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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王引之语言学研究与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

试论王引之语言学研究与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

  19世纪末20世纪以来,对于高邮王氏父子的学术成果的研究逐渐升温。特别是引进西方的语言学科之后,从语言学的角度研究王氏父子的论文、著作也逐渐增多。薛正兴的《王念孙王引之评传》、张先坦的《读杂志句法观念研究》、王章涛的《王念孙王引之年谱》等都是近20年来研究高邮王氏父子学术与生平的精专之作。而高邮王氏著述四种及高邮王氏遗书前面的“弁言”也是非常有份量的学术论文。然而,从泛化的哲学思想史角度,特别是知识论的角度来研究王氏父子的论文还十分稀少,论著似未出现。当然,一些训诂学专著,中国汉语史、中国语法史之类的著作,还有评传之类的著作也从各自学科的角度肯定了王氏父子的学术贡献,有助于我们从人文知识增长的角度把握王氏父子的特殊贡献。本文着重从泛化的哲学史观出发,以“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观念为核心,考察王引之的学术贡献。
  王引之的学术特点及其贡献,从龚自珍《工部尚书高邮王文简公墓表铭》一文可窥一斑。龚以平日所闻于王引之自我评价的口气说道:“吾之学,于百家未暇治,独治经。吾治经,于大道不敢承,独好小学。夫三代之语言,与今之语言,如燕、赵之相语也,吾治小学,吾为之舌人焉。其大归曰:用小学说经,用小学校经而已矣。又闻之公曰:吾用小学校经,有所改,有所不改。”王引之敢于改正古人错误的是这样三类情况:“周以降,书体六七变,写官误,吾则勇改;孟蜀以降,椠工主之,椠工误,吾则勇改;唐、宋、明之士,或不知声音文字而改经,以不误为误,是妄改也,吾则勇改其所改。WWW.11665.COM”王引之不敢乱改的一类错误是:“周之没,汉之初,经师无竹帛,异字博矣,吾不能择一以定,吾不改;假借之法,由来旧矣,其本字十八可求,十二不可求,必求本字以改假借字,则考文之圣之任也,吾不改;写官椠工误矣,吾疑之,且思而得之矣,但群书无佐证,吾惧来者滋口也,吾又不改。”
  下面将从九个方面论述其学术贡献。
  一、发掘古代语词被淹没的语义
  王引之是古代语言学家,他不是从整体上阐发经学的微言大义,而是发掘经学中个别语词被淹灭的古义,从局部上为经学的新解释提供新的语言学材料。在《经义述闻》卷三十一《通说》上,他通过语义训诂的方法,揭示了古代汉语中一些词汇长期被淹没的语义。发掘这些被淹灭的语义,在一定的意义上促进了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下面仅列举7个语词的训诂,从中可以看出其语言研究对于古典人文知识增长的意义。
  1.有与友通,均可训为亲。
  2.时训为善。
  王念孙认为只有“毛传”一见,而王引之则举出了多个例子,并提出了新的理由,即时、善一声之转,故可以训时为善。不过,从语义的角度看,时训为善,并非善恶之善,乃是“好”的意思。王引之训善为嘉,颇为恰当。然而,这两个字之间的意义相关性可能不是声音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应当是意义的引申。做事能合时宜当然可以称为“好”。故“时”可以训为“善”、训为“嘉”。王引之仅从声音与意义相关联的原则出发训时为善,仍有未尽其意之处,应当注意到词汇的意义引申原则。
  3.“赵注训为为有,足补经训之阙,而字书韵书皆不栽其义。”
  此条通过对经训的历史研究,发掘出了“为”可以训释为“有”的新意。为此,王引之又作了系统的材料补充。
  4.“从容有二义,一训为舒缓,一训为举动。其训为举动者,字书韵书皆不栽其叉,令略引书以证之。”
  在此条,王引之先列举“楚辞”中的例子,以楚辞证楚辞,此为内证法;次引《中庸注》中错误例子,以见训诂于经义正确解释的重要性,“训诂明而经义明”。顺便又批评了郑笺的错误。在此条词义的训释过程中,王引之还拓展了戴震“一字之义,当贯群经”的训诂原则,将一词之意的训释,发展成贯通经、史、子的训释原则。最后,他又对该词之变形作了引申性的论述,将“从容”与“竦踊”、“怂恿”联系起来,从而将“因声求意”的原则在词义训释方面加以拓展,即由字义拓展为词义,并从自动与使动的词语使用方法的角度进一步解释了“从容”与“怂恿”的意义相通与词法相异之处。这是王引之对古代汉语动词用法研究的一项贡献。
  5.“家大人曰:蕾可训为立。而字书、韵书皆无此训。”“家大人曰:《吕氏春秋》‘顺说’、‘求人’二篇注并曰:‘归,终也。’而字书韵书皆不载此训。”
  王引之在继承其父王念孙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反复言说某字、某词之义于字书、韵书皆无,而通过经、史、子等典籍或传、注类著作,详细证明自己研究的新发现。这是在经、史、子的研究过程中积累新的人文知识的做法。这些人文知识虽然客观地存在于古代的典籍之中,然而由于语言的变化、发展,某些字、词的意义长期被淹没了。王念孙、王引之父子通过古典人文学的“知识考古”形式,以人文实证的方法掘发沉沦于古代典籍之中的某些字、词的原初意义或另一面意义,对于拓展人文学的知识视野具有积极意义。相较于宋明理学的义理创新而言,清代乾嘉学术中的知识考古运动更偏重于人文知识——即字、词意义的发掘,以此来拓展人文学者的知识视野,从而间接地达到或实现对经典意义的新解释。因此,我们可以说乾嘉学者是通过知识视野的扩展来实现意义的再创新。对于学者个人而言,这些零星的创新并不形成某一创新的系统。然而,从一个时代而言,则在整体上实现了思维方式的革命,造成了思想“范式”的转移——即通过人文实证的方法实现思想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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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释“贯”为“行”。
