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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对产业链延伸的影响及对策
内容摘要:产业链延伸能够优化我国的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带动区域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但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税权过度集中、地方税规模过小、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及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不利于产业链的延伸。因此,基于延伸我国产业链的客观要求,应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创新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关键词:产业链延伸,税制,税收管理权限
  
  哈佛商学院迈克尔·波特教授对产业链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在《国家竞争优势》以及《群聚区和新竞争经济学》等著名论著中率先提出了“产业群聚”的概念,认为产业群聚的形成会大大提升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尤其重要的是,波特还通过对加利福尼亚葡萄酒群聚区以及意大利皮具时装群聚区的考察,发现这些群聚区都是以“产业链”作为骨干串联起来的。于是部分学者对产业链开始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给产业链下了各种各样的定义。郝礼翰认为产业链是从供应商开始,经生产者或流通业者,到最终消费者的所有物质流动。哈里森将产业链定义为将采购的原材料转换为中间产品和产成品,并且将产成品销售到用户的一种功能性网链。西北大学博士生导师周新生等编著的《产业分析与产业策划:方法及应用》给产业链下了这样一个定义:“产业链是指一产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按内在的技术经济关联要求,将有关的经济活动、经济过程、生产阶段或经济业务按次序连接起来的链式结构”。应该说,这些定义都对产业链的内涵作了较为科学的揭示。wWW.11665.COm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链的内涵在不断丰富和深化,究竟如何给产业链下定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深刻领会和把握产业链这种链条式的关联关系形态的本质。产业链是产业部门内在的技术经济关联的反映和表现,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扩大化的产物。

  产业链延伸能够优化我国的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带动区域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一体化发展,而税收是政府调节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所以,税制的具体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我国产业链的延伸。本文试图从广义的税制视角来探讨一下当前税制中影响甚至阻碍产业链延伸的一些具体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产业链延伸的表现形式及条件要求

  1.产业链延伸的表现形式。(1)从产业链上各节点所在区域上看,产业链延伸有区域内延伸和区域间延伸。所谓区域内延伸是指延伸后的产业链的所有节点均在一个地区内,即产业链延伸的范围局限在一个地区内部。所谓产业链的区域间延伸是指延伸后的产业链的各个组成部分不在同一个地区,即产业链的跨区域延伸。也就是说,产业链在宏观经济视野里是环环相扣而完整的,而从区域经济视角看,链条不一定就是完整的,某个特定区域可能只有一个完整链条,也可能只有一条完整链条的一部分节点。(2)从产业链各节点的来源方式上看,产业链延伸有自身分化延伸和不同关联企业问由于连接、联合和重组而延伸。随着技术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不断深化,从原材料供应、制造加工、组装分销到最终用户等过程中的有些环节,独立性不断增强,脱离了原有企业,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企业。这样,由一个大企业内各个组成部分所组成的供应链形式的产业链通过自身的分化使产业链得到了延伸。另外,随着经济和制度环境的改善,一些作为孤环和断环而存在的关联企业也可能会实现某种形式的接通和重新组合而形成产业链条。(3)从产业链延伸的方向上来看,产业链延伸可以表现为纵向延伸和横向延伸。前者又可分为前向延伸和后向延伸。所谓前向延伸是指某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对本企业的产品加工或销售系统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从而使企业已有的业务范围沿着供、产、销的方向所作的延伸,如石油开采企业开办炼油厂就属于产业链的前向延伸。所谓后向延伸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自办等形式取得对供应源的控制权或者所有权,使现有企业的业务范围沿着销、产、供的方向所作的延伸,如加工企业向原材料生产发展就属于后向延伸。所谓横向延伸是指某企业通过对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收购、兼并或与之进行联合经营,使现有业务范围作横向扩展,以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实力。如海信电器公司跨地区兼并淄博电视机厂和贵阳电视机厂就属于产业链的横向延伸。

