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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股票质押融资制度及其模式选择
论文摘要:在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大发展的背景下,股票质押融资作为一种世界通行的融资操作办法,已正式实施当前我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已到了必须推出股票质押融资办法的时候,可行性已具备,在具体操作上,宜根据我国特点,谨慎推进,逐渐向成熟市场通行的做法靠近。
  论文关键词:股票 质押 融资

  当前大力发展我国股票市场已成为共识,随着股市规模的el益扩大和国有股、法人股的逐渐流通,一个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但由于我国直接融资的发展一直较间接融资相对落后,因此在市场容量迅速扩大的过程中,往往会因市场资金供给不足引起供求失衡并导致股价水平大起大落,从而影响股市固有功能的发挥。所以,以股票质押从银行融资的方案也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证券公司融资方案终于可以正式实施。但是,这一方案只允许证券商进行融资,而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等则被排除在外,这是不符合经济学的效率和公平要求的。为此,本文从更深、更广的意义上对股票质押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操作办法做一探讨,以期能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融资方式,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一、股票质押融资的必要性
  与任何社会产业一样,股票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者往往在面临一定的商机的时候,不能完全依靠自身所拥有的资本实力去达到预期的全部效果,他们需要大小比例不等的融资来支撑一个完整的获利计划。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无法奢望社会中每一个拥有闲置资金的成员去充当资本经营者的角色,因此,融资行为,当其风险被加以适当控制之时,无疑是社会经济进步的加速器。WWw.11665.COM现代世界经济之所以能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正是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社会融资规模、速度、质量的大发展。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着比社会经济的其他部分更甚的融资需求,具体说来,有以下一些方面的需求:
  ——证券商的需求。证券商从事的各项业务无疑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即使世界级的券商在自有的大量资本金之外,仍然需要有大量的负债经营,更何况我国券商由于多种原因,资本金极其薄弱,并在运作中滋生出种种痼疾,很难充当股市发展中生力军的角色。比如在承销业务中,随着市场化的发展,风险与el俱增,近两年的配股业务中,券商包销相当部分从而成为大股东的现象屡见不鲜,资金压力十分沉重;又比如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我国股市资金流的时空特点所致,往往上升行情急促短暂,而下跌则是漫漫无期,这样在缺乏做空机制的条件下,券商往往因融资手段的缺乏而面临窘境,待机时间太长则资金成本巨大,而缺乏预备资金,则当行情来临时往往不及调动头寸。而这种情况反过来又会加剧行情的投机性,即当行情来临时,由于普遍资金需求大增、资金成本畸高,行情的性质又是“时间紧,任务重”,券商自营只能越来越多地采用“高举高打”的战术,使得股市暴涨暴跌;甚而有些券商会铤而走险,干脆长时间“坐庄”炒作股票,以减少资金的闲置成本。即便在经纪业务中,营业部的建设所需投入往往对于券商的资本金而言,也是一笔重大的开支。去年以来,不少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充实了资本金,这对提升券商资金实力无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相对于股市大发展对券商的要求而言,仍然是不足的。
  ——其他法人机构的需求。随着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多的法人机构涉足股票市场。有关管理层对“三类”企业投资股市所开的绿灯使得这一趋势更进一步地加快。不论买卖股票的目的是投资还是重组,都会遇到如前所述的财务杠杆问题,而且,举凡世界上的重大重组购并案例,几乎无不受到质押融资的支持,惟有此,优质资产才能加快向优秀资产经营者转移的步伐。但是在我国,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资产重组购并中,由于缺乏了这种支持,使得重组购并者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困难,有时只能通过二级市场的进一步炒作,弥补资金成本,这就使得市场人士经常要指责此类现象为“假重组(收购),真炒作”,从而使得重组购并的真正价值难以实现。
