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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善治
内容摘要】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于充分的制度保障和有效的管理创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法治的建设和善治的形成。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法治 善治 中国特色的善治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基本特征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解读,既可以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也可以说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那么,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治理的角度出发,重点就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管理创新这两个方面,与其相对应的便是法治与善治。
   一、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和谐直观地表现为良好的秩序(安全有序),而秩序是法制所维系的。法律是秩序的规则,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体现于对法律的遵循。法律是硬道理、硬要求,具有强制性,是最基本的政治底线,包括执政党、行政机关和社会公民在内,都必须自觉地、严格地按这个硬道理、硬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就是说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参政。
   (一)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唯一具有执政资格的政党,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一条,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它同样适用于构建和谐社会。但是,要想永远坚持和不断巩固党的领导,就必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决定了实现依法治国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是党必须首先做到依法执政。wWw.11665.coM所谓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参与政治,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它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改革和新发展。实施依法执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程序化
   程序化就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即党的执政活动过程(执政步骤、执政方法等)必须由绝大多数人认可的制度和法律确认,同时必须以制度和法律为保障;经党内民主运转的结果必须上升到制度和法律来确认。善于将党的政治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具体应包括:依法实现政治意图、依法统一全民意志、依法掌握国家政权。
   2.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解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根本依据和准绳,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精神。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党取得执政地位以来,在如何治国理政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有经验也有教训。由于历史上缺少民主法律传统,且依法治国方略时间较短,目前在实践中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律治国理政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解决这些问题,特别需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一是党法关系。要真正认识并正确解决党的决议或政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能用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原则。当党委的决策与法律有冲突时,坚决依法办事。
   二是党政关系。党组织与行政机关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中的那种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党不能对行政机关直接发号施令。现在不少地方存在着党委书记什么都管,而发生问题后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承担责任,这是不正常的,应当改变。
   三是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现在通常的说法和做法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社会监督。政府行政过程中,常常带有党委的意图和主张,而且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一般都是党委推荐的党员干部通过人大选举产生的。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执政也指党的领导通过依法行政来实现。反过来说,政府依法行政,往往体现了党依法执政。
   (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的理论内涵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它强调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在行政领域中的运用。依法行政既是一种活动,也是一种理念,它是以法律制度为媒介的;依法行政既是目标,也是过程,它贯穿于整个行政活动的始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是合法行政。行政机关的一切作为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在合法行政的同时尤其要强调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依法行政理所当然地包括依法定程序行政。
   二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合法,还应公平、公正,平等待人,无偏私、不歧视,恰到好处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是必要、适当的,既能实现行政目的,又不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应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之外,都应当公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坚决抵制官僚作风,生冷硬推。
   五是诚实守信。政府应有诚信意识,不能出尔反尔。如果不是因为法定理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决定。如果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同样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群众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也应依法予以补偿。
   六是权责统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法行使权力,还要承担有关责任,这也是公权和私权的本质区别。“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力,法无禁止不得罚。”很显然,行政权是典型的公权,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三)依法参政
   依法参政是指公民依法参与政治。“公民”是人民的法律用语,他是政治参与(参政)的主体,与执政主体、行政主体相对应;“有序”的提法很重要,强调政治参与要依法进行,理性地、积极地、建设性地参与,以保证社会的和谐有序,是与无序的、消极的、破坏性的政治参与相区别、相对应的。
   1.公众有序政治参与的制度框架与模式
   首先,政治参与必须有核心引导,即党的领导,这是政治条件和根本保证;其次,政治参与必须符合法律框架,即依法治国,这是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第三,政治参与的途径是四种,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和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个条件是对政治参与的限制,保证政治参与的有效性。
   “有序”参政的实质是提升政治参与的品质(品位和质量)和行动效率,实现组织化和模式化,或称为制度化行动。近年来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行动集中体现为参与的模式自觉。主要有征求意见模式、听证会模式、影响性诉讼模式、上书请愿模式等。
   自十七大以来,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在整体上以有序方式表达出来,由于模式自觉的增强而带来了参与品质的明显提升。民间对参与的认识,正逐步由盲目的大众参与向以制度化的有序参与迈进。
   2.政治参与主体公民意识的提升