  王引之引其父之言,将贯释为“行”,并旁证博引以证明此词为“行”之意。阮元、焦循释《论语》“一以贯之”句皆释贯为“行”。此是清人的共识。然而,语言学的训诂并不能完全代替哲学思想的意义解释。“贯”释为“连贯”、“贯穿”也不能说是错误的。这里涉及到训诂学与哲学解释学的复杂关系。此处不能详论。
  7.“物”有“类”义。
  王引之认为,“物之训为事,常训也。又训为类。《系辞传》:‘爻有等,故有物。’韩注曰:‘等,类也。’桓二年《左传》:‘五色比象,昭其物也。’谓昭其比类也。……《方言》曰:‘类,法也。’物训为类,故又有法则之义。《大雅·蒸民》:‘天生忝民,有物有则。’《孟子·告子》篇引此而释之曰:‘有物必有则。’言其性有所象类,则其情必有所法效。性有象类,秉夷之谓也。情有法效,好是懿德之谓也。故下文遂曰:‘民之秉夷也,’故好是懿德。”
  上述“训物为类”的词义考古,孤立地看起来仅是对词义的再发掘。然而,联系《大雅·蒸民》“天生蒸民,有物有则”一句中“物”字的训释历史,我们就会发现此训释所包含的深刻的哲学意义的颠覆。宋儒二程子皆训“物”为“事”,戴震对此句中的“物”字亦训为“事”,并从“实事求是”的经验主义思维出发,将这一句话解释成从具体的万民生活中寻求人伦之理。王引之应当读过戴震的《孟子字义疏证》一书,然而并不同意其师戴震对此句话中“物”字的训释,而是将“物”字训为“类”。依“类”之义而言,则此句话中的意思是:民有其类则当各效法其所好之法则。他还进一步引《孟子》一书对物训为类的解释,以证明自己的训释为的训。虽然还不能说是旁征博引,然而也是言之有据的。如果像王引之所言,将“物”训为“类”,则《大雅·蒸民》一诗中这句话可以释为“有类有则”,《孟子》一书中“有物必有则”一句可以训释为“有类必有则”,这是可以说得通的一种新解。不过,将“物”训为“事”也并不能算是错误的训释。这里涉及到字、词意义的训诂与经典整体思想的系统解释之间的复杂问题,在此非三言两语所能说清的。从经验论的哲学立场来看,“万民”的表相让人感觉到无从去把握他们、管理他们。然而诗人告诉我们,这一由上天生出的“万民”,其实是有内在的规则可循的。因为所有的事物表相背后都有其一定的法则,故孟子才说:有物必有则。当然,如果说是“有类则必有则”,也可通。然而,戴震在此字的解释上没有与二程、朱子立异,在其“气化流行即道”的形上学框架里,将“物”训为“事”,努力寻求事相背后的法则。戴氏的这一词义训释与其哲学思想体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王引之发掘“物”在常义“事”之外的另一层意思——类、法则,这本身并没有错,扩大了人们对“物”的多义性的认识,从而扩大了人们对古代词汇意义的认识范围,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他也拓展了经典的意义世界与古典人文知识的视野。如果依照王引之训“物”为“类”的意义方向,对传统经学中“物与则”的关系作一更深入、系统的研究,或许能开辟出另一条经学的解释系统。可惜戴震之后的乾嘉考据学没有在思想系统的解释与建构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二、揭示古代汉语在实际运用中的复杂现象
  王引之在《经义述闻》卷三十一《通说》上部分,还发现并总结出了古代汉语中双声、叠韵,复语,双字词汇,古代汉语中的特称、泛称、通称等多种复杂的语言现象与语用学现象,对于后人进一步深入、准确地解读古代经典的意义提供了语言学的新成果。
  1.双声、叠韵现象的发现:“夫双声之字,本因声以见义。不求诸声而求诸字,固宜其说之多凿也。”
  通过对双声词“犹豫”一词的分析研究,王引之批评了训诂史上依字形字义训释词义的缺陷。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字与词的关系。古代汉语(包括现代汉语)中,有时字与词的界线并不是很清楚,此为字与词的重合现象。其二,字义小与词义大,词脱离字而别有意义,特别是双声词、叠韵词之类,像犹豫,以及与犹豫意义相同的一些双声词。词不脱离字而有更加丰富的意义,如“自由”一词。此为双音节词。而此类双音节词经过语言与思想的发展而演变为一个特殊概念的时候,其意义更加丰富。然其根本意义仍然与字义相关。“六书”原理表明,汉字有依形起义,有依声起义。然而,“词”在语言中比字的意义更为丰富。字为词素,词为句素。依声起义的词,若依字形训义,的确有穿凿之处。然亦不能一概而论,夸大依声起义原则的普适性。
  王引之发现,双声词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单声词发展而来。犹豫一词,可以分开来解。犹与豫均可作“犹豫”解。《管子·君臣》篇有“贰豫之心”,《老子》有“犹兮若畏四邻”。
  与犹豫意义相同而词形不同的词有:犹犹、与与、夷犹、容与、狐疑、嫌疑、踯躇等。
