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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期待利益赔偿的经济
     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在两大法系中,这两种方式的地位却不一样,英美法系倚重前者,而大陆法系更重视后者。而期待利益赔偿是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同时也是经济学分析合同法研究中对合同救济所认可和加以分析的主要方式。期待利益赔偿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能使要约人内在化承诺人的合同利润,在决定履行还是违约的问题上给了要约人一个适当的激励,同时在他决定防范投入上也给了一个适当的激励。但在现实中,期待利益赔偿仅在使承诺人认为履行与违约无差异时才是完全的,其计算非常困难,达到精准的计算在现行法律下是不现实的,针对此法律设计了哈德利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等规则来改善期待利益赔偿的作用,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鼓励当事人披露相关信息,克服交易中的固有矛盾。与此同时,我们在探讨期待利益赔偿与效率违约两者的关系上还可以发现,虽然其追求的目的是相悖的,但二者在肯定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的主张上,却又是殊途同归的。本文将围绕期待利益赔偿这个概念,结合相关对以上观点展开简要评述。
    一、 期待利益赔偿概述
    在相关文献中可以看出,英美学者在合同违约救济的着述中一般更偏爱损害赔偿,尤其是期待利益赔偿,很多论述分析也认为期待赔偿是有效率的救济,认为期待赔偿背后没有固有的原因,给出期待赔偿以鼓励信赖是因为经济上的好处并与商业预期相符,所以期待赔偿几乎成为默认的效率规则。Www.11665.cOm而随着法经济学的研究进一步深入,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更加关注不完全合同的分析并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学术界逐渐对期待赔偿的效率性认识更加充分,出现了很多不同于传统的认识。
    埃里克•波斯纳(2003)认为在信息不对称和法院很难决定违约当事人估价时,期待赔偿也是不可欲的,同时,还因为该主张忽略了当事人履行前的重新协商能力,如果重新协商的成本足够低,那么不管是什么救济方式效率履行都会发生,如果救济成本比期待赔偿低并且履行是有效率的,承诺人会买通要约人同意履行,如果救济成本比期待赔偿高且履行是无效率的,那么要约人会向承诺人支付费用以免除履行责任。而且他认为合同法经济学分析中忽略了期待赔偿其他的激励作用,在期待赔偿下,承诺人的信赖投资是完全补偿的,如果承诺人希望获得投资补偿而不管交易的效率与否,承诺人会过度投资。期待赔偿作为默示规则忽略了当事人为自己合同设计救济规定的能力,因此经济学在解释合同法方面失败了。[1]
    对此,笔者认为,波斯纳对合同法经济学违约救济的期待利益赔偿规则的担心有一定道理,但据此作为推断经济学在解释合同法方面失败的原因未免过于绝对。首先,从经济学上来看,期待利益赔偿使当事人双方获得比其他赔偿规则更大范围的效率性选择,会增加当事人谈判的共同价值,最大化总价值的吸引力使当事人更偏好期待赔偿;其次,针对期待利益赔偿规则带来的道德风险及违约损失,司法理论上设计了哈德利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原则来加以改善,虽然波斯纳在文章中引入扩张责任法则在理论上对哈德利规则加以批判,但实际中规则改善的作用也不能被否定;再次,当前大量合同法经济学的文献对期待利益赔偿的分析不断深入,重新协商思想和选择合同的理念在理论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经济学的效率要求当然的成为期待利益赔偿分析的准则;最后,在当前合同法的经济分析中,期待利益赔偿的救济途径并未被看作唯一的或者最佳的合同救济方式,在面对大量不确定因素时,信赖利益赔偿、约定赔偿及强制履行等合同救济途径同样可以成为合同违约救济的有效途径,重要的是能做到因合同而制宜,把握效率的标准,实现社会效益的极大化。因而,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及期待利益赔偿规则的存在仍然有其必要性和价值性。
    二、期待利益赔偿的效率分析
    结合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当前运用经济学观点分析合同法的基础在于其效率宗旨,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和社会共同效益最大化,合同法要弥补不完全合同的漏洞,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激励,尽力避免合同可能会产生的负外部性,促进经济增长,因为法治社会的是契约的社会,契约治理的手段不管是什么,目的都在于效率。而对期待利益赔偿的分析,法经济学也将目光集中于它的效率,包括对合同投资的激励和对有效预防的激励。但在法经济学的文献中我们发现,期待利益赔偿存在着激励过度投资的缺陷,进而并不能促进有效率的预防支出。[1]同时,法学研究也意识到了期待利益赔偿的不足,认为它并不能尽善尽美地达到赔偿的目的,但除此之外并没有别的途径,于是因为其相对的完善性就被广泛接受了。具体来看,期待利益赔偿不仅存在着补偿悖论的两难境况,其投资激励和防范激励的功能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其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这样的两难境况(即补偿悖论):合同违约赔偿可以给要约人投入预防成本的正确激励,但也会使承诺人进行错误的投资,因为若合同履行,承诺人会因投资而增加盈余。但在违约中,因为期待利益赔偿的完全补偿性保证了承诺人不会因为较高的信赖投资而受损,所以,承诺人即使在可能违约时还有激励去投资。在合同法领域,该悖论表现为:为使要约人内在化其预防收益,它必须完全补偿承诺人的违约损失;为使承诺人内在化信赖成本,就不能给予其赔偿;合同法中规定要约人的违约赔偿必须等于承诺人的违约损失;所以合同法不能基于效率而使当事人双方同时内化成本。因此有学者提出利用边际责任原则以解决补偿悖论问题和实现效率,但即使是这样,因为期待利益赔偿导致过度投资的缺陷难以解决,补偿悖论的解决在理论上没问题,在实践中还是困难重重。
