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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农地结构性矛盾与对策研究 以河北省为例
                     作者:李锡英 危红英 牛丽华 

    论文关键词:农地关系 结构性矛盾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 农村社会保障
  论文摘要:针对80年代初期以来土地承包关系衍生出各种农地关系的结构性矛盾如人地利益矛盾、农田基本建设中的公益和私利矛盾、分散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矛盾等,本文认为,集体经营不是现阶段农民自主自愿的选择,土地私有化则有“农村贫困空间转移”的风险后果,唯有实行土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及发展完善相关农村社会保障才是契合现阶段农业、农村发展的战略选择。
    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应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自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开始至2004年,是农民对家庭承包地的有偿使用阶段,农业继续为工业化发展提供积累;第二阶段2005年以后至今,是农民对家庭承包地的无偿使用阶段。国家全部免除了农业税,并逐年增加农民种地补贴。家庭承包地演变为农民就业和生活的保障。农村土地家庭承包,适应上世纪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在广大农民摆脱贫困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效应。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农地关系中出现一系列的结构性矛盾,并成为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wwW.11665.cOm
    一、土地承包衍生的农地关系的结构性矛质
    (一)人地利益矛盾
    1、承包地刚性不变和家庭人口不断变动导致的人地利益矛盾。以河北为例,1983年至今,农村家庭承包地基本没变,农村新生人约口1600万,死亡人口约850万。家庭承包地刚性不变和人口弹性变动的结果,在农村形成了两类家庭:一类家庭人多承包地少,一类家庭人少承包地多。家庭承包地演变为农民的劳动、生活及社会保障功能后,人地背离衍生的人地利益矛盾更加突出。
    2、土地承包法本身的矛盾导致的人地利益矛盾解决空间狭窄。一方面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反对“增人增地、减人减地”;另一方面它又规定农户是承包权主体,有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赋予了农户“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权利诉求,这二者是相互矛盾的。
    (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矛盾
    土地家庭承包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原有坑塘渠坝、管道、扬水站无人管护,设施毁坏严重;二是冲毁的农田、河道、田间道路无人修护;三是农田水利建设无规划、无统筹及无管理。
    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占用土地,土地承包时没有预留该项建设用地,修塘建渠打井筑坝只能纸上谈兵。其次水利设施管护劳动用工无法统筹,多数农村缺乏集体资产,村委会无法筹措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造工作因资金短缺而无法进行。第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兼顾国家、集体、农户三方面的利益,要宏观统筹,但是在土地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统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科学决策。
    (三)分散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矛盾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形成了农户多田、土地细碎、经营分散的普遍现象。土地分散经营,从劳动力的使用方面看,增加了农业劳动力的投入量;从农业机械化的方面看,不利于农业机械的使用。上述两个原因,致使部分农村已有的机械化农机具利用率不足30%,人工劳动排挤机械化使用。
    家庭分散经营必然限制农业规模化经营,制约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在农村贯彻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整体综合效益原则。使农村只能在传统农业生产范围内打转。事实上,我国农村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经历了农业短期突发性发展后,从80年代末期至今中国农业一直是处于整体缓慢发展状态。
    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衍生出两个问题:农村难以摆脱传统农业生产的侄桔;农民对土地的粗放、掠夺性经营,严重威胁土地安全。
    二、解决中国农地关系结构性矛质的厉史探索
    (一)集体经营不是现阶段农民自主自愿的选择
    土地家庭承包分散经营衍生的中国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能否通过农业集体化的路子解决,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实际调查,涉及河北十一个地市近百个农村的调查发现,农民以家庭为本,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现阶段广大农民的意愿和价值观念,改变这一经营的方式,影响农民心里安定、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各地农村集体经济普遍缺位,从物质基础、组织结构到经营人才普遍缺乏,集体承担不起统一经营的担子;集体经营的分配问题难以合理解决,吃大锅饭、平均主义的问题有可能再度发生,公社化时期生产发展缓慢的历史亦可能重演。
    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农民对集体化经营深感忧虑,对规模化经营却很有认同感。他们都普遍意识到规模化经营可以节约劳动力,增加劳动效率,可以让自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非农就业中去。对相当多的农民而言,农业似乎已经不是主业,而仅仅是生活和就业的保障。
    (二)土地私有化更不适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