  对于双声、叠韵一类词语的训释,王引之接受了同时代人“因音求义”的正确方法,提出了因声求义的方法论原则。他说:“大氐双声叠韵之字,其义即存乎声。求诸声则得,求诸其文则惑矣。”——训诂学中词学原则的确立可以视为清代训诂学超越汉代训诂学的地方。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使训诂学超越了搜集材料、整理材料的阶段。在此原则指导下,王引之引其父王念孙之言,以为唐初之人,已经不了解古汉语中“无虑”一词的真正意思了。这应当是中国语言学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词义研究成果。他通过对唐以前中古汉语史的疏通,将“无虑”一词的本来意思阐明了。“无虑”即“大凡”也,概指之词,非精确计算之词,非不考虑之意也。又,“无虑”一词还有变形的,有时“虑”亦即“无虑”之意,见《荀子·议兵》篇、《汉书贾谊传》。有时“无虑”作“勿虑”;有时先秦文献作“摹略”、“孟浪”、作“莫络”。
  王引之认为,上述词汇在语用过程中的这些变形都是一声之转的结果。通过因声求义的词学研究方法,王引之为后人正确阅读古代经典文本,更加逼近古代经典的原义,提供了语言学研究的成果与训诂学的经验。
  2.复语现象的发现:“殆,亦疑也。古人自有复语耳。”
  王引之认为,古汉语有少量的双音节的词汇,“何休注襄四年公羊传曰:殆,疑也。……《史记·仓公传》:‘良工取之,拙者疑殆。’殆,亦疑也。古人自有复语耳。……《庄子·山木》篇:‘侗乎其无识,傥乎其怠疑。’怠疑即疑殆也。文十二年(公羊传):‘惟善诤言,俾君子易怠。’怠,疑惑也。言使君子易为其所惑也。后人但知殆训为危、为近,而不知又训为疑。盖古义之失传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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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引之通过对古代训诂成果的吸收,结合经典训诂的实际,首先对殆、怠二字具有疑惑之义进行训释,扩大了人们对殆、怠二字意义的认识。而尤为重要的是,他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古代有“复语”现象,这既是当时古汉语研究的一项新认识,一种新的人文知识新发现,同时也为正确理解古代汉语的复杂现象提供了新的语言学成果。
  3.王引之对古代汉语中“义同字异”的双字词汇的发现。
  “引之案:古人训诂,不避重复,往往有平列二字。上下同义者,解者分为二义,反失其指。如《泰》《象传》:‘后以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解者训裁为节。或以为坤富称财。不知裁之言载也,成也。裁与成同义而日裁成,犹辅与相同义而曰辅相也。《随》《象传》:‘君子以嚮晦入宴息。’解者以为退入宴寝而休息,不知宴之言安,安与息同义也。”此处所谓“经传平列二字上下同义”,从现代汉语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一个由双字构成的词汇的双字词或双音节词。他在《经义述闻》通论部分一共列出了64个双字词的材料,列表如下:
  上述所列64例,在今天看来,并不一定都可以看作一个古代的双字词,但王引之揭示出古代经传中上下平列二字意义相近或相同的语言现象,绝大部分是真实、可信的。这一语言现象为汉语由单字词向双字词过渡提供了古典语言学的统计学资料,值得重视。
  4.揭示了古代汉语词汇的特称、泛称、通称之复杂现象。
  以孝、南面、身三词为例,王引之揭示了古代汉语词汇在使用过程中的复杂性,有的是特称,有的是泛称,有的是通称。以“孝”字为例,王引之说:“《尔雅》善父母为孝。推而言之,则为善德之通称。《逸周书·谥法》篇曰:五宗安之曰孝。慈惠爱亲曰孝。……秉德不回曰孝。则所包者广矣。《文侯之命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曰:‘追孝于前文人。’言追善德于前文人也。《大雅·文王有声》篇:‘通追来孝。’通,辞也。来,往也。言追前世之善德也。前世之善德,故曰往孝。即所谓追孝于前文人也。”这是从词汇使用的方法角度揭示了“孝”在通称的用法上具有“善”的意义项。这种词义训释已经超出了汉儒的训诂传统,而是带有从词汇运用规律的角度来归纳古代字、词的意义了。又,“南面”一词后来专指帝王,但在古代汉语的不同语境中也可泛指诸侯、卿大夫。如王引之说:“书、传言凡南面,有谓天子、诸侯者,”“有谓卿大夫者”。“盖卿大夫以临民之权,故曰可使南面也。”这里揭示了“南面”一词的泛称用法。又,“身”一词具有多义性,有时指人的全身,有时特指人的身体的部分。如王引之说:“引之谨案,人自顶以下,踵以上,总谓之身。”“颈以下,股以上,亦谓之身。”这里,身有特称,有通称的不同用法。
  要而言之,王引之从语用学的角度揭示古汉语具有特称、通称、泛称的三种方法,对于后人在古代汉语的语境中正确把握语词的意义,提供了词汇学的帮助。
  三、对“假借”说的发展
  对于训诂学中的“假借”说,王引之有新的发展。首先,他区分了造字之“假借”与语言运用过程中依声近原则而“假借”的用字法的不同,进而进一步揭示了汉代经师的注经义例,“有读为之例,有当作之例”。即使如此,古书仍然有改之不尽的用字类“假借”现象存在。在《经文假借》一文中,王引之不惮繁琐,列举了254例“假借”现象,对于正确理解经文提供了很好的语文学的研究成果。
  在王引之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将这254例字依王氏例举的次序,以表格形式列出,以供同仁或后人方便查阅。列表如下:
  从今人的角度看,王引之对语言运用过程中如此复杂的“假借”现象做一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目的是要求后人阅读经学文献时能够切合于经文之原义。他的语言学研究背后暗含着一种追求经典“原义”的深层动机,否则很难以如此深细的工夫列举如此众多的假借现象。在列举了这么多被前人遗漏的“假借”现象之后,王引之这样说道:“若是者,由借字之古音,以考同音之本字,惟求合于经文,不敢株守旧说。”
