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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六个误区
【摘要】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但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认识和操作的误区。本文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消除这些误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在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面临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
  在国外,税收筹划较为普遍,而在国内,税收筹划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引起广大投资者和纳税人的足够重视和普遍采用。200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国税务报》以“分析税收政策、推介税务代理、筹划运营成本、襄助记账核算”为办报宗旨,创办了“筹划周刊”,首开中国税收筹划之先河;《会计之友》等财税类期刊也开辟了“税收筹划”专栏,围绕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实现依法纳税、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以及促进税收国际化的进程,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确保中国加入wto后税收与国际惯例平稳接轨,都作了有益的探索,受到了投资者、纳税人以及税务工作者、税收理论研究工作者的普遍关注和一致好评。但是,正如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需要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一样,税收筹划同样也需要不断走出误区、纠正错误、在不断改进中前进。
  
  误区之一:国内企业对税收筹划缺乏迫切的要求
  
  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规范的现代企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现代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wWW.11665.COm要实现这一目标,从企业经营战略来看,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方面,就企业内部而言,应通过尽量增加收入来源或尽可能节约各种生产要素的投放,来达到所获利润最大化之目的;另一方面,就企业外部环境而言,必须强调通过充分利用所有外部优惠条件,来实现所得利润最大化之目的。而这两方面,都对税收筹划提出了客观要求。因为,从企业内部看,企业欲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逼迫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追求利润极大化经营目标下,必然要求实现税负极小化,从而使企业形成了减少纳税、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极大化的强烈动机和要求。客观地讲,企业要达到这一目的,可采取偷逃税或税收筹划。若采用偷逃税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损坏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失去市场竞争力。若采用税收筹划方式,结果会完全不同。因为依法纳税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其税收筹划的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只有税收筹划是所付纳税费用最小、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唯一合法的具体方式。
  
  误区之二:随意夸大税收筹划的作用
  
  税收筹划只是企业经营决策的一部分,税收的作用是有限度的。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税收筹划往往需要与相关的生产经营决策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产生出较大的总体收益和效果。很难设想一个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失效的企业,能靠税收筹划产生出惊人的业绩。前不久,笔者看过一篇《一次税务咨询救活一家工厂》的文章,这里暂不讨论仅一次税务咨询救活一家工厂的可能性,只需从文章中了解到这家工厂之所以搞活了的原因是企业采取了“大胆调整产品结构、构建公司与市场相结合的营销新格局、规范财务核算”三步治理对策,得出结论,是企业管理咨询的功劳。这篇文章显然夸大了税务咨询或税收筹划的作用。再说,纵使有一个很有价值的税收筹划方案,倘若企业不去实施它、方方面面配合它,企业照样不能起死回生。
  
  误区之三:筹划在事后
  
  筹划性是税收筹划的一个特征,是指税收筹划必须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税收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能在事后进行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如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等,这时有的企业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偷逃税嫌疑时,才想起了注册税务师和税收筹划,企图想方设法通过注册税务师的智商消灭或解除纳税义务,恳求注册税务师来维护自己所谓的合法权益。因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待遇不同,这在另一方面向纳税人显示出可选择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却想方设法寻找少缴纳税收的途径,这样的“方法”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
  
  误区之四:税收筹划说白了就是注册税务师帮助企业偷逃税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一个特征,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决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低的因素很多,税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单个生产经营者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配比的收入项目,节约税收支出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加之偷税比采取措施降低其他成本费用来得更直接、更容易、更诱人,有的企业甚至铤而走险,无视国家税法,进行各种形式的偷税、逃税、甚至抗税。由于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缺乏应有的理解,错误地认为税收筹划说白了就是税收专家帮助企业偷逃税。
  必须指出,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应以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前提。如果企业采取违法手段来减少纳税支出,会受到国家税法的严厉制裁;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一方面增强法律意识,不纵容和参与投资者、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投资者、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税务代理服务,既要维护税法的尊严,又要维护投资者、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务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税务代理的宣传工作,并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监督与指导。

  误区之五:最优税收筹划方案是纳税越少越好
  
  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法也是形形色色、纷繁复杂。但是其基本方法可概括为:一是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独资企业等;二是安排企业财务活动的税收筹划,如企业筹集资金是向银行贷款还是发行股票或债券等;三是取得税收利益的税收筹划,包括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由高纳税义务向低纳税义务转化、纳税期的递延筹划。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税收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还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扩展,即使缴纳高了,但从长远看资本的回收率能增长,对投资者、纳税人有利,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还是可取的。理想的税收筹划应是总体收益最多,或许纳税并非最少。
  一个好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一定是纳税最少,下面的例子也许更能阐明这一观点。
  某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货时均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配合企业发展战略,欲在下月内搞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凡一次购货额超过130元的,一律七折销售;二是凡一次购货额超过100元的,一律赠送购货额30%的小商品。假定所有商品的购销价格比为6∶10,不同商品的购销费用与商品价值之比相同。问:哪种促销方案对商场最有利?
  (表1以销货额为130元为例,单位:元)
  由表1可见,方案一,交纳的税费较少且税负率也较低,但其销售利润与销售利润率并不高;方案二,虽然交纳的税费较多且税负率也较高,但是其销售利润与销售利润率较高。因此,方案二对商场有利。
  
  另外,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因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取加速折旧法,可以更多、更快地计提折旧额,从而增加税前扣除额,使企业得到递延纳税的实惠,但是,对正处免税、减税期的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实惠,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误区之六:国内事务所有待广泛开展筹划业务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出台前,一提税收筹划,就会被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常常与“损害国家利益”、“损公肥私”相联系,即使搞一点筹划,也不能“光明正大”地涉足其中。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14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从而使税务代理法制化,使税收筹划成为可能,《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标志着这个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然而,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涉足税收筹划的寥寥无几,改制前挂靠国税、地税的税务师事务所充其量是半个税务代理,其业务多是事务性的,税收筹划可以说是一片空白。令投资者、纳税人欣喜的是,2006年实施的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为下一步出台《注册税务师法》成为可能,这必将为税收筹划注入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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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伟毅 [标签: 企业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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