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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的成功举办极大地推动了广西会展业的发展。广西会展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为使会展业长期健康发展,广西应结合本区域会展业发展特点、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现阶段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特点,构建出具有地域特色的会展业法律体系。
  [关键词]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法律构想
  2002年11月《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开启了中国与东盟广泛经贸合作的进程。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正式建成。这是一个惠及19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达6万亿美元、贸易额达4.5万亿美元的自由贸易区。广西凭借其独特的区位优势,成为了中国进军该自由贸易区一个重要的“桥头堡”;而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南宁,广西更是备受国内外关注,越来越多的客商积极来此参展,形成了繁荣的会展经济。“十一五”期间,广西会展数量逐年上升,会展规模逐年扩大,会展业收入逐年提高。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中国(玉林)中小企业商机博览会、桂林国际旅游论坛、中国—东盟企业家论坛(柳州)等一批会展在国际和国内已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些会展的成功举办,在使广西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通讯、旅游、纺织服装、购物等相关产业得到相应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显突出。本文拟对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构想,为其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广西会展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广西会展业发展在经历了起步发展阶段和近年来的快速壮大阶段之后,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行业发展趋势,形成了自己的特点。wwW.11665.CoM
  (一)会展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
  除已形成较成熟的品牌会展之外,广西的会展数量逐年递增。以南宁为例,2005年举办的各种展会为29个,参展企业商家为12223家,参展人数为53万;2006年31个,参展企业商家为12623个,参展人数为59万;2007年42个,参展企业商家为15749个,参展人数为65万;2008年57个,参展企业商家为17781个,参展人数为85万。其增长的速度为6.8%、32.3%、35.7%,①而到2011年,南宁计划安排的会展即达78个。②
  展馆面积近年也有大幅增加,其中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展馆面积8万平方米,可设国际标准展位3600个;广西展览馆3.8万平方米,可设展位1600个;广西科技馆面积1.9万平方。其它还有非国际标准的诸如广西汽车市场、人民会堂等共计有展馆面积15.2万平方米。2004年至2008年四年间,共有20多个国家、23位国家领导人、600多位部长级贵宾、150多家商协会、7000多家企业积极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③
  (二)地域会展业初步形成,专业化程度突显
  在广西会展业发展之初,中国-东盟博览会为核心的综合性会展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广西会展业结合各地域经济发展特点,开始呈现出由综合性会展向地域化、专业化会展发展的趋势,形成较强的地域性、专业性特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的精神(桂政发〔2010〕65号),至2015年,南宁将被打造成会展经济(中国-东盟)区域性核心区,除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龙头外,还将进一步培育中国-东盟汽车展销会、中国(南宁)学生用品博览会等专业品牌会展活动;结合旅游优势资源,桂林重点打造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亚太旅游协会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桂林国际山水文化旅游节三大品牌展会;玉林重点打造中国(玉林)中小企业商机博览会、中国玉林中医药博览会;柳州则重点打造汽车、机械及零配件博览会、国际工业自动化及控制技术展览会。这些专业化会展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展的品质,吸引更多客商到广西进行投资合作,使广西经济得到持续性发展。
  (三)会展业逐步走向国际化,品牌影响力增强
  随着近几年举办大型会展经验的不断积累,广西会展业在国内外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每年都吸引着境外众多企业参展。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例:2004年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境内外报名参展企业共2506家,申报展位4423个,东盟10国及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共使用展位757个。而到了2011年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展位数达到4600个。其中,东盟国家和区域外国家使用总

位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达1210个,马来西亚、印尼、老挝、缅甸、泰国、越南6个东盟国家包馆,40多家东盟品牌企业参展,并且东盟国家企业重复参展率较高,缅甸达71.9%,新加坡、柬埔寨均达55%。除东盟国家外,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英国、瑞典、卢森堡、阿尔巴尼亚、埃及、日本、韩国等区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采购商也积极报名参会。在本届展会上,签订的国际经济合作项目总计135个,总投资额达到66.9亿美元,其中中国与东盟签约的投资合作项目58个,总投资额26.63亿美元,分别占国际经济合作项目的43%和38%。④这些会展的成功举办,表明广西的会展业初步呈现国际化态势。
  二、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概况及特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会展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8号)的精神,广西将加强新会展场馆建设,加快现有展馆升级改造,形成功能分区、设施齐全、相互有机连接的会展场馆体系;完善会议、宾馆、宴会、休闲一体化功能,适应现代会展业互动发展的需要。⑤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广西会展业在硬件质量上将得到全面提升。但从软件角度上来看,目前广西在对会展业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设似乎未能跟上硬件的发展速度。纵观广西会展业的发展状况,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统一的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尚未出台
  广西政府在2010年、2011年先后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会展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进一步加快广西会展业提出了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等内容,成为指导广西各区域会展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但不足的是,这两个文件对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无涉及。除此之外,广西目前也尚无其他统一的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因此,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这必然造成各地区在制定本地的保护办法时“无法可依”、只能各行其事,产生知识产权保护差异性问题。同在广西境内举办会展,但参展商却要按不同的知识产权要求进行展品审查,这将降低其参展的积极性,不利于广西会展业做大做强。有的会展管理办法无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
  2010年12月20日,《会展服务规范》广西地方标准开始正式出台实施。该标准主要对会展组织者的资质能力、会展服务人员的素质能力以及环境与设施条件,会展服务会涉及到展品、宣传品、入场凭证、餐饮以及参展参会者和会展服务商的管理、安全与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这一地方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遗憾的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未予重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当属会展服务内容之一,该内容的缺失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会展管理及服务的质量。
  此外,品牌会展集中的南宁市,也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该条例设立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定:实行会展名称备案保护制度;举办单位应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知识产权证明参展;主办单位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从内容上看,该条例已涉及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但从操作层面来看,该条例仍显空泛,例如虽规定举办单位要进行展前审查,但审查的具体方法和内容却未有所规定;虽提出主办方要与参展商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却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
  (三)品牌会展标志存在法律保护缺失
  经过几年的培育,广西部分会展已成功地在国际市场上打响了知名度,具备了品牌实力,这些会展的名称、会徽等标志随之也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通过许可使用会展标志,可为会展的举办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推动广西会展经济的迅速发展。但一些不法商却借机冒用这些会展的标志来牟取非法商业利益。例如,2004年南宁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授权,在其多家分店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快餐”等博览会专用名称及中国-东盟博览会会徽、英文名称缩写;一些红酒企业及个人擅自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并以“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赞助用酒”等文字、图形进行宣传。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企业的的权益。可是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

