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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共视域下的分配公正价值及公共性问题
论文摘要:社会转型期分配不公的问题日益凸显,个体的公共性瓦解、公共生活的衰落,社会缺乏一种理性精神的追求,公共生活缺失理性和理想的支撑。社会缺乏合理公共决策价值观的指导,人们陷入异化带来的压迫感和失落感,导致信仰危机,道德滑坡。影响社会经济的效率与人的全面发展。解决分配不公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制度建设对公正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分配公正 公共性 制度建设 秩序 
   
  社会分配公正价值探讨 
  公正是人类不变的价值诉求,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日益严重。分配公正首先是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的公正。它涉及到分配的关系和分配的种类,包括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竞争条件平等、手段合理,是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的公正,活劳动、物化劳动和自然资源都会影响利益分配,每种劳动内部和各种劳动之间比例测定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是需要成本的。 
  社会分配不应理解为单纯的社会物质财富或资源的分配,而是指一种通过社会基本制度安排所实现的价值分配,分配问题不仅决定着能否使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发展和运用其能力。我国目前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其它的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克服了平均主义分配的某些弊病,不论每个人在劳动上投入多少,收入却大致持平,导致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丧失;克服了以社会效益为依据的分配使人变的僵化,给人以冰冷之感。它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中介调整着个人收入与贡献。WWw.11665.CoM但在现阶段社会上存在着诸多的不公正,是对按劳分配的侵犯。 
  “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约翰·罗尔斯,1997),市场具有实现分配公正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是经济活动的起点上的公平;规则公平是作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的公平。在市场竞争中,只要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拥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利,遵循公平的竞争规则,无论结果怎样都被看成是公平的。但是市场自身也有缺陷,市场经济对人的价值追求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社会的发展应该和人的发展相协调而不是造成人的异化,异化的扬弃就是人的自我复归。为避免把人的发展引向单向度的偏颇,就必须承认个体独立的人格和主体权利。个体人格包括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地位、人的个性,是历史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易变成冷冰冰的利益交换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促成人们追求利欲的热情高涨,同时也为重新分配财富提供了刺激和机会。那些因各种原因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无疑在财富分配和利益重组过程中处于有利位置,成为财富新贵;而那些因种种原因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则屡遭挫折、生活艰难或至少处境不妙。市场经济的本性是优胜劣汰,但那些突然暴富的人不乏利用不当手段巧取豪夺和以权谋私者。这对那些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被剥夺的人说来无疑是不仁不义,也不符合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个体的存在不可避免同他人发生联系,为了生存和发展,他们不得不参与到共存和合作当中。公正问题渗入社会集体关系层面,社会的良好运转同社会成员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紧密不可分。所以,公共空间的运转不能离开个人赞同,公共认同在分配机制中具有重要作用,某项权利如果没有人承认它的有效性,那么在实践中它就失去存在的必要。但是给予某些人的权利的同时有些人必须放弃一些权利,因此个体权利只能通过建立在妥协与让步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 
  当代社会需要有一种积极的社会共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离,它使政府改革提上日程。这不仅是政府机构的调整,而且是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必经的过程。社会由国家集权的“整体性社会”向社会自治的现代“公民社会”发生结构性的变动。在这个过程中,第三部门公共事业部门作为社会的基础结构,正在并持续发挥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共价值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现代社会公共价值的实质是人的生存、自由和全面发展。以群体互惠与意义共享为价值目标的自愿的公民社会共同体的生存信念,就当下中国社会而言,还只是一种理想的选择。要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必须根据社会生产发展提供的条件来确定分配的水平及其公平程度。 
  如何实现社会分配的公正 
  后现代主义所主张的“解构”、“差异性”、“边缘化”等都是对传统的公共性理论的批判,是对那种过分关注人类社会微观领域内的公共性;而忽视宏观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矫正。后现代主义哲学同样具有与“公有现实”相对应的“公共性”的本性。只不过它要求人们走出狭隘的“公有现实”的范畴,去追寻人间的和谐美德和正义之善,而且要注意建立人、社会、自然之间更广阔的公共秩序。很多人将公正和结果平等等同起来,错误地理解分配公正的概念,即把分配公正理解为分配的均等化,进而把分配公正理解成是经济效率的对立物,这种观点是有害的。实践证明了只追求自由、平等,而不建立起公正的社会制约机制,其结果也是社会的严重两极分化和阶级对立。 
  制度问题在整个时代背景下显的尤为重要。当我们谈制度时总是和政策分不开的,制度的变革总是以政策性的面目出现的,所以很多因制度引起的不公正都可归结到政策的失误上。随着改革的深化,制度创新、制度建构成为主要内容。因而,必须把社会公正纳入到社会制度中去才能得到有效合理解决。制度是调整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形式和力量,只有制度的科学合理才能保证社会公正和社会的发展。 
  制度的本质是形式合理性、合法性与实质公正性的统一,它的功能在于实现人类文明有序发展。社会公正和制度在义理上是相通的,都在于合理疏导、调节人类的各种欲望本能和利益冲突,以保持社会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在一定意义上讲,公正必须和社会基本制度、体制制度、规章制度结合在一起考虑,才能变成事实上的社会公正。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制度建设和创新就没有社会公正。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制度总有它的局限性和不完善的地方,制度本身就含有伦理公正的预设。公正是尽可能平衡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价值冲突,为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制度保障。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何建华,2004)。 