   政治参与固然需要相应的制度供给、开放政府及完备的配套措施,但参与主体自身的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公民意识对提升政治参与的品质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具体讲,公民意识可拆解为三个方面:是主人意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意识的首要方面是公民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主人翁观念。公民的具体权利千差万别,但主人翁的地位则是一切公民的最大公约数。这一观念有助于建立广泛的身份认同。推动公民超越个人眼前物质利益的狭隘范畴,关注公共事务,形成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助于公民端正参与态度,摒弃单纯的对抗式、破坏性的消极策略,采纳双赢式、建议性的各级策略。作为国家的主人,公民在处理与国家利益冲突中,不应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一味要求政府妥协让步,因为那样归根到底会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
   二是权益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主体,“为权利而斗争”正日益成为普通民众的共识,而权益意识亟需从“自我本位”向“人际本位”转变,“自我本位”是公民对自身权利的发现、肯定、寻求和捍卫,是个人在现代社会自存、自卫、自强的基本条件;但是政治参与却要求公民从共同体的角度来审视和反思自己的权利,看到自身权利与共同利益的相关性,正确把握自我权利的界限,寻求实现权利的最佳路径,而不能一味地对抗、冲撞其他权

利主体,这就是“人际本位”公民权利观。在政治参与过程中,“人际本位”的权利观有助于公民寻求最广泛的利益认同,在某些次要分歧实现必要的妥协,从而结成比较稳定的利益团体。
   三是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根本保障。它不仅作为外在的强制对公民产生约束,而且内化为公民对自我的要求,在现代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已经高度法定化,相应带来公民权利的高度法权化,失去法治,公民与国家关系就失去依托,公民这一概念也就不复存在,只能剩下越出法治的暴政暴民。因些,法治内化为公民身份的组成部分,反映在公民意识中,就表现为高度的法治意识。法治不仅是公民对自我身份的基本认同,也是对周遭世界的基本判断和期待。只有维持这种认同和期待的稳定,才可能在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同时,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善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管理创新
   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必须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稳定与平安发展机制,通过健全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管理、优化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使社会安定团结。将上世纪80年代末西方兴起的“善治”理论,用于分析我国社会管理现状,对从根本上缓解当前社会矛盾洪峰,实现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善治的理论内涵
   善治的理论兴起于西方国家,而我国的俞可平教授是国内善治理论的先驱,他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面客观的评价和分析。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民间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当然善治的理论还不成熟不完善,尤其在客观条件上与我国国情有诸多不符之处,我们只能批判地接受,决不能照搬照抄,食洋不化。我们要做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探索和创新有中国特色的善治理论和善治道路。
   (二)有中国特色的善治
   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深入研究社会建设和管理规律,不断解决思想,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格局,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机制,本质上就是善治。
   1.有中国特色的善治格局
   据有关研究结果显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由十部分组成: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生产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利益群体多元化,客观上要加大对利益结构的协调力度,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管理机制出来承担重新整合社会的功能。
   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并经十七大报告重申和再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的社会管理格局。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是我们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政府负责是前提,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社会协同是依托,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的必由之路;公众参与是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实现形式。
   2.有中国特色的善治机制
   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最终必须落实到管理机制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管理机制主要有:
   ——社会保障机制。这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必要措施,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保障的实质是公共福利计划,是政府为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劳动者和老、残、病失去劳动能力者或受灾及意外事故造成困难者,为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健全的保障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安全网和缓冲器,有利于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改善人们的心理预期,增加消费,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社会监督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确保权为民所用。否则会造成权力恶化,非但不能保障公民权利,反而会侵犯公民权利。监督机制主要有党内监督、

人大政协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中党内监督、是首要条件和根本保证。按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包括建立完善巡视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诚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质询制度、问责制、罢免制及纪律检查体制等。
   ——社会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必须是能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的社会,必须建立健全矛盾疏导机制,以维护社会稳定。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是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建立诸如心理咨询、社区援助、义工服务等常设社会矛盾疏导机制,及时排解人们的郁闷和心结,舒缓压力,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一些人由于个人泄愤而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社会公平调节机制。社会利益差距扩大、分配不公已成为影响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公平调解机制,调整、缩小利益差距意义重大。在社会管理上通过分配政策和税收政策加大对收入差距的调控力度,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公平感。社会公平调节机制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个人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职业选择权利等,不再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这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欲想实现其“和谐”的境界,必须要有充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符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型的管理,法治与善治将是必备条件更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m].人民出版社,2009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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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法治 人治 法治 规则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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