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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秩序与政府驱动
摘要:社会自发的变革和政府驱动的变革是社会变革的两种基本类型。社会自发的变革重视通过社会公众的自主选择和社会规则的相互竞争推动社会秩序的演进,而政府驱动的变革则强调政府在社会变革中发挥主导性的功能。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既是社会力量逐步发展的过程,体现了自发秩序的生成与演变,同时,这种变革又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展开的。体现出政府驱动的变革特征。因此,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体现了这两种力量的结合。从我国的改革历程来看,我国社会变革的成功正是得益于这两种变革力量的相互配合,而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路径则为政府驱动和自发秩序的结合提供了现实条件。
  关键词:社会变革;改革动力;自发秩序;政府驱动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1-0027-09
  收稿日期:2011-08-21
  作者简介:楚德江,博士,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221009
  历史地看,人类社会的变革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社会自发的变革和政府驱动的变革。改革开放30多来,通过深刻变革,中国社会各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30多年来的中国社会变革,一方面体现了从人为秩序走向自发秩序的演变历程,另一方面改革的进程又明显体现出改革者的意图和设计,而不是纯粹的自发秩序形成的过程。那么,改革成功背后的根源是什么呢?推动改革的根本动力又是什么呢?如何认识我国社会变革的路径选择?在我国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新形势下,对于这些问题的正确解答,不仅有助于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也有助于今后确立正确的发展路径。WWw.11665.Com在新世纪新阶段,这更具有承前启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自发秩序与政府驱动:
  社会秩序变迁的两种路径选择
  对于社会变革,人们普遍采取两种基本态度:保守主义的态度和激进主义的态度。保守主义体现了社会秩序渐进发展的图景,而激进主义则展现了人类改造社会的雄心壮志。保守主义者怀疑人类具有充分的理性,主张“把政治安排牢固地植根于从属于这种安排的人们的经验之中。”而激进主义者却充分相信自己的理性或信仰,认为已经掌握了关于社会秩序安排的绝对的和永恒的真理。“按照他们的理解,历史是集体撞墙的令人痛心的社会故事。然而他们找到了钥匙,现在门开了,历史已经到达了他的最后阶段,从此以后,只要遵从他们的指示,就会诸事顺畅。”与此相类似,哈耶克根据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标准把社会秩序分为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自发秩序的理念相信,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在一定环境和规则约束下由社会成员的自主行为所自生自发产生的,而人为秩序的理念则主张美好社会能够由人类理性加以设计并通过政府强制推行得以实现。由此可见,社会秩序变迁具有自发秩序和政府驱动两种基本路径。
  1.自发秩序的社会变革理路
  自发秩序的理念根源于对人类理性有限性的深刻洞见。显然,每个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人们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又是各不相同的,但人类却很难通过信息交流和相互学习实现全部知识和经验的综合。一方面,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学习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另一方面,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许多知识和经验并不能清晰地认知和表述,也就是说,人们对自身的大多数知识和经验处于“无知”的状态。“人不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之工具而不使用他种形式之工具是无知的,而且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此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
  正是由于人类知识的有限性和分立的特征,自发秩序的理念相信,那种通过人类理性的审慎思考所设计的所谓“完美”的社会制度必然都会因存在着各种难以预料的缺陷而走向失败。哈耶克认为,人为秩序观秉承的是建构论唯理主义传统,而自发秩序观则坚持进化论理性主义。建构论唯理主义认为“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进化论理性主义则相信那些“被人们认为极有作用的种种实在制度,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并且表明,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不仅每个人的知识都极为有限,而且“从整体上讲,任何一个个人对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所知

道的绝大多数事实都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由于每个人所拥有的经验和知识都是独特的,人们不知道谁拥有最权威的知识,也无法知道谁懂的更多,因此,要充分利用人类的知识和经验,“唯一途径便是一种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尝试和发现他自己所能够做的事情”。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经由对环境的认知和自主选择,会不断学习和运用一些对人类社会有助益的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这些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体现为一些惯例和制度,比如市场价格机制。这些规则、惯例和制度绝非任何人所能设计,它们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自发秩序观坚信,“各民族于偶然之中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而非实施人的设计的结果”,因而“我们所说的政治秩序,绝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井然的智识的产物。”而“所有试图对社会进程做有意识的控制或指导的各种诉求,不仅永远不能实现,而且还会导致自由的丧失,并进而摧毁文明”。
  自发秩序所赖以产生的个人自由和自主选择有助于激发社会公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对于促进社会的竞争和活力的确至关重要,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自发秩序观从个人主义自由观出发,完全否认以政府干预为主要形式的人为秩序可能发挥的功能,犯了极端主义的形而上的错误。首先,既然人类智识的有限性可能导致政府的愚蠢干预,依靠个人自主选择而形成的自发秩序就同样无法避免因理性的有限性而造成的缺陷;其次,没有政府对一般性规则的维持和保障,自发秩序根本无法形成,已经形成的也会随时遭到个人机会主义行为选择的威胁;第三,和理性的个人一样,政府同样可以通过经验的积累和审慎的选择不断提高政府干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四,作为人类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府在推动集体行动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可见,仅仅依靠自发秩序是不够的,顺利实现社会变革还需要政府的有效推动。
