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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财务法规与税法的异同及影响

职工福利费财务法规与税法的异同及影响

  职工福利费作为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也是作为激励职工的有效手段,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新的激励方式和手段的不断出现,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财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税法”),本文拟对两者内容上的异同及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影响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两项法规的异同
  财政部在财企[2009]242号文件中,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和内容:“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Www.11665.CoM(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3号)也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通过逐项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内容高度重合,既包括了企业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也包括了企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支出;既有货币性支出,又有非货币性福利支出。相对于税法而言,财务法规对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方面的补贴更加明确: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

利费管理。而税法不考虑是否进行货币改革,则把三项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税法的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比财务法规口径更宽。更主要的区别是,财务法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而税法则从所得税扣除方面对职工福利费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作了限定,二者互不隶属、互不影响。
  二、两项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财务法规在此也重申“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该项财务法规的变化对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没有影响。
  在会计实践中,企业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而不是财务法规计算的。由于企业支付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已经计入工资总额,而税法则将这部分计入职工福利费,两者产生差异,按照财务法规计算出的职工福利费必然大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举例说明这个问题:某企业2010年度工资总额为105万元,其中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为5万元,我们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该企业的工薪支出为100万元,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为14万元而不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的14.7万元(105万元×14%),只要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突破14万元标准就可以税前扣除。
  三、两项法规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两项法规都是指职工的任职或受雇期间取得的来自工资或福利费用的相关报酬。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规定,只要职工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不论是以工资名义所得,还是补贴名义所得都要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从企业获得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照财务法规已经计入工资总额,而税法则属于职工福利费用的范畴,但是无论其名头如何,只要是职工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收入,都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税依据、扣除基数、减免项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变。因此财务法规的变化不会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产生影响。根据规定,下列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企业发放的超出以上范围的补贴和允许扣除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以及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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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启瑞 [标签: 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费 税法 职工福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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