度却无法提供直接有效的保护。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规主要有《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专门针对会展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等。会展标志因其本身特性无法简单地归类于上述任意一个知识产权领域中:会徽、会旗、会歌等标志可视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或其他民事法律的保护,但仅仅只是保护创作者个人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性以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作为这些标志的使用者——会展主办方自身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却无法凭此获得保护;会展主办方不是单纯的商品生产者,因此,会展标志的“商标”性质无法完全体现,商标法所提供的法律保障极其有限;如果有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会展标志,扰乱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政管理法规可以对不法商家的行为进行取缔、罚款等,但会展主办方仍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由此可见,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并未充分体现会展主办方的利益,其对会展业的保护作用有限。
  三、广西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构想
  尽管针对知识产权问题,国家已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专门针对会展业的仅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法仅对会展知识产权问题作出总体性、原则性规定,并不能对各地特殊情况有的放矢。因此,为推动广西会展业长足发展,有必要构建本区域会展业法律体系。
  (一)布署《广西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立法建设工作
  2008年1月14日,国务院通过《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06~2020)》。该规划明确指出要依托平台品牌,培育会展主体,开拓会展市场,做大会展经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无疑是会展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在会展业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均有关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上海有《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北京有《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东有《关于加强展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是当地会展业得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广西应借鉴这些地区的成熟经验,将制定符合本土会展业发展需要的《广西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纳入到广西地方性立法工作的规划中去。
  《广西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好几个问题:
  1.广西政府的职能应定位为宏观调控,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减少行政干预。
  2.明确会展主办方、参展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3.注重展前预防措施,力求在展中不出现大规模侵权行为。⑥
  4.充分发挥广西会展业协会作用,加强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业自律。
  (二)完善地方性会展管理办法
  针对现行的《会展服务规范》广西地方标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情况,应在其中设专章补充有关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内容。
  对于《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空泛、不具操作性问题,可考虑制定相配套的《南宁市展会管理实施细则》,对展品的展前审核流程、
  主办方与参展商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给予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详细的指南。
  在未出台《广西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情况下,桂林、柳州、玉林等会展举办城市可借鉴南宁市做法,针对本地会展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制定本地区会展的保护条例,以填补地方性法规的空白,先行为会展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三)尽快出台保护会展标志的法律法规
  如前分析,会展的标志权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反不正当竞争四大部门之外的知识产权领域。对“标志权”的保护不能简单套用这些法律,而应有相应的保护办法。特别是随着广西近几年大型会展的逐步成熟,会展标志的保护更是要提上日程。广西可以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做法。如2008年北京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保护奥林匹克的标志,发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10年上海举办世界博览会,2004年10月国务院也颁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对于诸如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桂林)国际旅游博览会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会展,广西应分别专门进行立法,例如制

定《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规定》、《中国国际旅游博览会标志保护办法》等,以使其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
  [注释]
  ①南宁市会展业状况调查报告,http://info.nanning.gov.cn/n1066/
  n41003/n192307/n192666/n193974/6251708.html访问日期:2011-12-30.
  ②南宁市2011年展览举办计划(一),http://sw.nanning.gov.cn/n72
  5531/n733270/n7288746/n7359623/10794924.html访问日期:2012-1-1.
  ③南宁市会展业状况调查报告,http://info.nanning.gov.cn/n1066/
  n41003/n192307/n192666/n193974/6251708.html访问日期:2011-12-30.
  ④以上数据均来源于中国-东盟博览会官方网站 http://www.caexpo.org/gb/home/index.html访问日期:2012-3-4
  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会展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48号)http://www.gxzf.gov.cn/zwgk/
  zfwj/zzqrmzfbgtwj/201107/t20110728_337990.htm访问日期:2012-3-4
  ⑥王莲峰,叶赟葆.世博效应与上海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治研究[j].2011(11):13
  [作者简介]刘秋芷,女,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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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广西 问题 合同法 广西 广西 产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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