    其二,期待利益赔偿在投资激励上并不完美。在投资激励的功能上,期待利益赔偿有导致过度投资之虞,因为实现最佳投资需要苛刻的假设条件,但现实中又很难达到,而在合同不完全的情况下,相关变量的不可证实性,又严重制约了措施的效果。对此,波斯纳在论着中引入了有效投资(efficient investment)的概念并举例加以说明,他认为只有受允诺人基于充分有效的投资和信赖,才能够获得期待赔偿金。而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买方能够确定得到货物的完全合同几乎不存在,而具有违约可能性的不完全合同却处处可见且各不相同,即允诺人根本无法用具体的可能性百分比来判断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可能性,从而也无法通过波斯纳所举例说明的有效投资途径来实现期待利益赔偿的效率目标,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司法制度上的改善和提高来解决这些问题。
    其三,在防范激励上,期待利益赔偿仍然不能产生效率的信赖标准。因为卖方履行中会有障碍,若障碍足以阻止卖方交付产品,它将违约。履行的可能性部分依赖于买方防止障碍发生的努力,这些努力是需要成本的,即预防成本。买方因为合同会产生信赖,信赖会增加履行的价值,同时会增加违约造成的损失。卖方信赖投入越多,履行中的利润越多而违约的损失越大。但在信赖投资往往不能确定时,最佳预防的结论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正因如此,期待赔偿并不能产生效率的信赖标准,进而产生效率性的预防标准也将是困难的。
因为为了鼓励承诺人也采取最佳防范,赔偿必须不随信赖变化而变化。即使完全期待利益赔偿可能是激励潜在违约方对事故采取防范最好的条款,但它并不是对另外当事人信赖激励的最好的救济条款。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期待利益赔偿在效率要求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由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宛如已经如期履行的状态,只有保护期待利益,才能实现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所应该得到的利益,实现合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只有保护期待利益,才能切实督促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巩固信用关系,维护交易秩序。所以,尽管期待赔偿还不完善,却也是不完善中的占优者,只是还需要规制以使其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三、期待利益赔偿的规制
    从上文可知,纵然期待利益赔偿有着“相对的”完善性,但期待利益赔偿并不能促进合作投资,同时增加了道德风险,承诺人过度依赖对方的允诺而不去采取措施避免违约损失,在其救济保障下,承诺人也没有动力去花费成本帮助或督促对方避免违约,所以在合同法理论上设计了哈德利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原则来对其加以规制。

   1.哈德利规则
    哈德利规则为英国合同法在1854年的哈德利诉巴克森德尔(hadley v. baxendale)案中所确立,其最早由法国学者波蒂埃(pithier)在其1761年发表的《论债权》一书中提出,内容是: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即表明了过度信赖是不可预见的,则相应的就得不到赔偿的规则观点,结合上文提到的期待利益赔偿效率漏洞分析,期待赔偿给要约人提供了过度投资的激励,产生了过度信赖,如果可预见的信赖等于要约人能够合理预期的数量,并仅依此而得到违约赔偿,不可预见的信赖不予赔偿,在可预见的信赖等于最优信赖时,可预见理论就将赔偿限制在有效激励所需的水平上,哈德利规则使承诺人产生了效率性信赖投资的激励,也即是对期待利益赔偿投资激励上漏洞的有力填补。与此同时,通过哈德利规则有利于实现对市场信息披露的促进,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成社会最优行为,实现社会效率和规制期待赔偿。
    2. 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
    减损规则规定承诺人的损失中因承诺人未能在要约人违约后正确采取行动最小化自己损失造成的部分在判决中减去。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该利益。比较二者可知,减损规则是法律施与非违约方的义务,而损益相抵则是法律施与违约方在赔偿取得上的限制。在法经济学上,法律为以对行为者产生激励而促进效率,减损规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激励,而损益相抵则是对违约方对因损害而获利行为的限制,激励目的在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进而减少交易成本,促进效率。二者使双方当事人内化了成本,集中于联合成本最小化的预防,实现了违约救济的经济激励和合同剩余的最大化,同时也是对期待利益赔偿规则的补充和完善。
