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经济学论文 >> 财务税收论文 >> 税务研究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财政研究论文   国债研究论文   税收理论论文   税务研究论文   财税法规论文   财政政策论文
关于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再思考: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
[摘要]我国入世后被诉至wto的两起与税收直接相关的贸易争端案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从风险的视角看,它们揭示出我国贸易税收政策面临着因与wto规则不完全相符而被他国指控的风险,这与税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的国际发展趋势一致。因此,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制定中,加强防范及控制相关政策风险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wto;对外贸易;税收政策;风险管理
  
  人世五年多来,我国经济高歌猛进,在得到国际社会积极评价的同时,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严峻挑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越来越受到一些贸易伙伴国的高度关注与质疑,税收问题也不断成为一些国际贸易争端的焦点。下文将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在评析我国被诉至wto的两起典型涉税案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其他涉税贸易争端的分析,探讨我国在wto后过渡期的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问题。
  
  一、我国被诉至wto的两起涉税贸易争端案件评析
  
  (一)案件简况
  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以下简称为“案件一”):美国于2004年3月向wto投诉中国,理由是中国对进口的半导体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而中国国内厂商虽然也要交纳增值税,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样致使美国半导体出口商“处于非公平竞争的地位”,构成了歧视,违反了wto规则。该争端始于中国财税[2002]70号文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WWW.11665.coM”经四轮磋商后,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国发布了财税[2004]174号文,称财税[2002]70号文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汽车零部件关税案(以下简称为“案件二”):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于2006年3月和4月相继向wto提出申诉,要求wto专门成立专家组,对中国零部件关税政策进行调查。理由是中国对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征收高额关税,迫使汽车制造商从中国本土采购大量的轿车零部件,违反了wto的贸易协议。该争端始于2005年4月1日中国开始施行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如果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整辆汽车总价格的60%以上,应按照整车进口征税。中国整车进口关税税率通常在28%上下,而零部件则通常为10%左右。中方认为,该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率差来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也是为了打击ckd(全散件进口组装汽车),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符合wt0规则的。但中方后来仍然做出了一定让步,2006年8月4日,海关总署、商务部、财政部和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出公告,宣布《办法》中构成整车特征的3个标准中的1个推迟两年实施,该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才实施。但美欧加三方仍不满意,于9月28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正式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中国的做法进行调查,在遭到中方拒绝后,又于10月26日再次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案设立专家组。根据wto规则,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只能被拒绝一次。于是,专家组当天“自动”成立。目前为止,该案尚未最终水落石出。
  
  (二)案件分析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我国连续两次被发达国家投诉至wto,而且非常“凑巧”的是,这两起案件都与税收紧密相关,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我国人世后,税收与对外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政府近年也经常性地运用税收政策作为调节对外贸易的工具,比如关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的多次调整。既然贸易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规模、结构和对外贸易关系,那么在连续多年保持大额贸易顺差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税收政策为贸易伙伴国所关注、质疑甚至指控也就在所难免。下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一下具体的比较分析。
  
  1.两案相同之处。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我国人世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见表1)。如2004年对外贸易进出口规模突破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2006年对外贸易进出口高达1.76万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并进一步缩小与第二大贸易国的差距;人世5年间合计进出口总值已超过从改革开放到“人世”之前23年的总和。但同时我国的贸易顺差也在不断攀升,2006年的顺差额高达2001年的6.87倍。国际上判断贸易是否平衡,通常用贸易顺(逆)差额与当年进出口总额相比,在10%以内的为基本正常,这个“10%”也可称为贸易失衡“警戒线”。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1774.6亿美元,约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10.1%,刚刚触及“警戒线”。
 
  而且对我国提起诉讼的国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以美国为例,2001-2006年一直位居我国前十位贸易顺差来源地的第二,且顺差年年递增。另外,对欧盟的顺差在2005年以后增幅明显(见表2)。在这种贸易不平衡的形势下,这些国家都千方百计地想增加对中国的出口,故而对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政策(包括税收政策)高度敏感。当他们认为我国的国内增值税政策和关税政策导致了他们对我国出口的减少,影响了其贸易利益,便提起指控。另外,这两起案件与其他贸易摩擦案件还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在于,这是他国对我国进口贸易政策(关税和国内增值税政策是其组成部分)的指控,而其他大量的涉及纺织品、鞋业等的倾销案件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政策。
  