  ——个人投资者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已经逐渐接受了这样的一个观念,就是在市场经济中,个人与法人机构之间作为市场参与主体而论,从根本上来讲,应是公平的。在证券市场中,这一观念同样是如此。一方面,近年来,许许多多的个人投资者以他们脆弱的肩膀扛起了我国股市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担,有的还承受了重大的牺牲,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保证他们应该享有的融资权利,保证他们在掌握商机上与机构投资者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企业管理层通过“融资购并”的方式同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一部分,从而使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计,这将成为一个广泛被采用的方法,而这同样需要得到股票质押融资办法的支持。
  二、股票质押融资的可行性

  人们之所以长期以来对股票质押融资的可行性存在着种种怀疑,归根结底是与对现代金融的误解相关联的,即认为股票市场存在着高于其他经济市场的风险,但事实上自古典经济学以来没有任何经济理论支持这一点,马克思所指出的平均利润率规律当然同样也适用于股票市场。股票的背后并非虚无缥缈,而是有实物经济为支撑的,因此我们也没有理由怀疑它是可以作为融资抵押物的。当然,与其他抵押物一样,它的抵押值如何确定,体现着贷款者和抵押融资者之间的能力比较,我们至多能说的是,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水平还较为有限,因此可能需要一个渐进的有控制的开放过程,但这决不是永远不开放的一个理由。进一步来说,如果其他行业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抵押融资,而唯独证券业不能,那么社会资源的配置由于这种被人为扭曲了的融资制度安排而带来的不同收益率,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也不会是适当的。事实上,只要观察一下近年来的融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对证券业的融资(有许多这种融资是不合法的,或者比较委婉的说法是“体制外”的)无论从收益的角度还是从风险的角度而论,都比房地产业和许多国有夕阳工业的情况要好得多。一个简单的实证事实是,排除新股和新开发楼盘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到,从1994年至今,股票市值一直在上升,而以中房指数为代表的楼市行情则始终处于下降通道中。这些无疑可以说明以股票为质押物的融资并不比其他质押物融资更具有风险性,并且实际上我们早已有了先期的广泛试验,现在不过是像我们在改革开放中所遇到的许多事情一样,到了“堵歪道,开正道”的时候了。
  在认识观念逐步澄清的同时,各种客观条件也使得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具备了正式推出的良好环境。首先是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地位的提高,以及标志性的《证券法》的通过,为这一业务的开展在理论上扫清了根本性的障碍,国企改革进入攻关阶段和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迅速完备,使得推出这一业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其次,国有银行加速变革,日益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使这一业务的主要参与主体之一逐步具备开展这一业务的能力;再次,加入w to的压力,也使得开放这一业务的契机日益成熟:最后,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经过了多年的考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也为这一业务的推出做好了准备。
  三、股票质押融资的操作办法
  股票质押融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以下一些,即市值法、净资产值法、市盈率标准法、现金分红派息法、面值法等。
  ——净资产值法。净资产值虽可作为一项抵押的标准予以考虑,但考虑到银行在面i临抵押物风险时,主要考虑的是变现性因素,所以市价标准似比净资产值标准有着更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何况国内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原因,净资产值的可靠性面临的问题也不小,在类似st郑百文那样连续发生巨额亏损、净资产值迅速销蚀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到这其中的巨大风险。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在上市公司法人股质押的问题上对净资产值标准也已普遍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以免如棱光、大东海等事件的再次发生。
  ——市盈率标准法。市盈率标准的优势仍不及市价标准,同净资产值标准一样,银行就抵押物而言,更看重的是即时变现问题,而非股票的“内在价值”,银行不是证券投资机构,不应去从事巴菲特式的价值发掘,也没有必要去评估复杂而困难的“股票定价”问题。

  ——现金分红派息法。有人主张以现金分红派息情况作为抵押的依据,该种方案我们认为缺乏可操作性,因为现金分红派息方案全部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银行无法控制,以股息作为还款来源不甚可行。国内又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该项主张除引发一新的炒作题材之外,实际意义不大。