  2.政府驱动的社会变革理路
  政府驱动的变革不因为自发秩序的优势而受到人们的忽视。一方面,这是因为问题的关键或许不是自发秩序和以政府干预为代表的人为秩序孰优孰劣,而是人们根本就难以把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清晰地区分开来;另一方面,还因为自发秩序本身并不完美,存在着许多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只有在政府适当的干预下才有可能得以克服。而且,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在很多情况下,只要人们足够谨慎,政府干预也存在着较大的成功可能。政府驱动的变革并不必然是哈耶克所声称的试图设计完美的社会秩

序,也不像哈耶克所说的只追求统治者的目的,而是能够根据社会的需求,确定适当的行为范围并作出理性的行为选择。和其他组织一样,作为人类合作的一种形式,政府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
  首先,由于政府享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使它在处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如维护国家安全、保持国内的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其他各项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等。这些社会事务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政府的职责。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政府的职责范围逐步扩大。目前,人们普遍认为,在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及维护社会公平等领域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政府干预有助于弥补自发秩序的不足。如上所述,自发秩序并不必然是有效的,即使自发秩序是有效的,也会存在某种不足和缺陷,而政府干预则可能对克服这种缺陷发挥一定的作用。比如在典型的自发秩序——市场机制中,价格信号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未必十分有效:价格机制难以为产业政策提供指导,也很难依赖价格机制实现工业化所必需的资源转移。而政府则可以通过保护、补贴、提供融资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资助,并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来突破关键性的瓶颈。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落后国家面临着更严峻的竞争压力,如果政府放任市场调节,国际竞争对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特别是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看不到‘看不见的手’”,“倘若存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迹象的话,它肯定被一只强有力的看得见的胳膊所引导”。
  再次,政府干预行为本身也能够随着知识和经验的增长不断改进。事实证明,政府干预可能会严重损害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些看似不错的政府计划在经历

暂的成功之后最终仍然走向失败。比如,埃及在尼罗河上建造的阿斯旺大坝,解决了上万亩农田的灌溉问题,但在几十年后,却带来了严重的生态和社会问题。但政府一样能够从过去的经验和教训中学习,不断改进政策水平,提高政府干预成功的可能性。比如在经历数次经济危机、财政危机、金融危机之后,西方国家政府对经济干预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变得日益成熟和有效。
  最后,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干预能够成功地发挥作用。一些国家通过审慎的政治选择,为国家的整体发展铺平了道路。例如,美国建国之初,汉密尔顿、麦迪逊等联邦党人相信人类社会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设计了至今仍在运转的美国宪政体制,为美国社会200多年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二战后日本成功的教育政策不仅推动了日本经济的振兴,其人力资源优势也使日本在经历多次严重危机之后仍然能够立于不败之地;东亚四小龙的经济腾飞与政府所发挥的主导作用也密不可分。因此,笼统地肯定或否定政府干预都是不可取的,问题的关键不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而是政府应该如何干预的问题。一个什么都包办的政府和一个什么都不管的政府同样都是不好的,两者必须达到一种平衡。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政府“干预只有在对市场能产生‘友善’作用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益的”。
  可见,自发秩序和政府驱动是推动社会变革的两种基本力量。人们在生活中逐步认识到个人选择对于处理一些公共事务通常是无效的,而政府干预也存在着一些不宜涉足的领域。自发秩序重视发挥个人的智识和经验,而政府驱动则强调通过集体行动改进公共事务的处理方式,它们都有着天然的优势和不足,如何有效地利用它们的优势而避免它们的不足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在我国30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既明显地体现了政府对社会变革的主导和推动功能,也显示了公民权利扩张和自主选择对社会变革的强大动力。可以说,中国的社会变革较好地利用了自发秩序和政府驱动的优势,从而使之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二、自发秩序与当代中国社会变革
  由于政治权威在中国改革进程中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人们常常看不到改革的过程其实也是自发秩序生成的过程。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缺乏自发秩序生成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在经济上,我国实行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个人缺乏创业的自由。政府控制着几乎所有的就业岗位,每位就业者都依附于一个全民或集体单位,政府通过控制单位组织从而控制了每个人的生活选择。在政治上,政治权力不仅影响巨大,而且高度集中,极左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成为忌讳的话语。公民没有择业自由和迁徙自由,公民的社会身份也趋于固化。在文化上,单一、封闭的意识形态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因循守旧、不思进取、逃避风险成为公众在当时环境下的理性选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不能追求也没有机会追求个人的利益,只能安于社会和组织的安排,自发秩序因缺乏其赖以存在的个人自主选择的环境而无从生发。中国的改革进程虽然是在政治权威的推动下逐步推进的,但在改革的过程中,有利于自发秩序生成的环境逐步形成。可以说。自发秩序的生成和改革的进程几乎是同步的,并且相互促进。改革促进了自发秩序的生成和完善,自发秩序也推动着改革进程逐步走向深入。