  不过,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发现,王引之在上述所列的借字条目里,有些字是否属于借字,也还有可以商榷的余地。例如,上表中所列的第7条易与埸,第190、191、193、196、197条,第210条辟与臂,第224条危与诡,第238条沙与纱,第248条百与陌,第251条雖与惟,极有可能是形讹,并不一定就是音近、音同而假借的。另外,有些个别字在一般的典籍中很少出现,如第110条两个字等,或许只具有学术史的意义。虽然如此,王引之从汉语语用学的角度阐发“六书”中的“假借”法,在原则上还是正确的。
  四、批评训诂学中“缘词生训”现象,追求古代政教制度之本义
  ——释“养、射”二字之本义
  在《孟子·滕文公》篇有“痒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之文。赵歧注曰:“养者,养耆老。射者,三耦四矢以达物导气。《王制》‘有虞氏养国老于上痒。’郑注:‘痒之言养也。’引之谨案:此皆缘词生训,非经文本意也。”
  “缘词生训”是戴震批评学者在注释古代经文时,未达古代典章制度,根据经文的语境、脉络而望文生义的注释方法,这种注释方法当然无法将经文中的真实意义揭示出来。此处,王引之批评赵歧、郑玄的经注为“缘词生训”,主要也是从整体上考察了周王朝的贵族子弟的教育制度,认定“序训为射”,亦是教导之名。通观王引之所论,其训“射”为教导之名,而非射箭之意,颇为得当,不可移易。他说:
  痒、序、学校,皆为教学而设。养老习射,偶一行之,不得专命名之义痒训为为养,序训为射,皆教导之名。其意本相近也。……射、绎古字通。(《鲁颂·泮水篇》“徒御无绎。”《释文》:绎,本又作射。……)《尔雅》云:“绎,陈也。”《周语》云:“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则射者,陈列而宣示之。所谓“谨瘁序之教,申之以孝弟之义也。”此序训为射之说也。养射皆教也。教之为父子,教之为君臣,教之为长幼。故曰,皆所以明人伦也。
  由此三字训诂,进而引申到徽、助二字的训诂,王引之认为,这都是“因本事以立训”的古代汉语表达方法的体现。所谓“因本事以立训”,即是通过具体事件以确立词语的意义,然而其所实际意义则不是字面所表达的具体事件,而是另有所指。语词的意义必须在古代制度的整体意义中去理解。王引之说:“徹者,徹也。助者,藉也。痒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皆因本事以立训。岂尝别指一事以明之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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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引之将词义训释与古代社会的教育制度、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深得戴震的运用语言、古代典章制度的知识训释经典字义的实证精神。
  五、以“介”字隶变为“个”字为例,揭示汉字书写形态变化造成字义、词义讹错的典型形态
  在《经义述闻》一书中,王引之以十分详细的文字演变史材料为证,揭示了后来古籍中“个”字与“介”字的关系。他有感于唐以后学者不明白“个为介字隶变之省”的学术现象,通过音韵学知识,同时辅以大量的文献学材料证明“个即介字隶变之省”这一学术结论。他说:“自唐以来,缀学之士,皆不知‘个’为‘介’字隶书之省……又不知‘介’字之音可以转而为‘笛’,而见音古拜反者,则以为当作介,见音古贺反者,则以为当作个,……始则强分介、个为二,既则疑《说文》之脱‘个’字,而增‘个’字以为‘箇’之重文,于是仓史之遗文,竟乱于向壁虚造之说矣。此不可以不辩。”
  从今人的角度看,这一学术结论也许并没有多少现实的或者实际的价值,但具有学术的意义,而且对于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而言,亦有意义。
  首先,他从“介”字隶变的字形学角度,揭示了“介”与“个”之间的关系。
  其次,他从古音的角度揭示“介”与“个”相通之处。“介音古拜反。又音古贺反。犹大之音唐佐反,奈之音奴笛反,皆转音也。后人于古拜反者则作介,于古贺反者则作个,而不知个即介字隶书之省,非两字也。”
  为了证明他自己的这一结论,王引之举出了7个例子。列表如下:
  王引之最后的结论是,“个为介字隶书之省,见于汉碑者显然可据。”他说:
  个为介字隶书之省,见于汉碑者显然可据。故《说文》有‘介,元‘个’。学者不察,而强分为二字,字各为音,作介者必古拜反;作个者必古贺反。《玉篇》、《广韵》以下诸书,相沿不改所谓大道以多歧也亡羊也。
  通过对“个”与“介”二字的研究,王引之揭示了汉字发展过程中形变与音变的内在关系,批评了元代文字学家戴侗、乃至于他的好友,《说文解字》研究的大家段玉裁在此问题上的认识错误,并对《说文》一书的体例又作了新的阐发。他说:“《说文》凡有重文,皆注云某或作从某。如果有‘个’字为‘箇’重文,则当云‘箇’或作半竹,乃合全书之例。今戴氏所引唐本《说文》则云:‘今或作个,半竹也’细审其文,乃后人私记于‘箇’字注末,自道其当时有此字,而又臆为之说耳。……通考《说文》全书,无此文义,其出后人私记无疑。”又说:“段氏若膺《说文注》,讨论精审,而于‘箇’字,乃依唐本或作个之说,而以‘个’为重文,且载半竹之解,无乃为作伪者所惑与?”
