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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与妇女组织配合下的中共根据地反缠足运动(1928
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在南京政府禁止缠足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在所控区域积极地开展反缠足运动。与南京国民政府主要靠各级政府推行的反缠足运动不同,共产党的反缠足运动主要是由根据地政权和妇女组织推动。当然,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两者的关系并不相同,所起作用也有差异。苏维埃时期,妇女组织本身即是苏维埃政权的组成部分;陕甘宁边区主要是妇女组织配合政府;而华北各根据地则是政府配合妇女组织。
  〔关键词〕 根据地;妇女组织;中共;反缠足运动
  〔中图分类号〕k26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5-0174-11
  中国共产党早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便和国民党一起开展反缠足运动。①国共分裂之后,在南京政府禁止缠足的同时,共产党也在所控区域积极地开展反缠足运动。以前的研究大都将目光集中在国民党统治区域,相对忽视中共方面的努力②,部分因为这方面的材料零散,又多在各省的偏远地区,难以寻觅。本文以共产党政权存在时间较长、所控区域较为稳定的中央根据地、陕甘宁边区、华北根据地为中心,着重从根据地政权与妇女组织的关系,考察中国共产党的反缠足运动,并注意时空的变化。与国民党统治区域主要靠各级政府推行的反缠足运动③相比,中共的反缠足运动更加注重根据地政权与妇女组织的作用。然而,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根据地,两者的关系也有不小差异。苏维埃时期,妇女组织本身即是苏维埃政权的组成部分,以此推进反缠足运动④;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反缠足运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妇女组织基本只是配合政府工作;而华北根据地的不缠足运动,则主要是由妇女组织推动,根据地政府只起着配合作用。wwW.11665.cOm
  一、中央根据地:政府与妇女组织的融合
  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后,共产党转入农村,建立苏维埃政权。此时的中共检讨了国共合作时期对劳动妇女群众的忽视,提出“党在乡村中的任务是吸收劳动妇女群众到革命方面来”。〔1〕在新的妇女运动策略下,中共除在党及苏维埃政府内设有妇女工作委员会(或妇女部)领导妇女工作外,1932年后,还在各级政府下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工会、共青团、贫农团等群众团体中设立的女工部或妇女部,也逐渐统一到作为政府机构组成部分的妇女组织内。〔2〕苏维埃时期的放足运动便是在这些妇女组织及苏维埃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以中共建立的最大、也是最主要的中央苏区来说,它位于江西的南部,福建的西部,鼎盛时期辖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4省60个行政县。在这些地区,妇女缠足情形及与此相关的劳动习惯有很大差异。在赣南,“妇女都是和男人一样的大脚,耕田做工都是和男人一样的负担,一般以为一个女子能自己做事养活男子是光荣。”〔3〕泰和、兴国的妇女,“均系天足,操作与男子同”。〔4〕尽管这些观察不一定完全准确 兴国县第一次党代会就议决“提倡妇女剪发、放足,以争取广大妇女参加革命斗争”(《赣州地区妇女运动大事记》,江西省妇联赣州地区办事处编:《赣南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2册,内部材料,1997年,210页);另一份共产党的文件中,也提到泰和20%的土地出租与妇女小脚的关系(《分青和出租问题》,1930年11月,收在《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280页)。,但说这些地区的妇女缠足者不多应该是公允的。而黎川、高田、安福、纯化、安福、新余、分宜、峡江、宁都、胜利等地的小脚妇女则较多。〔5〕
  农村中大量存在的缠足现象,成为动员妇女的重要障碍,中央苏区政府为此开展了放足运动。1928年9月兴国县第一次党代表决议案要求“提倡妇女剪发、放足”。〔6〕永新、万载苏维埃政府也要求铲除缠足习俗。〔7〕宁都县苏维埃政府在其工作章程中规定“禁止幼女缠足、穿耳,违者严重处罚其家长”。 《宁都县苏维埃工作章程》,约1930-1931期间,收在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22页。1934年2月江西省委在布置“三八”妇女节中江西妇女工作的中心任务时,要求博生、广昌、赤水、宜黄等县应以最大力量进行放足、剪发运动。〔8〕