  2.两案不同之处。第一,时间及具体背景不同。案件一发生在2004年,这时我国人世两年多,进出口虽然呈增长趋势,但顺差还不是特别突出。据美方统计,2003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总额高达20多亿美元,中国是美国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且2004年是美国大选年,故美国政府提起申诉与其国内的一些利益集团的要求有关。而案件二发生在2006年,中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2005年继续位列世界第三贸易大国,顺差更是激增到1000亿美元。除了美国外,欧盟、加拿大也加入起诉行列,加剧了贸易利益的博弈。第二,案件一的诱因是国内增值税,美方认为我国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对内资企业的生产性补贴,形成了对外资企业的歧视。而案件二的诱因是关税,美欧加三方认为高关税迫使汽车制造商大量采购国内零部件,不利于国外零部件的进口。在起诉方看来,无论是国内增值税,还是关税,都发挥了“贸易壁垒”作用,阻碍了他们对中国的“自由”出口。第三,案件一的影响力较小,只涉及美国一个国家,而在案件二中,美国、欧盟、加拿大三方联合抵制中国的关税政策,影响力相对更大,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影响及国家之间贸易利益争夺的日趋激烈。第四,案件一是以双方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了最终的争议,但实际上是我国以默认争议中的措施违反了有关规定,从而取消了争议中的税收措施为条件的。从可以接触到的材料看,我国似乎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申辩。…这实际在某种程度上起了“信号”的作用,使得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此之后,一有机会便向中国的税收政策“开炮”。而在案件二中,中方有了进步,敢于坚持自己的政策没有违反wto有关原则,没有直接取消自己的政策,但也出于其他考虑在2006年做出了一定的让步,目前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还待定。
  
  
  二、国际上的涉税贸易争端案件及启示
  
  上述两起诉至wto的案件貌似税收争端,是其他国家对中国进口税收政策的质疑及指控,但其在实质上仍属于国际贸易争端,即由税收问题引发的国家间贸易利益的摩擦。鉴于税收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wto越来越关注税收。这一点可以从1993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后达成的几个多边贸易协定中反映出来。这些协议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en)、《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农业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些协定既涉及了直接税。也涉及了间接税。这些协定反映出各国政府逐步意识到多边协定在调整税收措施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当这些措施会影响到商品、劳务、资本、人员和技术的跨国流动时尤其如此。随着wto涉及贸易和投资规则的不断延伸,会进一步引发各国税法和wto规则的冲突,使wto越来越多地干涉成员国制定其国内税收政策的自由。因此,在wto内涉税争执越来越多已不足为怪,这意味着各成员国的税法和wto规则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国际上曾发生过多起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迄今为止,大多数的争议都是关于间接税的,包括对酒精饮料(日本、韩国和智利)的征税,对期刊杂志(加拿大)征收消费税,对汽车征收销售税(印度尼西亚)。另外也有一些与直接税有关,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如1984年美国推出《外贸公司销售法案(fsc)》,规定有海外业务的美国企业可以免除占其出口收入15%-30%的税金,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继续推行向其出口企业提供补贴的制度。1998年欧盟再次向世贸组织提出了新的诉讼,2002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最终裁定:fsc是不公平的,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定,应予废除;如果美国方面不服从判决,欧盟将有权对来自美国的产品征收高达100%的报复性关税。又比如。美国颁布《2002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即“伯德修正案”),将上一年度向外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款,按比例直接分配给提起和支持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的本国公司,而不是上缴财政部。这一做法实际构成了对外国公司的双重惩罚。欧盟、澳大利亚、巴西、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11个世贸组织成员,就该法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起诉美国。2003年世贸组织要求美国废除该法案,美国拒不执行。2004年8月31日。世贸组织授权欧盟、加拿大、韩国、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和智利对来自美国的部分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其数额不得超过美国根据“伯德修正案”向外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总额的72%。毫无疑问,世贸组织的这些裁决将会对成员国未来制定的国家税收政策产生重要的影响。
  综观这些案件,可以发现其中的共同点:一方面,各个国家(包括美国这些经常责难他国税制的发达国家在内)都将税收视为提高国家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工具,常用手段就是通过税收补贴来鼓励本国企业出口,或者把税收作为一种限制他国进口的贸易壁垒来使用。而另一方面,各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时,在一定程度上仍要考虑wto原则体系的制约。如果一国的税制设置不完全符合wto的有关规则,那么由此而引发的贸易利益竞争就很容易演变为贸易争端,而这些贸易冲突最后还必须在wto框架下找到妥协机制。中国人世后所遭遇的这两起涉税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这一特点。而该领域最新的发展趋势是:wto在税收方面关注的不仅仅是确保各成员国遵守各项协定。无论各成员国是否遵守wto准则,各国的税收政策、行为和措施,都越来越被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监控。由此可推论,我国的贸易税收政策未来还可能面临更多的被指控的风险。
  
