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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节的纳税筹划思考
[摘要]纳税筹划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者应当有未雨绸缪的规划意识。通过解析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事实证明纳税主体在设立之时,其形式、地点、规模、时机、融资等方面,诸多税收问题均值得权衡考虑。纳税人可以通过了解不同情况下的差别税收待遇,把握商机、合法节税,以实现自身的发展战略。
  [关键词]创业;纳税人;纳税筹划;战略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战略的一个范畴,不仅要着眼于税款的节纳,而且要着眼于相关的收益、机会的最大化、风险及成本的最小化,以期实现纳税人“净收益”、“社会效应”及“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当代主流经济学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亚当·斯密认为“利己性”是从事经济行为的人类的本性,“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选择都是合乎理性的,即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寻和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ⅲ这使得纳税筹划这门新兴学科有了经济学理论基础。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纳税筹划与偷税的法律界限还是泾渭分明的,从而为前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9月26日批转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央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举措。开创基业之初,有关税务方面的长远规划往往不被创业者们及时重视。然而,一旦主体性质与其他安排确定下来,这一纳税筹划的变数就成为了外生变量,而不再是纳税人能够自由控制的内生变量,因此,纳税筹划的“预见性”和“提前量”在创业环节尤为重要。Www.11665.cOm企业战略涵盖了公司层面战略和业务层面战略两个视角,设立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显然属于较为宏观的公司层面战略。如何未雨绸缪、抢占先机,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正式成立注册并成为纳税主体之前,必须考虑与分析的。
  
  一、设立纳税主体的类型
  
  (一)产业或行业类型选择。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残疾人用品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等产业和项目均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软件行业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均有优惠规定。按照其税式支出的政策出发点,产业类税收优惠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以经济增长和产业壮大为目标,二是以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三是以社会文化综合发展为目标,四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的发展为目标。在产业优惠面前,纳税人应有足够的政策敏感性,例如,若其劳动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材料,又可以是“三废”物资,就应当权衡显性与隐性的税收利益或成本,考虑是否进行废物利用,以申请获得循环经济方面的税收宽免。
  (二)个人或企业身份选择。虽然创业者往往是个人,然而,即使是个人,也可以对众多的纳税主体组织形式择优采用——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到有限公司,从内资企业到外资企业。虽然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收待遇呈现差别缩小、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在一定时期应当继续关注它们之间的税制异同。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交叉、重复以及由此引起的税负差异和税负不公,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也是纳税筹划的重头戏。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可通过估算企业的净利润,再应用计税公式加以计算比较;或列出方程求解,寻找节税平衡点。
  (三)特定经营主体形式选择。享有税收优惠的特殊主体包括:残疾人、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社区服务机构、大学生、非营利组织、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教育机构等。如果是一个家族经营的企业,其中有下岗职工或享受减免税的其他主体,则可用其证件进行注册登记,以迎合国家对该类主体的优待政策。另外,在一些产业优惠中,规定合法的主体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是否能够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此类主体。也必须经过事先的规划与申报。有些免税主体资格的事先审批权并不在税务部门,例如有些企业具备相关劳务经营收入的,如果向教育主管部门争取到了“高校后勤集团”的资格,或是办理一般培训的同时也具备了学历授予资格,则可以享受较多的教育产业税收优惠。
  (四)特定纳税主体形式选择。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有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之分,在不同的征管待遇面前,大部分企业并不能自由选择身份,而必须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条文确认。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来进行相关纳税人的认定是企业筹划的基本准则,否则,如果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贪恋小规模纳税人给企业带来的较轻税负会导致企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余还要接受惩罚。然而,有些增值税纳税人处于可选地带,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应当先匡算自己的产品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以决定是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征管实践中,很多企业因账证不健全,而被税务机关适用俗称“包税”的核定征收办法。一般而言,查账征收的实际税负要比核定征收更轻。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成本扣除项目很少,则它们虽然账证健全,也宁愿被核定征收,从而可以交纳比采用查账征收更少的税款。同理也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选择。
  
  二、选择纳税主体的地点
  
  (一)国内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纳税筹划空间。在特定的时期内,不同地区间纳税人税收负担各具差异性。例如,内外资企业在两法合并的过渡期内仍有一定的税率差别,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行业还存在优惠税率;又如,个人在跨县区的同种劳务报酬并不被合并起来计算税款,因此针对于具有累进性的劳务报酬税,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利用劳务提供地的变化以减轻税负;再如,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虽然在全国实施是大势所趋,但目前仅在东北三省及中部若干省市试点,如果企业外购的大型设备的比例较高。则通过在这些试点地区的设点经营,可切实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此外,尽管中国的税法是全国统一的,但各地区政府间税收竞争引致的隐性纳税成本差异也是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参数。当一个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做大gdp蛋糕,将地方分成的税收以各种界于合法边缘的形式返还给纳税人时,企业可以将这一部分收益作为纳税成本的减项,以供选址考虑。
  (二)全球化经营中纳税人“用脚投票”选择纳税的居住国和东道国。公共选择学派中有个著名的“用脚投票”理论,即个人可以移居至公共产品提供较为优裕的地点,从而实现对政府行为的选择。而税收环境即一国各项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而言,不同国家与地区有很大的差异,对纳税人的税后收益也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有采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以及“属地与属人相结合”原则的;二是税种设置,相对而言,应选择税种少、税制简洁而稳定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三是税率高低,出于不同政策目标,各国在同一个税种上的名义税率差别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税收优惠的不同也导致了实际税率的差别;四是税收管理,包括征税时的管理水平、公平程度,以及税务机关在签订税收协定与执行国际合作方面的能力。
  (三)“地利”优势有助整合不同地点分支机构的共同利益。通过在低税地区设立上游企业,在高税地区设立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可以转让定价,如果将内部交易价格定得较高,或相关的成本费用则安排在高税地区企业发生,则企业集团整体的税负就会有所减轻。通过在对科技产业实施优惠的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在对金融产业实施优惠的国度设立财务公司,都能合法而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诚然,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正在逐渐由地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型,使国内的地域选择范围更为有限,这就需要纳税人扩展全球视野,实施“走出去”战略,从事离岸商业活动以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途径。

  三、决定纳税主体的分合:规模效应?拆分效应?并购效应?
  
