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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政策效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通过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将环境因素引入传统的税收体系中,通过一系列的税收调节作用,使微观经济主体改变落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使其达到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

  关键词:绿色税收;双红利;环境;税制改革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自然灾害频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都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切使人们意识到:只有单纯的gdp增长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而只是经济增长。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绿色环境税收也应运而生,承担起宏观调控自然环境的责任。绿色税收体系正是基于此而设置的一整套有利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体系。
  
  一、绿色税收的理论回顾
  
  绿色税收通常意味着从环境税中增加的税收用以减少那些扭曲性赋税,如劳动所得税等。绿色税收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它们不应当仅仅对环境有益,也应当通过增加就业而提高效率。有关这方面的影响在文献中被称为“双红利”。双红利假说是绿色税收中最为关键的理论基石,如果该假说不能成立,绿色税收便失去理论依据。在许多文献中,有关的讨论是针对双红利是否是绿色税收的最终结果而进行的。pearce(1991)认为,双红利有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税率的提升和降低其它扭曲性租税对环境造成的均衡效果;二是税赋改革后,遏止交互效果所剩余的效果。WWw.11665.coMbovenberg and mooij (1994)年提出,影响双红利的两个效果:收入循环效果①和税赋交互效果②。当收入循环效果大于税赋交互效果时,就业增加,环境品质改善,双红利假说成立;若是收入循环效果小于税赋交互效果,其结果则是就业减少,双红利假设不成立。goulder(1995)就双红利提出了弱形式与强形式两种定义。弱形式是指:若环境税可以同时减少污染和降低税赋的经济成本,则双红利假说成立。强形式则是:若环境税除了可以减少污染外,还可对社会产生净经济利益,则双红利假说成立。经过近几年来在理论与实证上的争论后,目前比较一致的共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双红利假说才有可能成立。
  
  二、外国绿色税收的现状与政策效果
  
  评价一项环境税的有效性,了解它们所开征的原因是有必要的。广义上说,环境税有七大重要功能,分别是:提高环保要求的完整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促进经济效率,为最小的成本减少污染来提供激励,鼓励创新,产生税收收入为治理环境和其他扭曲性税收提供财政上资助,扩大政策工具的范围和加强其他环境政策工具。一项环境税收不必完全满足所有这些功能,但是,所有的环境税收用于补充现有的政策措施。这导致从总体方法论上评价税收作用产生了困难,也导致那些倾向于将自身影响加于政策所强调的环境问题上的各项政策相分离。另一个决定环境税收的有效性的难处是许多税收实施时间不长,关于它们的有效性还未取得准确的信号,或者他们强调的环境问题需花费一二十年才有明显的变化。由于以上的这些限制,没有文献在理论基础上定量地研究绿色税收的效果。因此,下面通过实例和数字来说明,而其中所包含的信息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于欧洲环境署(eea)。
  下面以三个欧洲国家——丹麦、荷兰和英国为例来分析特定的环境税收政策以及这些税收对环境的影响,旨在通过这些例子得出环境税收的确是实现一国环境目标的有效途径。
  1.丹麦
  丹麦的能源税在世界上所有不可再生能源像石油、煤和天然气中是最高的。这些能源税在20世纪70年代晚期的石油危机中就已设置,因为石油价格的上涨影响了丹麦,当时,丹麦对外资源依存度高达95%。80年代,这些税率有所增长,用来维持价格激励,抵制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的下跌。90年代,能源税开始被看作基本的政策工具用以抵制气候变化,也作为相对减少丹麦对外资源依存的工具。1992年对家庭征收二氧化碳税,1993年将其扩大到企业。在1994和1998年环境税成为生态税改革第一阶段的组成部分。这些改革包括逐渐增加二氧化碳税,修改工业企业能源税的征收,废除了温室气体税收的补偿和开征了二氧化硫排放税。而导致温室效应的能源消费税率对家庭和企业是一样的。如果达到了强制性环境协议标准,那将可能包括能源审计,并有义务根据特定的标准来投资治理。这些税收的特点就是对能源投资补贴的条款。税收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为政府增加收入,而是使税收回到私人部门。通过对能源储蓄措施的激励和占丹麦gdp总量2%的边际劳动收入税的减少来实现的。
  丹麦较高的能源税已经对其能源储备有了持续的激励作用,也促进了对其他免税能源的广泛使用。这些税收已经影响消费者行为而导致能源消费的减少。比如,降低室内温度,使用更多能效高的设备等。它们也导致了征税燃料向免税燃料使用的转变,人们更多地使用最清洁的天然气。1970—1990年,造成温室气体的能源的净消费者减少了10%~15%。而丹麦能源税收体系对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甚小,因为这些税收在五年多的时间里是逐渐增加的,而且对税收收入的使用也完全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能源税收年收入达到20亿丹麦克朗,通过投资补贴劳动力税的减少和费用的减少而转移回消费者身上。另外,这些税收对能源储备有重要影响,也会激励能源使用的创新。丹麦商务部指出:“丹麦这么多年的经验就是并没有因为绿色税收而破坏我们的竞争,并且我们在环境领域还开拓了新的出口方向。”丹麦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风力叶轮机生产商,仅在1996年就有6.5亿欧元的收入并提供了近1万人的就业岗位。有关能源的环境税已经实现了丹麦政府的环境期望。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其排放量从1988年到1995年减少了100万吨。1999年丹麦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5 600万吨,比1988年减少9%,从1994年开始逐年减少。
  2.荷兰
  荷兰为达到不同的环境目标也开征了许多环境税种。下面介绍其对水的使用,水污染和水处理方面的情况。从前,有关水污染的一套收费体系由国家和州的水务委员会出台,并用来控制对水资源中污染物的排放。这些费用主要作为对污染水质处理和管理的财政支持。1995年两次新的环境税的开征,主要是地下水开采和垃圾填埋地的废物处理。地下水开采税旨在补偿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差价,因为地表水需要更多处理,所以更贵一些。垃圾填埋税的废物处理税则是为了补偿已填埋废物,已焚化废物之间的差价,因为后者虽然对环境有益些但需要的费用更多。这项税也旨在提高环保意识和减少废物。1999年,对饮用水开征17.5%的附加税是为了激励有效用水。在这个框架下,为了不加重负担和满足基本需求,先前的60加仑水是免税的。这项政策为了保护每年500万到1 000万立方米的水资源。为了保护环境税收的价格激励,荷兰政府已将他们的环境税指数和通胀指数联系起来并加以指数化,为了避免这些税收提供错误的价格信号。
  据1997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对饮用水征税导致家庭用水减少8%,企业用水减少12.6%,而地下水开采税减少了非饮用目的的自己开采,工业减少了6%~35%,农业减少了9%~51%。尽管工农业开采地下水减少,但是对家庭和农业小规模的开采税的免除已经导致了地下水开采的增加,这表明有必要减少和减小环境税制中的免除部分。