  由上述的文献材料与精密的训诂学知识来看,王引之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其解决问题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如形变与音变的关系的互用,则可以有广泛的训诂学与校勘学意义。
  六、掘发古代典籍中的文字错误,努力恢复古代典籍版本的原貌
  1.对“衍文”现象的分析。
  王引之将儒家“经”部文献中衍文产生的时代分作三个阶段,一是自唐代开成石经时有衍文的,二是自唐初作疏时出现衍文的,三是自汉儒作注时出现衍文的。为便于认识起见,我们将王引之指出的衍文现象列表以表之。
  上表所列20项衍字例句,有些可以据句子意思而发现,有些非有深厚的音韵学知识而不能发现,如15、17至、20等5个典型的衍字例子。如果从整篇文章意思的理解来说,这4句话中的衍字的发现与否,并不影响大局。然而,从古典人文知识的正确性角度看,又的确具有价值。尤其是从发明体例的角度看,对于一些经典文献中读不通的句子,从衍文的角度去考察,或许能提供有益的启示。
  2.对字形相近而讹错的分析。
  对于古代经典中有些字因形讹而导致语义不通的现象的分析,是一件十分有价值的文献考订工作。正如王引之说:“经典之字,往往形近而讹,仍之则义不可通,改之则怡然理顺。”但改字也有根据,那就是必须通晓汉字篆、隶各体的变化规律,即如王引之所说:“寻文究理皆有其本字,不通篆隶之体不可得而匿正也。”
  依王引之“形讹”条举例来看,形讹的原因不外乎5种,最常见的楷字形近而讹的情况最多;其次是古文相似,后人不知而导致形讹;再次是篆书相似而导致形讹,又次是隶变后因隶书形式相似而导致形讹;最后一种情况是草书相似而导致形讹。王引之虽然列出了形讹的具体字例,但在书写的过程中并未按照5种字体的分类来叙说形讹,给后人阅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尤其是对楷书体的形讹不加以明言,而是夹杂在古文、隶书、草书、篆书之中叙说,容易混淆。楷书師、師二字重复出现,当为一时疏忽。
  下面我们以列表方式将王引之的“形讹”之字分5类加以归纳、列表。一是古文,共9例;二是隶书,共15例;三是篆书,共1例;四是草书,共1例;五是楷书,共138例。5者相加,共164例。列表叙述如下:
  3.指出抄写者或刻版者因上下文的关系而造成的“上下相因”之错。
  对于古代文献因为抄写或刻版的原因导致的错误,王引之引其父念孙的话说道:“经典之字,多有因上下文而误写偏旁者,如《尧典》‘在璿机玉衡’。机本从木因璿字而从玉作‘璣’。……”类似的例子分两类,共有14例,列表如下:
  上述3例属于本有偏旁而误易者也。
  上述11例属于本无偏旁而误加之者也。两类错误共14例。
  4.“后人改注疏释文”以致误者。
  王引之认为,经典在流传的过程中,因为版本的不同而本身有讹误。然而,有些注疏、释文是正确的,后人不知,强改注疏、释文中正确的部分以迁就经典文本,结果导致了新的错误。如王引之说:“经典讹误之文,有注疏释文已误者,亦有注疏释文未误而后人据已误之正文而改之者。学者但见已改之太(当为‘文’字,引者注)以为注疏释文,所据之经已与今本同而不知其未尝同也。”
  在此条,王引之列举了43条例证,今选出2条例证以证明王引之所举例证之不误。第一例“《周易·系辞传》‘莫善乎蓍龟’,唐石经‘善’误为‘大’,而诸本因之,后人又改《正义》之‘善’为‘大’矣。”王氏的这一结论是奠基在对《汉书·艺文志》、《仪礼疏》、《白虎通》、《孔子家语》、《礼记·礼运》诸文献引此句皆作“莫善乎蓍龟”的考察基础之上的。而且还有其父王念孙对为何作“大”的理由考辨为旁证:“家大人曰:‘本亦作大者,涉上文五莫大而误’。”通过先于唐石经诸经典版本的校勘,确定无疑地证明了《周易·系辞传》“莫善乎蓍龟”一句中的“善”字不为“大”而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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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例为《周礼》“《天官·司书》‘凡上之用财’。唐石经‘财’下衍‘用’字,而诸本因之。后人又改《叙官》疏之‘用财’为‘用财用’矣。”对于此条的辨析,王引之从文义顺畅与否的角度对《天官·司书》“凡上之用财用”一句提出改正的意见。理由是:“下‘用’字盖因注而衍。贾疏曰:‘此经上之用财必考于司会者。’此之所考,但知多少阙之,非是会计与王为限。云司会以九式均节邦之财用者,欲见司书用财,必考于司会之意。据此则注文作‘财用’。经文则作‘用财’。不得云‘用财用’也。唐石经始误衍。”
  其他41条的错误,王引之都有理有据地指出了前人注疏及唐石经中经典文句中的错误。掘发经典中存在的这些错误,为后代古籍整理提供了宝贵的版本校勘的研究成果。
  5.“上文因下而省”——对古代典籍的语言运用规律的总结。
  王引之对古代汉语在运用过程中出现的“省文”现象的总结,对于古代经典的阅读提供了很好的语言学成果。他在《经义述闻》中虽只列举了6个例证,但在先秦诸子的文献中有大量的省文现象。通过王引之的“省文”义例,可以很好地理解古汉语的语用规则。下仅引两例,以证明王引之所言之不虚,并引《老子》文本中的省文现象,以证明王引之所说的“省文”现象在先秦其他诸子文献中实有此事。
  第一例:“引之谨案:古人之文,有下文因上而省者,亦有上文因下而省者。《尧典》‘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三百者,三百日也。因下六日而省日字。”
