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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城市青年婚恋观影响的经济学探析

新婚姻法对城市青年婚恋观影响的经济学探析

  在2011年8月13日,国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法令,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该法令的出台针对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提出了良好的解决对策,其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中对于不动产的划分应归于登记方所有,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要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指定为其中一个人的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市青年的婚姻观。婚恋观是指人们对恋爱、婚姻以及两性之间的看法,是重要的人生价值观,主要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包括了恋爱观和婚姻观两个部分。《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城市青年的婚恋观的形成和转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新婚姻法对城市青年婚恋观的影响
  新婚姻法的出台,对城市青年婚恋观的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婚恋观理性化
  新婚姻法对城市青年婚恋动机和态度总体呈现出理性化的趋势。在恋爱中,多数青年始终坚持心理上的相互吸引,从而进行恋爱。婚姻方面,更多的青年为了能够独立生活,自立财产,忙于寻找合适的工作。这都是理性的表现。
  2.女性自立普遍化
  新婚姻法的颁布致使城市女性独立、自立普遍化,女性也要脱离被包养和沦为家庭主妇的命运,独立的工作和生活。
  3.财产明朗化
  新婚姻法针对财产的判定和划分是人们关注的重要内容,据调查统计,多数的城市青年认为,只有对财产有了科学准确的认识,婚姻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降低了婚变纠纷发生的概率。www.11665.CoM
  (二)消极影响
  1.婚前同居增多
  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发,很多的城市青年认为,婚姻和同居的差别不大,因此会更加愿意选择同居而非结婚。
  2.财产引发婚变
  新婚姻法对财产的划分有了新的规定,在婚姻中家庭条件较差的一方被视为弱势,家庭条件好一点的被视为强势,财产明朗化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稳定性。
  二、结构性无偶
  (一)婚姻经济学理论基础
  学术界最早开始分析婚姻是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解释了贫穷影响婚姻的问题。通过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探索为何结婚、何时结婚等,是近期的发展趋势。婚姻经济学理论理论主要包括了两个重点内容。一个是结婚的动机,另一个结婚对象的选择。除此之外贝克尔还分析了婚姻匹配对象,认为同等质量的男女才会选择结婚,这样的家庭组合会使家庭的产出最大化。从婚姻单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他们所希望的结婚对象往往是跟自己同等水平或者更优的。而在已有的婚姻经济学成果中,大多数学者在探讨婚姻市场的供需平衡时,考虑得最多的还是婚姻市场上的诸多因素是如何对供需平衡产生影响的,比如男女比例(即数量变化)、个人特质(即商品的特性)以及择偶偏好(即消费者喜好)等。这表明在自由平等的婚恋市场中婚姻双方基本上是同等质量。但是由于时间和区域等机会成本与交易成本,使得婚姻匹配失败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这都是由于婚姻市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不过这些供需不平衡都是暂时性的,可以依靠婚恋市场的内部进行自我调节。然而在特定环境或者特定时期内,非市场因素给婚恋市场造成的巨大冲击是其自身无法调节的,比如居高不下的房价,就导致婚恋市场的供需不平衡。
  (二)形成及影响
  若把婚姻市场中的男方看作是供给方s,女方则为需求方d,而女性在进行婚姻对象的选择时其心理预期收益为市场价格p。此时需要限定几个条件便于进一步分析的开展。第一,在新婚姻法出台的前后婚姻双方的收入都较稳定,绝对支付能力在这一时段也是稳定的。第二,贝克尔将供给方s按照质量划分为高质量男子和低质量男子,高质量男子指的是在城市拥有住房或者具备购买住房的实际经济能力,并且无论其支付能力是遗赠得来还是自身具备,低质量男子则相反。第三,将有住房的和无住房的s当作可以进行区分的两个市场。第四,p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稳定,即女方的心理预期比较稳定。若此时的背景是房价即将虚高,p为需求方d所能支付的实际对价,即d将从婚姻中所获得的合理预期收入,此时婚恋市场即处于均衡状态。即在房价虚高之前,婚恋市场契合了贝克尔所提出的同等质量的男女才会选择结婚,并且其状态较为均衡。然而房价因素对于婚恋市场有着极其强烈的冲击力,这个非市场因素使得需求方d的消费喜好产生了偏移,其偏移过程为:由于我国婚姻模式较为传统,一般是女性脱离其家庭加入男方,这意味着婚姻剥夺了女方的居住地,因此这时女方必须衡量男方是否有住房。然而房价虚高,大大超过了普通民众的实际支付能力,拥有住房或者有实际支付能力购买住房的男方数量在减少,没有住房的男性数量则在持续增加。从需求方角度来说,价格p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即女方对于婚姻的心理预期收益也是稳定的,而房价虚高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需求方继续维持此预期的成本,若此时女方把目光从没有住房的男性转向有房适婚男性,这可以有效消除所增加的成本。在婚姻中女方对于住房的需求实际上投射的对于有房男方需求的增加。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导致婚恋市场上供给过剩。若此时其他条件都能保持稳定,那这个现象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消除。在有房适婚男性的婚恋市场上,无偶女性的比例将会大幅度增加;而在无房适婚男性的市场上,无偶男性比例则会大幅度增加,从而形成结构性无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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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彦含 [标签: 婚姻法 离婚 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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