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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探析
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是重释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观念和分析社会形态变更的重要依据,它以“现实的个人”为前提和基础,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与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或生产方式相联系,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立足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马克思发现:私人特质与社会特质、市民与公民、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矛盾,构成“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矛盾;而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则是这些矛盾的实质所在。通过对“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的深思,马克思完成了唯物史观的伟大创造。
  [关键词]马克思;共同活动方式;现实的个人;特殊利益;普遍利益
  [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志码]a
  
  在对马克思文本的深度耕犁中,“共同活动”、“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等概念成为众多学者重释历史唯物主义时的重要研究对象。在多数学者的文本解读中,“个人的共同活动”是“感性对象性活动”、“物质生产”、“分工协作”、“实践”等术语的替代词,而“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则被理解为一种生产力。日本学者广松涉把马克思的“共同活动”概念翻译为“协动”,并称之为劳动的本源,认为此“协动”是兼有主体间性和历史性的对象性活动,“所谓协动,未必就是同一作业场内的分工协作之谓。……但这个协动,不仅是同时代人的协动——构成其存在条件和因素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是世代相传的——也是与过去的各个时代的协动”。[1]广松涉把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与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思想联系起来,使它具有了世界观和社会观的双重视域。wWw.11665.cOM但就以往对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之概念研究的总体情况来看,学者们多偏重于强调“活动方式”本身,而不是“活动方式”的“共同性”。那么,马克思“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前提和基础是什么?“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本质是什么?构成“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矛盾有哪些?本文拟从“共同性”的维度对这些问题予以探究,希望有助于完整而深刻地理解马克思提出的“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
  一、“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的提出在公认的标志马克思走向思想成熟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彻底清算黑格尔派、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和唯心史观以及德国的“真正的社会主义”时,他多次提及“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例如,马克思也把能否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作为区别人与动物的标志,但他强调,人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方式即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2](p67),因为个人的活动方式是自己生活和生命的直接表现。在论及社会关系时,马克思认为,正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2](p71,p80)。在谈及生产力时,他认为,“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2](p80)。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说,“资本是集中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2](p287)。可见,“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是研究马克思生产方式、社会关系、生产力、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等观念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
  “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是唯物史观的基础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正是通过“现实的个人”及其“共同活动”,马克思把“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作为分析社会形态变更的重要依据,从而把自己的理论同德国唯心主义历史哲学区别开来,并批判了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和唯心史观。德国唯心主义历史哲学家离开人的现实生活去说明历史,把“人”或“绝对精神”作为历史的前提,实质上都把人类历史归结为观念的发展,而“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2](p66,p67)。马克思

通过考察现实个人的活动及其物质生活条件,揭示了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现实的个人及其实际活动出发去考察历史,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不同于德国唯心主义历史哲学的地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优点是承认作为感性对象的人,但他只把人看做感性对象,忽略了感性是人的活动的共同之处,个人的感性活动就是他们的感性活动。正是由于费尔巴哈停留于脱离共同感性活动的抽象个人,他才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于是,“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2](p78)。所以,费尔巴哈虽然以个人为其哲学和历史观的出发点,但只是把人看做脱离实际共同活动的抽象个人,因此才造成了他唯物主义的直观性和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个人的共同活动”是一种社会关系。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对应着一定的社会阶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个人的共同活动”不是自愿的而是自然的,正是自然的分工使资本主义生产力不是成为这些个人实现自身联合的力量,而是成为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这种力量现在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仅不依赖于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2](p86)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异化表现为个人的非现实和无生命状况,劳动的异化就表现为由自然分工导致的“个人的共同活动”的异化。而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自愿分工取代自然分工,从而取消了分工强加给人的特殊的活动范围,“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使个人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成为现实,劳动的异化和人的异化将被完全消除。
  二、“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内涵与本质既然“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和唯物史观形成的基础概念,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概念的内涵与本质?归结起来,在马克思的视野中,“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至少具有如下规定性。
  第一,“共同活动方式”是以“现实的、有生命的、活生生的个人”为前提和基础的。“共同活动”作为人类创造自身历史的对象性活动,其主体无疑是历史中现实的个人。这些现实个人的“共同活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并首先表现为他们的一定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是他们最大程度地表现自己生活的“共同活动方式”。现实的个人不是孤独地生活着的,他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活动形成他们共同的生活、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社会关系、共同的历史……这些构成了他们“共同活动”的现实内容。现实的个人的共同本质是建立在感性对象性上的自由自觉活动,他们活动的共同性就表现为“感性对象性活动”即实践,实践是个人“共同活动”的本质规定。因此,在马克思的语境中,“共同活动”、“共同活动方式”在原意上确切地说是“个人的共同活动”、“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
  第二,“个人的共同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即以一定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组成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生产活动不仅仅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而且,社会关系是更为本质的规定。“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2](p80)。“现实的个人”是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而“现实的个人”不是离群索居的存在。尽管凡有某种关系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的关系,但人们不得不在现实中建立这种关系,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一方面,人们必须通过历史继承和合作交往获得自己存在的“历史的关系”,即生存条件,因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其发展的手段;另一方面,从私人的角度看,“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其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2](p48),承认他者也就承认了自己,从而达到自我认同。人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本质与规定,它在其现实性上不过是一切“为我”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即使在共同体生活或“共同活动方式”遭受严重质疑的时候,人们的共同利益也不仅仅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2](p84)。极而言之,“相互依存”只是点明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人们共在于世——这是与“现实的个人”等价的人类历史前提。因而,“使人们的现实生活如何可能”的问题也就等价于“人的共在如何可能”的问题。可见,“共同