  1.自发秩序在中国社会变革中的体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通过改革,中国社会各领域中的国家控制逐步削弱,个人自主和积极性得以发挥,为自发秩序的生成创造了基本条件。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进程中,自发秩序不仅体现在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扩展、渐进的改革路径,还体现在自下而上的改革实践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等诸多方面。
  首先,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扩展。改革过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随着改革的推进,个人自由和权利越来越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期的不断延长实际也意味着承包权更加稳定。与此同时,国家取消了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逐步放开了农产品市场,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得到了保障,地方政府对农村、农业与农民的干预也越来越少。1984年我国开始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逐步实现政企分开。不论是推行企业承包制,还

是对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企业实行出售、出让等,抑或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都是试图割断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控制,从而赋予企业完整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权利。在此期间,国家逐步放开了对就业的限制,允许并鼓励个人创业,个体和私人工商业得到迅速发展。农民在城市就业的限制和居民在异地就业的限制也逐步得到取消,企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逐步放开。
  其次,渐进的改革路径。我国的改革没有一套完整的改革方案,而是采取逐步推进的策略。我国的各项重大改革措施始终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先局部后全局的原则,这种小步走、探索性的改革路径体现了自发秩序形成中的试错特征,是一种逐步改进的有限理性策略。它承认人类理性 的有限性,在改革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反复试验,逐步改进。正如陈云在1980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我们要改革,但是步子要稳。……随时总结经验,也就是要‘摸着石头过河”,邓小平完全赞成陈云提出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方法,指出:“我们现在做的事都是一个试验,对我们来说,都是新事物,所以要摸索前进。”
  第三,自下而上的改革实践。虽然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和宏观决策是由中央决定的。但是具体的改革措施大多是由基层首先进行实践,然后再由中央和上级政府根据地方实践的效果加以确认并决定是否加以推广。设立经济特区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改革措施进行试验和实践,总结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8户居民首先冒险进行试验,得到安徽省委的认同和推广,并最终得到中央的认同。这种自下而上的改革实践既能够减轻中央政府进行政策试验的风险,降低了改革的成本,同时也使地方政府和基层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第四,分权及多样化的探索。改革的进程伴随着地方分权化改革。上世纪80年代,类似于企业承包制的财政包干体制在政府内部加以推广,财政包干、分灶吃饭成为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典型特征。这种财政包干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财政自主权,也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热情。尽管这种改革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但这种改革有效地突破了我国传统的集权体制,使我国政治体制的分权特征日趋明显。在不同时期,我国分别就不同的改革领域在不同的地方进行试验,既有中央部署的试点,也有地方政府的自主试点。这些试点和探索体现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分权趋势、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趋势和各地多样化探索的特征。
  第五,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虽然我国在1992年才最终确定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从改革伊始就已经逐步走上了市场化的道路。首先,公民和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农村改革的基本点就是确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工商业领域,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了有效保障,以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企业已成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对公民个人而言,国家对个人经济利益的承认、完善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赋予公民自由择业的权利等都体现了政府推动公民个人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努力。其次,各类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在这方面的改革措施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推动各类市场的建立,形成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政府为各类市场体系建立了基本的运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此外,国家的直接干预逐步减少,市场功能的发挥逐步有效。
  第六,法治化的制度选择。自发秩序强调个人自主,这种个人自主既反对他人的肆意干涉,也反对政府对个人的任意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任意作为,而是必须置于法治的制约之下。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权利的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制的保障。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法治经济,市场法规体系不断完备,保证了各类市场的有效运行。可见,自发秩序不但不反对法治,反而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得以有效发育。改革开放的进程伴随着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不仅保障了人民依法管理国家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法治的环境中,政府的权力能够得到有效制约,公民能够免于政府的肆意干涉和侵犯,保证了公民的自主选择和行动自由,从而促进了自发秩序的生成。
