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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及启示
摘 要:高新技术产业在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各国无不采用各种措施对其加以鼓励和扶持,尤其是税收支持力度和效果都比较突出。本文在详细分析国外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支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我们可以借鉴的启示。
   关 键词:高新技术;税收支持;启示;对策
    
  高新技术产业是21世纪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的主战场,它的发达程度也是一国经济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国无不采用各种手段对其加以鼓励和扶持。在这些手段中,税收政策无疑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纵观世界各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及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力争使其发挥最大效用。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践
  
  发达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经济手段,是使高新技术产业在财税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得以快速发展的关键。但针对不同的问题,其税收优惠的方式也多有不同,具体说来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
  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前期投入高、风险大。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中最具技术创新活力的群体——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如何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对于解决初创期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问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税收手段来说,要在解决资金来源方面起到作用,就体现在如何利用税收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
  以美国为例,1957年,美国的投资收益税为25%后增至29%,1969年又进一步提升到49%,其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达1.71亿美元,1975年迅速下降到0.01亿美元。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减税立法措施,首先修改《国内收入法》第1224条,允许向新兴风险企业投资达2.5万美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其税收负担。1978年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将投资收益税从49%降到28%。1981年国会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将投资收益税进一步降到20%。1986年,美国国会颁发了《税收改革法》,该法规定投资额的60%免除课税,其余的40%减半课征所得税。1997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该税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规定的也十分详尽。一方面延长了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又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但同时对减税额和适用范围也做了严格的界定。许多研究表明,美国风险投资规模的变化与投资收益税率的调整息息相关。
  而新加坡政府的税收奖励政策包括:(1)风险投资项目出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由投资者在其它课税中抵扣:(2)区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产水平,且在新加坡无从事相同技术者,则可在5-10年内免纳所得税;(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可免税,最多长达10年。
  
  (二)鼓励研发的优惠措施
  研发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高新技术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的本质所在。但由于高科技产业的研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都不愿进行相关的尝试。因此,各国都想尽办法,包括运用税收优惠来刺激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国外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科技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从而起到了减少纳税金额的目的。这种政策是一种事前的优惠政策,比降低税率等事后政策更能激发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
  第二、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实际上使企业享受到延期纳税的优惠,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国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都已从二战前与战后初期的20—25年,缩短至目前的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从而使折旧金额常常超过企业所增资本额,对于企业更新设备和采用新技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为了适应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日益尖锐的市场竞争,各国又多采取对若干行业或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的特殊政策,折旧率更高,折旧期更短,设备更新更快。
  第三、设立技术准备金制度
  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在这方面,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这种做法适用的行业很广,并且该制度对资金使用范围和未用资金的处理有一定的限制,即准备金必须在提留之日起3年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方面。另外,设立技术开发基金的企业还允许按其技术开发支出的5%(中小企业为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三)鼓励成果转化的优惠措施
  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研究发明的成果在转化为产品的过程中,国家的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科技成果转让的优惠方面。
  韩国在这方面非常重视,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技术转化效果。韩国税法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转让给本国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对转让给外国人所获收入,减征50%的税金,但对于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转化而转让给国外时,全额免征。
  
  

  (四)鼓励市场推广的优惠措施
  从国外的实践看,这部分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税收减免方面,即通过税收减免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为产品的推广做出贡献。
  韩国在这方面比较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1)对先导性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对具有技术先导性的产品(特别消费税法对具体产品范围有明确规定),在出口战略上有必要扩大内需时,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特别消费税。以基本税率为基础,最初4年为10%,第5年度为40%,第6年为70%,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2)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初期实行税收减免(对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政府有明确规定),在创业初期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首都圈以外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的50%。首都圈以内的地区:在创业后有收入年度起,4年内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50%,之后2年内即第5年、第6年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30%。
  
  (五)鼓励吸引人才的优惠措施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人才,吸引人才的措施有很多种,从税收角度考虑,综合国外的实践来看,主要表现在个人收入的所得税减免和教育支出的税前扣除等方面。
  韩国对于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可以一定的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对在韩国国内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含政府)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同时,对工作在原材料生产行业的中小企业的现场技术人员根据其在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享受不同比例的所得税减免优惠。
  
 意大利对于企业聘请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每个合同提供税收信用额度为1500万里拉-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政府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60%。
  
  二、国外实践给我们的一些启示
  
  (一)间接优惠更能体现出优惠效果
  税收优惠可划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度。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发达国家往往讲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特别是近些年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这是因为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
  
  (二)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增值税可以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两类。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做进项税金抵扣,造成这部分价款的重复征税,不利于设备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会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明显高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束缚了高新技术的投资需求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因此,发达国家大多数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切实减轻了高科技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由此可见,要允许企业将购置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分期进行抵扣,尤其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应采取特别的优惠政策。
  
  (三)注重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的综合应用
  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科技产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它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即制定相应的产业优惠政策。但是,产业优惠的缺点就是覆盖面有所局限,受到扶持的高科技产业得到了好的发展,而没有被列入扶持对象的产业,即使科技含量很高,应用前景可能很好,也不能得到政策的照顾,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与产业优惠相对应的一种优惠方式是区域优惠政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划定一定区域,对此区域内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者财政上的支持。比如国家设立的经济特区、中央或者地方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等等,都属于这种优惠方式。但是,区域科技优惠造成的区域内外区别待遇的做法,会造成高科技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某个企业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造成优惠的泛滥。
  因此,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结合使用,才是最佳的税收优惠模式。一方面用区域优惠的方法迅速地吸引资金和技术的集中,形成群体内的集体效应,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通过对整个高科技产业的普遍优惠,真正起到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四)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增强了本身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发达国家都有各自相应的法律,如韩国在 《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发《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介绍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上述法律对推动该国科技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以法律形式来体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经济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注重法制化。只有实现了税收优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依法征收、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
  
  参考文献:
  [1]朱承斌:税收优惠的经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2]海关总署关税司:海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
  [3]李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涉外税务》,2006(6);
  [4]傅新民等: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6(62);
  [5]周成刚: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持力度[j].《税收征纳》,2006(3);
  [6]郑威: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理论界》,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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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汪涛 [标签: 新技术 产业发展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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