  三、加强wto后过渡期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管理
  
  (一)在贸易税收政策的制定中引入风险管理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风险管理是20世纪初兴起的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从20世纪70年代起,风险管理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政府、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1895年,美国学者海斯从经济学角度给出风险了的定义,认为所谓风险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f·h·奈特于1921年提出了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关系问题,认为“风险现象,或者说不确定性或不完全信息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已无处不在……。如果一个经济行为者所面临的随机性能用具体的数值概率来表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情况涉及风险。”可见,风险一般包括“不确定性”和“会带来损失”两个基本要素。因此,可以将一个事物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并会带来损失的情况定义为风险。那么,政府出台一项税收政策,如果其政策目标(组织收入或调控经济)的实现是不确定的,而且还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带来损失,那么这种税收政策便是有风险的。风险来源包括政策制定的偏差、实施时机选择的失误、政策传导的时滞、税收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一方面,税收政策风险不仅体现在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而且可能产生于政府试图利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时。具体到贸易税收政策而言,政策风险表现为哪些进出口税收收入可能无法征收入库,哪些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作用可能无法实现。前述两起案件所体现的主要是后一种类型的风险。由于我国在制定相关的增值税和关税政策时欠缺风险意识,也谈不上采取什么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那么当风险突然发生时,只能仓促应对。如在案件一中,集成电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被完全取消,案件二中的有关政策也做了部分调整,这些都是税收政策本身的风险损失。因此,加强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管理具有必要性。
  另一方面,近年来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尤其是2006年wto多哈回合多边谈判中止后,各主要贸易大国为缓解国内经济压力,获取更多政治资本,都有计划地将对华贸易争端推到前台,税收待遇问题则首当其冲。贸易摩擦目前无疑已成为我国对外经济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特别是在进入wto后过渡期以后,巨额的贸易顺差不仅增加了国内流动性泛滥的压力,防范及控制贸易摩擦风险更是刻不容缓。贸易摩擦的成因是纷繁复杂的。在前述两起案件中,我国的国内增值税和关税政策先后成为了引发贸易摩擦的直接而重要的“导火索”,这为我们研究贸易摩擦风险问题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税收视角。正是因为在人世后的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税收政策的外部性效应在日益突显,所以在制定一项新的贸易税收政策时,我们就不能仅考虑它在国内的收入和调节功能,还必须考虑到它是否符合wto的有关规则。可能对贸易伙伴国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会招致他国指控而带来意外损失等。显然,这时的贸易税收政策风险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税收领域的风险问题,而且会直接牵连、波及或延伸到对外贸易领域,成为贸易摩擦风险的诱因之一;或者是,贸易摩擦风险是税收政策风险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管理更具紧迫性。
  
  (二)防范及控制贸易税收政策风险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税收政策的风险研究并用于指导实践是前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在前述两起案件中,如果我国在相关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能多考虑与wto规则是否相符,树立风险意识,并采取一些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那么在突然面对他国指控的时候就不至于仓促应对而造成较大损失了。吃一堑。长一智。那么在今后的贸易税收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中,应引入风险管理理念,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加强政策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的应用性研究。
  第二,合理的税收政策目标定位是基础。关于税收是否应保持“中性”一直是税收理论探讨的永恒话题。邓力平提出,坚持中性与非中性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目标和税收政策运用导向是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的关键。税收中性意味着,贸易税收政策应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和国际一般惯例,尽量保持“中立”,不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而税收非中性则意味着,通过税收政策手段为一国谋求在国际经济贸易竞争中的最大利益。回顾我国人世五年多贸易税收政策的演变,不难看出,除了按照人世承诺降低关税税率,体现的是税收中性之外,其他大部分的税收政策更多体现的是税收非中性。除了本文提及的两起案件中引起质疑的税收政策外,最典型的就是出口退税率的不断调整,尤其是自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如此短的时间内6次调低出口退税率。虽然政策意图是试图减少贸易顺差以缓和贸易摩擦,但税收政策变动如此频繁而剧烈,难道就不会引起他国新的质疑吗?笔者认为,在进入wto后过渡期以后,我国作为一个顺差突出的贸易大国,虽然税收政策可作为一种调节对外贸易的经济杠杆,但在具体运用上还是应该更多地保持中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三,有效运用有关风险管理方法是关键。当今的市场经济变幻莫测,经济全球化下的开放经济更是时时处处充满着风险。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性损失,要想完全规避风险,将风险降低到零,是很困难而不现实的。故明智的做法是科学有效地运用风险管理的有关策略和方法,将风险尽量控制在能接受的范围内并减少其损失。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管理亦是如此。风险管理理论将风险管理分为目标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评价和修正五个环节。笔者认为,这五个环节应是一个不断循环的动态管理过程,具体到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管理而言:(1)目标确定。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尽量保证税收政策的收入或调节目标的实现,并减少损失。(2)风险识别。主要是完成风险信息的归集与分析,判断可能致使税收收入流失或税收调控目标无法实现的主要因素。这里的关键是将我国的贸易税收政策与wto有关规则进行对照与分析,找出可能的风险节点,需要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来实现。(3)风险评估。是对风险因素的量化评级。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事先评估某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相应损失的大小。(4)风险处理。如果因为税收政策的争议而与贸易伙伴国发生贸易争端,有两种风险处理方式,或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交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处理。一般地,后者的风险成本更大。(5)评价和修正。这是对风险处理结果的总结,评价在本轮风险管理中的有关经验教训,并为下一轮的风险管理做好预案研究。 
  • 上一个经济学论文:
  • 下一个经济学论文:
  •  作者:罗秦 潘晓光 [标签: 税收政策 风险管理 视角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我国玩具产业如何突破出口瓶颈
    如何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和谐发展
    浅析如何建设我国房地产的信用体系
    浅谈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扶贫体系构建
    关于法语介词的探究
    液压支架电液控制系统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的…
    关于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的几点思考
    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在煤矿生…
    浅析我国房屋建筑结构设计
    论我国电子信息化工程技术的发展状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