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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加工业的发展
[摘 要]福建省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了集体林的产权关系,激发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初级木、竹产品的 供给,带动了林业加工企业的发展,增加了林农收入,为林业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现有企业普遍存在规模较小、 产品科技含量低、和林农利益连接不紧密、对林农增收作用有限、对林业的产业化发展带动力不足的问题,需要进一 步提高林业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促进福建林业的产业化水平。
  [关键词]关键词: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林业加工业
  
  一、研究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2007年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都提出,要继续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改革试点区域的福建省,林业产业化发展已具雏形,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福建省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了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将集体林地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解决了集体经营时山林产权不清、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调动了林地经营者尤其是农民经营林地的积极性,提高了林业的产出水平,木、竹产品供给增加,带动了林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当地出现了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雏形。对改革后涌现出来的林业加工企业的研究,一方面能看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当地林业的产业化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研究的问题及数据来源
  
  本文将通过对木、竹加工企业的现状分析和研究,探寻企业和林农之间的联系,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当地林业的产业化发展。wWW.11665.cOM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福建省的永安市就一直是全国和福建省的集体林产权改革试点,南平的邵武市在2004年被福建省林业厅确定为全省林业改革与发展综合试验区示范点,改革实施的时间相对较早,因此被笔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为了对比,还选择了改革实施相对较晚的南平市光泽县进行调查。2005-2006年,笔者通过问卷和访谈对40家企业进行详细调查,其中永安市17家,邵武市12家,光泽县11家。
  
