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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的原因及其对策探究
摘要:近几年来相关职能部门对“串标”打击的决心不可谓不大,颁发了许多这方面的规定,甚至我国的《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建筑市场;项目;串标
  
  “有项目则生,无项目必死;有项目未必生,无项目则必定死;搞好项目则生,搞坏项目则必定死”。这是目前建筑业生存现象的形象描述,其实质是由于当前工程招标过度竞争导致市场运行不规范,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几近触零。于是,在工程招标市场便悄然兴起一种“新型战略”——“串标”,而且现在这现象越演越厉,大有漫延至整
  个行业之势。“串标”给国家、人民及企业带来极大的危害,但肥了不法分子。
  
  1串标成因分析
  
  (1)在当前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是企业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我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技术的创新,本国市场的份额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和保护作用,但也同时要求企业要生存就须要达到资质规定的最低工程业务量;在当前施工企业过多的情况下,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一些企业应该说是无立足之地的,只能通过非正常的手法获取项目,达到生存。而企业的发展壮大必须通过有效益的投资才能实现。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投资都必须遵循以下的二条原则: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预期收益最大化;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互相平衡。www.11665.coM纵观这十几年来我国工程招标方式发生改变以来,从下表分析知道施工企业投资的环境越来越恶劣。
  1999年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工程的招标陆续采取了不少的措施。从这个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措施实施以后,施工企业中标的概率从100%已降到4.16%,投资的风险从0上升到95.84%,也就是该在一个项目投标成本保持2万元不变的情况下,中标的平均成本从2万元上升到48万元,增大了24培,但预期收益降了6-10倍,加上企业由于投标而滞留在各级交易中心的巨额投标押金(据调查,一级资质企业滞留金一般为200万-300万),使得预期收益更加低了。不仅如此,而且由于可能长时间的不中标而导致设备人员闲置带来的心理恐慌,更加逼迫施工企业不择手段地要获取工程。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从反腐败的角度,根据《招投标法》,各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许多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本意是遏制工程招标领域的腐败,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发展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每次政策的出台客观上也给企业增添了市场风险和收益下降。企业的本性就是利益最大化,当投资风险与预期收益失衡时,它就会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串标”就变为施工企业应对现行招标办法获取利益的方法之一。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永远是企业的第一任务,当“串标”变为企业获取工程任务的有效手段时,也会让守法的企业违心地卷入违法的经营,最终会损害整个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如何保证施工企业适当的利润空间,正确贯彻实施这些规定,真正实行“阳光招标”,从根本上杜绝工程招标领域的腐败,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2)显然“串标”获取的利益与违法所付的成本不成正比。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步伐加快,所建项目造价动辄就有几千万甚至是上亿,“串标”一次就会带来巨额的利润,而受查处的却十分罕见,这对于串标者所得到的巨大利润相比实在是“一本万利”,难怪有人“前赴后继”地挺而走险却又屡试屡中。
  (3)价值观念的变化助长了“串标”投机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只有建立在遵纪守法和恪守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才能是光明正大和受法律保护,这道理对所有参与“串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讲都是明白的,但为何还要参与?主要还是受利益驱动和价值观念变化的影响。
  (4)“串标”的形式多种多样,认定上有极大的难度。认定是否“串标”,首先需要确凿的证据或用事实说话,在一般的情况下,是难以收集的,因为“串标”的手段都非常隐蔽,从现有的判例上可以发现,只有“串标”当事人由于利益分配不匀而发生内讧,才让监管部门发现。否则,是难以发现的和查处的。
  在当前建筑市场全国开放的形势下,不解决好施工企业的市场投资风险与预期收益的矛盾,要想杜绝“串标”是不可能的。因为毕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企业的首要任务。其实企业自己是明白的,哪些工程是真正参与竞标,哪些工程是去“陪标”。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创新监管的办法,加大执法的力度,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证企业有适当的利润空间,才能促使企业采取措施杜绝不法分子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投标”,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串标”,才能让建筑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2串标的预防
  