  与此同时,在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的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及党团领导下的女工农妇代表会议,也在妇女工作中倡导放足。1932年10月,江西各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联席会议鉴于乐安、永丰、宁都、瑞金、广昌等地的缠足者仍多

,提出“进行放足运动”是这些地区今后的工作方针。〔9〕次年12月,江西省女工农妇代表大会继续要求,“脚小的地方应广泛的进行放脚运动”。〔10〕
  中央苏区的反缠足运动开展得有些声势,以致1930年江西省行动委员会还对“到处且行”的放足、剪发运动提出意见,认为“妇女群众工作仅是注意一些小的技术问题,固然对于放足剪发等工作要做,但是妇女在革命当中的一切主要任务与工作以及实际参加阶级决战和阶级决战的意义等一般的说来,还是莫名其妙”。〔11〕
  当然,苏维埃时期,由于战争环境的限制,中央苏区各根据地的放足运动并没有明显统一的举措,不同的根据地采取的措施及所持的态度也不相同。中共在湘鄂赣地区的放足运动就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以致湖北省委在1930年要求,在放足运动中应组织放足会,“用宣传说服的方法”,使农妇在了解缠足弊害的基础上“自动的起来放足,不宜采用强迫的手段,令其放足”。因为这样不仅不能扩大放足运动的成绩,“且易引起她们的反对,增加工作上的阻碍”。〔12〕两年后,中共湘鄂赣省委也指出,在鄂东南、赣北等处宣传剪发、放足是非常要紧的,该地党员须“很实(原)的去对其宣传”,使她们“自动”地把头发剪掉,把脚放大,“但不可强迫式、命令式去进行”。〔13〕
  与湘鄂赣省委反对强迫放足相反,1930年乐安县委关于妇女书记的联席会议中则强调可以“强迫放脚”。会议指出,“放脚运动是我们七月份反对封建压迫主要之一部分,虽然各区都做了,可是不彻底,并且不普遍”,应立即做放脚运动的宣传解释,“如果先经过解释而不放者,可用强迫他放脚”。〔14〕 放足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如湘鄂西省委就未将放足作为“广大的运动”。1931年5月,时任中共湘鄂西省委宣传部部长的东晓给中央转中妇委的信中说,在湘鄂西苏区,妇女占2/3,女子多于男子的原因之一是“女子足小跑不动”,当地的妇女“完全小足”,但剪发的却很普遍,然“大半并非自动”。〔15〕可见湘鄂西苏区只强制剪发而并不关注缠足。直至次年1月,湘鄂西省委在第四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案中,提出今后妇女运动的“中心任务”之一是“加紧放足、识字运动”。〔16〕然而,放足运动仍未开展起来。
  就在该决议案制定一个月后,湘鄂西总工会还在通告中说,“在湘鄂西,革命历史六、七年了,关于妇女缠足现象(尤其是小女孩)到现在来还盛行于社会”,为铲除封建恶习,“必须马上进行广泛的放足运动”,完全禁止15岁以下者包足,已缠者要在红五月以前完全消灭,并要宣传成年妇女放足。〔17〕又两个月后,湘鄂西省委给中央转中央妇委的报告中仍在强调,“放足还没有作一广大的运动,小女孩都在包脚,并有曾经将放了脚的女小孩都重新包起来了”。 《湘鄂西省委妇运报告》,1932年4月28日,湖北省档案馆档案,“革命”全宗,全宗号2,目录号1,案卷号189,件号1。另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267页。
  黎川的情形也同湘鄂西类似,一份妇女工作的决议就对党忽视妇女工作提出批评,“借口黎川妇女封建思想太浓厚、小脚子,我们是外县人,不懂话无法进行妇女工作来掩盖着自己对妇女工作的取消主义。”并要求各区“实行剪发放足运动,宣传鼓动妇女群众自愿的自动的剪发放足,要使每个青年妇女都放足”。〔18〕
  可以看出,中央苏区主要是在苏维埃政府及妇女组织的努力下反对缠足。这一地区常将放足与剪发同时并举,有的地方对剪发的重视甚至超过放足。这与江西一些地区客家人居多,本不缠足,问题可能更多在剪发相关。国民党发动五次围剿后,中共被迫进行“长征”,战略重心逐渐转到西北,随后继续在西北开展反缠足运动。
  二、陕甘宁边区:妇女组织配合政府
  中共到达陕北时,发现“陕北妇女大多数是小脚或半大脚的”〔19〕,“小足妇女占多数现象限制妇女运动的开展”。〔20〕为此,1937年7月,陕甘苏区政府颁布了禁止缠足的布告,要求自禁之后,如有定要缠足或不许放的,政府必处罚其父母或丈夫。禁令将劝导的责任放在妇女组织的身上,勉励“先进的妇女同志应出来劝导”,解除妇女身上的“锁链”。〔21〕
  抗战爆发后,在国共合作的背景下,1937年9月中国共产党将陕甘苏区改名为陕甘宁边区,并成立了国民政府所辖的边区政府,

陕、甘、宁三省交界的23县。反缠足运动继续成为边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主要在各级妇女联合会及边区政府的推动下进行。
  1938年初,各界妇女联合会正式成立,其工作重点之一是成立放足委员会,“提倡与奖励放足”。〔22〕各界妇女联合会与苏维埃时期的妇女组织有较大差异。苏维埃时期的妇女委员会是苏维埃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有阶级性的,而边区各级妇女联合会则是不分阶级、不分党派的妇女抗日统一战线的群众组织。在这一群众组织内部,中共要求“各级党的妇女部,必须在同级妇联中经过党团的作用加强其领导,但必须避免直接干涉和妨害群众团体的独立性”。〔23〕