  三、林业加工企业状况
  
  (一)样本市(县)木、竹加工企业概况。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三市(县)的木、竹加工企业数量显著增加。其中,永安市的竹加工业发展尤其迅速,竹胶板、竹地板生产从无到有,2003年,竹地板年产能力达44万平方米,初步形成了全省竹材人造板生产中心,竹胶板年产能力4万立方米。截至2006年10月,永安市各类木、竹加工企业数量上升为214家。2005年,永安市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30.4亿元,同比增长16.7%。
  2000年后,邵武市共建成竹木加工企业235家,其中,木制品加工企业121家,竹产品加工企业114家,竹笋加工企业14家。200多家企业中,有规模以上企业27家。木制品加工企业只有4家成立于2003年之前,其余都是2003年之后新建成的,仅2005年后成立的就有52家,占新建木加工企业总数的43%。114家竹制品加工企业中,100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仅2005年之后成立的有68家,占新建竹加工企业总数的60%。邵武市由于原有工业基础很好,这些企业中有很多是引进的大型木竹加工企业,其中龙头企业18家。目前邵武市已经初步形成了人造板产业集群、木制品加工产业集群、浆造纸产业集群和笋竹制品产业集群的四大产业集群雏形。2005年,林业产业已经成为该市的主导产业之一。
  光泽县的木、竹加工企业由改革前的121家增加到改革后的204家,4年间增加了69%。
  (二)样本企业情况
  1.基本情况。永安市的17家样本企业都是1997年之后注册成立的,其中,2003年后注册成立的有7家。注册资本最多的1018万元,最少的20万元;年销售额最大的4000万元,主营产品是胶合板。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有6家,总资产100万元以下的有2家。有10家企业是重点龙头企业,其中省级3家、市级7家。有6家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其余绝大部分销往省外。永安市在上世纪90代中期就进行了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因此,木、竹加工企业的兴起也相对较早。
  邵武市的12样本家企业全部成立于2000年之后,其中2003年后注册成立的有7家。2005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有两家;12家企业总资产规模都在300万元以上,总资产超过千万元的有3家,占总数的25%。其中总资产最大的一家为4.05亿元,2005年销售收入1亿元,产销率达到100%,该企业有15家分厂,主营产品是建筑模板和化工产品。邵武市的这些企业规模普遍大于永安市,有5家重点龙头企业,其中一家为省级、3家为市级龙头企业。有6家企业产品销往省外,但没有销往国外的产品。
  光泽县的11家样本企业中,有6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注册资本最大的为1500万元,是生产中密度纤维板的股份公司,2005年销售收入为9311.17万元,2004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企业总资产最大的一家为6000万元,最小的仅有3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4家,占总数的36%,100万元以下的1家。有3家企业是重点龙头企业,其中省级的1家、县级的2家。有6家企业的产品销往国外,其他销往省外或本省。
  总体来看,样本企业数量多但质量不高。从样本企业注册时间看,多数在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和明晰产权改革之后,可见,木、竹加工企业的大量出现和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有着内在的联系,改革使初级林产品增加,推动了加工企业的发展,出现了林业初级生产和加工业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但从样本企业和实地考察情况看,多数企业生产规模偏小,缺乏对林业产业链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2.企业职工情况
  (1)职工构成。调查数据显示,企业多数位于乡、村境内,企业职工也多来自所在地乡镇。永安市的17家企业有16家地处村和乡(镇),邵武市的12家企业有一半位于村和乡(镇)附近,光泽县的11家企业有7家位于村和乡(镇)附近,4家在县城及附近。企业一半以上的员工都是本乡人,其中光泽县的企业中,本乡人比例最高,超过了80%。可见,由于这些企业整体规模不大,因此,吸纳能力还很有限。
  (2)职工工资。调查数据显示,多数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处于600-1000元之间。按月均工资800元计算,一人一年可得工资收入0.96万元,全部样本企业一年职工总工资额为7908万元,按企业中本乡职工占60%的比例算,来自本乡职工所得工资收入总额为4745万多元。
  3.企业原料来源以及和林农的联系。企业和林农的联系比较松散。调查结果表明,通过市场购买和从农民处非合同收购是企业获得原料的主要方式,此外,永安市的企业获得原料的主要方式还有企业自建基地和从参股林场购买,只有4家企业和农民之间有合同约束,合同覆盖农户最多的有6个村,企业之所以通过合同购买原料是为了“确保供应数量和质量”。邵武市和光泽县的企业各有一家有自建基地,都没有和农民通过合同方式收购原料的。
  少数企业为农户提供种苗、资金、技术指导等服务。永安市有一家企业按市场价为农民提供种苗,有5家企业虽然没有和林农签订合同,但为林农提供垫付生产资金、毛竹收购款、机械设备和生活急需资金等服务,条件是生产的毛竹和木材要全部卖给厂家,垫付资金从货款中扣除。只有1家企业和农户合资造林,企业出资比例为80%-100%,农户主要提供劳动力,获得工资收入及以后的砍伐收益分成。邵武市的企业中,有2家企业为农户代垫生产费用,在收购林产品时进行抵扣。有2家企业只是提前向农户预付定金,不提供林业生产的其他服务。光泽县有3家企业为林农提供栽培、防治病虫害的技术指导和进行林木抚育,并为林农垫付短缺资金,其回收方式分别是产出结算时抵扣和五五分成,对农户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农户会主动把林产品销售给该企业。这3家企业中,还有2家在村民筹资困难时帮助其申请贷款和向农户提供预借款。