  2.自发秩序对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功能
  自发秩序是在一

般性规则的约束下依赖于民众的自主选择形成的,它有助于社会成员运用和发挥个人的知识、偏好、创新和积极性。在我国,自发秩序反映了个人的努力、社会的努力和地方的努力,这种努力对于推进我国的社会变革发挥了重要功能。
  第一,激发了社会活力。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人没有择业自由,依附于单位和国家,下级受到上级的严格控制,个人和地方的积极性和自主性难以发挥,整个社会趋于停滞和僵化。改革开放以后,自发秩序的形成起源于个人和地方自主性的增强,这种自主性不仅直接突破了僵化的社会管理体制,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社会成员和各种社会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促进了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社会活力的激发。
  第二,促使社会变革获得民众的自觉支持。自发秩序强调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鼓励个人能力和积极性的发挥,因此,这种秩序的形成是每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虽然这种结果可能和每个人的愿望都不完全一致,但这种秩序往往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每个公民的愿望和要求,因而更具合法性,更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和自觉的支持。这种自发秩序推动的社会变革不仅有助于减少社会监督的成本,也会使社会运行变得更为有效和顺畅。
  第三,促使变革与稳定保持均衡的状态。自发秩序的生成和秩序的变迁本身就意味着社会的变革,但由于这种变革是基于社会公众的自愿选择,能够较好地反映公众的需求和愿望,因此能够保持社会变革与民众愿望的一致性,从而使这种变革能够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得以实现。
  第四,降低了社会变革的成本。社会变革必然牵涉到社会价值分配格局的转变和社会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这时,社会变革往往会因部分人的反对而使得变革的成本过于高昂。但在社会力量推动下体现自发秩序特征的社会变革比政府强力推行的社会变革所遭遇的阻力会更小,获得的支持却会更多。因此,自发秩序的社会变革能够使社会变革的成本得以降低。
  第五,把民众对政府的压力变为推进社会变革的动力。社会的进步会使社会成员的需求结构和需求偏好发生重要变化,这种需求变化会逐步转变为对政府的新的期望和要求,从而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出新的挑战。如果这种需求长期不能得到满足,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就会逐步削弱甚至丧失,进而引发政府危机。因此,公众的需求变化往往会转变为对政府施政的强大压力。而在自发秩序条件下,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进行自主抉择以满足个人需求的变化,从而引发社会关系的自动调整。如果存在自发秩序生成的条件,社会需求的变化就会通过引导人们行为方式的转变以促进社会变革的实现。可见,在政府管制的情况下,社会需求的变化会形成政府管理的压力,而在自发秩序的演变中则会成为推进社会变革的强大动力。
  三、政府驱动与当代中国社会变革
  虽然社会自发的力量极大地推进了改革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种自发秩序需要在一个适宜的环境中才能形成并成为建设性的力量。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单位制、户籍制以及票证制,将所有的人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体制之中,国家湮没了社会,个人丧失了基本自由和创造力,国家也因而失去了活力。”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发展陷入一种“锁定”状态,仅 靠社会自发力量的推动,并不能有效冲破制约社会发展的重重桎梏,并引导社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历史经验表明,当一种社会体制使社会陷入一种停滞状态,通常需要通过社会革命或社会改革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均衡状态,推进社会的发展。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社会改革便成为当前社会变迁的基本方式。但这种改革的成功,往往需要政府的有效作为:首先,改革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管理,以确保改革进程中的社会稳定;其次,政府出台基本正确的改革政策,推进社会主要问题的逐步解决,减少社会冲突并获得较多的社会支持;第三,改革举措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改革的社会成本较低。在我国社会变革的进程中,政府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政府驱动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中的体现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改革是在政府的推动下逐步展开的。虽然一些改革措施是在地方甚至民间首先进行了探索,但这些改革举措的普及和推广仍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才得以实现的。我国社会变革进程中的政府驱动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启动并推

进社会变革。改革开放前夕,我国的国民经济已临近崩溃的边缘,人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社会改革迫在眉睫。但是,在僵化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的约束下,社会改革并不能自动展开。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政府的强力推动,才有可能开创我国改革开放的道路。1978年围绕“真理标准”的大讨论,破除了人们思想观念上错误观点,创新、实践、探索而不是因循守旧成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不管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国企改革,都是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进行试点、探索和全面推广的。通过探索和试错,政府得以认识到改革措施的不足和缺陷,确保改革走向正确的道路。
  第二,加强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与战略规划。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政府对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进行着有效控制,但对经济社会的宏观运行却显得无能为力,社会总供求严重失衡,产业结构、城乡结构也严重失衡,以致出现了民众个体生活的有序和社会经济整体无序并存的状态。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政府一方面通过推行各种责任制在工农业领域赋予了个人和组织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加强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宏观调控和战略规划,保证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效率。除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手段实现对宏观经济生活的引导和控制外,政府还通过制定五年规划、十年规划和未来远景目标等确定国家发展的重点领域,引导社会成员建立合理期望,以保证国家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