    国家和集体如果失去土地的所有权,就将永远丧失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其一,土地私有必然实现土地买卖自由,买卖双方无法保证“农耕地性质不变”。其二,农民是否愿意种地,取决于种地收益,当种地收益低又可以自由休耕的情祝下,休耕一荒地一非农耕地一转为商用地,这一套运转过程更难以控制。其三,当农民拥有了对土地的财产权、所有权,意味着农民拥有了土地的完全支配权,农民同时拥有了在自己的地盘上建住宅、建厂房、建商店的自由。土地私有化、土地买卖合法化、土地使用自由化。是同一链条中同生共长的三个环节,由此必然导致土地向少数人手里集中,结果是形成土地大户和失地家庭对立的两极。一个农民家庭,只要在农村有地,种地收入再低,农村也可以养活他们;一个农民家庭,一旦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养活他们的基本条件。失地农民由于农村缺乏了生存条件,只得向外寻找生存空间。在存在城乡差异较大的今天,向城市转移成为必然,结果是“空间贫困平移”。贫困人口向城镇转移不同于劳动力转移,劳动力转移是向城镇转移生产力和劳动要素,向城镇输入建设力量。贫困转移则不同,这些在农村缺少生存条件的贫困人口,缺乏在城镇的发展空间和就业技能,为了谋生,这个群体中会衍生出种种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
    以上历史探索表明,我们解决中国目前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决策空间不可能是无限的,它既受到“路径依赖,,发展原理的制约,要求我们尊重现有的七地家庭承包关系,实现农村的社会稳定,又要克服士地分散经营的弊端,在具体举措上有新的突破,在稳定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农业的新发展。

    三、解决中闯农地关系结构性矛质的战略选择
    中共央央2009年一号文件中提出了三项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这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保证。是解决现阶段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立足点。
    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及我们多年农村调研的实际,我们认为现阶段解决中国农地关系矛盾的战略选择应包括如下几点考虑:
    (一)化解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农业要安天下,农村要稳定,首先是土地要稳定。从实践来看,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发展到今天,受现实条件的制约,重新变动导致的问题可能比要解决的问题还要多。如果不考虑现实制约因素,盲目调整现有上地承包关系,势必造成满足了小部分人的利益,伤害了大多数农户的利益,激发出一系列新的农村矛盾,导致现有农村稳定局面失衡。针对这一现实,在相关决策上要严禁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无偿占用他人的家庭承包地要依法退还;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原则上在同一承包期内不得再重新进行承包,但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要做到统筹兼顾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是解决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二)化解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战术手段
    1.逐步完善相关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地矛盾看似是一个矛盾,但实质上是矛盾群,它既是农村诸多矛盾的累积结果,也是进一步解决诸多矛盾的关节点。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某种意义上是解决农地关系矛盾的外围工程,伴随农业劳动力转移以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民必将面临更多的社会风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教育保险等等,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欠账,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客观上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以免后顾之忧。考虑到农村承包地占有不等,享有国家补贴不均的问题,就要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下功夫,在统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过程中予以解决,实施无承包地农民补偿或补贴。补偿无承包地人口不伤害他人利益,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这是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中需要统筹兼顾的内容。
    2.解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公益和私利的矛盾。公益和私利的矛盾是经济学中一个典型悖论。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曾经提到“公用地悲剧”,由于人的利益算计本性,公共物品的使用总是存在搭便车的现象,而公共物品的提供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又是必须的。就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而言,只有国家和政府才能够通过农业的转移支付政策,大量投资并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立法,实现国家、集体、农户利益兼顾,在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过程中,逐步解决农田基本建设、维护等问题。比如就投资、维护费用等问题通过政府出资、集体管理、农户出劳力等协议解决实际问题。
    (三)化解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战略途径
    只有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才能与家庭人口变动相适应;才能化解农村普遍存在的“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矛盾;才能使分散经营向集中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才能改善农田基本建设长期投入薄弱的局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中国农地关系的结构性矛盾。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化解农地关系结构性矛盾的战略途径。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户履行必要的流转手续、程序。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根据河北省经济的发展条件,建立扶持机制,划拨一定资金,鼓励土地流转发展。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要对龙头企业、个人投资、专业合作社和基地建设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对规模经营业主给予适当补助。对于土地流转工作力度大、成效好的要给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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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锡英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的 结构性 对策 河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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