  2.产业链延伸的条件要求。前已述及,产业链的延伸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无论哪一种形式的延伸都是产业链的空间分布的适应性调整,是各种资源的一种优化组合和连接,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要使这些调整和改进能够迅速得以实现,除了企业间的关联性和互惠互利的要求以外,畅通的物流渠道、发达的要素市场、快速的信息传递、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其他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延伸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也是不可缺少的,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这些条件的实现很大程度上都和税收制度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税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制是指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体制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狭义的税制是指各税种的法律法规,即税法。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的设计具有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功能。舒尔茨在1968年发表的《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论述了制度的五种功能:提供便利、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信息、共担风险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卢现祥在1996年出版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一书中认为制度的具体功能主要有以下六种: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外部利益内部化、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所以,一个设计合理、运行高效的税收制度会充分发挥上述制度的重要功能,进而促进产业链的完善和延伸。反之,则不利于税收调控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阻碍产业链的延伸,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二、我国现行税制对产业链延伸的不利影响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我国的税收制度作了优化调整,对于改变当时的“诸侯经济”、完善全国统一市场、促进更多的生产要素进入市场与快速流动以及我国产业链更多、更快、更好地形成和延伸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实践证明,在税制变迁的过程中,由于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的作用,这次的分税制改革仍不能说是彻底的。一些税收制度的设计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税收调控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责和功能。另外,在税收的实际征管方面也存在许多影响产业链优化和快速延伸的问题。这些制度缺陷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权过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以延伸具有当地资源优势的产业链。税权是财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及时发现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地方税的立法权、解释权、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甚至一些税收的优惠减免权都过度集中在中央,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从而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链。更重要的是,市场需求瞬息万变,一部分地区原来不理想的某些资源有可能在新的市场需求下凸显其比较优势,在产业链优势区位指向的客观要求下,产业链上某些环节的布局可能从其他区域转移到该区域。而非常明显的是,要使这种转移能够顺利进行,必须有当地政府的允许及大力支持。但由于相关税权过度集中在中央,当地政府无法从这些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取得税收收入,故积极性不高,从而影响产业链优势区位的选择和宏观层面上的跨区域延傍。

  2.划归地方的税收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致使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经济欠发达地区没有充足的财力提供产业链延伸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筹集财政资金仍然是现代税收最基本的职能。政府只有拥有充足的财力才能有效提供社会必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为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各类企业的相互联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1994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上,那些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值潜力大的税种都被列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税种几乎都被留给了地方。由此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地方税收入规模过小,而在现行的税收返还制度下,又缺乏科学、严密的转移支付制度与之配套,致使基层财源锐减。而基层的事权却并没有减少,导致困难地区事权大于财权。而在税收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和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当中,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县乡政府主要履行资源配置职能。提供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是基层财政履行资源配置职能的主要形式,而便利的交通条件等公共物品和服务正是产业链形成和延伸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恰恰由于税收收入划分不均衡导致基层公共产品和服务缺乏财力保障,严重影响了税收优化资源配置职能的充分发挥。由于制度冲突的存在,这种耦合得不好的地方财税体制结构更缺乏激励功能,因而必然是低效率的,不能从根本上为产业链的延伸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从而对于打造和链接三次产业,沟通城乡两个地域的贸工农产业链来说也相当困难。

  3.在具体税种上,部分税种的设置不利于我国产业链的延伸。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作为地区增长极的主导产业扩散作用的发挥。应该说,根据经济发展的非平衡理论,政府应有重点地把一些发展潜力大、辐射作用强的主导产业培育成地区经济的“增长极”。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主导产业不能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影响了企业技术进步等创新行为的发生,而且相对较重的税负也影响了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并最终通过制约创新能力和规模经济效益延缓增长极扩散作用的发挥。在此,扩散作用包括前瞻效应(对下游产品)、回顾效应(对上游产品)和旁侧效应(产业外的广泛社会影响)。由此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制约增长极扩散作用的发挥,实质上是影响产业链的前向延伸、后向延伸和横向延伸。