  社会群体鉴别一个政治制度是否合法的依据是看它的价值取向是否和他们相吻合。制度建构的问题是极其复杂的,这表现在人类在进行自身管理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着各自的利益,绝对意义上的公正是不存在的。社会活动的公正不仅仅在于活动的内部的规则的合理性,而且在于活动本身的合理性。某种制度是通过人们理性的思考和当权者在利益权衡的情况下制定的,只要制度在技术上是公正的,那么就可能规避危险的直接冲突而形成公平的市场交易,公民主体和市场主体互相获利。 

  自由的民主制度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使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产生于个体的良知决判,其存在的问题是道德规范的共同性很难建构。与此相反,人民民主制度中的公共生活并没有以法律上划定的私人领域为基础。道德规范的公共性由政党国家建构,却得不到个体良知决判的支撑,因为政党伦理所依靠不是社会中的群体,而是国家法权及其制度结构。 
  社会伦理是自上而下由国家法权建构起来的,它没有获得切实的社会性。没有取得社会中个体自主自愿认同,缺乏个体意识内在的支持,没有个体意识的自愿参与,而靠强制性制度的伦理教育和灌输,是不可能保证取得个体行为的积极支撑。 
  公共生活的伦理秩序的规范切实依靠社会而不是国家之中。改革期经济秩序的转型加剧了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但是国家的制度结构仍在维持既有的政治利益的不平等,不平等已经扩散到经济利益当中。转型期的经济秩序的开放结构会因此加剧不平等分配。因此,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伦理秩序的重新构建必须顾及日益增强的各种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不仅要通过公共论域的监督,法律秩序的自治性程度的提高和各种经济法律手段尽可能的抑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扩散和激化;而且要通过社会中自性的超世的宗教伦理和制度安排为社会不平等提供弥补性的平衡。 
  按照基本的权利平等和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平等的原则,分配社会价值以实现具体历史条件下人的全面而自由地发展。具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的公正。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反映该社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从法理上说必须要有事实上的司法公正、立法公正、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完善监督机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正义的实现是有条件的,“有条件”意思是说,如果社会上非正义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和制裁,那么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从而造成非正义行为泛滥。因而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符合它的目的。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约翰·罗尔斯,1997)。从市场经济领域视角看,通过建立合理的产权、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规范制度,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条件。我国市场制度的基础尚未完全建立。在今天既缺乏实质公正,更缺乏形式公正,这表现政策歧视依然存在,城乡分割、市场分割、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分割垄断了自由流动,歧视强化了身份差异。因此建立和发展市场制度,确立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仍是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意味着政府应在公共领域和公共政策多作为,退出对私人领域的控制。 
  按照总体受益的原则,总体承受能力原则和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补偿的原则,在社会财富分配制度上最大限度的均衡社会利益冲突,因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那些最少受惠者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公正。罗尔斯为此就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完善社会调节系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帮助机制,如增大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通过福利制度、文教卫生制度的特殊辅助政策,缩小人和人、地区和地区、行业和行业的差距以实现社会共同富裕和社会整体公正(约翰·罗尔斯,1997)。 
  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或体制既要有利于实现人们政治上和经济的平等,又要能够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在现实中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进一步拓宽公众民主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利的渠道,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抑制经济社会运行、基层社区管理中权力的个人垄断。通过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不同阶层参与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的实现方式,以保障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和安全结果;通过积极稳妥推进民主政治和文化制度建设,依据社会公正原则制定和健全各项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全体人民真实而公正地享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项合法权益,坚持平等根除一切特权。 
  结论 
  分配公正的价值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和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的展开。转型期公共政策的目标应以公平的价值取向为依归,尽可能满足社会主体的公平要求,恰当地运用公平原则,统筹短期和长远利益、微观与宏观等因素,兼顾个人、集体、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利益主张,平衡与之相关的利益冲突。人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在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逻辑关系中,经济社会发展是手段,而人的发展是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重塑人本主义精神,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人为本”就是把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中心,以人为目的,以满足人需要、提升人的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和谐社会的建构,将极大提升公民的主体地位,催生个体的公共人格和现代公民精神,为国家的建设提供创造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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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余慧 [标签: 分配公正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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