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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比率偏低的原因剖析

原文作者:魏格坤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其在亚洲乃至世界的影响力也将日益扩大。区内90%以上的产品可以获得减免税的优惠,但我国出口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获得产品关税优惠的比率却不高。本文基于对原产地规则利用率的表现情况分析,对其持续走低的趋势作了原因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于2010年1月1日全面建成后,区内90%以上的货物均可获得减税,如蔬菜水果、木制品、电子产品等正常货物已经在2010年实行了零关税,少数敏感货物如咖啡等减税比例逐年递增,优惠程度越来越高,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已经从9.8%降到了0.1%,东盟6个老成员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从12.8%降到0.6%。作为涵盖11个国家、19 亿人口、gdp6 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要逐步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一体化目标,通过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范区内税收优惠“外溢”现象发生是必然的选择。
   据此,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磋商决定,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这不仅对规范和完善区内适用的优惠进口(性)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国进出口产品合理规避非关税壁垒、减少成本支出、促进经济交流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以中国出口中的权项商品棉纺布为例,目前该类产品自由贸易区政策给予10%的最惠税率,如果我国企业进口东盟价值1万美元原产棉布,利用好政策就可节省1000美元的关税,同时以关税为基础的增值税也相应降低,可节省170美元,总共可以节省税款1170美元。wwW.11665.COM中国出口产品如果能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进入相应的国家,不仅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还可以在通关上得到便利,削减集装箱和场地的费用支出,节省通关时间和关税费用。
   遗憾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政策并没有被我国涉外贸易企业充分利用, 2012年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利用率仅为20%,特别是对中国的非法检产品生产企业来说,此比率还要更低。而部分的东盟国家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的情况相比却要好得多,依据2012年东盟秘书处的数据显示,菲律宾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利用率达到41.15%,居东盟前列,其他的东盟国家如柬埔寨、印尼和泰国等此比率均超过30%。如何提高中国外贸企业对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率,是中国在自贸区利益博弈中取得长期利益的一个关键环节,更关系着中国自贸区战略的利益实现。
   二、我国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的现状
  (一)与普惠证书相比较,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比例明显偏低
  优惠原产证数的申领比例是指某一地区的出口企业在某一时期申领的优惠原产地证占其出口货物总批次的比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进口实际受惠仅占66%。而出口至东盟的协定税率商品中约有40% 没有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明。2012年我国各省出口东盟的法检货物原产地证申领平均比例不足20%,而商检货物原产地证的申领比例则会更低。其中由于受区域优势因素的影响,广西、云南、广东3个省份的企业优惠原产证的申领比率最高,分别为31.7%、25.8%、12.3%,这些数据均明显低于同期全国普惠制产地证56.6%的申领比例。 [论文网]
   (二)外贸企业对各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规则政策利用水平参差不齐
  依据我国各省份的检验检疫局相关网站显示,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涉外企业还没有对出口到汶莱、老挝、缅甸这些东盟国家的货物申请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比例只有不到10%,而出口到泰国、菲律宾、越南的相关比例则高达38%,协定国原产地规则政策的利用水平明显参差不齐,而且与产品出口到区外智利高达380%的原产地证利用率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 不同产权的企业申领原产地证比率差异大且具有倾向性
  以出口原产证利用率为统计口径,我国不同产权的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的比率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国有企业的利用率为42.9%、民营企业的利用率为12.6%、中外合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外商独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自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以来,货物贸易方面涉及约七千个税号的产品将全部实行零关税,大约占中国与东盟贸易的九成。我国出口到自贸区协定成员的各类产品中,汽车和零部件、机械、农产品的表现出明显的利用倾向,出口原产地规则利用率分别为40.7%、46.7%、47.5%,同比电子及零部件、纺织服装及其他产品该利用率分别只有35.4%、34.6%、36.2%。
   (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证书退证查询现象增多
  近年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总量持续上升的同时,东盟10国退证查询函明显增多,大量的退证查询现象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企业开拓东盟市场及进出口贸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陕西检验检疫局的有关数据显示,该省2011年收到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份数占总查询份数的86%,同比增长200%。退证查询函查询的内容主要涉及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笔迹、印章、证书所列商品的分类以及商品的价格,其中对证书签证笔迹和印章的查询占总查询量的57%。例如,我国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曾收到泰国海关一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函,由于中方一出口公司人员主观认为黑色铅笔及彩色铅笔的10位海关编码是一致的,将出口商品简单分为黑色铅笔和彩色铅笔两大类,由此造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商品分类与外贸发票不一致,影响了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
   三、 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偏低的原因剖析
  (一) 出口企业缺乏主动申请减免关税的意识和足够的经验技巧

  很多出口企业并没能站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高度去主动利用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常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只要进口商不主动索要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就没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积极性。以中国红牌企业集团为例,作为生产家用电器、电子、酿酒为业的湛江知名企业,2012年其出口东盟金额高达1500万美元的小家电中,竟无一产品办理原产地证书。究其原因,由于价格低廉的出口产品极受东盟市场欢迎,出口企业不重视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必要性,也不了解究竟该怎么办理该证书;许多出口企业在涉外谈判时没有把提供原产地优惠证作为谈判的筹码,影响了原产地证书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有些出口企业认为有了关税优惠协议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了,却没有意识到必须提前办理相关的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对应关税优惠待遇。
   (二) 申