  第二例:“《论语·卫灵公》篇‘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躬自厚者,躬自厚责也。(皇疏引《蔡谟》云:‘厚者,厚其德也。’失之。)因下薄责于人而省‘责’字。”
  王弼注《老子》第二十三章有“故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德者同于德,失者同于失”几句,其中“道者同于道”一句中“道者”二字为衍文,而“德者同于德,失者同于失”二句皆从上文“故从事于道者”而省“从事于德者”、“从事于失者”等字样。若不用省文,全文当为:“故从事于道者同于道,从事于德者德者同于德,从事于失者失者同于失。”如此以来,则《老子》一书之文就过于累赘、凝重了。
  王弼注《老子》第七十二章有“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唯不厌,是以不厌”四句,后面两句当蒙上文而省“其所生”和“民”、“其生”等字。如果全文表述之,当为:“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唯不厌其所生,是以民不厌其生。”
  古代典籍中,很多地方因省文而使语言显得特别精炼,但有时也给后人的阅读带来障碍,引起误解。王引之通过对古代汉语在语用过程中运用“省文”规则的总结,为后人正确阅读古代典籍提供了一种可信、有用的语用学知识。从这一意义上说也增加了人文知识。
  七、批评“增字解经”和将语词当实词的训诂方法
  1.批评“增字解经”的现象,以追求经典解释过程中的本义。
  从语言学到解释学,王引之对经典注释、解释的活动,都以服从符合经典原义的“历史还原主义”为学术目标,而这一目标所体现的乾嘉学术精神,就是“求是”、“求真”,也是研究乾嘉学术的不同“范式”下很多学者所肯定的“科学精神”。如果说,在语言学的层面,乾嘉学者通过“因音求义”的方法,再加上其他语义考古的方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实现恢复“古义”的学术目标,但在经典意义解释的层次上是否还能够像在语言学的层面上实现恢复“古义”的学术目标,则存在着相当大的理论争论。
  我们先看王引之对“增字解经”的界定:“经典之文,自有本训。得其本训,则文义适相符合,不烦言而已解。失其本训而强为之说,则阢陧不安,乃于文句间增字以足之,多方迁就而后得申其说,此强经以就我,而究非经之本义也。”
  从纯理论的角度看,王引之“经典之文,自有本训”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经典之文一当落实在具体的历史注释与解释过程之中,哪一种注释、解释符合本训,则是一个不太容易断定的学术难题。因为,作为历史之中的“文本”本身不能为自己辩护,说甲解释错了,乙解释是对的。而要解释“文本”,就不可能不增加新的文字。因为,如果按照原来一样的文字去解释经典文本,就等于没有解释。而那些多出来的“文字”如何能断定是否是增字解经,就是一个经典注释与解释实践中必然遇到的“解释学难题”。
  通过研究《经义述闻》卷三十二“通论”下“增字解经”条的文字,我们发现,王引之列举的大量“增字解经”的经典解释现象,其实大多数并不属于“增字解经”现象,而多数是因为在经典字、词训释中未能达诂的训诂学错误而导致的所谓的“增字解经”现象。在其所列举出的100百多条中,真正属于王引之批评的“增字解经”例子的,其实屈指可数,而大量所谓的“增字解经”现象,首先都是因为在经典训释过程中,因为字、词的训诂出现了问题,而导致了王引之所批评的所谓“增字解经”现象。因此,被王引之称之为“增字解经”的未能达诂现象,首先不是增字解经的结果,而是由于字、词训诂的错误导致的,属于“文本误读”的大范畴。虽然这一“文本误读”不属于“增字解经”的结果,但同属于未达“经典原义,,的大范畴之下,因而仍然属于乾嘉考据学者要批评的学术范围。只是王引之对其错误的定性不甚准确罢了。
  (1)的确属于“增字解经”之例的,如第14例:“《金滕》:‘敷佑四方。’敷,遍也。言遍佑四方之民也。而解者曰:布其道以佑助四方。则于敷下增道字矣。”
  (2)有些训释意思与王氏相通而只是用语不同,王氏的批评并不恰当,如第34例:“檀弓:忌日不乐。”王引之训为“忌日不作乐”,而解者训为“忌日不为乐事”,王引之认为解者之训“则于乐上增为字,乐下增事字矣”,这一评判并不能令人信服。
  (3)更多的是因为对经典字、词训诂不当而导致的过分诠释现象,并非属于“增字解经”现象:第3、11、12、15例均属于这一现象。如第3例:“《系辞传》:‘圣人以此洗心。’洗与先通。先犹导也。言圣人以此导其心思也。而解者曰‘洗濯万物之心’(《韩注》)。于心上增万物字矣。”第11例:“暂遇奸宄”(语出《尚书·盘庚》),“解者日暂遇人而劫夺之。”(《某氏传》)王引之认为,此处暂当训做渐也、诈也;遇当训做隅也、差也。而前人之训,“则于暂遇下增人字及劫夺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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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所列例子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可以归属到此条之下。如第38例:“为人臣无外交,不敢贰君也”一句,王引之训贰字为“并”,“言不敢比并于君也。”此训当是正确的训释。然而,“解者日:不敢贰心于他君。”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训释,而并不是什么增字解经的现象。
