的,目前正在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应该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主要来源。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土地融入城市,为土地流转创造了条件,土地向种田能手流转逐渐形成承包大户,进而形成家庭农场。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四、五十岁的农民,不仅具有丰富的农业知识,而且对农业有感情,着力把他们中的一些种田能手培养成新型职业农民对农业文化传承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外出打工的返乡创业者也是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来源,他们中一些优秀分子,外出打工长了见识,更新了观念,拥有了一定资本,对农业和乡村怀有感情,他们愿意返乡创业,回到农村经营农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此外,一些致力于农业的城市居民、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只要他们对农业有兴趣,致力于发展农业,政府就应该支持他们经营家庭农场,成为新型职业农民。
  第四,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地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关系到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农业安全,也是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具体来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具有以下重要地位和作用。
  1. 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破解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解决“未来谁种地”的有效途径。造就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是农业和农村保持活力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农业组织形态的变化,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主体不断涌现和发展,但是无论何种组织形式,其个体形态都是职业农民。
  2. 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运用。传统小农以及兼业农民的分散性和农业的短期行为是制约农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只有形成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规模经营形态才能刺激农民对农业科技需求。因为科技的采用可以通过职业农民的规模经营获得较高的收益,所以新型职业农民比非职业农民有更迫切的科学技术需求。 3. 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集约化、专业化和组织化。目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传统农户和兼业农民的组织需求弱化,缺乏组织起来的驱动力。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可以为职业农民的规模经营获得更多的利益,通过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可以有效培养职业农民合作的需求,对形成功能齐全的农民合作社创造了条件。同时新型职业农民也为实现农业经营集约化、专业化创造了条件。
  4. 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政府支农政策的落实。目前政府的各项支农政策落实过程不仅成本高,而且支农效果由于过于分散难以充分显现,如农业补贴长期以来存在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的问题,难以达到激励农民种田积极性的目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仅使政府的支农政策和农业服务更具针对性和瞄准目标,也有助于提高政府支农政策和服务的效果,促进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5. 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农业文化的传承。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是家庭的代际传承,是在家庭环境下的濡化过程。新型职业农民的代代相传对传统农业文化的保存和现代农业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传统农业文化中天人合一理念、循环利用传统、尊重自然、顺从自然与利用自然的智慧,对现代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新型职业农民为优秀农业文化的代际传承创造了条件。
  第五,新型职业农民的载体是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存在需要特定载体,最理想的载体是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中的劳动者是典型的职业农民。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新型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相互依存,没有家庭农场就没有新型职业农民存在的基础,没有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也难以形成活力。我们认为家庭农场要具备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一定规模,以区别于小农户。其规模下限是足以获得满足家庭成员消费的收入所达到的规模,低于这一规模就难以对职业农民形成吸引力;其上限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家庭成员所能经营的最大规模。据我们对北京、河北、山东和黑龙江的典型案例调查,家庭农场的规模受不同地区和不同经营内容和不同技术水平的影响。在黑龙江,种粮的农民每个劳动力最多可耕种300亩左右;在河北的山地一个劳动力最多可以种20亩的规模;菜农家庭农场的规模是5~20亩,而种苹果的果农认为夫妻两个劳动力最佳的经营规模是5亩。调查发现种

农民普遍期待的家庭农场规模是100亩耕地;二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这一点用以区别工商资本农场的雇工农业。我们知道农业是一种依赖丰富经验和需要高度责任感的活动,为自己劳动的农业和为他人劳动的农业所获得的结果是不同的。许多农业类型如水果、蔬菜的种植,雇工往往降低劳动质量,影响产量和品质。因此,家庭农场强调以自家劳动力为主要劳动力。此外,农业的季节性也决定了雇工农业的风险性和不可持续性。三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家庭农场是农业企业的一种,不同于承包大户、专业户等,只有注册为家庭农场才能获得国家认可,便于识别和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也是家庭农场稳定性的要求,家庭农场涉及规划、计划、财产、品牌建设、农场继承等一系列问题,要求必须是“正式”企业。家庭农场与承包大户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不稳定的,一是承包面积的不稳定,有些年份可能承包的规模较大,有些年份可能承包的规模较小;二是承包地点可以发生变化,有些承包大户不仅在本村里承包土地,还到外地承包。因此,理论上讲,承包大户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那些在乡村具有稳定的承包面积和稳定生产预期的承包大户,可以通过登记注册转化为家庭农场。
  关于家庭农场的类型,我们认为综合家庭农场比专业农场更符合中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综合家庭农场是指具有种植业、养殖业或小型农产品加工业的家庭农场,也包括利用农业多功能性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和农事体验等农业服务。综合性农场与单一的专业农场相比,有三个好处:一是种植业、养殖业的结合,有助于有机循环农业的保持,是可持续农业的重要条件;二是综合性农场有助于形成职业农民,农业的季节性是兼业农民存在的主要原因,通过建立综合性农场,可以解决农业劳动时间分配不均匀问题,为稳定就业提供保障;三是农业产业链在家庭农场的适度延伸,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的收入,家庭农场多样化经营,也有助于避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家庭农场的特点就在于既保留了农户经营农业的优势,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同时可以克服小农户的弊端,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条件和现代农业组织的基础。回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改革,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保障了国家农业安全和农产品供给,充分证明了农户是适应农业特点的最有效经营形式。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这种传统分散农户经营也确实遇到了种种弊端,其存在的制度缺陷与问题日益显露。因此,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提到机制创新,一些人就会以农户经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由,认为农户经营方式过时了,甚至否定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事实上,理论和实践都已充分证明了这样的原理:只要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变,农户这种经营形式的适应性就不会发生变化。动摇了农户为基础的农业经营模式就动摇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基础。所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守住一条底线”,即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是新型职业农民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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