  第三,培育与完善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在我国,市场的形成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在这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完善市场机制和培育市场主体。首先,政府放松了对市场价格的管制,为市场机制发挥功能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其次,政府直接建立了商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人力资源市场、资本市场、技术与产权市场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市场体系,并为这些市场体系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运行规则,以确保这些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再次,政府通过赋予公民自由择业权、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加强对产权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确立了公民和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四,规避与治理社会风险。社会变革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体现为社会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也表现为在社会转轨过程中社会规范和约束体系的失灵,以及人们观念和信仰体系的多元与冲突。我国政府在推进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特别注意防范和治理社会风险,为社会变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规避和治理社会风险方面,政府所采用的措施主要有:首先,渐进式地推进改革,努力把改革成本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时期,降低改革本身的风险;其次,积极采取有效的财政、货币和金融政策,及时化解宏观经济风险;再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主导地位,避免社会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对人们价值观念造成的过度冲击。此外,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种政治和社会风险,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2.政府驱动对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功能
  自发秩序激发了社会的力量,而政府驱动则试图尽可能地发挥政治权威的功能。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之所以能够不断地从胜利走向胜利,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和高效的政府体系。具体而言,当代中国政府推进社会变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推进社会变革,引导变革进程。我国的社会变革体现了明显的政府驱动特征。不管是农村经济改革还是城市经济改革,不管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是在政府的倡导和推动下得以实施的;不管是改革时机和改革路径的选择,还是改革范围和深度的确定,都深深地打上了政府的烙印。正是政府的主动作为打破观念和体制上的重重束缚,才得以推进改革进程,并引导社会变革沿着政府所期望的方向演进。
  第二,凝聚社会力量,建立社会互信。社会变迁的过程通常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过程。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和各种利益冲突很容易引发政治动荡和社会不稳定,甚至导致政府合法性危机。我国政府在推进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始终注意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并注意把一些新生力量纳入社会权力体系。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确认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的合法地位和利益格局,保障社会公众和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比如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及时对一些社会利益失衡和权利失衡进行适当调整,缓

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比如提出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等。另外,政府还通过对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倡导,来塑造相对统一的价值体系,凝聚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第三,治理社会风险与危机,确保社会稳定。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不稳定性增加。各种危机的爆发变得更为频繁,影响也更加广泛和深远。中国政府在推进社会变革的进程中较好地化解了各种社会风险,使改革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下稳步推进。在治理社会风险方面,中国政府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政府具有较高的政治权威,能够有效地动员各种社会资源,为治理社会风险提供了政治保证;其次,中国具有一个强大的执政党,保证了中国的政治稳定;再次,相对集权的行政体制能够保证各级政府在解决社会风险的过程中行动迅速和相互协调;最后,中华民族有着强大的内聚力,当面临重大的社会风险,民众愿意和政府站在一起,共担风险。
  四、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根本动力:
  自发秩序与政府驱动的有机结合