  3.英国
  英国是最早的工业化国家之一,对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包括资源枯竭,污染和农地的锐减有着丰富的经验。1996年,英国开征了垃圾场税,作为一种激励去减少被填埋废物的数量。税率设定在每吨非惰性废物11英镑,直到2004年,每年增加1英镑,而惰性废物每吨2英镑。2004年4月开始,对每吨聚合物或浓缩物征收1.6英镑的税,用来补偿包括噪音、灰尘、视觉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的环境成本。对以上产品征税的环境收益通过聚合物价格表现出来,反映了他们真正的社会和环境成本,也鼓励人们使用可循环回收的聚合物。
  垃圾场税已经成功改变了人们的行为,这种变化会通过税收水平的增加而持续。许多公司现在正投资物质再生利用设备,这些看上去受垃圾场税而直接驱使的。尽管仅有29%的公司积极开发物质再利用、回收,在征税之前将之降到最小化,64%的公司已经关注再利用、回收,或者说由于而使自己的废物排放最小化。这充分表明货币的激励能用来改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个国家有代表性的环境税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年的实践表明这些政策效果良好。因此,扩大环境税的涉及面并逐步提高其税率,使其尽量反映环境的社会成本和污染的外部性,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建立起了自己的绿色税收体系,他们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国家也掀起了绿色税收改革的热潮。21世纪,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应考虑绿色税制的要求,将绿色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绿色税收政策应当遵循收入中性原则,应以调控为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基的设计要合理,税率的设计也要掌握好。下面就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1.完善资源税并扩大其征收范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地资源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所以对资源课税的基本原则是普遍课征、级差调节。另外,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对耕地的保护。
  2.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按照国外的通行做法,环境保护税是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开征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而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础和有利条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应包括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以丹麦的能源税制度为例,在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含碳、硫的燃料开征二氧化碳税等,另外,还应设置一些具体税目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音、垃圾等。
  3.改革消费税,加大其环保功能。通过价格机制限制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消费,鼓励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通过对相关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如对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电池、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征收消费税以控制资源的过度消耗。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而对资源消耗量小、可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
  4.实行税收差异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在所得税和关税等税种中体现“绿色税收”精神。税收政策应该向环保产业倾斜,逐步降低环保产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或税率。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环保企业的产品研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全身心地投入到环保产业中去。如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对于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在关税方面,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对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技术实行高税率。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国家对环保的资金投入也逐渐加大。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 567.8亿元,比上年增长7.5%,占当年gdp的1.23%,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绿色税收此时也应适时出台了,其的收入应该实行专项管理,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economic instruments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denmark, danis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2000.
  [2] 付伯颖,齐海鹏.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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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慧明.oecd的绿色税制改革评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5).
  [6] 王谦.可持续发展中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财贸经济,2003,(9).
  [7] 王景东,王芳.发展税收?押论税收与可持续发展[j].税务与经济,2002,(4).
  [8] 徐晓燕.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j].税务研究,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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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 欣 [标签: 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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