  (一)具有规模效应的经营方案。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横向看,不同类别的产品,如替代品或互补品均可实施生产整合以提高市场占有率;纵向看,生产链的前后环节也可以合并优化以提高经营效率。扩大再生产不仅具有产业集聚效应,而且税收优惠的规模效应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例如,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从事服务性行业或金融行业,可享受“免一减二”的优惠,也各有投资金额最低为5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的限制。再比如,当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比增达到一定比率才能扣除时,如果从事研发的企业合理规划与其他环节、其他阶段的企业的合并,则其可以扣除的金额就能相应提高。总之,在设计纳税主体的过程中,规模效应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适宜拆分的纳税筹划策略。各税种除了采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外,累进税率的实施往往造成收入越高者纳税越多。普遍地,由于各国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较小的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论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都是实行累进税率。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之后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20%的优惠税率。又比如,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增值率较高,超过一定程度后,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计纳税款,反而有利可图。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之后,就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此时,有些纳税人往往愿意将大企业进行拆分,以便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于市场经济的微型主体,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都有起征点或免税额规定,因此,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总额界于起征点上下,不妨做一下平衡点分析,计算比较本纳税期内少实现的收入与可节省的税款,以决定是否需要取得最后一两笔使总所得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再比如,为了享受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倘若企业已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由于其他固定比例要求,项目指标达不到标准,可以考虑将大企业拆分,使其中一个分设的子公司符合高新标准,再通过合法的转让定价等手段将利润移至该高新子公司。
  (三)并购战略的税务成本优势。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向后弥补亏损,少数还允许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因此成为纳税筹划者手中一个相当有用的工具。在发达国家,企业重组已经属于较为常见的成熟行为,有不少企业每年从税务战略出发,由专人负责寻找目标企业进行重组操作。由于现行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计税扣除项目、折旧政策和税率水平等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运作空间。而且为鼓励重组,我国目前对股权整体转让也规定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此外,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时,如果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股权票面价值不高于20%,则被合并企业也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即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之。在创业时,新企业除了新设成立外,还可换个思维方式——考虑并购一家老企业,而获得已有资源和税务成本优势。
  
  四、创业时纳税筹划的其他考虑
  
  (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列支时间。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在正常经营期间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资本化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可见,推迟至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借款投资于长期资产,可以不须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而直接作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再如,选择最优的人才激励方案。薪酬设计方面的纳税筹划直接影响到企业人力资本的激励效果,除了在个人所得税各收入名目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与其他薪酬形式间权衡之外,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最新经验。如我国税法也规定,上市公司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纳税;而行权时,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才按工薪所得项目纳税。鉴于延迟纳税义务可节省的资金时间成本,有条件的纳税人应当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吸引和挽留更多人才。
  (二)基于长期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投融资方案。从企业角度而言,利用财务杠杆效益优化资本结构并综合考虑财务风险,是企业从设立起整个经营过程都必须考虑的。可以采用“每股收益:[(息税前利润-利息)(1-所得税率)-优先股股利],普通股股数”的公式,计算出“息税前利润筹资无差别点”,从而确定企业债权与股权投资的比例关系。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如果预计今后公司股东将以股权分红形式从公司取走投资的本息,则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为了减少这一开支,可以将预计的股权投资改为债权投资。当债权人收回利息与本金时,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鉴于目前对上市股票资本利得的暂免征税。如果股权转让所得能转化为股票转让所得,则也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规避。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策风险。纳税筹划是为纳税人服务而非向政府效忠。然而,在税法的优惠被滥用而超越了其原本的立法宗旨时,政府就不得不考虑重新修订游戏规则,这也是有人认为纳税筹划可以推动税制改革的原因。也鉴于此,税法绝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而总是在不断修订完善。创业者只有明确税制改革的走向,才能确保企业纳税筹划的远期目标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其次-法律风险。纳税筹划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但其是否合法最终要由税务部门或司法部门确认。如果在筹划过程中发生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使纳税筹划蜕变为偷税行径,就会导致法律风险。因此。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裁定或评估约谈,以认可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需要计划与技巧的。最后,市场风险。企业的整体战略不能仅顾及纳税筹划带来的收益而忽视了可能流失的机会。随时因市场的改变而调整经营战略,可能导致原来税务方案的失效。综上所述,纳税筹划是为了企业战略而服务的。应当有“丢卒保车、趋利避害”的全局意识。
  综上,关于创业环节的税务筹划可以达到三个层次的目标。首先,最基本的目标就是通过财务策略的安排,实现推迟纳税的目标,例如对借款费用列支时间的调整。其次,在不同的税种之间实现适用较低税率的税种,或在税种既定的情况下使自己适用税负较低的课税方式或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实现少纳税的目标。其三,使企业不成为纳税人。实现不纳税的目标,通过主体资格、投资地点、经营方式的选择。有可能实现这一目标。当然,在企业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不单要注意策略目标的筹划,还应当注意操作过程的筹划,考虑操作成本与风险,如果操作成本与风险超越税收收益,则该策略在现实操作中就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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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杨默如 尹淑平 [标签: 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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