  尽管如此,王引之对于传统经学(也包括少量的史学与子学内容)训诂中错误训释现象的纠正,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从局部恢复了传统经典中个别语词、语句的本义,可以视之为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
  2.“语词误解以实义”。
  王引之在古典语言学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是,集中探讨了古代汉语中的虚词现象,并将此研究成果运用到经典训诂的实践当中,纠正古代训诂中把本当作虚词理解的词误当作实词解释的错误现象,从而为后人进一步准确地理解文本的原初之义提供了古典语言学的根据。这一学术贡献不可泯没。
  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对于现实社会的经济发展没有任何作用。因而对于民生的改善没有直接的作用。这是乾嘉学术受人垢病的重要原因。西方近代社会知识的增长,主要得力于自然科学知识的增长,对于社会生活有直接的影响。乾嘉学者的研究范围主要局限于古代经典,属于纸上的东西。在学术领域里,我们不能贸然地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然的确与现实的功利需求没有直接关系。这也可以看作是乾嘉学术的一种局限。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但这也不能全怪乾嘉学者,社会政治环境要负一大半责任。在今天看来,他们给了我们一笔文化遗产。如何利用好这笔文化遗产,那就是我们的事情了。
  八、《经传释词》与王引之的虚词研究
  王引之《经传释词》一书的学术贡献,不仅仅在于所列举出的160多个古汉语虚词,更重要的学术贡献在于他将古代汉语中的虚词现象提升到古代汉语研究的自觉层面,使学人在注经解经的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古代汉语的实词现象,还要注意到古代汉语中的虚词现象。虽然,王引之并不理解现代语言学中的“语法”问题,但他从词汇学的角度提出古代汉语中的虚词现象,并对之加以研究,为清代的语言学研究提供了新的人文学视野,有助于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
  有关王引之在古代汉语虚词研究方面的开创性贡献,同时代学人阮元有非常精辟的论断。阮元说:
  经传中实字易训,虚词难释。《颜氏家训》虽有《音辞》篇,于古训罕有发明,赖《尔雅》、《说文》二书,解说古圣贤经、传之词气,最为近古。然《说文》惟解特造之字(如亏、曰)而不及假借之字(如而、虽),《尔雅》所释未全,读者多误,是以但知攸训所,而不知同迪(攸与由同,由迪古音相转,迪音当如涤,涤之从攸,笛之从由,皆是转音,故迪攸音近也,释名日:“笛,涤也。”)但见言训我,而忘其训间(《尔雅》言,闲也。即词之闲也)。虽以毛郑之精,犹多误解,何况其余!高邮王氏乔梓、贯通经训,兼及词气,昔聆其“终风”诸说,每为解颐,……恨不能起毛、孔、郑诸儒,共证此快论也。
  阮元此处所说的“词气”,即是今日现代汉语语言学所说的“虚词”。阮氏序文虽然言简,然而,从古代汉语学的虚词研究的历史人手,高度肯定了王引之在此方面所做的贡献。而王引之本人在自序中亦说:“自汉以来,说经者宗尚雅训,凡实义所在,既明著之矣,而语词之例,则略而不究,或即以实义释之,遂使其文扦格,而意亦不明。”
  王氏所说的“语词”,即今之所说的“虚词”。他在自序中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时说道,他分10卷,列举了160个虚词,以补“前人所未及者”。其所采用的材料是“九经三传及周秦、西汉之书”,可见取材之广泛,远远突破了他的经学研究范围。
  依清人钱熙祚《跋》所言,王氏《经传释词》大体从6个方面解析了古代汉语中的虚词现象。第一类是“常语,如与,及也;以,用也之类是也”;第二类是“语助,如《左传》‘其与不然乎?’《国语》‘何辞之与有?’‘与’字无意义之类是也”;第三类是“叹词,如《书》‘已予惟小子。’《诗》‘猗嗟昌兮。’‘已’‘猗’皆叹声之类是也”;第四类“曰发声,如《易》‘于稽其类。’《书》‘於子击石拊石。’‘於’字亦无意义之类是也”;第五类“曰通用,如粤之通越,员之通云之类是也”;第六类“曰别义,如‘与’为‘及’,又为‘以’;‘为’为‘为’,‘为’(去声)为‘谓’。为[此为字当为衍文]如‘以’为‘用’、为‘由’,又为‘谓’、为‘与’、为‘及’、为‘而’之类是也”。
