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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视角下的车船税改革思考

  【摘 要】 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日益严峻,给车船税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我国汽车市场和尾气排放的现状入手,对现行车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车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旨在增强车船税的调控功能和导向作用,以引导汽车业朝着绿色和环保的方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目标。
  【关键词】车船税 节能减排 排气量
  
  一、问题的引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需求的带动下,我国汽车业得以迅猛发展,2008年汽车产量934万辆,是2000年的4.5倍,年均增长达39%(如图1)。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汽车在促进经济繁荣、给人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能源和环保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和汽车的保有量在同步增加,汽车尾气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峻。据统计,每千辆汽车每天排出一氧化碳约3000kg,碳氢化合物200—400kg,氮氧化合物50—150kg,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机动车已成为排放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的第一大污染源。作为对机动车直接征收的税种——车船税,不仅要发挥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更应侧重其调控功能和导向作用。如何进一步推进车船税改革,以引导汽车产业朝着绿色和环保的方向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目标,成为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二、现行车船税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不足
  
  (一)征税环节
  2007年1月1目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纳税人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使过去在使用和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与行为税,改为在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Www.11665.COm征税环节的变化意味着,只要拥有机动车,无论其使用与否,都要缴纳车船税,这就使得车船税在调控汽车消费使用行为方面的功能丧失。众所周之,汽车在车库中存放,未发生消费使用行为时,仅仅是一种物品,并未对空气造成污染,只有在开动使用的情况下才会排除尾气,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正如奥运会期间北京市政府对汽车的限制使用政策,不仅有效缓解了交通拥挤,更是优化了环境质量。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汽车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各级地方政府更是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汽车市场的强劲发展成为必然之势。现行车船税以保有环节征收,其调控功能明显被大大消弱,无法适应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因此,车船税不应该选择在保有环节予以调控,而是应该在使用环节发挥调控功能。
 
  (二)计税依据
  现行车船税对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实行按车辆的自重吨位课征,这种计税依据的变更克服了原来以载重量为征税依据的弊病:车辆生产企业为迎合消费者的利益,将车辆的实际载重量缩小,从而规避各种税费。
  (三)税目和税额标准
  现行《条例》划分了五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征税上限和下限(如图2),其中对载客汽车按载客人数,又细分了4个子税目,即: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税目和税额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税目繁多,增加了征税成本;另一方面,税额规定较低,特别是税额下限过低,难以发挥车船税的调控功能。 

 

  三、节能减排视角下的车船税改革思路
  
  (一)改变征税环节
  车船税征税环节的选择不是保有环节就是使用环节,以保有环节作为征税环节,无法有效地遏制汽车尾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无法适应当前绿色发展、清洁环保发展的经济理念,因此,车船税的征税环节只有而且应该选择在使用环节。以使用环节作为车船税的课税环节。
  (二)变更车船税计税依据
  车船税以车、船的自重吨位或载客量为计税依据,对于限制机动车数量、进而达到节能环保目标的作用并不明显。笔者认为,以车船的排气量作为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更能强化其对汽车业的导向作用,以实现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环保产业的目标。具体做法是:(1)车船的排气量可以通过汽车制造企业提供相关数据,或者通过交通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量的定期检测获得;(2)结合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载重量、时速等因素,对排气量划分等级。比如,对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车增加税收,对于提前达到严格能耗和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减税。
  (三)调整税目和税额标准
  在确定以排气量为计税依据的基础上,按照排气量的多少划分等级,在此可划分为无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四个等级,与此相适应,车船税可设计为四个税目:无污染型汽车,如,电动力汽车以及将来可实用的氢能汽车;轻度污染汽车,如、燃气汽车、小排量汽车;重度污染汽车,如重型货车,suv等大排量汽车;中度污染汽车,主要是介于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之间的汽车类型。
  在税额标准的设计上应该注意两点:(1)税额的确定要充分体现鼓励清洁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要求,具体而言,对于无污染型汽车实现零税额,以低税额对轻度污染汽车课税,提高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型汽车的课税标准;(2)考虑到我国的征管水平和征管难度,车船税的税额仍可采用从量征收,但应适度调高税额下限,以强化车船税的调控功效。
  
  四、结束语
  
  节能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车船税的调节是有限的,应充分发挥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控作用。同时,要逐步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加大对汽车制造业的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12-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2-1.
  [3]曾纪芬,黎奕.关于车船税理论与政策的研究报告[j].经济研究参考,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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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韩亮 史艳艳 [标签: 节能减排 视角 车船 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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