报人员对原产地证书政策理解存在误区
  我国不少出口企业申报人员认为出口商品含有非中国产的进口原材料就不属于中国原产,就不能获得原产地证书,因而要么不作申报,要么采取刻意虚报瞒报的极端手段。其实,申报人员混淆了“原产品”和“完全原产品”两个概念。中国—东盟自贸区采取的是百分比标准,即由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倘若进口原材料价值超过了总价值的40%,或非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占制成品总价值(离岸价格)的比例只要不超过60%,且最终生产工序在自贸区缔约方境内完成就,就属于自贸区关税优惠的范畴。除此之外,自贸区还规定了一些特定产品可以不按照或不完全按照此“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是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如羊毛等6个产品),或者采用选择性标准(如纺织品等)。
   还有一些出口企业的申报人员错误地认为从国内收购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就属于国产原料,过于简单化地处理来源复杂的原材料制造产品原产地标识。在实际的签证过程中,判断原材料的产地需要追索到产品的起始材料有无进口成分,即使原材料和零配件是从国内采购的,也要从包装、标志等方面看原产地。
   (三)退证查询逐渐成为自贸区内新型贸易壁垒
  由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2012年人均gdp的差距高达50倍左右,各成员国在自贸区中的利益要求不同,与希望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市场开放度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成员国相反,经济相对落后的成员国更关注国内市场和产业保护,因而在关税、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手段的使用空间越来越小,原产地规则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外衣的保护下面临被报复的风险也很小的背景下,近年来已逐步演变为贸易保护的一种形式。例如,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海关在签证操作程序中有规定:进口方海关可以请求进行追溯核查,当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涉及全部或部分产品真实原产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有疑问时,进口方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待遇;如果相关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同时不涉嫌瞒骗,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后,货物可予以放行。个别东盟国家的海关官员,只要批阅到持有form e证书的进口报关,就以检验检疫为由提出滞留货物,变相阻碍货物通关。这些名义上“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措施,实际上却发挥着一种隐形的贸易阻碍作用。
   四 、 改变现状的应对思路
  (一) 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出口企业相关培训体系
  要充分利用好自贸区的关税优惠政策,需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媒体、商会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宣传和培训,包括已达成的经贸合作发展规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时间表等,使企业熟悉区域内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产业导向、投资环境、市场特点等基本情况。具体系统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一要使相关人员掌握签证产品相关知识,提高其应用优惠政策的能力;二要通过窗口、网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通过产地调查、监管、举办讲座等渠道面对面地向企业介绍相关政策及其变化情况;三要对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典型成功案例作宣传,对自贸区下的优惠政策向出口企业申报人员作多角度、多层次的介绍。
   (二) 规范申报行为,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由于当前申领产地证的外贸公司注册信息与其签证产品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加大了签证管理的难度,加上签证机构人员人手紧张、签证调查的手段难以配套跟进的客观条件限制,外贸公司随意申领、重复申领甚至虚假申领产地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产地证申报员差错管理制度,要对来自异地的货物签证作仔细到位地调查,特别是对签证量较大的外贸公司定期按比例进行事后抽查,对诚信度不高的申报企业开展签证抽查,加大对虚假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健全申报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规范申报行为。
   (三)高度重视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促进出口产品结构提高
  提高企业对东盟国家经济政策变化的关注度,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原产地证政策信息,积极引导企业走“多元化”战略,积极利用自贸区的关税优惠政策来降低成本,从而增强中国产品的竞争力。同时,要充分利用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判别标准,使产品可以得到更多关税优惠的机会。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到东盟国家进行绿地投资,深入调研,因“国”制宜地调整投资策略,避免盲目投资。
   (四)警惕原产地规则新型区内贸易壁垒,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要研究和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签证操作程序,针对每年召开自贸区谈判委员会议情况,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掌握新出台原产地规则政策和签证规定变化的内容并及时告知企业。例如:依据规定,自2009年开始,form证书第一栏要如实填写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一份证书项下的商品不得超过20项等。其次,加快建立空白证书登记制度,加大对空白证书的监控管理,防止不法商人证书造假行为,从源头杜绝原产地证书的造假。再者,进出口企业的申报员在了解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序等情况的基础之上,严格按照出口商品的税则编码规则进行分类,品名和hs编码分类要准确,做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外贸单证一致,严格依据规定程序申报,防止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参考文献:
  [1]罗亚萍,陈洁.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5).
  [2]沈铭辉,王玉主. 企业利用fta的影响因素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1,(1).
  [3]荣静文.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j]. 对外经贸实务,2010,(4).
  [4]冯华.警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区内壁垒[j].中国检验检疫,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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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规则 性细胞 单核细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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