  虽然王引之发现了古代汉语中的虚词现象,但他还没有现代汉语的语法观念,故其古汉语虚词研究还只是停留在古代汉语虚词现象的列举水平之上,并没有像现代汉语学将虚词分成代词、介词、副词、连词、叹词、助词等门类。在具体的解释过程中,将有些实词虚词化也并不是十分恰当,如章太炎先生在《王伯申新定助词辨》一文中所举例分析的,的确是有待商榷的。而有些虚词有未能涉及,如黄侃《(经传释词)笺释》一文所例举的诸多文字;还有些虚词的解释是错误的,如裴学海在《(经传释词>正误》一文中所分析的个别虚词。尽管如此,王引之的《经传释词》在清代语言学的研究方面仍然为后人提供了新的人文知识,将前此的古代汉语中的虚词问题提高到一个自觉的高度,从而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个新的认识视角。伴随着西方语言学观念、体系被引人中国的人文学研究领域,王引之的古汉语虚词研究既提供了中国学术传统的内在文化土壤,又在西方语言学的新视野里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天地。正如徐复所论:“近世文法之学盛行,词类区分,虚词辄居其半。代词、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所分益细,穷极研山几,前途正未可量。甚愿学界同人毋没王氏开创之功,平心以求之,以收相得益彰之效。”
  九、保持经学训释传统中的异说
  ——王引之经学训释思想中的阙疑精神与审慎态度
  王引之在经学研究过程中,发现经学传统中于一事有两种不同的说法,而这种不同的说法并没有根据证明孰是孰非。对于这种“两行”(庄子语)现象,王引之持异说并存的开放态度。应当说,这是王引之经学训释思想中的可贵地方,也是清学“实事求是”精神的消极表现形式,即以存疑、阙疑、两可的态度对待异说,为后人进一步训释经义预留学术空间。在《经义述闻》卷三十二“经义不同不可强为之说”条里,王引之这样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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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论六艺,稍合同异,名儒之盛事也。述先圣之元意,整百家之不齐。经师之隆轨也。希不齐之说,亦有终不可齐者,作者既有所闻异辞,学者亦弟两存其说,必欲牵就而泯其参差,反致溷毅而失其本指。所谓离之则两美,合之则两伤也”。
  王氏对于古代经典中两存之说,举出了26例,以证明两说可以并存的道理。之所以两说可以并存而不可强合为一,是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让异说合而为一,因而只好存异,让人们去思考。下举第18例与第25例以证明之。
  第18例:“《王制》大祖之庙,谓之始祖之庙,庙之不祧者也。《祭法》祖考庙,谓显考之庙,庙之亲尽则祧者也。此不可强合者也。而解者欲合为一。则以祖考为始祖矣。”
  王引之之所以不同意将《王制》与《祭法》中的庙制混而为一,是因为文献不足征。在《经义述闻》卷十六“曰祖考庙”条里,王氏通过详细地考辨,以说明此二说不合强合为一的理由,最后得出这样的审慎结论道:“祭法与王制不同。学者依文解之而阙所疑,可矣。必欲合以为一,则治丝而棼之也。”他批评了晋代王肃《家语·庙制》篇,沿袭郑玄之注,合《祭法》与《王制》的庙制说为一的做法。
  第25例:“《左传》夫差杀申胥,在哀十一年。《越语》则在勾践反国之三年,时当哀七年。此不可强合者也,而解者欲合为一,则以宦吴三年而反,为哀五年,加以反后六年,为哀十一年矣。”
  对于此条,王引之在《经义述闻》卷二十一“四年又一年又一年又一年”条里有详细辩证。王氏认为:《国语》与《左传》“盖记者传闻各异,不可强同”。韦昭注《国语》时强不同以为同,其实缺乏足够的证据。因为“越人行成,在哀元年。宦吴三年而归,哀四年而非五年。纵加反国之六年,亦财十年。其时尚未杀申胥也。况四年反国之明年,再二年,为反国之三年而非六年乎?《越语》之文,本不与《左传》相当,无事规规求合也。”
  这种异说并存的审慎态度,即使在今天的历史学、文化学研究过程中,亦应当具有的一种“实事求是”精神。
  现代中国学术的分科,使得乾嘉时代的经学研究成果分别归类到哲学、历史、古代汉语等领域,中国传统学术自身的发展脉络因此被模糊了。这使得中国传统学术与近现代的学术传统之间本来应该有的内在联系也无法看清了,从而使中国传统学术与现代学术传统之间人为地产生了巨大的断裂。学术史惯用的“乾嘉考据学”一词太关注于乾嘉时代经学、史学的研究方法,而对乾嘉经学、史学研究逐渐产生出来的古典人文知识,并通过古典人文知识的量的不断扩充而导致传统经学的自我变化的意义,未能得到很好的认识。中国传统经学的瓦解不仅仅因为1840年鸦片战争从外面给予的巨大冲击所致,而且也因为乾嘉学术“以知识说经”的方法提供了大量的古典人文知识,从而让传统的“小学”由附庸蔚为大国,从传统学术的内部导致了经学传统的解体。这一学术风气的形成当然与当时满清贵族政权的政治高压有密切的关系,也与中国传统学术由宋明到明清的风气变化的自身发展逻辑密切相关。如何继承并超越20世纪诸大家对明清学术研究的成就,从古典人文知识的增长与现代知识、学科体系的建立的内在关系这一新角度发掘乾嘉学术的现代性意义,将是2l世纪广义明清学术研究(当然包括乾嘉学术)的一个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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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吴根友 [标签: 自首 条件 论破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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