    综上,期待利益赔偿作为合同救济的主要方式在众多法经济学家的大量探讨和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接受批评和质疑,甚至加以否定,但更多的是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笔者认为,如上文提到的那样,至今没有完美的合同违约救济方式为法经济学者所一直认可,因此对较为完善的期待利益赔偿规则的规制和改善就成为研究和探讨的主要课题之一。而通过哈德利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原则的引入来对期待利益赔偿进行规制就成为有效地改良措施,使得期待利益赔偿更够更有效地实现其效率目标。
    四、期待利益赔偿与效率违约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很想违约,因为其违约的利润会超过其履行的预期收益,如果违约的收益也超过对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对预期收益损失的赔偿是有限的,那么就会有违约的激励,这种违约即称为效率违约,在很多法经济学家看来,效率违约是应该的,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违约后果则是一种帕累托较优的状态。
    从经济学分析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是更好地分配资源的机制,如果这种机制通过不履行合同得到改良且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即成为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机制,那么合同法的目的就达到了。笔者以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允诺的交换,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因为他们对将要获得的事物的估价较高。因为大部分或所有的合同履行都发生在将来,那么这些估价是基于对未来的期待。对于未来期待的预期,将影响当事人的契约行为,通常情况下,预期利益赔偿标准将会使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履约或违约的决定。在违约比履约更合算时,且对社会来说能更增进福利时,即违约更有效率时,违约应得到允许。另一方面,效率违约所欲实现的效益并非仅指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超额利润,而是一种全体社会的总体效益,只不过此处的社会宏观效益的实现,需要辅以个人的利润增加作为利益刺激机制。效率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违约,因此从宏观上看也是效率的和经济的,因此存在是有一定道理和合理性的。
    对效率违约与期待利益赔偿进行比较来看,前者是建立在以后者为衡量违约价值利益标准的基础之上而存在的。从最终结果来看,效率违约的追求是合同的不履行以及违约情况的发生,而期待利益赔偿规则的设置目标则是为了防止和救济合同违约,其目标是实现合同的顺利履行。从这个角度来看,两者是不相容的两个规则体系,其目标相悖;但从价值取向上来看,结合经济学上帕累托最优的理念进行分析,若仅考虑合同各方当事人获益的最优化配置,效率违约和期待利益赔偿两者则是价值统一的,殊途同归的。因此笔者对效率违约规则的存在合理性持肯定态度。
    五、总结
    期待利益赔偿在合同法经济学看来是合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也是法经济学者在探讨违约救济中较为关注的概念,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讨,期待利益赔偿规则正在逐步的完善和改进,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的漏洞和不足,要解决这些漏洞和不足,一方面要求司法制度不断对其进行规制和完善,另一方面也要求多种违约救济方式的协调共存。此外,在对效率违约的看待上,笔者认为应持包容的态度,肯定其社会利益价值并通过研究探索形成更为全面合理的合同违约救济和规范方式。 
注释:
[1]eric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 law after three decades:success or failure? 2003 
aristides n.hatzis.civil contract law and economic reasoning:an unlikely pair?2006
假设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交货前买方可通过调整对其工厂的投资增加货物价值。假设买方为投资时,其货物估价为100;买方投资5时,其货物估价为120;买方投资10时,其货物估价为128。假设买方确定可得到该批货物时,其投资为最大即10时,为有效投资;但若买方得到货物的概率为50%,则其投资为5时,才是有效投资。
see eric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 law after three decades:success or failure? 2003
 see benjamin e. hermalin, avery w. katz, & richard craswell.chapter on the law & economics of contract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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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的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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