  初期的不缠足运动主要是由各级妇女组织来开展。有资料显示,放足委员会确实作了相当的宣传动员工作。据赵兰回忆,“红军来了宣传放脚,人家就到门到户宣传了,一个区派一个组长宣传呢。”曾是放足委员的贺秀英也回忆说,红军宣传放足,教唱《放足歌》。〔24〕不过,这一时期的妇女联合会尚未在“广大的地区”建立起来,如警备区、洛川、陇东等地,而一些地方虽建立了组织,“工作上的动员仍是很差”。〔25〕
  专靠妇女群众组织来宣传动员妇女放足的反缠足方式,遇到了不小的阻力。〔26〕故相关妇女组织在不同的场合充满着对政府力量的期待。1939年中央妇委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中指出,“在妇女中用说服教育的方法逐渐达到放足,破除迷信及改变恶习惯,还是重要的工作之一”。不过,妇委同时也“要求政府”颁布禁止缠足等法令。 《中央妇委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1939年3月3日,抄自陕西省档案馆,收在陕西省妇联编印《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47-48页。同年4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的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直属县妇联主任联席会,也“建议政府尽量严格的处理缠足”现象。〔27〕除妇联外,参政议政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也希望政府“明令禁止妇女缠足”,并提交了相关提案。〔28〕
  在妇女联合会及参议会的呼吁下,1939年8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训令各县区乡政府严禁缠足。训令指出,禁止妇女缠足虽“提为近日各级政府改善民众生活主要工作之一”,可至今“成效仍微”,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级政府对此工作之注意不够”。因此,民政厅新颁布的训令及《禁止妇女缠足条例》对包括妇联在内的群众组织的要求并不具体(只说动员工作做得好的进行奖励),却相当强调各级政府的作用,要求各级政府应“切实动员,厉行检查,广事劝导”,动员、劝导、检查都落在政府的身上。在劝、禁这两大举措中,民政厅仍强调政府“当以劝导为主,处罚作为消极方面之督导”。此外,还要求各级政府按月将所收成绩依级报告,并由各县市在下月15日以前汇报民政厅,不得“再事玩忽”,民政厅将据此进行奖惩,并作为考察各县政绩的尺度之一。 本段与下段《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训令》政字第二号,1939年8月1日,收在陕西省妇联编印《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续集),内部资料,1985年,74页;《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1939年8月1日公布,收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180-181页。 发的《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要求40岁以下的女性,未缠者不得再缠,已缠者半年内解放,否则科其父母或家长半年至一年的“有期徒刑”;40岁以上缠足者,劝令解放,不加强制。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方面此时已将反缠足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做出了判刑的规定,而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则是在1940年3月了。
  民政厅这次事关各县考成的严禁缠足令,显然得到了比1937年更积极的响应。一月以后,《新中华报》就开始不断报导各地开展放足运动的情形。志丹县各区成立了放足突击委员会,各乡组织了“突击队”,进行动员;华池县有三个区的“妇女全改穿平底鞋”,温台、柔远、悦来三区,“则只有小部分还未放足”,比较差的是元城区,还只放了1/3,不过,已召开了一次群众大会,发动全区青年、干部身体力行;延市放足的已有275人,还有300多人未放,政府正在动员劝放;〔29〕庆环专区为禁止妇女缠足,组织了专门的检查队,先从曲子镇入手,将该镇18岁以下的妇女,“一齐放足”。〔30〕
  不过,仍有相当多的县并不理会。1939年10月12日,民政厅在给边

区政府的呈文中说,严禁缠足令颁布“已逾两月,中间迭经督查,并曾经两次令催及每次月终报告,指令中均加以指示”,然而仅收到志丹、延市两县市的单独报告,华池、新正、延长、延川、延安、甘泉、安塞等七县月终报告“简单原则之附带报告”,以及延市两次、延长一次之每月报告比较统计表三份,“其他各县均毫未提及,甚至根本不来报告”。边区政府收到民政厅的呈报后,于10月21日再次令各县对于放足工作,“务须严加注意,厉行督导,以期按时完成任务,切勿疏忽”。〔31〕