  4.在税收征管上,由于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没有实行彻底的属地征收,形成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偏好,进而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抑制了产业链的延伸。属地征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对本辖区居民而言,只需就其辖区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即使在辖区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辖区的非居民(辖区外居民)而言,其在该辖区领地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非常明显的道理是,税种的征收环节和纳税地点决定税收利益的地域归属。如果辖区政府充分行使属地管辖权,就不会对辖区外的企业采取歧视措施,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即不会阻碍产业链的跨区域延伸。由于增值税在商品的流转环节实行道道征税,并且通常在销售地点缴纳,因此,商品销售到哪里,增值税就缴纳到哪里,税收实现了属地征收,地方政府就不会阻挠外地商品到本地销售。但其他一些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没有实行彻底的属地征收,例如,国内特殊消费品的消费税在生产和委托加工环节征收,因此其生产和加工地点就是纳税地点,一家外地企业的特殊消费品的消费税归外地政府所有,这些特殊消费品流人到本地来,对本地财政收入没有贡献,而且对本地生产同类消费品企业的市场份额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本地财政收入,即使本地企业不寻租,地方政府也会积极干预,阻止外地特殊消费品的流入。其他如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中的运输和工程等应税项目,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情况,都是没有实行彻底的属地征收的表现,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产业链的延伸。”

  三、完善我国税制,促进产业链延伸的具体对策

  许多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分别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详细论证了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例如,诺思在1971年发表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一文中,明确提出了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由此推之,我国税收制度的优化和创新必将为产业链延伸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市场对产业链延伸起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我们应不断完善税制,充分发挥税制对于产业链延伸的调节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理确定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展具有本地资源优势的产业链。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集中于中央的做法很不合适,它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需要和实际开征和停征税种。笔者认为,一些具有典型地方税特点的税种的立法权应下放给地方,允许地方有一定范围内的开征或停征地方税种的权利以及调整和减免地方税收的权利等,使地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据需要与可能对地方税的征收做因地制宜的调整,以保证税收制度的高效性。从而提高地方政府开发利用本地特色资源的积极性,为我国产业链的空间分布调整和转移提供制度上的支持。

  2.科学选择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并附之以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培植地方财源和增加地方收入,努力提供产业链延伸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制结构状况,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可考虑将财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应积极发展经济,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使以上三税成为名副其实的主体税种。同时,要继续滦化财政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使地方收入得到稳定增长。要注意平衡地方的财权和事权,使基层财政有能力充分行使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培育生产要素市场,搭建信息交流平台,通过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讯促进生产要素自由交易和转让及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传递。这既有利于产业链在区域内延伸,也有助于不同区域间的企业建立互助合作的关系,甚至招引外地关联企业在本地落户。

  3.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促进主导产业增长极扩散作用的发挥,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应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尤其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主导产业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而减轻主导产业过重的税负,促进其技术进步和创新行为的发生,并能够使其以特色和优势产业为依托,迅速聚集生产要素并投入生产,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成为地区经济的“增长极”,进而通过其扩散作用的发挥,促进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延伸,解决我国产业链过短和过窄的问题,实现原有产业链的深化和价值链的升级。

  4.尝试对与企业有关的税收实行完全的属地征收,从而弱化地方保护主义,减少产业链延伸壁垒。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动,干扰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必须抑制地方保护主义。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要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权宜之计是使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属地征收。例如,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可以改在销售环节,金银首饰等特殊消费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也可以实行属地征收。在国际税收中通常以预提所得税的形式来保障税收来源地政府的利益,在此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即企业必须先向销售地政府预提所得税,之后向机构所在地政府缴纳所得税时扣除已经缴纳的预提所得税。而企业集团实行汇总纳税的办法违背了税收的属地原则,应该考虑停止施行。另外,应该修改营业税法规,使运输和工程等应税项目均实行属地征收。但是,完全的属地征收不是没有成本的,这种做法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例如,预提所得税会占用企业的资金;各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偷漏税,征收成本也会提高,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有可能大大增加。因此,是否采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完全属地征收,应取决于它的制度收益和制度成本的对比。应该强调的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源于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偏好,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进一步改革税制,使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完全依附于居民,彻底割断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利益链接,使其放弃对本地企业的偏好,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产业链的延伸扫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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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韩清轩 [标签: 现行 链延伸 影响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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