  在推进中国社会变革的进程中,社会自发的力量和政府的推动都至关重要。中国的改革进程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令人瞩目的成功,关键在于政府的改革举措符合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诉求,而社会自主开展的探索和经验也往往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一方面,“充分发挥自发性改革的作用和基层单位的主动精神,是中国渐进式改 革的一个重要经验。”胡锦涛指出,“我们必须最充分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集中全社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亿万群众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是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逐步展开的,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可以说,迄今为止,“改革的动力主要源于体制内,体现出彼得斯描述的‘体制内改革’的主要特征。”有学者这样概括中国社会变革的特点:“在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走一条渐进的、自主的改革发展之路。”而把中国民族国家建设成功的基本经验归纳为:“第一,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凝聚国家权威;第二,一个主导的政治力量去组织国家的制度化建设。”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变革的根本动力是来源于自发秩序与政府驱动的有机结合。
  第一,政府驱动创设了自发秩序生成的基本环境。在我国,政府驱动的改革进程与社会公众自主性的增强紧密相连。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公众的生产和生活都由计划部门统一安排,个人缺乏自主选择的权利,自发秩序的生成缺乏最基本的条件。我国的改革首先从赋予农民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方面获得突破。农村土地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赋予了农民种什么、怎么种的自主权和土地产出的剩余索取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企业改革之初,也曾借鉴农村改革经验,实行企业承包制,改变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但由于企业的承包制改革并没有改变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企业仍不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的发展仍缺乏长期的激励机制,同时,承包制没有改变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企业的成败过于依赖承包人的素质高低。此后,企业改革逐步走上了股份制改造的道路,使企业拥有完整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能够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此外,政府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逐步放松对户籍的管制,加强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等,都为公民实现自主选择权利提供了条件,构建了有利于自发秩序生成的基本环境。
  第二,民间的实践经验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推广。当政府放松了对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管制之后,人们在现行规则框架下的自主探索和实践活动就会以多种形式展开,自发秩序就会逐步生成。有时,民间的自发探索甚至引发了全国性的改革浪潮。比如1980年代初的安徽小岗村的大胆实践最终导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推行。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政府对民间实践经验的重视和推广密不可分。再如,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乡镇企业的兴起也是基层社会的一大创举,它不仅提供了农民增收的另一渠道,也为我国农村城镇化道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民工潮是另一个社会自发秩序的例子。尽管在早期政府对民工潮主要强调管理,但后来也逐步发展到对民工潮进行引导、支持、鼓

励,并通过立法等措施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
  第三,和自发秩序一样,我国的政府干预更多地体现为不断地探索和试错,而不是对社会秩序的人为设计。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对的要继续坚持,失误的要纠正,不足的要加点劲。总之,要总结现在,看到未来”。当然,对于政府干预应该持一种更为审慎的态度。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的决定会影响到大多数公民的生活与福利,其错误不仅更难矫正,而且损失更大。另一方面,政府对社会秩序所作出的集体选择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公民个人理性选择的机会,容易使社会走向僵化。因此,政府管理方式的完善应有助于促进和保障公民个人的理性选择,至少要尽可能少地阻碍公民个人的理性选择,以促进社会自发秩序的演进。而政府在改革进程中的探索和试错正是避免集体选择出现重大失误并能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调整的可行的机制。在这个时候,政府已不是社会秩序的塑造者,而是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成为“自发”秩序演变的参与者。
  第四,渐进式的改革路径为政府驱动和自发秩序的结合提供了现实条件。自发秩序是社会成员在一定的规则体系中基于自主选择进行反复探索和试错而形成的社会秩序,社会没有对于未来将会形成的秩序的总体设想和规划。我国的渐进式改革也体现了相同的特征。很多改革措施都是经过多次反复才找到正确的改革方向,更多的改革措施仍在探索之中。比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集体所有、集体劳动的大集体制转变到集体所有、家庭劳动的短期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再到长期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未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保证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又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大多数农民向城市化转移的目标,具体的改革措施尚在进一步的探索之中。如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当明显,政府系统也会认同源于自发秩序原本并不合法的创新。比如始于四川的企业岗位责任制改革,事后被中央政府承认并在全国推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种渐进式改革既有利于发挥政府的引导功能,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而且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参与和积极性的发挥。一方面,各地的实践和探索为政府推进改革进程提供了经验;另一方面,政府的推动又促进了那些成功的实践经验在全国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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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秩序 电脑 连接 秩序 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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