  经过此次督促,又两个月后,更多的县行动起来。民政厅依据各县的报告及该厅巡视员巡视,认为“四月来已收到相当之成绩”:环县、华池、志丹、新正四县最好,延市、固林二市县次之,曲子、安定二县又次之,安塞、甘泉、延川、赤水等五县更次之,延安、延长二县最差;至于定边、盐池、靖边、神府、淳耀五县则“全未报告,无法比较”。民政厅指出,各县反缠足工作的一般缺点是“未能近期检查与报告”,故再次训令各县利用冬闲时间,“切实进行突击”,务期完成任务。此次训令将前颁条例针对40岁以下女性的放足标准,略作调整,要求18岁以下者完全放开,18-40岁者以不裹缠脚布为最低要求。〔32〕而负有动员之责的妇女联合会,也将完成放足工作的时间推迟。民政厅要求的最后期限是1940年1月30日,而妇女联合会则推迟至“1941年底做到青年妇女全数放足的总结”。〔33〕
  不过,妇女联合会还是在工作中,强调自己的动员责任,并继续流露出对政府严厉执行放足条例的期许。1940年12月20日,陕甘宁边区妇联会要求各级妇联“宣传解释放足条例”的同时,要有计划地推动、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放足条例,如有顽固不放的现象,建议政府给以严厉的处分。〔34〕与妇女联合会相同,边区中央局也强调政府的执法力度,对18岁以下缠足者,“应强制执行政府放足法令,成年妇女则劝其放足”。此次由中央局提出的关于放足问题的指示,仍然只针对18岁以下者,而且在民政厅1939年12月降低标准的基础上继续降低。对18-40岁已无最低要求,仅仅限于劝导解放。〔35〕
  与边区妇联、边区中央局要求严厉执行放脚法令的主张不同,边区参议会更强调基层干部的宣传组织作用,反对严厉的处罚。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三件关于放足的提案:《为加强妇女放足案》、《禁止女娃缠脚、并劝婆姨放脚案》及《开展放足运动案》。不过,参议会并不赞同原案中提出的处罚方面的规定:“处罚最坏的典型、顽固不化家庭作为教育大家,处罚下的东西,作为社会公益事业之用”,认为“处罚易生流弊,此段应删去”。而对于县区乡干部的组织、宣传责任,参议会则完全同意。〔36〕
  不可否认,边区政府自1939年以来系统推行的放足运动,两三年来,一度取得一些成效。不过,在更多是“突击”性质的运动后,成绩并不易保持。1942年7月2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又以“各地缠足之风,忽又盛行”,签署了切实禁止妇女缠足令,命各专员、各县市长“督令所属各区乡政府依照本府以前禁止缠足命令,切实予以禁止,并发动各妇女团体,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以资配合”。〔37〕
  这次训令并未得到认真贯彻,这一点,可从妇联及参议会随后的批评、检讨中得到印证。陕甘宁边区妇联曾对1943年以来的边区妇女工作进行检讨说:1943年后,“没有把第一阶段(指1938-1942年)妇女群众在反封建束缚中取得的成绩,引导到正确的方面坚持下去,而是采取了消极的甚至是无原则的迁就和让步,发生了严重的自流主义倾向”。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妇女代表大会关于妇女工作检讨及今后工作方案——陕甘宁边区妇联会工作报告之一》,1949年1月,抄自陕西省档案馆,收在陕西省妇联妇运史小组《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专题选编》,内部资料,1984年,272页。1946年陕甘宁边区召开第三届边区参议会,参议会的汇刊在概述这届参议会的经过时也坦承:大会的发言内容不仅赞扬了政府工作的成绩,同时对于政府工作中的缺点,也直言不隐地提出具体事实给予严正的批评。例如对于“禁止缠足等工作,历次参议会都有决定,但做的很不够,因之收效也很差”。〔38〕这样的检讨也发生在镇原三岔区一乡四村的乡选会上,有妇女“批评政府督促妇女放足工作不够,一些已经放了足的妇女受到歧视;甚至还有十二、三岁的女孩子缠足”,因此建议政府“贯

彻禁止缠足的法令,并须定期检查”。〔39〕
  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还通过了四项关于缠足的提案,其中较具体的是第11、19案。两案都强调由政府重申禁令,凡25岁以下妇女,未缠者不得再缠,已缠者放开。各级妇女干部应配合行政,执行严令,各团体相关人员应首先响应执行;在缠足现象严重地区成立放足委员会,并抓住中心,突破一点,推广全面。对于第11案提出的“实行奖惩”方面的内容则再次被参议会删除。〔40〕