  ——面值法。面值虽无太大的实际经济意义,但在股票质押融资的试点阶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用面值作为质押物价值这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倒也有可能是一种降低交易费用、最大限度减少股票质押融资中可能的种种寻租行为的一个不失为稳妥的好办法。按照这一标准,再将亏损公司排除在外,并根据我国股市中所有股票均远远高于面值的现状,就可将银行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
  ——市值法。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股票质押融资作为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银行一般对于成熟股票市场的流通股,依据其业绩、行业、是否成分股等因素区分情况给以不同的抵押率,再乘以市价(或一段时间内的市价均值)计算银行认同的抵押物价值,以核发贷款。当市价下跌使得认同的股票价值低于贷款金额时,银行要求借款人补足抵押物(股票)。
  具体到我国情况,《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各项制度正在建立,信息披露有待规范,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其他基本面情况不易把握,另外股价波动较大,即使绩优股按市价为基础核定贷款额仍然不好把握,所以有必要结合具体情况就抵押的具体标准做一探讨。
  市价标准作为一种国际上成型的方式,另外考虑券商对融资数量的实际要求,在谨慎保证银行资产安全性的原则下,仍可实行。具体做法是:
  ——与抵押率相乘的市价不能是一个时点数,应是一个3~6月的平均数,并最好有成交量作为权数。
  ——按上市公司历年业绩、所在行业、是否成分股(该因素权重不宜过大,因国内在成分股设置上问题仍大,湖北兴化就是一例)、是否完全投资主体(国内众多上市公司只是一个厂中的一个车间或几个车间的情况并不罕见)等分别设定权重、折扣率,最后把这些因数加权平均得出一个抵押率。这实际上涉及一个证券评估的问题,国内虽已有几家独立中介机构尝试,但效果不佳,建议刚开始时多用硬性指标,虽有可能使结果缺乏前瞻性和灵活性,但符合稳健原则。
  ——现行办法把最高抵押率控制在60%以下,但是这个高限也应要求各银行由低往高,逐步提高,不要一步到位。如果抵押率太高,则有可能发生券商用高额利润诱导银行违规,一旦贷款逾期,银行资产保全工作困难极大,因为上千万的股票如果立即变现会引起股价大幅下滑,不但市场遭受打击,股票抵押贷款的初衷难于实现,银行的质押股票变现收入也不太可能大于当初贷款额。如分批出货,则巨额资金的占压将给本已艰难的银行经营雪上加霜,并易导致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相混淆,而使得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最终面临窘境。
  结合现在我国券商和银行的情况,笔者认为,按市值法作为质押标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比如,当股市市值因行情暴跌而急剧大幅萎缩时,券商的头寸也往往会陷于困境,一时难以补足抵押物;而银行如立即就此对抵押股票作平仓处理的话,又会恰逢市场中对手盘稀少的困境,以计算机程序控制卖出股票的话,必会导致市场的大幅下跌乃至崩溃,而以人工方法作相机处理又面临着专业人员缺乏、银证业务混淆等困难。另外,为应急处理质押物,银行又有必要在交易所开设专用证券买卖席位,而这又与我国现行的证券管理法规相抵触。也正因为这样一些问题,所以在最近出台的有关办法中,对贷款的数额、期限(最长为6个月)、获得贷款的券商资格(必须是综合类券商)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显然,在这一办法的出台上,就目前而言,象征意义仍大于现实意义。这一方法的完善,仍然取决于我们证券市场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综合推进。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的特殊性,一级市场往往供不应求,考虑照顾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设想以其持股之市值向其发放短期之用于申购新股的贷款,这一贷款无论市场好坏均无风险可言,而银行或券商又可取得较为可观之稳定收益,何乐而不为。
  当然,股票质押融资还有资产保全、附加担保、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课题需要研究,但确定质押值应是目前推出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最重要的前提。
  总的来看,股票质押融资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稳字当头,谨慎从事,先小范围试点,并限制融资数量,取得经验后再图扩大,这样既有利于证券市场,又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券商,可以在发展证券市场、增强券商实力、拓宽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同时,控制金融风险,防止券商盲目扩张,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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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毛程连 [标签: 股票质押 融资 制度 模式 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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