动方式”是以“现实的个人”为基础、使人们的现实生活成为可能的社会关系模式。
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与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或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外在地体现为一定的政治、文化、规范、社会制度,内在地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或“个人间的联系”。不同的“共同活动方式”反映了不同历史阶段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的不同解答。就此而言,马克思所论述过的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自由个性以及自然共同体、抽象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等社会历史阶段思想,正是对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共同活动方式”的典型描述。美国哲学家古尔德对马克思的历史发展三阶段的逻辑图式的描述也许能帮助我们更为直观地理解上述观点,“这三个历史阶段是:(1)前资本主义阶段;(2)资本主义阶段;(3)共产主义阶段。与这些阶段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的形式是:(1)人的依赖关系;(2)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自由的社会个性。这些阶段可以进一步描述为具有以下特征:(1)具体的特殊的内在关系;(2)抽象的普遍的外在关系;(3)具体的普遍的内在关系。考虑达到平等的特征,这三个历史阶段可以如下排列:(1)不平等的关系;(2)形式平等的关系;(3)具体平等的关系。最后,这三个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可以被描述为:(1)共同体;(2)个性和外在的社会性;(3)公共个性。在这些图式中,每一个都强调社会发展逻辑的一个方面。”[3](p15-16)
  人们的“共同活动方式”或社会关系模式与以生产方式基本矛盾为轴心的社会基本形态的划分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区别。进而,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之必然灭亡与其“共同活动方式”的合法性危机有关,同时也意味着共产主义内含一种理想的“共同活动方式”诉求。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把“共同活动方式”看做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决定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马克思说,“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即在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中,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部分地表现在经济前提中,部分地表现在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中,最后表现在以当时的生产力为基础的个人多种多样的活动方式中”[4]。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人的自由个性和全面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但是,这种实现不是孤零零的个人的自我意识或自我显现,而是在以他们的“共同活动”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为基础的全面的社会关系中最终完成的。
  第四,“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5]“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2](p80)人们不仅要考虑生产什么,更要考虑怎样生产。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共同活动方式”、有着不同的生产力,最终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状况。因此,记叙社会状况的人类历史在本质上应该是工业和交换的历史——马克思顺便指出,德国没有历史,因为它“不仅缺乏理解能力和材料,而且还缺乏‘感性确定性’”[2](p80),即工业和交换不发达。生产力不仅表现为人们直接改造自然的能力,还表现为人们交往合作的途径、模式,以及合作机制中显现出来的组织力、社会力和集体力。“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2](p8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力表现为一种完全不依赖于各个人并与他们分离的东西,表现为与各个人同时存在的特殊世界,其原因是,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能成为真正的力量。”[2](p128)可见,个人在他们自己的共同活动中彼此交往和相互联系,形成了共同体内部不同分工之间相互联结和凝聚的力量,即一种不同于自然的物质力量的生产力。
  从马克思的论述不难看出:(1)“共同活动方式”以“现实的个人”为基础,因而马克思往往将其称为“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2)“共同活动方式”与社会关系具有等价性,而这里的社会关系是与自然关系相对应的,尽管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但是社会关系