  第三届参议会结束后,1946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再次颁布了严禁缠足令,指出“边区部分地区缠足恶习,仍很严重”,要求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参议会上述四项提案认真执行,“务期达到严格禁止缠足”。〔41〕两年后,陕甘宁边区妇联关于妇女工作的方案中又提出,各界妇女联合会的任务之一是“与政府配合禁止缠脚”。〔42〕此后,放足工作有所恢复,1948年边区妇联在8至10月的工作报告中说,“陇东以纺织、放足为妇女工作中心”。 《边区妇联两个月来工作报告》,1941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抄自陕西省档案馆,收在陕西省妇联编印《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续集),内部资料,1985年,481页。 甘宁边区的反缠足运动中,政府的力量显得更加突出,而作为群众组织的妇女联合会则基本主要是起“配合”作用。这一情形与同时期华北的各根据地有明显差异。在华北根据地,晋察冀、晋东南、晋西北等各地的妇女救亡组织,都是有“行政力量的帮助,自上而下地组织起来的”,妇女组织的作用显得比陕甘宁边区更加重要,而政府则基本只是通过颁布禁止缠足法令,“以补助妇女团体和妇女工作者说服教育力量之不够”。〔43〕
  三、华北根据地:政府配合妇女组织
  在华北的晋察冀边区,政权成立初期即掀起了放足运动。1938年春,边区政府在改善人民生活的法令中禁止缠足,要求30岁以下之妇女,已缠者在三个月内必须放清,未缠者一律不得再裹,如有违犯,依家庭经济状况罚洋一至四元。〔44〕不过,政府似并未落实这一法令。这一时期的反缠足工作主要是在边区妇救会的主导下进行的。
  1939年4月12日,边区妇救会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方针:“放足——造成普遍迅速的运动。”〔45〕不久,妇救会决定广泛地在边区开展放脚运动,定9月为“放足突击月”,并呈请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通令各级政府切实配合和帮助”。1939年8月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准妇救会之请,令各县“切实遵照配合办理,并布告境内民众一体知照”。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选自《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法令汇集》上册,收在晋察冀边区北岳妇女抗日斗争史料编辑组《晋察冀边区妇女抗日斗争史料》,中国妇女出版社,1989年,196页。此后,放足运动便在晋察冀根据地内掀起高潮。
  各级妇救会纷纷宣传放足思想,她们教唱的歌曲《妈妈娘你好糊涂》就有“人家的女儿走路快又稳,女儿走路把墙扶,妈妈娘你好糊涂,我也要放足”这样的内容。〔46〕河北保定地区的冉庄妇救会成立后,“倡导妇女剪短发、放裹脚”,通过歌曲、高房广播及登门串户进行宣传。〔47〕
  不过,妇救会起初的放足宣传开展得并不容易。1938年嫁到冉庄的张景芝回忆说,她参加了妇救会,并担任了妇女自卫队队长。刚开始时,“妇女接受不了,妇女们都裹着脚,家里的人都不让出来,怕疯跑去”。张景芝给一个叫高香云的“倒(松开)了裹脚”,高母哭道:“张景芝呀,你给俺那闺女倒了裹脚,俺怎么寻个婆家呀?”“着实不愿着倒这裹脚”。甚至有的人家不准闺女出门。妇救会就做工作说:“日本人来了,要是你不倒这裹脚,你怎么跑呀?你寻婆婆家,当时你就没了你的命了!”〔48〕
  在群众这样的思想背景下,有的地区的放足运动开展得不太“细致”。涞源一女干部在当地宣传放足,当女干部把大家从家里找来开会的时候,妇女们“裹脚的布都是塞在腰里的,女同志走了都又裹上”。〔49〕1943年浦安修在总结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妇女运动时也指出1938-1940年华北放足运动中存在的“不妥思想”:“放足工作亦应是个细致的组织工作,要有步骤,并告诉妇女放足的办法,而我们则以为有了政府的法令,提出了号召则工作可坐待胜利,这种不切实际的作风,给我们工作以很大的损失。我们应学会耐心的、细致的、具体工作的方法”。〔50〕
  难怪1940年有作者说,抗战后,放足的呼声

禁止缠足的法令条文在各地都已普遍开来,小脚遭到了空前厄运,但“广大农村的劳动妇女已受此遗毒已深,她们的彻底觉悟还于长时期的教育及□实生活的启发,作妇女工作的人和关心妇女的人对放足问题还须给很大的经常不断的努力。”〔51〕值得注意的是,发表在《中国妇女》上的这篇文章的作者也将解决放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作妇女工作的人”身上。
  1944年后,晋察冀边区继续反对缠足,边区各界在当年召开的纪念“三八”节大会上,号召大家在妇救会的领导下,坚决反对缠足。〔52〕到1946年2月19日,晋察冀边区妇女联合会在第一次扩大执委会决议中仍说,“政府可以下令限期放足,我们可以着重宣传教育,不可打击强迫。”〔53〕
  与晋察冀不同的是,山东根据地的反缠足运动,最初主要是在妇救会的努力下进行,政府力量一开始并未体现在运动中。1939年山东莒县的心河地区成立妇救会后,劝导大家赶紧放脚:“不要以为不好看不肯放,大家一齐都放就好看了”。〔54〕山东二区也在模范妇女工作者陈大娘的领导下,开展放足运动。〔55〕鲁南妇救会、山东青河地区妇救会、山东省妇救总会也在成立后倡导放足。〔56〕
  这些妇救会组织完全体现了统一战线的特点,妇女救国会宣传大纲中规定,“凡是不愿做亡国奴的妇女,不管是太太、小姐、学生、工人、农村妇女、妓女”,只要是抗日的,年龄在15岁以上的,都可以加入。〔57〕1939年5月,有人描写成立时的沂水县妇救会也说:在这四五十人的小小队伍中,包含着各色各样的人物,“有五六十岁与白发苍苍的老太太,有二三十岁的小脚、带鬈和带辫子的青年妇女,还有穿长袍子和学生装的女学生”。〔58〕