  可见,目前企业和农户间没有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关系。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内和长期交易关系中,企业和农户之间形成了一些非正式、双方互相认可的约定,如企业帮助林农解决生产技术、资金等方面的问题,而林农主动将自己的林产品卖给这些企业,这些关系的维持主要靠相互信任和道德、习俗的约束,而不是依靠正规的法律、法规等制度约束。调查发现,当地原料基本能满足企业所需,即使需要从外地调入,其调入比例也较小,供需相对比较均衡,因此,在原料供应不紧缺的情况下,企业基本可以通过市场获得原料;而林农也不需担心林产品的销路,可以通过市场进行销售。
  4.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企业的发展往往和政府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等密切相关。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各级政府常会为企业提供一些政策支持、税收优惠及其他帮助。调查中了解到,“政府的态度”、“对项目的重视”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等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反映了政府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永安市和邵武市企业获得的政府政策支持较多,各有9家和7家企业获得过政策支持。永安市的企业获得的支持最多,分别是“土地取得”、“财政贴息”和“税费优惠”,其他还有“政府帮助协调各种问题”和“提供服务、提高手续审批效率”等。邵武市的企业获得的政府支持主要在土地取得和税费优惠方面,光泽县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税费优惠上。三地政府都没有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直接投资方面的支持,永安市有一家企业获得了政府组织原料方面提供的帮助。
  对“企业需要政府做些什么”,三地企业最希望的都是“税收优惠”,其次是“信贷扶持”。企业还希望政府在“协调企业和林农、铁路运输部门等的各种关系,搭建信息平台,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企业建立生产基地”等方面给予帮助。
  5.企业对经营环境的评价。良好的经营环境是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企业的评价看,多数企业对目前的经营环境比较满意。
  总体看,永安市的企业对经营环境的满意度高于邵武市和光泽县,光泽县的企业满意度是三地中最低的。永安市的企业对基础设施、交通、审批手续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总体满意度最高,但对企业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评价最低,多数企业都认为其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对税收的满意度也较低。邵武市的企业对交通和权益保障的评价最高,对审批手续和税收的满意度最低,25%的企业对税收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光泽县的企业对纠纷解决的满意度最高,一是出现纠纷的情况较少,二是对纠纷出现后的解决比较满意,但对交通和公平竞争、需求满足程度的评价比较低。
  
  四、主要结论
  
  1.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林产品加工企业数量明显增加,但规模偏小,对产业带动力不足。调查中看到有些企业就是3、5个人合伙建起来的小加工厂,从事初级木、竹加工,技术简单,设备简陋,生产力水平很低。这种小厂遍地开花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影响环境,还会导致企业之间的竞争增强,不利于产业发展。
  2.企业和农户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在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供需双方面临的市场风险相对较小,交易额也不够大,对约束交易双方行为的正式制度的需求相对较低,但随着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交易量的增加,企业需要充足的原料保证,农户也需要稳定的产品销路时,企业和农户间的依赖性就会增强,从而会产生对正式合约的需求。
  3.企业对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作用有限。由于企业规模小,因此对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带动作用有限,当地木、竹加工企业还远未形成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
  4.政府扶持和帮助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新建木、竹加工企业都不同程度获得了政府的政策扶持、税收优惠、信息服务和维持市场环境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来说,还需要政府进一步在降低税费、给予信贷帮助、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有更多作为。
  
  五、对策建议
  
  1.促进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形成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林业产业化是林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最好形式,是各国林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张强,2004)。要发展现代林业,就必须培养有带动力的林业企业。从目前的情况看,当地的林业发展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只是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但还远未实现产业化。相关部门要因势利导,引导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向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流动,培育有产业带动力的企业,增强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动力。
  2.加强企业和林农之间的资金、技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合作,逐渐构建顺畅的产、加、销体系。通过契约形式将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商连接起来,一方面通过资金、技术合作,减轻农户生产中的各种约束,降低初级林产品生产者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确保初级林产品的收益;另一方面,确保加工企业可以获得充足的原料供给,降低企业的原料约束。同时,企业通过提高创新能力,开拓更大市场,带动林业生产,形成良性互动的林业发展机制。
  3.林业的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发挥适当的作用。一方面,要正确引导、扶持帮助,做好服务,另一方面,又不能行政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为促进林业加工企业的发展,政府还需要在为企业提供高效行政服务、提供各种技术、市场信息、协调理顺各方关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尽量满足企业公平竞争、发展和扩大生产等的需要,既不要优先照顾本地企业,也不要为了吸引外来资本而只给引进企业优惠。另外,市场是产业化真正的“龙头”(丁力,2001),政府不能为了发展产业化而超越当地林业的发展阶段,人为构建产业化链条,而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产业化的发展。
  4.进一步改进税收办法,提高对企业的激励。虽然各地都已经进行了木、竹税费改革,但从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看,目前的税费水平仍然偏高。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要进一步改革木、竹加工企业的税费征收标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有效连接农户和市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力.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论与政策问题[j].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张强.对林业产业化的几点思考[j].生态经济,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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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郭艳芹 孔祥智 [标签: 产权制度改革 林业 加工业 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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