  要想杜绝工程“串标”,就必须综合运用现有的各种手段,从维护守法企业的合理利益出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串标”行为的发生。
  (1)利用行政的手段。加快修订资质标准,提高企业入市的条件,鼓励现有总承包企业兼并重组,适当控制总承包企业的数量,促使总承包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技术的投入,走“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路子,降低项目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方面的发展,提高专业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降低施工成本,保证专业的质量和安全。
  (2)利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城市化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在这期间政府建设项目投资量是非常大的,各级政府为了建设这些项目而成立的各类机构当然成为项目的业主单位。下面就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谈谈自己的看法:①要从业主的角度创新资格预审的办法,变工程招标个案预审为宏观预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库,由一个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报名参与本年度政府项目招标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审查通过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方可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标,这样可以选择市场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政府项目的招标市场,杜绝市场行为不良或实力差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政府项目招标,搞乱政府项目的招标市场,从而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及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具体项目招标时采用后审制。②建立差额担保制度,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凡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部分,由第三方(银行、保险或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方可中标,这样可以利用社会的力量对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第三方审查,解决工程领域长期以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施工成本价存在的争议;对担保机构而言,开拓了新的金融领域;对施工企业而言,由于受信贷指标和抵押物等因素的影响,不会盲目地去投标。这样做的好处是投标报价不会过低和工程业务量通过市场去调节,促进企业做强做大。③设定中标的企业在一定的时间里只要获得一定量的业务,可以在一段时间拒绝其进入政府项目的招标,防止过度竞争,降低所有项目库的承包商参与竞争的市场风险。④降低企业的经济成本。无需企业参加每个工程的招标都需要押金,可以统一规定在“库”企业只要出资80万元,均可参加政府项目的招标。一旦中标以后,该押金自动转为工程的保证金。以后要想参加政府项目的招标就必须把押金补足才有资格参加招标活动,这样就解决了资格后审以后的泄密问题。⑤建立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动机制,利用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进一步净化政府项目的招标市场。凡是进入政府项目库的企业就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而且必须向协会作出承诺:企业不参加任何的违法活动;自愿向协会缴纳巨额文明经营保证金,一旦由于在招标时有不法行为而被政府部门查处,该保证金就被协会没收。这样进一步加大由于“串标”而需要承担的经济风险,一定要从各个方面让参与“串标”的企业觉得刺骨的痛,得不偿失。维护守法诚信企业的合法正当的利益,鼓励她们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得自己的利益。
  (3)利用法律的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要总结近年来的“串标”的现象,在认定和处置标准出台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细则和标准。一旦发现串标的嫌疑,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凡涉案相关的企业与个人,均应在一定时间杜绝其进入工程招标市场。一旦查实,政府项目招标市场绝对禁止其参与,并且通过各种媒体公布于社会。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让参与“串标”的企业付出巨大的违法成本,从而不敢去做这些违法的事。
  (4)对现有的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应该让民营控股企业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由其股东决定,可以议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政府可以利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设立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允许银行、保险或担保公司开展差额担保业务的试点,对其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加强管理。
  (5)加强评标的监管。首先招标文件要编制详细准确,尽可能不留有模糊的空间,便于专家评标;要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留下足够合理的评标时间,不能让评标走过场;评标专家的组成要合理,经济的、技术的、法律的专家均应进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现在许多地方已开展电子评标,应该对所有不合理报价的子目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得出相关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作最后认定。
  总之,我认为“串标”只是工程招标市场现阶段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毕竟所有企业都知道靠违法的经营活动是不可能做强做大一个企业的。只要我们建立起政府与企业的和谐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的手段,加上正确的政策引导,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加大对“串标”的处罚力度,建立守法企业的奖励机制,是一定可以杜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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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项震 陈正光 [标签: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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