  与此同时,由各阶层妇女组成的妇救会一开始就充满着对政府推动放足工作的期待。1939年4月,山东省妇救会在宣传大纲中明确“希望政府推动各地妇女都要放脚”,在可能的范围内解除妇女本身所受的压迫。〔59〕同年5月,有人在山东省委的机关报《大众日报》上又建议,在不违反抗日的原则下,“希望政府适当的解决”妇女们包括放脚在内的要求,改善妇女的生活。〔60〕1940年3月,临朐四区一名70岁老翁还上书区政府,令各村长劝导妇女,年少者不许再行缠足,年稍长者听其自由解放。〔61〕
  在妇救会等的期待下,山东抗日根据地政权颁布了反缠足的相关命令。1940年8月,山东省妇联执行常委陈克若在相关报告中,要求大家“严格执行抗日政府的进步法令,比如放脚”,号召在一年中,凡25岁以下的妇女一律放脚,至于具体办法由大家去讨论。政府的这一反缠足法令可能更多是类似于突击性质的要求,陈克若在报告中就说,上级有了“突击工作的号召”,下面应有广泛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的配合,只有如此,才能启发妇女的竞赛心理,“才能把突击工作在群众中造成一个热潮,才能完成突击工作的目的”。比如太山区妇女放足运动,上面号召以后,下面即发动妇救会会员在小组会上讨论放足办法,讨论很热烈,因此太山区妇女放足工作做得很好。 〔62〕 击”性质的放足运动,自然易生流弊,难免劝导不够。1941年3月,山东省妇女抗日救国联合会组织部部长刘锦如就指出,过去有些地方进行放足,“见了小脚妇女就严厉的说一顿!甚而有些地方,见了小脚妇女就脱人家的鞋子,把脚布解开撕碎或抛掉,结果,使妇女看见我们就跑,就藏”。她还说,有一次当妇女干部经过一个村子时,忽然看见村里的人,特别是妇女,都慌着跑。这位妇女干部还以为是发现了敌人了!也跟着跑,结果一问,却是“因为看见女同志,怕查放足,才跑的”。因此她强调“反对命令式的、罚钱式、强迫威胁的办法来让妇女放足!”放足工作应该有计划地、耐心地搞,要进行深入的政治动员工作,反对不顾及妇女放足的痛苦,“而只叫着、催着放足”!〔63〕
  随着新根据地的不断扩大,1943年7月,新成立的山东省权力机关——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根据山东省施政纲领及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的最后决议,下达了禁止缠足的命令。禁令主要针对30岁以下女性,12岁以下者,一律禁止缠足,12-18岁者限期解放,19-30岁者,逐渐劝导解放。禁令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群众组织所承担的责任:各地区最高政权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出详细推行办法,并有计划地主动配合群众团体,在社会教育上予以最大的努力,将放足运动“造成热潮”;而放足热潮的造成,主要依靠各群众团体之会员

、团员的有力保证。基本工作应该依靠各级群众团体,尤其是妇女团体广泛深入的动员说服。〔64〕
  
  
  解放战争时期,山东根据地在强调生产的情形下,放足工作并不受重视,党、政部门,甚至妇联似都不太热心。1948年1月,鲁中南地委在对妇女工作的基本总结中就说,“在宣传放足上政府配合也不很够,如辛庄区妇干向政府提出配合宣传放足,区长不理”。〔65〕次年,山东分局在一份为加强妇女工作给各级党委的指示中也指出,各级党对妇女工作还存在着若干严重的弱点,如“对妇女切身痛苦及封建束缚,不熟悉不关心”,对新老地区“继续发生的裹脚”现象“未能加以说服制止”,某县县长甚至还说“裹足不能说不合法”。〔66〕当年10月,山东省妇联检讨上半年的妇女工作时也说,“我们基本上是执行了以生产为中心的正确方针”,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严重缺点”,表现之一是“在发动妇女参加生产过程中,不能有意识有领导的结合解决妇女的一切封建束缚”,对缠足等封建残余的束缚,“在领导上均不能以生产为中心的任务下求得进步与合理的解决”。〔67〕
  在太行山根据地,行政机关虽一开始就配合妇女组织颁布禁止缠足条例,实际的工作基本仍主要由妇女组织推进。正如1939年3月新成立的晋东南妇救总会所说,“行政机关虽有配合妇女放足之条例,固然这能帮助我们放足工作的进行,而主要的却有赖于我们深入的教育与说服”。〔68〕作为晋东南妇女筹备会常委的康克清,在回答《新华日报》记者的采访时也说,晋东南妇运的当前工作之一是解决妇女本身的问题,“广泛宣传与执行放足的法令”。〔69〕
  1939年4月,《新华日报》上一篇关于发动太行山晋冀豫根据地放足运动的文章对政府原有的禁止缠足方面的规定明显不满,主张“重申禁令,积极提倡,使这一运动更加容易推进”。与此同时,作者把更多希望寄托在妇救会的身上。各级妇救会,应把这一工作作为“目前中心工作之一”:首先要发动全体妇救会会员及其他救亡组织,以身作则,自动放足。其次要发动所有会员深入四乡,进行广泛的宣传鼓动,宣传时,要以妇女的切身利益去打动农村妇女的心,以实际行动来告诉她们放足的好处,使其自觉自愿放足。为造成“放足运动的热浪”,各区应发动放足运动宣传周,利用集会讨论、讲演、演剧等各种方法进行宣传。①
