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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背上的法庭》:民间风俗与国家法律的交锋
[摘 要] 本文以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为观照对象,从影片所塑造的三个人物入手来分析其所象征和代表的意味,并从影片所讲述的六个案件中探索了偏远地区民间风俗或民间法与国家法律的交锋与博弈,并指出民间法与国家法良性互动的可探索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马背上的法庭》;人物象征;民间风俗;国家法律;互动
  《马背上的法庭》讲述了三个人——法官老冯、书记员杨阿姨、刚毕业的大学生阿洛,和一匹驮着国徽的老马组成的移动法庭,深入到偏远村落巡回办案的故事。这个移动的特殊法庭,几乎没有正规的立案审案的正规程序,也没有重大特大的案件,但却成为调节边远山区百姓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电影的视觉语言非常朴素简单,但却展现了法院基层工作的艰辛,也展现了基层司法工作者在维护滇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此外,影片还向我们传达了在偏远地区,由于地理、文化的封闭和边缘,国家法律的渗入极其微弱,而在其中起协调和裁决作用的更多的则是当地的民间风俗。这里,民间风俗是包括族规、村规、礼俗、人情、习惯等在内的,甚至是可以称为民间法。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法而言,它是某个地区由于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渐渐形成的一种解决问题或纠纷的知识传统。这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法未能渗入时的一种约俗,富有弹性,但却在当地具有十分重要的协理作用。但在国家法开始进入这些偏远地区时,国家法律与民间风俗之间便会产生摩擦与博弈。
  一、影片人物象征
  影片主要展示了三个人物:老冯、杨阿姨、阿洛。这三个人,还有一匹马,再加一个国徽,共同构成了影片最主要的色调。wwW.11665.cOM
  老冯是一个五十多岁有着丰富山区司法工作经验的老法官,他年轻时就像阿洛一样,血气方刚,但经过三十多年的磨砺,尤其是经历了山区大大小小的案件,老冯也越来越融于这片土地了,他不再有年轻时的意气用事,他所有的棱角和激情已经被时间和贫穷的土地渐渐耗尽,变成了一个看似委曲求全的司法法官。但实际上,老冯的委曲求全并非没有原则,像在盗马案中,摩梭女长老以盗马贼已接受她们的惩罚,就不必再接受国家法的追责了,但老冯没有同意,他认为在刑事案上,国家法不能让位于民间法,这是他的原则。但在一些民事案件上,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老冯也是愿意屈从于民间法的。这是他在山区工作几十年来的经验,实际上,老冯代表的与民间法逐渐磨合的国家法。他以极大的真诚平衡着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以最大的热忱来保障国家法的尊严。
  杨阿姨,是一位文化程度不高的民族工作者,她因政策干起了司法一行,最后也因政策面临被清退。在这几十年的工作中,杨阿姨协助老冯处理了各种纠纷,当阿洛进入这个队伍,在老冯与阿洛发生矛盾时,她又充当起了二人之间的调解员,缓和着观念不同的老少两代法官。但在二人的争执中,杨阿姨还是多站在老冯这边的,一是因为感情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老冯是认可民间风俗或民间法的,他能在处理纠纷的时候充分地尊重民间法的传统,平等地看待二法的关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杨阿姨实际上代表的是被国家法逐渐改造的民间法。
  阿洛,从政法大学毕业的大学生,他是国家法的忠实维护者,认为国家法是惟一的具有排他性的法律,其他社会规约都应该被废除。在办案的过程中,他只是一味地按照国家法去处理案件,没有顾及民间风俗在当地社会关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阿洛眼中,老冯的办案方式是有损国家法的威严的,甚至到最后他以带新娘私奔的方法破坏了彝家规约,使当地百姓对司法的信任感急剧滑落。这次事件应该说是给了阿洛一个教训,也值得他在以后的司法之路上细细体味。社会的复杂性并不是由单一的社会关系组成,多元化的社会也需要多元化的法律,不能一味教条主义和书本主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以宽容的心态包容民间风俗或民间法的存在,并以灵活的方式将国家法的精神渗透到各种社会关系中。
  二、民间风俗与国家法律的交锋
  影片一共讲述了六个案件,非常形象地呈现了国家法律在民间风俗面前的尴尬,尤其是第二、第四、第六个案件。
  第二个案件是猪拱骨灰罐,这是国家法律与民间风俗的第一次正面碰撞。以阿洛为国家法律代言人的裁决是:猪不是人,不明白骨灰罐的意义,不必负法律责任,同时法院也不支持迷信活动。而以民间法为依准的村

民不买账,最后不得不由老冯来裁定:张龙赔李二两头猪,并且做一场法事,此案才算平息。其实在这个案件中,骨灰罐在国家法律中是不具有任何价值的物品,但在民间风俗中或民间法中却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可以说,阿洛的错误在于在国家法律中寻找依据来裁定只有民间风俗中才显示意义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骨灰罐的意义不在国家法律之内,而只在民间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阿洛没有弄明白,国家法并没有十足的能力处理好全部的社会关系,在国家法触及不到或延伸不到的地方,还需要民间习俗或当地的社会规范来调整和制约。老冯是有多年经验的,他明白民间法在其中扮演的重要作用,他遵从了民间风俗,并亲自为当事人牵猪。这样做,虽然表面上是民间法胜过了国家法,但最后不仅得当事人认为在民间法的意义上自己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而且也使国家法的利益最大化了,可以说是共赢。
  第四个案件是盗马案,法官的马丢了,他们求助于摩梭女长老找回了马,但女长老却拒绝交出马贼,这是因为盗马贼已经接受了“我们”的惩罚,就不必再接受“你们”的惩罚了。可见,在女长老眼中,民间法与国家法是对等的,已接受民间法的惩罚,也就不必再接受国家法的惩罚了。同时,她也认为民间法和国家法是相排斥的,在民间法适用的范围,国家法便不可再干预。但这次案件的性质是不同于猪拱骨灰案的,它是一起刑事案件。老冯这次的态度十分坚决,他认为,一些民事案件可以依据当地的风俗来处理,但刑事案件决不能姑息国家法律的无声和民间法律的喧嚣。这次的刑事案件,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民间法律的适用范围,二是刑事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执行。这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的。