并不能完全还原为生产关系;(3)如果说一定的生产方式对应着一定的工业阶段的话,那么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就对应着一定的社会阶段;(4)因此,“共同活动”区别于生产、劳动,“共同活动方式”是一种区别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社会关系模式,它既是个人间联系的表现,也是这种联系的保障,更是对个体私人性的一种超越;(5)“共同活动方式”虽然不等于生产方式但与生产方式紧密联系,“共同活动方式”以生产力为基础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也就是说“共同活动方式”影响着生产力水平;(6)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共同活动方式”,人类历史也是“共同活动方式”变迁的历史。
  三、“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矛盾德国哲学家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建构“预设了社会的所有成员之间的一种非强制的相互承认的规范观念,这种承认内部包含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调和,也就是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下来的实践理性概念,尽管他赋予它一种批判的转向”[6]。的确,任何“共同活动方式”即社会关系模式预设的前提都是相互承认,它必然包含着个体与共同体、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关系,这是“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矛盾。确如韦尔默所言,上述基本矛盾在抽象的意义上是一个古老的形而上学问题,即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般与个别、一与多的关系问题。不过,马克思从不从形而上学的抽象层面去考虑这些问题,他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是一个实践问题。换言之,“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矛盾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一与多这一古老问题在历史科学视野中的表达,只有通过人们历史性的实践活动才能现实地给予解答。马克思正是从青年时期就开始现实地思考“共同活动方式”基本矛盾的表现及实质,并给出了唯一历史科学的回答。
  早在马克思的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就已经触及到当时国家与人民的对立问题。在马克思自己称为第一部政论著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指出:“‘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因此不言而喻,个人既然是国家各种职能和权力的承担者,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7](p29-30)但是,现代国家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的二重化导致其并不能实现人全面的、普遍的本质,它造成了人的社会特质与私人特质的分离。因此,“现实的人就是现代国家制度的私人”[8];“政治制度到目前为止一直是宗教领域,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尘世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天国……现代意义上的政治生活就是人民生活的经院哲学”[7](p42)。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的分离,极而言之是人的社会特质与私人特质的分离,从个体的角度看,就是国家公民与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的分离。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做了更为明晰的表达。他指出,在现代国家中,“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7](p172-173)。这就是公民与市民的双重生活。而且,现代国家强调的所谓“人权”,不过是满足市民社会的自私自利权利——例如“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7](p183)。因此出现如下的后果:“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最后,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7](p185) 在《论犹太人问题》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之间的二元性与个人生活和类生活的二元性等同,将市民与公民的矛盾上升为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的矛盾。现代国家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

看做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当然前提,从而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因此,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必然表现为自然人。droits del’ homme[人权]表现为droits naturels[自然权利]……人,正像他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样,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因为他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7](p188)。也就是说,人们所承认的是个体感性存在的人。与此同时,政治人则被认为是抽象的、人为的、寓意的人。而事实上,“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7](p172)。可是在个体感性存在的权利诉求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7](p185)。这样,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的矛盾就成了一个核心的矛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更为明确地把个体存在与类存在的矛盾视为特殊与普遍的矛盾,将之视为历史科学需要解答的历史之谜的重要内容。马克思认为,只有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的矛盾得到解答时,“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7](p189)。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这部公认的标志着马克思思想发生革命性转变的天才纲领中,马克思斩钉截铁地宣告:旧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足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事实上是从历时态的角度揭示了“共同活动方式”的又一总体性矛盾,当然也就蕴涵着对这一矛盾前途的基本判断。一如前述,马克思多次强调市民社会是利己主义原则的实现、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因此,这一矛盾看上去是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矛盾的另一表达,其实不然。马克思在此不仅认为旧唯物主义仅仅从感性个体存在出发,而且认为:(1)他们“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2)类存在的“类”只是被“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马克思认为问题的根本所在就是旧唯物主义者“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2](p56-61)因此,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不是自在的,而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历史产物。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不是简单地对个体感性存在的否定,也不是对类存在的简单认同,毋宁说它自身就是对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矛盾的解答。在此意义上,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人类的矛盾是不同“共同活动方式”的矛盾。
  在马克思看来,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经济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2](p611)但事实上利益才是人们一切活动的基本驱动力量,是历史的最深层的基础。“‘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这种利益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顺利地征服了马拉的笔、恐怖党的断头台、拿破仑的剑,以及教会的十字架和波旁王朝的纯血统。”[9]因此,利益关系也必然是人们共同活动的基础。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己的、细小的利益,“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着的”[10]。“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马克思明确地把普遍利益与特殊(个人)利益的矛盾看成人们“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的,也是现实的矛盾。事实上,私人特质与社会特质、市民与公民、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些矛盾都奠基于利益,特别是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归根结底,这些矛盾也只有在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得到解决的基础上才能解决。马克思后期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也就是对经济利益的研究,其目的可以说正是为了求解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
  马克思对“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没有停留在概念分析的水平上,而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的现实,更为强调对“共同活动方式”基本矛盾的现实表现和根本实质的研究。马克思发现:私人特质与社会特质、市民与公民、个体感性存在与类存在、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之间的矛盾,是“

人的共同活动方式”的基本矛盾;而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是这些矛盾的实质所在。正是通过对“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概念的深思,马克思才实现了哲学和历史观的“哥白尼式的革命”,完成了唯物史观的伟大创造。
  
  [参 考 文 献]
  [1] [日]广松涉.唯物史观的原像[m].邓习议,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53.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美]古尔德.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马克思社会实在理论中的个性与共同体[m].王虎学,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00.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486.
  [6] [德]阿尔布莱希特·韦尔默.后形而上学现代性[m].应奇,罗亚玲,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5.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8] [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112.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3.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72-273.
  [1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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