  这一时期,放足成为晋东南妇救会的“经常工作之一”。〔70〕曾领导晋东南妇运,并在北方局妇女运动委员会工作的浦安修,回忆抗战时期北方局妇委的主要妇女工作之一即是“宣传妇女放脚”。〔71〕
  到1941年2月,太行区党委关于妇女工作的指示中再次强调,对于放足问题,要“首先进行宣传教育”,同时利用政府行政力量禁止女儿家缠足,“强迫青年妇女放足”(老年妇女可以不管)。〔72〕然而,放足运动似乎并未形成广泛的运动。1941年3月,时任辽县区党委书记的李雪峰就说,纪念“三八”应该坚决担负今年春耕生产的光荣任务,“立刻广泛放足,参加耕作”,不要像去年一样,“一股热风,风过去了,耕作也停止了,所植的树也都没有活了,被人们议论‘虎头蛇尾’、‘虚张门面’,是不好的”。〔73〕
  1941年7月,太行山晋冀豫根据地扩大成晋冀鲁豫根据地,太行山根据地的放足运动融入新根据地中。8月,新成立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在施政纲领中即规定“禁止缠足”。〔74〕不过,这一规定半年后仍未得到贯彻。古涛在1942年3月一篇动员妇女参加生产的文章中仍“希望政府以行政力量来协助”放足运动。〔75〕
  同时,在应对日军不断扫荡的过程中,妇女缠足的危害性突显出来:妇女因脚小走不动,或被敌毙杀奸淫,或将脚走折,甚至有些妇女怕敌人发现,或抱着孩子走不动,竟将自己的小孩闷死。这一问题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忧虑,因此在《新华日报》上呼吁,“今后必须经常注意放足工作”。〔76〕
  在此背景下,1942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出“令各县推行放足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县民政科、教育科、妇救会,以及其他对此运动有热心的人士,成立放足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并“襄助”妇救会作动员工作。放足运动分三期办理:5、6两月加紧宣传;九月作三次检查,要求放松;至11月完全放开。〔77〕
  边区政府要求放足的指示颁布后,一些地区的确行动起来。林县二区各村纷纷成立放足委员会。〔78〕不过,响应的地区

似乎并不太多,以致当年12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民政厅、晋冀豫区救联总会再次给各县县长及妇救会主席发出禁止缠足的指示:“关于厉行放足事,本年四月已有指示,至今各地仍少注意,致使这一工作在所有工作中成了最落后的一份”。从具体内容而言,新指示重申了旧指示中主要针对25岁以下缠足者及对违令者进行拘役或罚款方面的规定,将运动的时限延展至1943年“三八”节,并将旧指示中“放足委员会必要时在村一级亦可成立”进一步落实,要求从各村民事委员会中抽一人,连同教育主任、妇救主席、小学教员、开明士绅等组成放足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新指示对相关处罚措施特别强调:“在执行处罚时,应注意受罚对象平日行为、对工作态度来决定,这样可以配合了整个工作的推动,否则滥罚一起、滥拘一起,在中心工作进行中树立了许多斗争对象是不妥当的”;处罚时,应由村长出面,送交至区所研究决定。〔79〕 指示颁布后,边区政府与边区临时参议会驻委会在各自驻地推行放足运动。〔80〕平顺的妇女在冬学期间组织了放足委员会,“督促”着妇女放脚。〔81〕左权县自开展妇女放足运动后,县放足委员会积极工作,大部分的青年妇女都放了脚,其中左权三区上午村30岁以下的妇女“集体剪发、放足”。〔82〕武安县成立了六个妇救会,检查放足工作“做得很好”。〔83〕
  1943年6月,放足指示中所规定的“三八”节的最后时限早已过去,边区政府再次通令各级政府,“厉行禁止妇女缠足”。命令说,禁止缠足“再不容熟视无睹”,须遵照边府前后所发的指示,与妇救会共同研究,“对尚在缠脚的青年妇女,进行强制解放,毫无姑息的处罚,将所有罚金作为教育与救济灾民之用,一定要痛下决心,剪除此种恶习”。〔84〕此次命令与前两次命令相比,语气已非常强硬,并从12月命令中对违令者的谨慎惩罚转变为“毫无姑息的处罚”。边区政府对放足的强硬态度,延续至次年。
  1944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冀鲁豫、冀南行署再次颁布《禁止妇女缠足暂行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禁令从之前主要针对25岁以下缠足者的要求后退,只针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女子“绝对禁止缠足”,违令者“强制解放”,而17岁以上者只“提倡放足,不加强制”。对违令者的处罚,只延续了此前命令中相关罚款方面的规定并将金额有所提高,而删除了“拘役”这一措施,还强调“处罚是贯彻法令的辅作用时,防止在执行处分时罚得过多或有侮辱人格的行为”。〔85〕
  抗日战争结束后,“禁止缠足”仍是太行山区的重要问题,1949年太行行政公署颁布了严禁妇女缠足的命令。与这一时期共产党所控制的其他地区不同,太行行政公署的严禁妇女缠足令,规定了具体的条例:宣传期限为一个月,凡25岁以下缠脚妇女必须逐渐放开;区村干部在动员生产时,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利用民校大众黑板、快板,开展广泛的宣教运动;宣传期结束后,由区村干部特别是妇女干部组织检查,“如过期未放和今后再缠者,必须提出严格批评,一再顽抗者,应予以适当的处罚(罚法另令指示)”。〔86〕