  第六个案件是村约案。彝族村长自行制定了一项村约:“过界牛羊一律宰杀。”这项规定其实是村官一厢情愿地使用了自治权力制定规范的错误,它既没有合理的理由,也没有合法的效力,最后,不仅得不到老冯的认可,更没有得到村民的支持。当这个案件还在审理中的时候,阿洛携新娘私奔的事件使案件暂时地搁置了。私奔事件直接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对峙推到了风口浪尖。因为私奔事件破坏了彝家人的规矩,这是彝家人最为重视的,甚至村约案中的受害者也因此暂时停止了诉讼,来共同面对私奔事件。另外,由于私奔事件的男主人公是代表国家法律的阿洛,这便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具体化地显现了出来,而问题也由此变得极为严重。这次事件造成了两种后果:一是造成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对抗,二是造成了彝家人对国家法的不信任。而这两种后果也是我们透过影片需要思考的两个问题,即如何实现民间法和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如何使国家法深入人心。   以上三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民间风俗与国家法律的交锋,有相互周容,有相互对抗,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如何使民间风俗与国家法律能实现良性互动,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就需要司法人员通过实践来一步步摸索。另外还有三个案件,即第一、第三、第五个案件,虽然没有很明显的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交锋,但却让我们从案件的事实中看到了法律意识无法有效生成的致命因素:贫困。
  第一个案件是妯娌矛盾,因一个只值五元的泡菜坛子引起,而根源在贫穷;第三个案件是债务纠纷,但争议不在债务本身,而是150元的债务,即使债务人倾其所有,也是无法全部偿还的,这也是根源于贫穷,而第五个案件依旧还是有关贫穷的。
  这三个案件体现的不是民间风俗与国家法律的交锋与博弈,而是实实在在的贫穷。贫穷是法律无法解决也无法改变的,但它却是影响法律实行的真真实实的现实环境。妯娌之间为一个五元的坛子而互生矛盾,这是贫穷之下的自私,但法律不分贵贱贫富,但凡涉及法律,必须保障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与尊严。而债务纠纷,依然是有关贫穷的注脚,这个案件最后由老冯埋单了,这是个不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解决方法,如果没有老冯的善良举动,以有失公平的价格买下那头瘦猪,这个案件估计要存在很久了。但这是个例,不具有推广价值,我们能做的就是使贫穷的人摆脱贫穷,为司法工作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这才是最应该做的。另外,第五个案件也同样传达给我们贫穷会导致心理的扭曲,摆脱贫穷正是当务之急,也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必要保障。
  三、民间风俗与国家法律的良性互动
  《马背上的法庭》以朴素的电影语言向我们展示了民间风俗或者是民间法在偏

远地区处理乡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同时也向我们展示了国家法的渐近渗透过程以及这个过程的艰难,它正是在与民间法的冲突与融合中实现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化进程。影片中,三个法官穿行的那条崎岖山路,似乎也正象征了在少数民族的偏远山区法治化进程的艰辛与曲折。电影最后,老冯死了,杨阿姨也退休了,这条路上只剩下了没有多少经验的年轻的阿洛,面对这条法治之路,阿洛该如何面对,又该如何去行走,成为我们关注电影之外的又一重思考。不过,电影也给了我们一些暗示,如杨阿姨对老冯说的那句:“阿洛好像你年轻的时候。”这似乎让我们看到了阿洛今后的路并未像我们想象的那样艰难。老冯一生的法官之路就是在一步步摸索中走出来的,他积累了一套适合山区司法的办案经验,这种极有价值的解决问题的思路,阿洛是可以借鉴并行诸实践的。当然,老冯的一些做法并不是完全可取和可用的,这需要阿洛去完善,毕竟阿洛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他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有着专业的理论水平,如果他能将在大学所学与山区的实践结合起来,尤其在经历磨砺之后,应该是可以总结和摸索出比老冯更好的办案方法。
  总之,影片以一个小视角向观众传达了这样的一个信号:在我国广大的乡土社会中,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山区,民间法和国家法并存,甚至民间法的适用度更甚于国家法,这已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而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有着相互冲突的地方,也有着可以转化的条件和方式。那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发现和调动二者互动和相容之处,可以说,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只能在实际的办案过程中探索。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边远地区的法治建设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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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禹丽莎.浅析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乡土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以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为背景材料[j].安康学院学报,2010(02).
  [3]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郁龙(1989— ),男,回族,河南周口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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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马背上的法庭 国家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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