  可以看出,1937-1949年华北各根据地基本都进行了反缠足运动。与陕甘宁边区明显不同的是,这些地区的放足运动主要是靠妇女组织及辅助其工作的放足委员会来推动,政府虽也频频颁布严禁缠足的禁令,但更多是“配合”妇女组织劝导之不足。这一差异或与华北所处的战争环境更加恶劣相关。
  自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国共产党继续扛起反缠足的大旗。与南京国民政府劝禁并行、重在禁罚的反缠足方式相比,中共虽也是劝禁并行,却重在宣传、动员,辅以严禁。从现有资料来看,严禁的一面尽管也有拘役、罚款或强制执行方面的规定,大多并未落到实处。强迫行为只在苏维埃时期有所体现,1937年后,由政府来具体落实严禁的措施就很少见。陕甘宁边区妇联就多次强调,要督促政府严厉处理缠足者;而边区参议会也多次删除并否定代表们提出的罚款等方面的条款。在华北各根据地反缠足运动中,政府禁令只是起着配合作用,也不太可能具体落实。
  从中央苏区时期开始,强迫放脚等行为,大致都是由儿童团等落实。当时处于战争状态之下,缠足问题未曾关系到根据地的生死存亡,政府似亦无暇具体实施各种繁杂的查禁。因此,在处罚方面具有积极性并有所实践的,更多是妇女组织进行的“批评”与“思想斗争”,以及儿童团参与的各类“强迫”干预。与主要靠

政府推动反缠足的国民政府不同,中共的反缠足运动虽得到根据地政权的支持,却更加注重妇女组织的作用。妇女组织承担了主要的劝导、解释、动员之责,并将儿童等群众力量也动员到运动之中。这一取向与中共一贯注重群众运动的方针契合,根据地放足运动也烙上了明显的群众运动的印痕。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1928年7月10日〔z〕.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z〕.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16.
  〔2〕张雪英.中央苏区妇女运动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9-70;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运动史〔m〕.春秋出版社,1989.304.
  〔3〕透日晖关于赣南(工作的综合)报告〔z〕.江西省妇联赣州地区办事处编.赣南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1册〔z〕.内部材料,1997.30.
  〔4〕吕咸.兴国善后工作及匪区状况纪要(续)〔n〕.大公报,1934-12-01(3).
  〔5〕分青和出租问题,1930年11月〔a〕.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人民出版社,1982.280.
  〔6〕赣州地区妇女运动大事记〔z〕.江西省妇联赣州地区办事处编.赣南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2册〔z〕.内部材料,1997.210.
  〔7〕社会文化与卫生运动决议案——湘赣全省劳动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1932年〔z〕.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z〕.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238;万载县苏第一次执委扩大会议文化决议案,1931年12月〔z〕.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z〕.449.
  〔8〕今年“三八”妇女节中江西妇女工作的中心任务〔j〕.省委通讯,第69期(1934年2月13日).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z〕.161,163.
  〔9〕林.江西各县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联席会议之总结〔j〕.红色中华,第38期(1932年10月16日).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z〕.68.
  〔10〕江西省女工农妇代表大会第四天——闭幕〔j〕.省委通讯,第54期(1933年12月15日).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z〕.134-135.
  〔11〕省行委通知,1930年11月29日〔z〕.江西省妇女联合会,江西省档案馆选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z〕.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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